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你所謂“利用了一種比較殘酷的手段,例如經濟體制轉制,幾千萬工人下崗,例如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給腐敗開了綠燈等。但是,中國這幾十年變化是不可否認的”的說道,就已經在做知法犯法之本末倒置的概念調換和混淆了!你所遣詞造句之所謂“比較殘酷的手段”的真實表述,就已經涉及違法違規而侵犯人民的基本生存權了!對嗎? 再則,難道在國家憲法明文規範的社會主義制度之公有制下,將國企虧損賤賣,並無辜下崗成千上萬的如你所謂“比較殘酷的手段”,不正是知法犯法之違法犯罪嫌疑嗎?你建國美國、或加拿大、或那個歐美國家,能如此大面積虧空賤賣國企並無辜下崗職工,且僅以微薄所謂遣散費的所謂“買斷”嗎? 請問:所謂“改革開放”的根本目的,不是讓國家體制和政權更加穩定、社會更穩定、民生普遍性改善,而卻是綜合性完全適得其反嗎?且還附加上你所謂的“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給腐敗開了綠燈”等的因果效應嗎?呵呵呵 那誰不會呀?那麼,當年的蔣介石在大陸時的民國政府,不已經如此了嘛!對嗎?卻為何還要令國共兩黨內戰而互相廝殺而死傷了這麼多無辜的人呀?結果,還鬧得個國家分裂勢力之更加壯大呀?那不典型的完全得不償失的“生意”嗎? 你有本事針對性(而非東拉西扯答非所問轉移話題)給個道理邏輯又說服力的回答嗎?否則,你這番說法,純屬要麼,書生政治幼稚病,而不懂裝懂(恕我直截了當下結論。而不想瞎耗時間和精力);要麼,你確實推翻中共執政地位。而如果後者你真實想法,則恰恰做實了毛所發動的文革之完全政治英明和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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