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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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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一番那為鄧小平狡辯其“六四”下令武裝戒嚴、開槍惡果做粉飾而如何法
   

    不久前,針對性油管視頻網絡平台上到處轉播的、有關當年“六四”前後發生了38軍徐勤先軍長,完全依法依規、正當正義而充分體現人性和黨性,而抗命性拒不執行軍委令其武裝進京戒嚴,並導致後來開槍射殺老百姓的命令,之後,便遭受軍事法庭非法非公、亂政亂綱性質的冤審冤判的視頻,俺儘量客觀性基於法理政綱、以及法庭上公開調查所客觀性反映歷史真相,而有感而發地寫了篇題為《徐勤先“六四”抗命之舉凸顯其法理人性黨性,而反陷鄧小平喪失起碼人性黨性而違法犯罪》的文章帖子。結果,便遭致了那些鄧產黨或鄧貪黨偽共們的跟帖追剿。然而,卻盡顯其法盲性斷章取義法理邏輯性而不懂裝懂,法理邏輯漏洞百出而前言不搭後語,無法自圓其說不說,且還試欲生搬硬套式強詞奪理要別人盲目採信之!故而,今天,俺不妨舉例性摘抄其兩條跟帖來取樂一番。

    首先,其第一跟帖為:“你如果連黨章、憲法這種具有最高權威的文件的實際條款都可以不理睬,那只能說明什麼?那叫無法無天,我是學生我怕誰!關鍵是共產黨不信那個邪,誰敢搞動亂,就先禮後兵,能和平就和平解決,皆大歡喜,如果不能和平解決,還是軍隊來兜底。這個沒商量”;

    其第二條跟帖為:“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以得票多少決定是否通過,當時5名常委趙、李、喬、姚、胡,3票支持發布戒嚴令。然後是進入執行程序。至於說軍令要所有的軍委主席、副主席都簽字之後才能實施,那是謠傳,不足信”

    俺針對性其這類簡單而口號式空洞無物的歪理謬論,而細化性戳穿和反駁如下:   

    設若他這番隔空隔海、且孤證性強詞奪理而斥責別人有根有據有佐證的說法,而成了他可任意所謂:“這個不成立。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以得票多少決定是否通過,當時5名常委趙、李、喬、姚、胡,3票支持發布戒嚴令。然後是進入執行程序。至於說軍令要所有的軍委主席、副主席都簽字之後才能實施,那是謠傳,不足信。”之類概念定義鑑定性說法的話,那麼,不就是典型的自說自話而一面之詞、且毫無具體事實可佐證的荒唐假話了嘛!

    因為,誰都知道:鄧小平及其偽共黨(他早已不是什麼貨真價實的馬列主義共產黨了!而實乃蔣統國民黨政治代理人性質的偽共變修黨了),其一生反覆性口是心非、出爾反爾、說一套做一套而假話謊言、坑蒙拐騙的劣根性,早就自毀自廢了他整個鄧貪黨政治信譽了!我們憑什麼會輕易採信他這類孤證性、強詞奪理性的謊言,而所謂別人所說的全都所謂“那是謠傳,不足信”呀?那麼,鄧小平不就更加不值得的相信了嘛!他連自己先後親筆字性質,而分別跟毛主席認錯表忠,以及後來跟華國鋒表忠承諾,都可以徹底徹底翻臉不認人;連他曾經鐵杆的忠誠胡耀邦和趙紫陽等,都可以背信棄義,還有啥可採信的基本盤呀?

    所以,本草民唯有以公開性法理性黨章政綱條款為核實比較的準則,再加上“眼見為實耳聽為虛”來核實着說事兒!他這番話的遣詞造句本身,從客觀性法理邏輯和歷史事實真相之間的相互核實而言,早就打了他自己的臉了!因為,其前後文無法自圓其說而邏輯漏洞如下:

    1)根據該跟帖者這一所謂:“你如果連黨章、憲法這種具有最高權威的文件的實際條款都可以不理睬,那只能說明什麼?那叫無法無天,我是學生我怕誰”的說法,我們就不妨這麼反問道:你看過了人家的黨章或憲法了嗎?難道人家的黨章和憲法上面有着所謂“集體決定”的明文規範,而可以“集體決策”以荷槍實彈、坦克和裝甲車等軍事力量,來對和平遊行示威的老百姓開槍射殺了嗎?如果其黨章或憲法,都根本沒有這麼個明文規範的話,他們“常委會”又可基於什麼個具體法理條款,來動議武裝部隊進京戒嚴、並被授權可射殺老百姓的法理根據呀?他這類跟帖網民怎麼就始終避重就輕地不敢針對性回答我這類於文章中的質問呀?怎麼就一再避而不答,而卻東拉西扯、顧左右而言他呀?所以,這不正是對人家的黨章和憲法的內容,那種典型的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而不懂裝懂,再斷章取義、以點代面或偷換概念式篡改人家黨章和憲法而胡說八道着狡辯嘛!總想帶跑別人的話題而南轅北轍地東拉西扯,不就意味着,其理屈詞窮而找不出理據,才試圖轉移視線、轉移論點了嘛!

    而從客觀性法理政綱準則之就事論事而言,無論其個人抑或集體,假設其所面對的一項,無論從黨紀國法、抑或法理政綱而言,全都屬於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政治事件而形成決策的話,那麼,此舉本身就已經屬於涉嫌集體違法犯罪性質了!你還有什麼好生搬硬套式、再加以強詞奪理式狡辯得了的嗎?

    而你始終無法從法理邏輯性、客觀事實性忽視得了的是:人民子弟兵的軍隊,其客觀法理性構成之性質,實乃法理性根本不容其可對赤手空拳而基本和平示威的無辜老百姓,以真槍實彈、坦克裝甲車來所謂“戒嚴”之,並且在絕對法理民主民意的和平性示威的反抗下,而射殺之!這就是法理性硬道理的前提!這本身就是中共黨國的締造者毛澤東本人及其毛澤東思想,意即連鄧小平本人都試圖非法貪功盜版而剽竊為所謂“集體結晶”的毛澤東思想所明文硬性規範的法典性指示!

    故而,即便軍隊所面對着,實乃廣場上成千上萬高呼打倒鄧小平口號的老百姓,也法理不容其可任意踐踏司法,而濫用國家機器血腥鎮壓之!即便他們也有人高喊打倒鄧小平當時所篡黨搞顏色革命的所謂“共產黨”,那也純屬其違法違規、亂政亂綱的胡作非為而被視為蔣統國民黨政治代理人性質的假貨贗品性偽劣“共產黨”!

    同時,當年那些廣場上遊行示威抗議的老百姓,從客觀上事實真相而言,畢竟基本上依舊是:在以理性而和平的文斗方式,來進行遊行抗議的客觀前提!即便被刻意政治上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式來歪曲誣衊成所謂的“動亂”,也跟沒有任何實質性違法犯罪式武鬥打砸搶的行徑。故而,在此前提下,無論你想狡辯成所謂常委決定而為鄧小平諉過卸責地開脫也好,抑或客觀事實性就是鄧小平決定(這可是楊尚昆和李鵬的日記中,客觀性白紙黑字地記載着的事實。而並非口空無憑或空穴來風)也好,只要具體地以苛槍實彈以及重裝備進場,並最後客觀性因果惡效地導致了軍隊開槍射殺而傷亡無辜達數以萬計之眾,也照樣是鄧小平個人法理性必追其責的後果鄧負。否則,客觀性你就狠狠地打臉了當年鄧小平,曾一再處處自詡所謂“核心”的臉!

    既然他鄧小平都口口聲聲地“自詡”核心、有他來“承擔這個歷史責任”了的話,你們鄧產黨們也為他違反法理政綱而自詡“核心”之舉,而反覆地做塗脂抹粉式文過飾非地粉飾而附和之了的話,那麼,該跟帖者還所謂“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的狡辯手法,除了盡顯生搬硬套之外,還有什麼實質性法理邏輯的意義呢?那不就典型的類似以“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來為其法盲性歪理謬論式物理狡辯了嘛!不就典型地在以“死無對證”而強詞奪理、且還生搬硬套而越辯理越虧的具體表現了嘛!還能試圖為明擺着的鄧小平生前那獨斷專行而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之罪過,以“死無對證,缺席審判”式全盤諉過卸責給李、喬、姚等人嗎?試問:可曾徵求過他們這些去世了無辜高官的後人們,同意承擔鄧小平“六四”開槍射殺百姓的罪責了嗎?這樣就難怪為什麼後來的李鵬,在他去世之前,無論如何都親筆遺書他的那本“李鵬日記”了!否則,不就會死後被人“缺席審判”式將“六四”慘案歷史罪責,全都賴到了李鵬頭上了嘛!而客觀事實確實如此這般嘛:至今在港台地區抑或大陸境外那些反共反華的政治勢力,不也一直在民間編造謠傳,而歪曲客觀事實真相地將“六四”開槍慘案事件的罪責,全都賴賬到了李鵬頭上嘛!以便以此類似“丟車保帥”式政治策略,而試圖維護鄧小平所自詡“核心”的政治名譽地位嘛......由此可鑑:李鵬之先見性聰明所在了。

    故而,再就是:設若按照該跟帖者所歪曲客觀歷史事實真相,而所謂當年的戒嚴並導致後來的“六四”開槍事件,全是由什麼“政治局常委會中五人之少數服從多數”形成的決策、這麼個歪理謬論的狡辯式邏輯推理的話,那麼,另一個歷史性邏輯自相矛盾的問題又來了:那不就可觀邏輯性的反過來說明了:這四十多年的所謂“改革開放”的決策或什麼“總設計”,全都無關鄧小平所自詡的所謂“核心”作用、或什麼“總設計師”作用,而與鄧本人,就毫無必然的客觀事實性關聯了嘛!對嗎?這不就反陷鄧小平於自詡“核心”卻有名無實而自取其辱於其所自掘陷阱的泥潭當中了嘛!

    2)即便該跟帖網民,還大言不慚地自稱所謂的“共產黨,不信邪”的概念性定義。那就更是黨章性、法理性邏輯不通了!因為,所謂“共產黨,不信邪”的說法,其政治概念性定義,具體所指:實乃唯有代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並得到老百姓的中心擁戴的共產黨,才有資格底氣而所謂“不信邪”!而並非指那些自身完全背叛廣大群眾根本利益、背叛馬列毛共產黨政治宗旨的人和事,其仍法理性具備真正共產黨的政治資格和底氣所謂“不信邪”!

    因為,任何背叛馬列毛共產黨政治宗旨,背叛老百姓絕對民意的根本利益的政黨,其政治思想的意識形態之本身,其實,早已實質性不再具備代表共產黨的政治思想意識的資格了!而是變相性代表着,那邪門歪道的蔣統國民黨反動派的黑暗政治了!所以,其所謂“共產黨,不信邪”的陳述,實乃“掛羊頭賣狗肉”式,牛頭不對馬嘴而貨不兌版性質的亂用詞!根據馬列毛思想,凡屬政治上盲目否定“文革”民主政治運動之本身,抑或政治自毀信譽,出爾反爾、言行不一地右傾翻案本身,其政治思想意識及其宗旨,就在黨章國法性質面前,不再代表得了所謂“共產黨”了!而是:代表着蔣介石的國民黨反動派性質!

    3)再就是:即便就依着其所謂的“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以得票多少決定是否通過,當時5名常委趙、李、喬、姚、胡,3票支持發布戒嚴令”的邏輯來推理的話,那麼,這就奇怪的是:他們為什麼事後,居然沒正式向鄧小平軍委主席出具一份文字性,要求武裝戒嚴並準備開槍鎮壓的命令、以便鄧小平可以原汁原味地轉發給徐勤先軍長等人,以免在後來所發生的法庭調查過程中,無論被告人抑或公訴人抑或審判長,也都能異口同聲地承認是鄧小平確實下過了文字性命令,而免遭歷史的法理邏輯性詬病呢?

    而且,卻為何無論被告人抑或公訴人抑或審判長等,全都根本沒有提及政治局常委的李、喬 、姚的所謂“集體決策”性作用呢?以至於後來倍受徐軍長們的法理政綱邏輯性和原則性的詬病呢?其法理政綱的邏輯性,又該如何狡辯下去方能自圓其說呢?

    4)再就是:即便依舊按着你所謂的“在黨的集體領導體制下,重大問題是討論後表決,以得票多少決定是否通過,當時5名常委趙、李、喬、姚、胡,3票支持發布戒嚴令”之前,那麼,為什麼首先沒有召集政治全體會議抑或擴大會議(我權且先不提“人大”這一立法機構這一關)來討論之,已達成整個政治局範圍性質的共識呢?

    還不解的就是:常委會討論之前,是否經歷過猶如趙紫陽曾所謂“黨內重大事情都必須首先徵得鄧小平同意”的步驟那樣,而首先徵得鄧“核心”的同意之後,才召開常委會呢?而當時那形同“垂簾聽政”而“掌舵”角色的鄧小平,其主觀性又是怎麼個表態的呢?難道常委都沒有事先徵得鄧“核心”的同意下,便強行直接召開了僅五人的常委會,來舉手針對性表態而可對廣場上和平示威的老百姓,行武裝戒嚴並允許開槍鎮壓的決策了嗎?就僅憑這麼個起碼法理政綱性質的、孰先孰後的邏輯秩序關係,你又該如何合乎法理邏輯地自圓其說呢?

    5)再就是:假設就依着你那番強詞奪理而狡辯式,動輒所謂“集體領導、集體決策”的歪理邏輯來推論,而根本無視法理政綱的邏輯性、原則性下,客觀性存在着的總書記最後簽字這一關鍵環節的話,那麼,試問:法理政綱上,還何必虛設黨總書記這個首腦性崗位呢?否則,那五個常委中,只要拉幫結派性構成三人的話,不就完全可以凌駕性繞開整個黨國政綱以及政治常委的討論,而私下裡之間,以電話溝通而達成協議,然後,再到現場冠冕堂皇地做個例行公事的宣布而敷衍之,不就行了嘛!那麼,假設就順着這麼個邏輯推理的話,也就理所當然地必須有李、喬、姚三人來承擔“六四”開槍慘案的惡果了嘛!對嗎?

    那麼,設若就依着你們將“六四”開槍鎮壓老百姓之舉,司法政治性倒過來,將其塗脂抹粉地譽之為“歷史性豐功偉績”的轉折點的話,並因此而贏得了什麼“改革開放富起來”的輝煌的話,那不就更是與當時那早已客觀歷史性,退出了政治決策層常委的鄧小平,毫無任何“戰略決策”性的事實邏輯關係了嘛!對嗎?

    根本的問題在於:被鄧黨偽共血腥鎮壓後的大陸老百姓,在覺悟後的今天,還以至於那麼政治愚昧而傻瓜嗎?若是的話,那確實就活該倒霉、從此永遠貧窮潦倒,而被暴政壓迫剝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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