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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的博客  
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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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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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性實踐的鐵般事實證明:所謂
· 對越戰決策中鄧陳僅為主戰派,而
· 偽律師造謊黔驢技窮下唯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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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鄧小平欲如何硬性篡改歷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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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鵲橋仙 * 牧歌晚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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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絕 * 無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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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特朗普果真付諸落實對伊朗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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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政綱客觀論證徐勤先抗命“六四”:執行軍令乃軍人天職,卻法理不容非
   

   今天,再透視一個源自油管視頻平台之標題為《徐勤先將軍庭審實錄中的主要八個問題 | 誰的命令、為何抵抗、為何庭審如此規範詳細 (中文字幕)》的視頻,而續論有關當年抗命鄧小平而拒絕執行“六四”之前的實彈武裝戒嚴令38軍軍長徐勤先,其行為舉止之完全合法合規性,而反襯鄧小平之實乃非法性質而亂政亂綱而於中國統治軟實力體系之破壞性。    視頻中,公訴人以悖論司法政綱體制的客觀硬性規範,而強權政治式強調所謂“中央的決策是合法的,並且,徐的建議是錯誤的”的說法。那麼,我們就不妨根據中國當年現成的黨章和憲法中,其相關的法理準則精神來說事吧。    第一,關於“黨的絕對領導原則”。    公訴人指出:“徐勤先提出,由人大和國務院討論的建議,不符合憲法,也不符合我們軍隊的傳統和根本制度。因為,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領導的地位”,那麼,法理邏輯上,其法理原則之碰壁就來了:    難道客觀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上,那麼,所謂“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領導的地位”,就可以僅憑某個強權政治性質的個人意志,而代表黨凌駕於國家司法之上了嗎?那麼,試問:到底具體的哪一條黨章憲法,如此明文規定:一個執政黨可以僅憑個人意志而凌駕於整個國家司法體系之上呀?否則,不就客觀邏輯性反陷鄧黨集團實乃偽共性質,且涉嫌違法違規而亂政亂綱地非法口頭下令在先了嘛!而作為其表現嚴守法理規章制度的徐軍長,不就可法理性有權依法拒絕非法軍令在後,這麼個法理因果邏輯了嘛。而和平時期,本就該依法依規地執行完全合乎法理程序的軍令,難道徐軍長這一完全客觀實事求是地準確吻合於“依法治國”原則的反應,不正所謂“符合我們軍隊的傳統和根本制度”之舉嗎?否則,到底那所謂“我們軍隊的傳統和根本制度”的說法,該是如何具體的法理性定義呢?這就是該公訴人的法理原則性邏輯漏洞之所在了!    第二,關於“命令的強制性”。    公訴人稱:“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的根本原則。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地、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徐勤先行為是違抗戒嚴命令罪” 的說法,那麼,問題又來了。    如果根據中共黨國所向來反覆性強調的那什麼“實事求是”和“依法治國”的原則而言,那麼,公訴人之所謂:“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地、無條件服從和執行”的概念性定義,也就法理性理所當然地遵規守法於那什麼“實事求是”和“依法治國”的原則為前提的法理定義範圍了。    故而,法理原則性之所謂“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那也該是黨章和憲法所明文規範的法理政綱的前提下的“絕對領導”,而並非可非法程序性而強權政治性的個人意志之“絕對領導”吧?否則,就請找出相關的所謂“我軍建設的根本原則”的具體條款,其原文該是如何明文規範,而以此來有理有據地說法法庭和大家去採信了!    否則,所謂“徐勤先行為是違抗戒嚴命令罪”的說法,就無法在法理原則上站得住腳,而無法法理邏輯性自圓其說了!    否則,今後就會導致被理解為:任何軍人都可以毫無法理原則立場的思想意識,而盲從性執行任何違法違規性質的軍事長官所下達的禍國殃民的偽命令了!    第三,關於所謂“政治立場的動搖”。    公訴人認為:“徐勤先質疑命令的發布名義和決策過程,暴露了其政治立場發生動搖。接受了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如:軍隊非黨化)的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庭審記錄:軍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是經過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決定、鄧小平主席批准和中央軍委下達命令,並由國務院發布命令的......   “從官方角度看,此次行動具有最高決策機構的授權。然而,徐勤先的抗命行為,正是基於對這一行動的決策程序、發布名義以及可能引起的社會後果的合法性和合適性提出了嚴重質疑...... ”云云。    那麼,其法理性邏輯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問題又來了:

   1)根據法庭上,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雙方法庭調查中之當場客觀性有根有據有佐證的確認,及其對話而言,法理邏輯上,從未顯示徐軍長政治立場動搖的客觀事實。而客觀事實卻是:徐照樣依法依規地傳達相關命令的同時,依法依規地請求補發性正式的文件性命令,卻未果,而反陷鄧僭越法理政綱性而違法的客觀事實;且徐還相應地提出個人的意見,而合法合規的客觀事實。    2)既然公訴人稱那個命令是所謂“經過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決定、鄧小平主席批准和中央軍委下達命令,並由國務院發布命令的.......”話,那麼,卻為何始終無法發出文字性命令的同時,還暴露除了為何政治局常委決策之前,沒有經過政治擴大會議討論這麼和平時期本該法理性必走的民主集中制的政綱程序?這不就透視出該命令之非法而違反法理政綱性質了嘛!    3)而政治局常委的決定,卻又是根據什麼、抑或根據誰之首先提出的相關動議,而開會決定的呢?而作為時任法理性名正言順的中共第一把手段趙紫陽,他又是什麼個代表黨中央最高職位性質的態度的呢?而鄧小平僅能代表軍委主席所做出的批准,卻為何沒有時任黨中央總書記、而法理性代表黨中央最高權力職位而意味着“黨指揮槍”的趙紫陽的簽字性認可呢?否則,不就客觀事實性、法理邏輯原則性透視出了:該命令屬於中央政治高層屬於政變性質,而導致涉嫌事實性之違反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的根本原則”的規矩,而非法無效性質,反而客觀性佐證了徐軍長之舉,根本沒有涉嫌違法犯罪行了嘛!也就客觀邏輯性順理成章地反過來說明了:那什麼所謂“資產階級自由化”,所謂“以及可能引起的社會後果的合法性和合適性提出了嚴重質疑”等,毫無必然的事實性、邏輯性關聯了嘛!    第四,故而,客觀性從該軍事法庭上公審徐軍長的上述庭審過程而言,那麼,最後,所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將徐勤先的行為定性為嚴重的犯罪之舉,不就反陷該司法當局,涉嫌踐踏司法而罔顧客觀性黨章和憲法所具體性明文規範的法理政綱條款的莊嚴性了嘛!    故而,其所謂“罪名”也就無法在法理邏輯的原則上能成立;而所謂徐勤先因“違抗戒嚴命令罪被依法逮捕,並被軍事法院不公開審理”;所謂“受到資產階級的自由化”思想的侵蝕、危害後果”;還所謂“徐勤先的行為是違抗戒嚴命令,干擾了領導機關對戒嚴任務的部署,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氣焰,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等等,等等說法,也就實質性形同偽命題了。    第五,關於所謂“政治定性”    基於上述法理原則下、邏輯性、客觀事實性之透過現象看本質後的分析,再看法庭上,公訴人指出的所謂:    1)“他的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直接干擾了軍委首長的工作和戒嚴任務的部署”的說法,卻適得其反反倒從客觀性法理事實上,反陷鄧當局及其該法庭之法盲性,而踐踏了黨章憲法及其法理政綱準則了;    2)而所謂“並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反動氣焰”的說法,則顯然法理政治性,顛倒了敵我關係,而敵我不分地將當時廣場上,那些依法依規地、有根有據有佐證地揭發批判性反抗鄧黨集團之貪贓枉法、還以資產階級暴政替代無產階級專政的廣大而無辜的老百姓,本末倒置地視為政治敵對勢力,而形同當年蔣統國民黨反動派之對付共產黨那樣“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個”的反動而黑暗的思維了。    因為,當年的客觀事實上,廣場上即便果真有着所謂“敵對勢力”裹挾其中,卻也畢竟是極少數。而廣場上那些積極而英勇無畏地捍衛正義、聲討揭批貪腐的無辜百姓,畢竟占絕對壓倒性多數。同時, 根據黨章中所明文規範的政治宗旨,那麼,該公訴人之所謂“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就絕對不可能是:顛倒政治顛倒敵我關係性質般,以當時廣場上絕大多數老百姓,視作執政黨的司法政治性敵對勢力來看待或對待,而導致後來不分青紅皂白的“六四”開槍慘案中,被射殺而流血衝突的對象!    3)而對徐勤先以負面譴責性口吻而所謂:“對自身行為的歷史評估。徐勤先本人在受領任務時,已經預見到:執行或不執行命令可能帶來的極端的歷史後果。他曾說:這樣的行動‘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他表示:‘執行這樣的任務,也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歷史罪人。或可能成為功臣,也可能成為罪人’......”云云。    這種說法,不就恰恰從法理邏輯原則上,反而客觀性佐證了,這一切充分地凸顯着該徐軍長本身,在黨章憲法的法理素質上,業務熟悉、原則性強,而公平公正地盡顯其所代表着真正意義的馬列毛主義政治宗旨的黨性,以及起碼的人倫道德操守準則了嘛!

   第六,法庭上,公訴人有所謂:“徐勤先害怕承擔責任,擔心自己名譽受影響”的說法,不就恰恰法理邏輯漏洞百出地反陷他們自己於:毫無起碼的法律政治素質,而罔顧法理政綱之必該“依法治國”性質的法理追責的大是大非問題了嘛!而毫無起碼法理職責和馬列主義黨性之擔當,那麼,也就勢必罔顧之會倍受臭名昭著聲譽的詬病之因果惡效了嘛!    而跟毛主席、江青夫婦,那為了捍衛人民的根本利益,為了捍衛馬列主義宗旨之黨國和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不怕殺頭犧牲、不怕“大不了就粉身碎骨”的決心和意志,而必須嚴守初衷、遵規守法之英雄偉人性質的光輝事跡,完全反其道而行之、南轅北轍而不同!    故而,也就從馬列毛主義的政治宗旨,以及法理政綱原則的宗旨上,客觀性反而坐實了,當時的徐勤先軍長思想意識深處所:“更多是擔心‘黨和國家的威信要受影響’......並堅稱,自己的願望和動機從‘黨和國家這個長治久安考慮’......”之舉,完全就客觀性凸顯其英勇無畏、大義凌然中,所透視出其正當而正義的馬列毛主義的黨性一面了嘛!    故而,綜上所述,該視頻的旁白最後道:“在庭審記錄中,勤先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徐勤先被司法機關認定成為‘違抗戒嚴命令罪’的罪犯,但卻被動亂分子和外部勢力捧為‘偉大的民主英雄’。而他自己的表述,則反映了,對這一行動將在歷史上產生何種定論的深刻矛盾與擔憂”等之類概念性說法,不就客觀事實性,反過來透視出了,恰恰正是該歷史事件中,以鄧小平為首的偽共叛黨集團,以其當時涉嫌違法違規,而亂政亂綱的政令及其付諸實踐,而導致了法理政治性毀譽中共政府,而被境內外敵對勢力所充分利用的同時,還政治敵我關係顛倒性質的極大傷害了自己老百姓,而毀掉了自己的政治信譽。從而,也由於該突發性非法惡性流血事件,而導致了執政黨被普遍性視為了政治背叛性淪為了偽共而蔣統國民黨反動派的政黨政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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