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视“直播糯康死刑”是多大一个错? 最近数天,中国舆论场出现了一个新的话题,就是那些在湄公河上残酷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泰籍匪首糯康和他的三个同伙被执行注射死刑。对这个死刑至少在中国国内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央视用两个小时的时间直播了行刑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刑前对糯康的采访和糯康等人被五花大绑送往上刑车等画面。注射行刑的场面其实并无直播。 现在,糯康等人作为一个死囚犯的人权有否受到足够的尊重或有否受到侵犯,引起争议。对此,似乎法律专家们的意见和公众的意见相当对立。不少的专家认为刑法已经明文规定,“死刑要公告但不可公示”。在电视上公示绑赴刑场和以前的死囚犯行刑前的游街示众其实等效。违法而且还有诸多副作用,主要是对囚犯的人格尊严的不尊重。而公众的意见,据某网上民意投票,78%的公众支持央视这样的直播,认为能让受害者家属和公众的合理愤懑得到宣泄,能震慑坏人心神,吓阻潜在犯罪,积极意义绝对大于消极意义。 想必大家都还记得2011年7月发生在挪威的布雷维克恐袭案,共有77人罹难。事后的审讯过程中,也是有多人为布雷维克的人权辩护。比如还有精神病医生开出正式的鉴定书,认定他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刑事责任。比如法庭不让布雷维克公开发言也让多人不满,认为侵犯了他的自我辩护权甚或言论自由。比如他被判21年徒刑,入住三间房组成的专用套房,可以看报,用跑步机健身,甚至还可以使用电脑玩线上游戏,可是还有人抱怨他的狱中生活不够自由。 笔者在这里想发表的意见当然比上述更远。本人的根本意见是,上述为罪犯维权的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就是西方的“人的权利高于一切,生命权必须得到无条件尊重”的思想。这根本就是一个完全的错误。 用常识也可以想到,糯康等四人的生命权怎么可能高于被他们杀害的13位中国公民的生命权?布雷维克的生命权又怎么可能高于被他无端杀害的77人的生命权? 糯康在被处死之前受到的那些羞辱(比如五花大绑)是不是罪有应得?他对孩子妻子母亲的想念如何对比被他杀害的那些人的父母妻子遭遇的痛苦? 我实在觉得,西方人权思想中对那些十恶不赦的罪犯的人权、名誉权、生命权的关爱,超过对受害者的相应权利的关爱,如果不是一种让人恶心的虚伪,也是一种极端的不公正。 在西方,一个人生下地就拥有长长的一系列权利。极端言之,比如包括他可以像布雷维克那样杀害无数人也无需偿命的权利。比如他可以极端残忍地杀害别人,而别人却必须极端地尊重他的体面(比如不能让别人看见他被五花大绑,因思念父母妻子而心情痛苦等)的权利。比如他如果吸毒成瘾,社会还有义务为他提供免费的毒品并让他有体面的地方去使用这些毒品的权利。比如他可以好吃懒做,却依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比如他有权不婚不育,到老却依然享有让别人辛勤养育的子女照顾他的晚年的权利。…… 笔者实在是觉得,西方的这个权利至上的价值体系,有着太大的漏洞。归根结底起来,就是这个体系,严重地不公正,权利与义务严重地不对称。它完全忽视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财富/道义守恒定律”。 比如你享有的远超你所贡献的社会福利的权利,必须以另一些人贡献远超享受为前提。或者国家举债提供福利(这在当代西方这可是很通行呀),那你现在的享受,就必须以后代替你偿还为前提。 比如关于死刑,关于取消死刑。大家都知道,处死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只需一颗子弹,或一针药剂。但把他养到终天年,则需要纳税人几多的供奉。而那些受害人的亲属,则需终生承受怨不得申的痛苦。这哪里会公道? 比如美国人把本·拉登一枪击毙,尸体丢入海中,也没有打算让他享受公正的审判,甚至也不许他(哪怕是骨灰)归葬故土。比如伊拉克的前总统被判死刑,(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西方国家的政府或政要也没有以人权的名义要求改判侯赛因无期以“尊重生命权”。相反地,近年来几乎每次中国处决西方国籍的毒贩时,该国政府或政要都会出面要求中国政府“尊重生命权”。 中国古话有云:“杀人抵命,欠债还钱”。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如果杀人可以不偿命,欠债可以不还钱,那想占这个便宜的人是不是会太多? 如果西方的这个权利与义务/责任严重不对等的社会运转良好,笔者也许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指责这个价值体系。问题是现在大家都看到这个体系负债累累,运转维艰。那么是不是就存在深刻反省的必要了呢? 一个足够富裕的社会,一个足够承平的社会,笔者赞同,可以轻减刑法,少判死刑。但实在不应当无条件地废除死刑。比如布雷维克案,挪威无论犯多重的罪,最多有期徒刑21年,还7年后就可以自由外出度周末,14年后便可假释。布雷维克1979年生,32岁犯案,刑满出狱时才53岁,还远远不到退休之龄。他显然尚且身强力壮,还蛮有大把的机会再做一个更惊天动地的大案呀!再判一次,也是最多21年,再出狱,也才七十多岁,他还可以有第三次机会犯案呢! 所幸,中国有死刑,糯康及其同伙已伏诛,他们不再有机会伤害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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