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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的博客  
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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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算長知識了:還真客觀性有官方佐證1946年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致使我國損失150萬 2023-12-10 13:13:13

   —— 凡屬涉及歷史上曾發生過或好或壞的人和事,都必須附上相關官方性質提供的人和物的材料證據佐證之,圖文照片之類。否則,就毫無起碼的可信度了。

       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pv__-s7fYdL5b72OeQy75w

       外蒙古,這個曾經屬於我國領土的地區,現在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名為蒙古國。它的獨立,是在1946年,由國民政府正式承認的。這一事件,導致我國損失了150萬平方千米的領土,相當於八個廣東省的面積。

  IMG_6374.PNG

       要說起外蒙古獨立,就要從1924年說起。那一年,外蒙古在蘇聯的支持下,單方面宣布獨立建國,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國。當時的北洋政府,由於內憂外患,無力對此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國際社會也沒有承認外蒙古的獨立,因此,從法理上來講,外蒙古仍然是我國的領土,只是實際上被蘇聯控制了。

       到了1930年代,國民政府取代了北洋政府,開始了抗日戰爭。在這場戰爭中,國民政府與蘇聯建立了友好的關係,蘇聯也向國民政府提供了軍事和物資的援助。然而,蘇聯並沒有放棄對外蒙古的控制和滲透,反而加強了對外蒙古的軍事和政治的干預,使外蒙古成為了蘇聯的附庸國。

       1945年8月,日本投降,抗日戰爭結束。國民政府與蘇聯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其中有一條規定,國民政府同意外蒙古根據公投結果獨立,蘇聯則承諾尊重我國對台灣和其他島嶼的主權。這一條約,是在國民政府的弱勢和蘇聯的強勢之下被迫簽訂的。國民政府的動機,是為了爭取蘇聯的支持,以應對內戰及國際上美英等國的壓力。國民政府也希望,通過這一條約,能夠維持中蘇的友好關係,避免在東北和西北發生衝突。

       1946年,外蒙古舉行了公投,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的外蒙古人民選擇了獨立。國民政府遵照條約,正式承認了外蒙古的獨立,放棄了對外蒙古的主權和領土。這一事件,被稱為“外蒙古獨立事件”,也是我國近代史上,最大的一次領土喪失,也使國民政府在歷史上留下一個大大的歷史污點。

       外蒙古獨立,是在國民政府與蘇聯的條約和公投的基礎上實現的。然而,這一過程,卻存在着很多的法理問題和爭議。

       首先,外蒙古的獨立,是在蘇聯的強大的干涉和影響下進行的。蘇聯不僅在外蒙古駐有大量的軍隊,還在外蒙古的政府和社會中,安插了很多的親蘇的人員,控制了外蒙古的政治和經濟。蘇聯還利用宣傳和教育,灌輸了外蒙古人民對蘇聯的忠誠和對我國的敵意。在這樣的情況下,外蒙古的公投,是不可能公正和自由的,而是被操縱和控制的。因此,外蒙古的獨立,是不符合民族自決的原則的,而是蘇聯的侵略和擴張的結果。

       其次,外蒙古的獨立,是在國民政府的單方面承認下進行的。國民政府雖然簽訂了條約,但是並沒有得到我國全體人民的同意和授權。國民政府也沒有向我國的其他政治力量徵求意見和協商。因此,國民政府的承認,是不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的,而是出於私利的選擇。

       最後,外蒙古的獨立,是在國際社會的沉默和漠視下進行的。國際社會,尤其是美英等國,雖然知道蘇聯對外蒙古的侵犯和干涉,但是卻沒有採取任何的制裁和反對的措施。美英等國的動機,是為了維持與蘇聯的戰略平衡,以及爭奪歐洲和亞洲的利益。美英等國也沒有對國民政府的困境和犧牲表示同情和支持。因此,國際社會的態度,是不符合公平和正義的,而是出於利益和冷漠的考慮。

       外蒙古的獨立,是在蘇聯的強迫、國民政府的屈服、國際社會的放棄的三重壓力下完成的。這一獨立,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是對我國的領土和主權的嚴重侵犯。外蒙古獨立,是我國近代史上,最大的一次領土和主權的損失,也是我國現代史上,最大的一次國家和民族的危機,它給我國帶來了深重的創傷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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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左派反毛者 留言時間:2023-12-11 06:44:40

呵呵,你蒼白無力的純粹個人情緒化的狡辯,盡顯你熱衷於顛倒歷史的時間差,做移花接木式篡改歷史的假話謊言慣性。然而,看似欲蓋彌彰,卻反倒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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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左派反毛者 留言時間:2023-12-11 06:25:28

呵呵呵,今天,任何個人情緒化的後悔也好、慷慨激昂也好,又有啥用呢?事已如此,早知如此,又何必自己當初呢?這就如同,自己在國共內戰中之失敗之後,還不願意接納人家毛澤東主動提出的民主選舉性質的“聯合政府”議案,這麼一個仍有機會扳回的最後機會......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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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東田楓葉 回復 左派反毛者 留言時間:2023-12-11 06:21:42

呵呵呵,你說得很精彩、很夢幻、很令人想入非非。然而,歷史的真相,儘管無語,卻非常客觀地擺在那裡:打開白紙黑字的順序歷史時間推移的史載一看,又長知識了。呵呵,原來您大人也在這裡明白無誤地提醒了大家這麼個歷史拐點:

1)原來您也說了“1941中共公開贊同《蘇日中立條約》和條約附件《前線宣言》,並為蘇聯開脫,而該條約中有這樣的表述:“蘇聯根據宣言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

這番話,也就說出了這麼個事實:“1941年”的中共,仍然在國民黨作為執政黨的民國政府的領導下生活着。當然,也就必須完全遵規守法地與法理名正言順的國民政府在涉及國土問題上,“高度一致”了。呵呵。

2)原來您大人也不得不事實上默認了:民國政府以法理名正言順的官方代表身份整個國家,白紙黑字地正式承認蒙古的事情,卻發生在1941年之後的1946年。

3)然而,歷史的事實真相卻是:中共建國的歷史時間拐點,卻在後來的1949年的10月。故而,也就意味着您大人也事實上默認了:中共重現建立“王朝”,完全就是在:基於前民國政府以及清朝政府等,所已經與前俄國或前蘇聯政府正是相互認可的歷史外交文件基礎上依法依規行事。跟你我今天都僅憑那純屬個人情緒化之後悔性質、憤慨性質的所謂“抗議”也好、賴賬或狡辯式所謂“不承認”也好,等等,又有啥客觀歷史性質之必然呢?呵呵呵,盡整些文不對題、答非所問的跟帖。

難道誰不知道呀?這類歷史信息,上網一查閱核實,一切客觀的真相,都出來了嘛!對了,你也不妨到油管視頻網平台上,好好地翻出那些有着台灣背景的歷史課專家教授們的講課嘛......也根本無需非得採納中共方面的說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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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ncao 留言時間:2023-12-11 00:08:03

內戰損害了國家維護本國利益的能力。怎樣才能防止今後中國發生內戰和分裂是中國執政者的一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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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派反毛者 留言時間:2023-12-10 22:59:07

  外蒙古的公民投票,是一件法律的滑稽劇,不僅外蒙政府自己知道,我們知道,甚至於世界各國又哪有不知道的呢?我們的論斷,決不是主觀的偏見,是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為根據的。第一、投票是公開的記名簽字方式,投票者要當着辦理公民投票的事務人員的面簽字,誰敢簽名在反對欄之中?即令鼓起勇氣這樣做了,難道不怕事後遭受嚴重的清算?在這種只有一條路可走的情況之下,人民便失去了自由意志,這是“控制”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改用了秘密的無記名方式,其結果一定要改觀。第二、外蒙人民有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文盲,即以投票的四十八萬多人估計,就有將近廿九萬人是不識字的,已是投票人數中的多數。他們之中縱有堅定的意志要在反對欄中捺指印,但是不認識哪裡是反對欄,只有聽從事務人員的指示,在指定的一欄中捺指印。這些事務人員絕對不會尊重他們的意見,也絕對不會指示他們捺印在反對欄之中,結果他們是被欺騙着捺了一個違心指印而不能自覺。這是“強姦”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改用別種易於辯識的方式,如贊成者用紅票,反對者用藍票,隨人民的志願去領用,則結果的差別一定很大。第三、人民如果反對獨立,不敢公然表示,他卻可以採取消極抵抗辦法,拒絕前往投票。如果實際投票的人數不及應投票人數的半數,這個投票的結果當然無效。但是投票人的姓名,早已書寫居投票簿上,並且編定了號數,全部投票人數早已有統計。來投票的人只給你一條“贊同”的路走,如果不來投票的則由事務人員在代你有贊同欄簽上一個名字,輕而易舉,毫無稽考,等於來一個缺席裁判,又有何不可?觀乎投票人數的比例之高,這樣情形的可能性,是不容漠視的。這是“偽造”了人民的真正願望。假如不採取這種空白的公開記名簽字方式,則投票人數比例很可能減少,所謂“偉大的行動”也者,可能就不夠有“光榮的成就”了。外蒙政府偏偏非常聰明,實在也是非常懼怕,有些做賊心虛,惟恐投票結果發生意外的情勢,妨礙了他們做蘇俄附庸的機會,所以採用也上公開的記名簽字方式。這種方式既有“控制”的作用作為基礎,又有“強姦”機會可補損失,更有“偽造”的便利作為保障,最後才能完成自我陶醉的得意之作,揆其用心,也就實在可憐而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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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派反毛者 留言時間:2023-12-10 22:58:41

1941年中共公開贊同《蘇日中立條約》和條約附件《前線宣言》,並為蘇聯開脫,而該條約中有這樣的表述:“蘇聯根據宣言保證尊重滿洲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日本保證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性。”要知道,條約內容明顯與1924年的中蘇條約是相違背的,當時蘇聯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主權”。對此,中華民國政府提出抗議,而中共的聲明則表明支持蘇聯重於捍衛中國利益。無疑,為了得到蘇聯的支持,中共寧可犧牲民族利益,這樣的中共不是賣國賊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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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雙不 留言時間:2023-12-10 16:57:45

承認外蒙獨立是3巨頭瓜分世界的產物,蘇聯是直接的收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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