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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觀中立地實事求是地定義幾個理論上概念性的東西: 第一,江青,致死忠於毛澤東而實乃毛第二位被其黨內鄧右叛黨反動派所蓄意謀害至死的妻子。因為,誰也篡改不了是鄧小平那歷史事實上曾做過的所謂“以一票否決”,而完全違反黨規國法所具體規範之“少數服從多數”的紀律條款,所強權政治式獨裁專制地捆綁了整個黨中央做決定:將江青等人原本純屬黨內政治路線鬥爭而歸類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做濫用職權之踐踏司法而非法非規、而根本實質在於公報私仇性質地訴諸於司法;並且,還在毫無具體涉嫌司法犯罪的明確佐證下,又以強權政治替代司法性質,而草菅人命濫殺無辜式判處了江青“死刑”。儘管後來迫於內部政治輿論之壓力而沒有不敢執行,卻“判刑”之實質性成立!並且,還執法犯法地超法理規範期限性質地對江青做關押,而最終導致江青以被迫害的性質而迫死的歷史事實。 第二,截止到今天,以鄧右黨偽共修正主義集團這四十多年來的假“改開”而真“顏革”的具體欺騙性倒行逆施、自廢武功性前功盡棄地自毀自廢中國自主研製試飛成功的運十大飛機、已經產業商業化多年了的半導體晶體管及其光刻機等尖端科技而嚴重毀壞並遲滯了整個中華民族國家現代化進程、且自毀國家政治道德環境性質之“紅旗落地”的實踐的整個過程,已經事實上以“實踐檢驗真理是唯一的標準”而完全印證了,毛主席當年所發動的、政治旨在防修反修反右傾對外投降賣國的、而其具體表現形式之實質,實乃民主言論自由、遊行自由、罷工罷課自由式的“文化大革命”的勝利,而完全英明正確而及時等,一系列的活生生鐵般事實,就已經事實上宣告了:江青完全被鄧右黨之叛黨反毛性質所“莫須有”式所有的誣衊,純粹就是不實之詞而完全無罪! 第三,非但如此,江青還是:除了如陳雲所客觀承認的那樣,對中共黨國有着極大的具體性功績之貢獻以外,還充分凸顯了其在深受冤屈,而人身被非法囹圄,且倍受人身攻擊和任何羞辱的困難情況下,仍充分展示其政治黨性立場,愛憎分明,而勇懟鄧右黨偽共修正主義集團之偽法官、偽公訴人員,以及廖沫沙等死不悔改的偽共反毛反文革分子,那些當庭無法出示具體佐證的瞎編捏造(這些歷史庭審的記錄視頻,隨便上網都可以重新查閱都得到,而完全具備事實根據),而英勇無畏、視死如歸、義薄雲天、鏗鏘有力而有理有據、有力有節地將那些曾經的“文革”中的“牛鬼蛇神”而今天的復辟倒退舊社會的“還鄉團”們,駁斥地理屈詞窮、啞口無言,而盡顯其優秀傑出共產黨員的巾幗英雄本色。迫使當庭的陪審團們,不得不被迫濫用職權、踐踏司法式,粗暴野蠻地喝止江青的當庭的發言權!這又反過來充分暴露其鄧右偽共法庭的虛偽性,而毫無起碼法理庭審常識而非規範非專業性質。而純粹就是政治誣陷性斷案。 上述的定義概念確定之後,便該言歸正傳了: 這兩天偶然從微信網絡上收閱到一篇,題為《江青與毛主席的罕見合影,年過三十仍風韻猶存,螓首蛾眉風華正茂》的文章。 然而,打開閱後,卻發現,整篇東西就完全類似鄧右“特色社會主義”之所謂“特色”以來所成災性泛濫於社會的“地溝油”式制假販假、坑蒙拐騙的手法表現形式那樣:標題與內容,貨不對板而文不對題,而答非所問着夾帶某些誣陷抹黑性對江青做人格羞辱,而實乃政治上潛在着指桑罵槐地同時誣陷抹黑原中共黨國締造者毛澤東主席的意圖。 該作者通篇東西,其所文不對題所夾帶的“私貨”就是:毫無任何具體佐證下之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性質做篡改歷史、歪曲事實真相的誤導視聽!然而,歷史之即成客觀性,擺在那裡而根本抹殺不了、也篡改不了!所以,作者的遣詞造句也就必然,邏輯性漏洞百出而自相矛盾。其偽造歷史的邏輯漏洞如下: 1)即然作者已經白紙黑字地寫得清清楚楚而所謂江青“犯下了不少錯誤”的話,那就意味着,江青那僅僅所謂“犯下的錯誤”,根本就沒有牽涉到任何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刑事責任問題了嘛! 那麼,這不就已經以客觀事實之本身,反過來揭露、打臉,並且,還做實了,後來那些鄧小平、胡耀邦等政治集團,當時所綁架了的整個時任中央高層,而為了否文革反毛,所將江青等人而訴諸於司法審判程序之舉,完全就純屬政治上,對毛主席做變相性公報私仇性質之秋後算賬,而對江青所做政治誣陷和迫害至死等之類,踐踏司法、草菅人命了嘛…… 否則,為何要混淆法理視聽而偷換概念地將僅僅屬於黨內人民內部矛盾的工作中的“錯誤”,做強權政治性質捆綁於司法呀?並迫害性判其死刑呀……這不典型的繼國民黨反動派法西斯式迫害毛主席前夫人楊開慧至死之後,毛主席的又一後任夫人,被自己黨內偽共修正主義反動派給以巧立名目做栽贓陷害性之變相殺害了的事實嗎? 2)無論黨史的今天在還原史載中所不斷披露和反映的歷史客觀真相如何,抑或江青後來在法庭上之庭審調查對質的過程記載所揭示的當庭客觀歷史如何,都無不以客觀事實證實了:江青等時任“文革小組”的成員,其所有遵規守法性質地履行自己時任的崗位職責,而執行和落實的黨國重大政治任務,無一不是事先經過了時任中共黨國中央最高當局的毛主席,所法理名正言順的、依法依規的同意或指示所為之。而沒有任何一項是屬於其擅自行為的胡作非為;而且,江青等人中,其絕大多數成員,都始終緊跟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戰略部署以及正確的政治路線和決策,而基本上準確無誤地落實了毛主席所布置的政治任務。 故而,這又有啥可類似作者在文中,所鑽牛角尖式吹毛求疵,而無中生有地誇張性誣陷成所謂“後來,她(江青)為了博取政治資源,更是不擇手段的誣陷老同志,攪亂國家正常行政秩序,犯下了不少錯誤”呀?試問:到底世間有哪一位以政治為職業的人物,不會光明正大而順理成章地所謂“博取政治資源”呀? 問題是:她江青被說貶義性說成所謂“博取政治資源”的言行舉止,涉嫌亂政亂綱性質之越權行事而違法犯罪了嗎?如果是的話,那麼,為何毛主席健在時,即便確實曾有過具體問題而具體針對性的批評幫助,卻非但根本沒有把江青等人繩之以法,而反倒是:特別曾向中央高層做過這麼個實事求是的交待,稱:“江青無大過”,以及“不要小題大做”等之類,僅限於針對性一般工作犯錯性質的政治定義性的遺囑呀?否則,作者不就疑似有着篡改毛主席遺囑、篡改或杜撰歷史的嫌疑了嘛…… 3)針對性作者文章中所謂“婚後江青長時間處於賦閒狀態,沒有什么正式工作,她唯一的任務就是照顧主席的飲食起居”的說道,那麼,難道這就意味着:這種事情就永遠一成不變,或就不會而隨着江青學識和能力在假以時日地綜合性進步之後,毛主席也能主動地另行委派她去干其它的黨內更合適的工作了嗎?就必須得類似悖論民主“人權法”般,而硬性強迫江青不得有更多的政治追求了嗎?那麼,這法理邏輯何在呀? 否則的話,就會被作者做類似種族歧視般或政治歧視般地瞎矇瞎猜着誣陷成所謂“江青對此很是不滿,她早年當過小明星,過慣了萬眾矚目的生活,如今成了‘配角’,她一時難以接受”的嗎?這類思想意識不就在概念和定義上,完全悖論了馬列毛主義下的中共政治宗旨,而不可理喻了嘛! 然而,更加欠缺起碼人道邏輯的是:即便江青由於出身貧窮,而早年為了闖蕩社會謀生糊口求存,而根據自身天然條件以及客觀出現的機會,而如作者所謂“早年當過小明星”而由於行業邏輯性使然地“過慣了萬眾矚目的生活”,又有啥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或見不得人性質的大逆不道了嗎?而她與毛澤東相愛過程,以及婚後,何曾說過自己就想當政治“主角”,而不甘心所謂“如今成了‘配角’,她一時難以接受”之類的具體事實根據可佐證了嗎?否則,不就典型的無中生有、無根無據的類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性質的瞎矇瞎猜而胡說八道着杜撰或篡改歷史了嘛! 4)而作者無中生有而假話謊言般所謂江青“更是不擇手段的誣陷老同志,攪亂國家正常行政秩序”的胡說八道,試問:作者可出示其具體的所謂被“誣陷老同志”的名和姓,以及具體的實例及其黑白文字的佐證嗎?否則,又如何令人可僅憑作者這類簡單句式而似是而非的泛泛性口號式表述,就可以採信或認定呀?比如: 一,當年劉少奇之完全由於其自身之確實有着具體史載上有案可查的犯錯,而被撤職打倒,那完全就是偉人毛主席基於客觀實事求是的根據佐證所重大決策;且都還有着早已官方史載性足夠的黑白文字的佐證;這又跟江青有啥必然的所謂“作妖”或者所謂“誣陷”的因果關聯呀? 二,鄧小平文革中復出後,又被第二次打倒的問題,不也完全就是毛主席,在根據鄧小平後來的實錘性,在1976年所背後操縱天安門“四五”清明節期間,其重蹈過往“舉旗反旗”覆轍的手法:而打着悼念周總理的幌子下,實為變相暗中煽動暴力武鬥事件。所以,才而令自己被視為與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做“上升至對抗性矛盾”之後,才被完全撤職的嘛?而當年介入調查這一天安門“四五”暴力武鬥事件的時任公安部長,就是華國鋒所兼……這又跟江青有啥必然之關聯呀? 三,而當年鄧小平“文革”重新復出時,便開始背信棄義於自己之前對毛主席所做過的政治承諾,而開始鼓吹那右傾投降主義性質的洋奴哲學而所謂“造不如買,買不如租”之類的歪理謬論。故而,江青等人,在毛主席同意下,堅定地執行了毛指示,而對鄧的這些誤國誤民的歪理謬論,進行完全合法合規的反駁和批判,而試圖幫助他糾正錯誤、改進工作之舉,等等。試問:這又有啥涉嫌違法違規性質之錯誤或大逆不道了嗎? 與此同時,鄧的這些歪理謬論,到了他全面地自詡“核心”的年代裡,不正是:以其自身之實踐上自廢武功性質地下令,讓前功盡棄而自毀自廢了的運十大飛機、半導體晶體管以及光刻機等,毛時代所成功研製的尖端科技以以來這四十多年裡,我國今天被美國等西方國家所聯手着封殺圍堵、掣肘打壓、阻撓拖後等遏制和破壞的一切現實,而印證了江青等人當年對鄧小平錯誤的政治和經濟路線之揭發批判,完全正確了嗎?而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冤枉或“誣陷”他們這些所謂“老同志”了嘛! 另外,設若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言,那麼,黨史客觀性的實事求是的記載,其真相都已經客觀性地證實了:正是這些當年當事人“老同志”,確實真的犯了錯的話,那麼,難道就不能完全依法依規而就事論事、實事求是地針對性揭發批判之、撤職查辦、甚至打倒之啦?而是,就必須因為他們是“老同志”、或“老革命”、或“戰功彪炳”等之類,有着彪炳戰功的英雄式人物,便可網開一面地縱容之了嗎?那麼,這不就典型的悖論了連鄧小平自己都一再口口聲聲的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了嗎?與此同時,其本該公平公正的法理法規,不就形同虛設了嘛! 5)而作者之所謂“毛主席病重,按理來說,江青應該陪護在主席的身邊才是,可她卻一直東奔西跑,整天忙些不重要的事情,仿佛根本不把主席放在心上……”等說道,完全就是一種盲目斷章取義或移花接木歷史,而故做人為偷換概念性質之似是而非的誤導視聽! 因為,誰都知道: 一,在涉及到前往毛主席的住處時,必須事先申請。而在未經毛主席批准、或並非毛主席主動召喚的情況下,江青是不被允許擅自作主地直闖毛住處打擾的…… 二,毛主席當年已經年老體弱而多病了好幾年了。卻並非他後來之突然猝死可令常人邏輯上隨時預料得到的。更何況,當時正直外出的江青,還是因工作之需而出差……這有啥好“揪其一點,不及其餘”般做類似不可理喻性質的誇大其詞,而雙重標準式對江青做“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般誣衊的呀?而同類現象不也普遍性發生在老百姓的生活當中嗎?卻為何要特別對江青吹毛求疵以雙重標準呀?這就於公於私都欠缺公平公正,而非常理邏輯可說得過去了。還盡顯不可理喻般不講道理。 6)江青等人是否實質性地如作者文中之所謂:在“守靈”期間,跟誰有什麼“密謀奪權”的說法的話,那麼,根據截止到目前為止的所有官方史載文件,都始終僅限於官腔一面之詞的定論式強權政治性定義式表述。卻始終沒有公開出示過、或附上過,任何白紙黑字性質的所謂“密謀奪權”的具體證據,以佐證之。 更何況,作者原汁原味的文字,也另一方面同時印證了:當時的其他高層領導,都在輪着為毛守靈...... 這麼個事實。這又如何在邏輯上使得那被誣陷江青,能順理成章地與當時那些都正忙於“守靈”的高層“同黨們”,有機會“密謀奪權”的說法呢?邏輯自相矛盾了嘛! 而後來對江青的公開性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便更是毫無任何涉及這一話題的法庭調查、核實對證的問答環節了。因此,作者這種說法,不就完全形同毫無具體佐證性質的、“莫須有”式誣陷了嘛……那麼,不就反過來印證了:江青等人,當年之被突襲性抓捕之舉,完全就已經悖論法理而亂政亂綱了嘛…… 7)而作者文中之所謂“法庭是非常嚴肅的地方,江青撒潑打滾那套根本行不通,法官和公訴人只用了三言兩語便戳穿了她的謊言和邏輯,這讓她既羞愧又氣憤,於是她又在法庭上破口大罵”的陳述,那就更是完全不懂裝懂,而悖論客觀事實真相、悖論本該實事求是的原則,而純粹就是無中生有的誣陷了…… 因為,即便今天重溫當年江青被公開庭審的具體細節的鏡頭,也即根本不存在作者文中所無中生有般誣陷抹黑的所謂“江青撒潑打滾那套”的具體行為舉止;也更是不存在其所“莫須有”的所謂江青“於是又在法庭上破口大罵”的誣陷性抹黑了。 恰恰相反的卻是:江青在法庭上,當場英勇無畏、義薄雲天地,以有根有據,有理有利有節,而邏輯性極強地對那些非專業化的所謂“法官和公訴人”,以及那些所謂的“證人”廖沫沙等人那些斷章取義性歪曲歷史事實的誣陷,針對性地給予無可辨駁性的反駁,而令對手們當即理屈詞窮而啞口無言!而無奈之下,唯有濫用職權而踐踏司法性質地當庭做出非專業化性,對江青粗暴呵斥、制止,而所謂道“江青住口”、或“江青,不許你說話”等之類,非公非正非司法規範的霸道性語言的表現,恰恰反過來印證了:那純粹就是一幫司法外行的烏合之眾所組成的政治性誣陷偽案製作庭! 這也就充分說明了這麼個不爭的事實:“江青之所以無愧於‘主席夫人”的稱號,並非作者所僅限於“浮誇風”式浮於表象之純粹由於那所謂江青“五官仍舊靚麗,而且身上還散發着一種華貴的氣質”。而是,透過現象看本質地透視:江青本質上之忠誠於毛主席。而政治上始終竭盡全力內助支持,並實質性幫助毛主席的政治事業!完全就是毛主席政治上靠得住,而能力上德才配位的好幫手! 8)而作者所謂卻另行描述成所謂“法官和公訴人只用了三言兩語便戳穿了她的謊言和邏輯這讓她既羞愧又氣憤”的說道,恰恰反過來印證了那政治性偽法官或公訴人們,當時確實:被江青有理有據有節的駁斥,給反駁揭露得啞口無言、理屈詞窮。尤其是,當江青完全是客觀實事求是地當庭揭露:毛主席當時給華國鋒那個留言字條中,並非全部。而是,還有最後一句最為關鍵的六個字,那就是“有問題,找江青”時,更是爆炸性驚呆四座而慌作一團。卻從而反過來印證了該法庭,以及整個鄧右黨偽共反毛集團之弄虛作假、篡改歷史、隱瞞真相,而客觀上還無任何可信度,而根本經不起時間推移的考驗! 故而,他們而無奈之下,唯有回應以非法庭專業化而簡單句之粗暴式反應而喝止江青繼續往下說而暫做息事寧人的事實。 可見:鐵般的現實已經說明了:中國已經到了該與時俱進地因應那層出不窮地與日俱增而惡化着惡性循環性質篡改歷史、或偽造歷史、或杜撰歷史的惡劣毒性文風,而必須針對性專項細化立法,具體地規範、限制、或嚴厲地將其視作文化欺詐性質的制假販假、坑蒙拐騙罪行來亂世用重典式打擊之了!否則,若仍縱其自毀法理可信度性質的自由泛濫的話,那麼,將來中國的官方歷史還有可信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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