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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的博客  
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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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客觀法理戳穿任何仍在為華國鋒違法政綱逮捕江青等做狡辯而欲為鄧後續禍國殃民而開脫罪 2024-04-24 09:18:11

       當今,整個國人社會的客觀性老百姓的絕對民意,在被以鄧小平為首的反毛反共而倒社的鄧產黨偽共貪腐集團,重複地如法炮製其在“文革”民主政治運動初期那套涉嫌違法犯罪性質而類似“掛着羊頭賣狗肉”的那種“舉着紅旗反紅旗”的卑劣手法:口是心非,言不由衷,說一套做一套正而對外投降賣國主義,對內為非作歹而禍國殃民的政治欺騙而終於徹底覺悟之後,整個社會早已不約而同地、自發自覺性地“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的態勢,勇敢地奮起以“網絡文革”式民主政治運動的方式,並全憑客觀真實的官方史載的事實真相,揭露和批判鄧小平生前那些完全涉嫌違法犯罪性質而為了篡改或偽造歷史,以達至其自私自利的邪惡政治圖謀而欲貪他人之功為己功,尤其是:欲貪功盜版毛澤東時代的黨中央所戰略奠基和決策的以實現“四個現代化”而提高國力而改善民生為目的改革開放之功,為他鄧小平個人己功做樹碑立傳,而不惜以自毀政黨政治的起碼道德準則公信力,弄虛作假、或本末倒置、或顛倒黑白、或斷章取義、或以點代面、或甚至無中生有地瞎編杜撰式愚弄並禍害百姓、分裂族群、毀滅國家的種種罪孽。

       看官請切記:這種對鄧小平偽共修正主義頭目的揭發和批判行為,必須強調的是:可絕對是非任何官方性質。而純屬民間社會絕對民主民意的問題!為何特別強調這一客觀現象呀?因為,它代表着那什麼所謂的“普世價值”式的毛澤東思想性質的民主言論自由、大鳴大放網絡大字報的具體形式。實乃“文革”民主政治運動的性質。這不正是為何,當今那些鄧產黨偽共貪腐集團的統治者們,之所以那麼心虛害怕、不敢也不允許任何人可提及“文革”之所在了嘛!否則,他們就立即上網,二話不說,便類似拉登暴恐主義般對做你人身攻擊、人格羞辱、豬狗惡罵等,粗言穢語式狂轟濫炸......

       而鄧小平那一系列放之四海而皆被視為邪惡,擱在任何國家社會或任何朝代社會裡皆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性質禍國殃民的罪孽,那可並非任何人可無中生有所捏造,也更非任何合法政綱法理下,任何那所謂“負責任的政府”可以濫用執政地位和權力,可繼續罔顧其黨紀國法之具體條款的莊嚴性而踐踏司法,而仍欲暗中指使或縱容任何知法犯法行徑之為其做顛倒歷史黑白是非式塗  脂抹粉的文過飾非地“欺詐罪”性欺騙老百姓可得逞。

       這不,微信網絡又冒出一個“掛着羊頭賣狗肉”所謂“歷史書城”或筆名為“歷史筆墨”的作者,同樣以鄧氏“舉旗反旗”的手法而掛着個“歷史”名詞作為其筆名定語,而似是而非地被視為是真的在談論“歷史”。然而,卻純粹就是貨不兌版的“地溝油”式假貨贗品的所謂“歷史”!整個是典型的鄧氏偽共篡政統治以來,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地溝油”式制假販假、坑蒙拐  騙政治之所在了。

       該作者一篇題為《毛主席逝世後,江青提出2個過分要求,華國鋒下決心抓捕“四人幫”》的文章,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f-OUz_CmD_n_1R3FR89nDA

       作者全文從頭到尾,從標題到內容,無不凸顯一個具體而十足法盲的典型,更是政治小白不懂裝懂的體現!由此可鑑:當今這類看似官方背景的公眾號寫手們,其行文的遣詞造句之內涵,其大腦之行事意識,行業道德操守,無不盡顯其個人之對憲法之起碼法理邏輯之膚淺無知而愚鈍!就為了錢權,而不惜鄧氏“黑白貓論”式非法而缺德、自毀自廢行業操守公信力環境。其法理邏輯漏洞百出如下:

       1)客觀事實求是地依法依規而言,文中所涉及江青當時所提的兩個意見之舉,完全吻合黨紀所具體規範的黨內民主言論自由的範疇: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於憲法而言,江青也完全享有民主言論自由的人權。根本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條款。而江青那些作為她自己,非但僅僅是該執政黨內名正言順的黨員,而且,還是法理名正言笑的黨中央高級領導幹部之一,其意見之言行舉止,無論於黨章、於憲法、於情理而言,即便放之四海,而皆可行!她怎麼不能說話呀?

       2)即便江青所提的意見不合適或不正確,那麼,作為上級領導的華國鋒,完全有權抉擇或依法依規地交由黨中央集體表決,以民主民意再集中制的程序,來做定奪就是了。故而,華國鋒有啥具體的法理邏輯依據,可以亂政亂綱式,濫用職權、踐踏司法而誣陷性偽造藉口逮捕江青等人呀?連後來法庭上的核實對質也不占理。而全靠強權政治式暴恐呵斥壓制。華國鋒之舉,純屬違法亂政亂綱而倒行逆施!無論擱在當今世界上哪個國家和社會、或哪個朝代社會裡,否必然被司法政綱所絕對不容!

       3)從政治道德操守而言,華國鋒那無法無天之舉,完全就是背叛性褻瀆了江青的丈夫暨中共黨國的偉大而成功的締造者——毛主席生前對他的信任、栽培、重用、重託。毀掉了整個黨國政治和司法信譽,重挫並幾近葬送了整個黨國事業!實乃顛覆性罪錯!於中共黨國之政黨政治本身而言,可謂:是可忍孰不可忍。

       4)即便當年的王張江姚等,在其所法理任職的崗位職責期間,即便再有什麼缺點錯誤,也遠遠不及由於華國鋒所犯下的那政治上敵我不分而愚昧至極之舉、並由此被隨後而來的鄧小平所篡權奪政之後所導致整個黨國被徹底顏色革命而變修變質、夭折了那始自於毛主席時代改革開放所戰略決策和部署的國家現代化進程、甚至今天瀕臨國毀族滅之罪過,之錯誤更大!

       故,相較之下,本來就法理層面上之客觀事實無辜的江青,憑啥可被判死罪,並關押迫害致死呀?

       而至於王洪文,其涉及那文中所謂:未經中央擅自調兵之舉,即便再不對、錯誤再大,那也僅僅屬於犯錯而已。僅憑黨內議論該如何嚴厲批評或紀律處分即可。又根本沒有涉嫌違法犯罪。更何況,他的錯誤之舉,已經得到了葉帥的及時糾正而避免了錯誤得逞。那麼,又何至於被華國鋒可濫用個人職權,而獨斷專行地踐踏司法,凌駕於整個黨中央集體政綱之上,而捏造是非地仍將那法理名正言順地時任副主席的王洪文,實施違反黨紀國法性質而非光明正大、且陰謀詭計性質的非法逮捕呢?尤其是,還以同等手法,逮捕了無辜得更是毫無逮捕藉口可言的張春橋和姚文元了!那麼,此舉還有法治信譽可言嗎?甚至後來,連試圖弄虛作假而捏造的誣陷罪名,也法理邏輯行不通、站不住腳,而自相矛盾!

       那麼,不妨試問:即便就依着或順着當年的華國鋒,那所無中生有式誣陷王張江姚的那些所謂“罪名”的話,一,難道其“罪過”程度還比得上鄧小平後來篡權後,毀我長城性質的命名並縱容軍隊經商官倒、買官賣官、買賣軍銜而導致貪贓枉法朝野的客觀真實的罪過更為嚴重嗎?二,難道還比得上鄧小平下令自廢武功般前功盡棄地下馬拆毀我自主尖端科技的運十大飛機、半導體芯片、光刻機、導彈防禦系統、洲際導彈等等,並徹底曝光816核戰爭指揮地下工程等之類客觀事實的罪過,更為嚴重嗎?三,難道還會比鄧小平踐踏司法性質而公報私仇而草菅人命地將先烈毛澤民的遺孤毛遠新非法關押多年並迫害至殘的事實罪過,更為嚴重嗎?四,難道還會比鄧小平違法政綱而濫用職權地調動軍隊,下令向那些完全合法合規地遊行示威、正當訴求的老百姓開槍射殺而導致震驚中外的血腥慘案的“六四”罪過,更為嚴重嗎?五,難道還會比鄧小平毀掉“民以食為天”的田園農業現代化,而導致我國長期戰略被動性質的靠洋吃飯而受制於人的罪過,還會更為嚴重嗎?等等,不一而足!

       故而,由此可見,即便華國鋒當初擅自下令抓捕王張江姚毛,並且,還假話謊言捏造罪名而“莫須有”式誣陷關押決策,無論擱在當今任何法治發達的國家裡,均屬嚴重知法犯法之罪,而必然反被司法追究!

       偉人毛主席有過法典性質的英明論斷:“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完全不可疏忽大意”。毛這話的根本含義是什麼呀?那就說:任何黨國政策之嚴肅性而不可踐踏性,那就猶如國家法令般莊嚴而不可藐視、不可逾越雷池半步。

       故而,即便再欲強詞奪理地不予承認江青所提意見之舉乃合法合規行為;抑或,即便再欲濫用王洪文調兵之舉的嚴重犯錯,並進而強權政治式由此為藉口,對他們做冤屈性踐踏司法而逮捕之舉,本來就已經大錯特錯、違法違規了。可,也遠不至於該再“額外追加”違法違規之錯舉,而逮捕那無辜、關押並迫害張春橋和姚文元,還有毛遠新吧?否則,不就完全將毛主席所視為“是黨的生命”黨紀國法性質的“政策和策略”給徹底踐踏廢毀了嗎?那不就意味着自毀執政黨的政治信譽和法理執政根基了嘛!把純粹隸屬黨內政治路線鬥爭的內部矛盾問題,悖論客觀實事求是,而卻純屬個人情緒化地人為強權政治、強詞奪理地以敵我矛盾性質來處理!這也就必然客觀邏輯性之捆綁式導致了,將毛主席被視為了敵對勢力關係了嘛……

       試問:難道這不算是政治之膚淺幼稚、無知愚昧,而政法邏輯理論之嚴重欠缺而法盲亂政的具體表現,又能如何狡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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