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爾閱讀到了一篇涉及在北京四通橋所出現的“文革”式手法的反習橫幅【鏈接為: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index.php?act=comment&postid=11891187&channel=news】的報道,挺有意思的。客觀中立而言,這法理人權下之民主言論自由,也屬於其“明碼標價”之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簡直嘛。完全可以理解,也看得慣。 然而,問題是:這一四通橋驚現橫幅,卻是把政治標題倒過來以打着“反文革”的旗號,而實質上干着“文革”期間造反派們所幹的事情。由此可見,他們這些反“文革”派,卻是最熱衷於政治雙重標準的了:明明自己就熱衷於這麼享受着“文革”那種民主言論自由的方式,卻又處處反對或阻撓自己的對手也使用“文革”方式。呵呵呵,這就是當今這四十多年來,那些反毛否文革的鄧右胡亂邦們最熱衷於如此這般地偷換概念着瞞天過海地欺騙人們之所在了!既然你都喜歡使用“文革”方式,那不就等於自己的大腦意識之付諸於實踐的事實,是完全擁護“文革”的嘛!否則,你幹嘛採用毛澤東思想那種“文革”手法呀?那不就等於鬧事者的實際性實踐,已經將那完全屬於法理上與世接軌的民主言論自由的“文革”,當作真正意義的所謂“改革開放”了嘛!因此,他們那橫幅中所寫的口號之一的所謂“不要文革要改革”的說道,不就典型法理邏輯不通之前言不搭後語而自相矛盾了嘛!不就典型的法理上之偽命題了嘛! 又稱,“不要領袖要選票”,就更是自相矛盾了!試問: 1)習近平的連任參選,有違法違規而涉嫌犯罪之處了嗎?否則,又何來所謂“要選票”之說道呀?那請這類“文革”紅衛兵們,在選舉中好好地通過自己曾經選出來代表,來充分發揮那張所謂“選票”地作用唄。 2)所謂“不要領袖”的說道,就更是荒唐可笑。試問:即便在美國或其它什麼西方國家,其政黨政治中,有那所謂“不要領袖”之說道或做法嗎?那不成了一盤散沙了嘛!這不整個就類似政治“文盲”和法盲之不懂裝懂而自相矛盾嘛!還搞明顯政治之雙重標準,而跟移動靶似的,都不知讓支持者或反對者,如何準確點評呢。 接着,又稱“不做奴才做公民”,那不就正好了嘛!你本來也無需做習近平的“奴才”。那麼,習近平也根本無需做你“奴才”了嘛。否則,什麼都聽着你這類無中生有、似是而非的反對口號的話,而不重複行駛自己的法理公民權去競選連任的話,不就等於實際上害怕了你,而做了你的“奴才”了嘛! 因此,其整個口口聲聲反“文革”、而實質性實實在在地干“文革”的表現形式,就已經是典型的重蹈鄧右式“舉着紅旗反紅旗”之覆轍的翻版了。還反啥子“文革”呀?你不都在實踐着“文革”了嘛!憑什麼別人不可以如法炮製着點讚“文革”的英明正確性和及時性呀?不正是到現在還管用着嘛!否則,不就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真實寫照了嘛。 而另一張同樣是“文革”版的“大字報”橫幅,又稱“罷課罷工罷免獨裁國賊習近平”的遣詞造句。那麼,法律問題就必須要有所針對性地做如下反應了: 試問1):假設白紙黑字所指控,習近平為“國賊”的話,是否必須得具體地進一步做出有關“國賊”之解釋,並提供相關有說服力的證據佐證之呀?如:習近平是否偷偷摸摸地幹了法理隸屬於“賊”的涉嫌違法犯罪的勾當呀?比如,有否其“賊”之贓款贓物等之類呀?否則,習近平不就完全可以找律師,通過司法的途徑起訴之,並來個庭審對質了嘛!敗訴者,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了嘛!否則,整個國家社會的任何形式的媒體,都可以成了涉嫌侵犯人權性質之違法犯罪而“莫須有”式無中生有、空口無憑迫害任何人了! 試問2):假設白紙黑字所指控,習近平為“獨裁”的話,是否也照樣必須拿出具體證據來呀?比如:涉嫌違法犯罪式亂政亂綱的“獨裁”性質的獨斷專行,並因此導致了嚴重的“國賊”性質的損失或失敗等之類的必須法理問責性質的過失。否則,不就典型的涉嫌違法犯罪式無中生有捏造是非,而照樣該被司法追究了嘛! 如果習近平所有重大的所作所為,均是完全有着法理法規依據之合法合規性質行駛其崗位職責所賦予的相應權力的話,那麼,跟所謂的“獨裁”指控,就事實上之風馬牛不相及,而純屬偽命題! 鄧右偽共“特色”集團們,不是一直都在打着所謂“改革開放,解放思想”的幌子下,口口聲聲高呼:要學習、效仿、甚至照搬西方歐美國家“制度”的口號的嗎?而人家那完全依法依規治國,而法理嚴禁造謠捏造是非,不也正是那些西方歐美國家所專項針對性立法並執法之先進統治軟實力所在嗎? 怎麼這麼好的東西,卻就不願意去好好地向人家學習、效仿、甚至照搬了呀?而卻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盡干着類似“舉着紅旗反紅旗”性質之說一套做一套的騙人把戲了呀?這就奇怪了。不正是自毀政治道德信譽之所在了嘛!篡權奪位得逞之後,便口口聲聲所謂“依法治國”。到現在那什麼所謂的“改革”,“革”到了自己的頭上時,又不幹了。又要出爾反爾了!而根據當今的黨規國法,習近平不正是完全有着充分的法理法規依據的資格,而完全可以參見其連任行為嘛。有啥好非法非規之“莫須有”式指責呀? 由此可鑑:那些擁鄧而否文革反毛性質的虛假“改開”之類,純屬其偽共集團性質之什麼都可以“地溝油”式弄虛作假,而“偽”得很......而其所口口聲聲的所謂“改革開放”、所謂“要選票”、所謂“依法治國”等口號式訴求,純屬“葉公好龍”性質之自欺欺人......
而你所籠統空洞無物之所謂的“不顧一切,復辟終身制就是鐵證”的說道,又有什麼具體的黨規國法的條款作為依據,來支持你這類純屬個人感情之情緒發泄的口號性的狡辯呢?如果非得以所謂的“民意”來做衡量的話,那麼,公平客觀而言,國人社會中擁習的民意,絕對不會少(是否絕對,我不知道)。因為,習的不少做法,在政治上是擁毛思想而否鄧的。而擁毛,就肯定代表着絕大多是的平民百姓的根本利益。不說別的。就以常年累月、風雨無阻之自發性雲集於毛主席紀念堂、以及設在全國各地毛主席紀念廣場之人山人海、虔誠崇拜和敬仰的民意,就足夠了!再如何粗言濫語地人格羞辱、人身攻擊式羞辱、甚至流氓言論式威脅恐嚇欲如何如何毛遺體不利,也根本無損這一鐵般事實的毫毛!反而,更加激發人民對毛澤東更為自發性由衷地強烈擁戴。
你已經答非所問、文不對題了!說一千、道一萬,你唯有針對性回答作者文章之主題內容之根本,才能令人覺得你說話切中要害與否:1)任何所謂“改革開放”口號,都不是可藉以搞復辟倒退封建制度之亂政亂綱的“垂簾聽政”的理由!
2)任何反習連任、或擁其他人替代,都必須有着絕對黨規國法的具體條款做依據!而非僅憑感情用事性質來做非法非規之無理取鬧而強詞奪理!
3)任何反習連任的言行舉止,也不是可藉以非法非規、甚至涉嫌犯罪性質之“莫須有”式造謠誣陷、欲加之罪而自毀言論公信力!
不顧一切,復辟終身制就是鐵證。另外,撇開鄧江胡,自封神馬“習思想”與毛比肩,也是狂妄自大,復辟倒退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