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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的博客  
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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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江青視頻客觀透視出公訴人法盲而邏輯漏洞百出
   

     今天油管視頻平台上,偶然間看到這麼個當年公審江青的視頻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NPHeSNtl_Ig 

    就僅憑該視頻的標題內容之所謂《庭審現場:公訴人宣讀毛澤東在文革中的責任》,以及基於客觀性法理邏輯和原則而言,那麼,設若公訴人所宣讀的這番涉及毛澤東就“文革”發動的責任中,其這番遣詞造句之所謂“全國各族人民心裡清楚得很,他們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領導方面有毋庸諱言的責任,其中包括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失察的責任。黨和國家領導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業中,偉大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這絕不是你江青和林彪一夥,所能動搖、抹煞得了的......”云云,等之類的這整段說法,其法理邏輯之本身,就已經漏洞百出而無法自圓其說了!

    如果公訴人所宣讀的這番涉及毛澤東涉及“文革”發動的責任,而這麼遣詞造句之所謂“全國各族人民心裡清楚得很,他們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領導方面有毋庸諱言的責任,其中包括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失察的責任。黨和國家領導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業中,偉大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這絕不是你江青和林彪一夥,所能動搖、抹煞得了的......”云云,這整段說法,其法理邏輯就已經漏洞百出而無法自圓其說了!

    第一,設若就僅憑公訴人這番公開說法及其邏輯推理而言,既然公訴人在法庭上已經承認了那所謂“毛主席在領導方面有毋庸諱言的責任,其中包括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失察的責任”的話,那麼,不就法理客觀邏輯性、客觀史實性,承認了所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當年所執行的“文革”的重大政治任務,除非未經毛主席事先知道和批準的事情而另行陽奉陰違或欺上瞞下式陰謀詭計以外,那麼,全都屬於法理性依法依規地執行上級指示之所為了嘛!

    除非當年以毛主席為首黨中央屬於非法執政以及毛主席所發出那些指令全都屬於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否則,其手下地位的林彪或江青等人,那還能何罪之有呀?

    那還怎麼能在毛主席去世之後,以非法非規而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踐踏司法般怪罪當年那純屬執行毛主席命令或指示的、其手下人員的林彪或江青呀?那還具備什麼司法上客觀性而實事求是的公平公正嗎?因為,無論所謂林彪也好、抑或江青也好,當年不都是在依法依規地履行自己的法理崗位職責而被領導下必須執行其上級命令的職責範圍嘛!到底具體觸犯了哪條黨章國法的條例呀?

    假設毛主席果真涉嫌領導性違法犯罪嫌疑的話,那麼,怎麼不在毛主席健在的時候,上書提醒之或制止之呀?而卻要在毛主席去世了之後,搞悖論法理客觀邏輯和原則性之“死無對證、缺席審判”之舉,這不正是典型的涉嫌違法違規,而法理邏輯不通,而自我打臉了嘛!即便該被起訴的對象,從法理邏輯之客觀性公平公正而言,也該是由毛主席來承擔法理追責的領導性問題嘛。

    也許這麼個質問,肯定又會惹來當今那些鄧黨亂邦集團們,另一番偽命題式狡辯稱:害怕所謂“被迫害”的話,那麼,就不就客觀邏輯性意味着:他們自己本身的素質,就根本不具備那什麼“共產黨人視死如歸” 的鋼鐵意志了嘛!連起碼的合法合規的真理都不敢堅持,都不敢挺身而出地打抱不平、捍衛真理的話,那還算是所謂“共產黨”員的身份嗎?那不就典型的“掛羊頭賣狗肉”性質的偽共政治了嘛!更何況毛主席健在時,在涉及黨內政治之人民內部矛盾的政策問題上,早就明確法理性明言規範“大部不抓,一個不殺”的硬性策略和原則,以確保黨內民主言論自由氣氛。

    這不正是當年華葉汪叛徒集團,以及鄧黨偽共亂邦集團,公然踐踏司法而以“莫須有”罪冤屈冤殺江青之根本所在及其客觀事實了嘛。

    第二,把林彪事件和江青等人問題,混為一談之舉本身,只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可以透視出:完全就是鄧小平們,故意以政法上陰謀策略性,混淆概念視聽的做法!因為,林彪之罪,具體的客觀事實性實乃其最後走向違法犯罪性質的武力政變未遂,並圖謀暗殺毛主席未遂所致!更何況,在毛主席健在時,就已經以黨內政治鬥爭性質的問題,而處理完畢!而所謂的“林彪集團”,除了該架三叉戟飛機上墜毀而亡的全部在逃人員以及後來未來得及逃跑的江騰蛟確實是實質性涉嫌違法犯罪以外,其他的什麼黃永勝、李作鵬、邱會作、吳法憲等人,客觀實質上,並沒有涉嫌到具體的違法犯罪性陰謀詭計當中。無非就是政治上曾經犯錯性跟錯了政治路線罷了。其絕大多數人,根本就沒有涉嫌違法犯罪性質。更何況毛主席健在時,非但已經客觀性實事求是地、合情合理地將他們的問題處置完畢,且還非常人權人道性地將他養起來、休閒在家、安享高幹待遇的晚年。

    然而,在涉及到江青等人的問題時,江青等人卻根本沒有涉及任何涉嫌違法犯罪的言行!他們連起碼的危害公眾而主謀性質的所謂“陰謀詭計”都沒有幹過!全都是公開性、建議性或針對性不通意見的言行。即便連鄧小平所背後主導的整個公審的過程,也根本找不出任何法理邏輯性破綻,可說得過去的所謂“罪證”!

    第三,另外,就是:既然你公訴人法庭上,是在公開地審理江青的案件,那麼,法庭公開性、具體性、針對性案件的調查,就必然是不可或缺的法理專業性環節。

    那麼,江青由此依法依規地客觀性陳述抑或應答公訴人的問題時,其所客觀性援引和舉證的反應,完全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卻怎麼就可以被公訴人,以悖論司法本該公平客觀公正的準則,而“莫須有”式誣衊誠所謂“動搖、抹殺”了毛主席的功勞或聲譽的指責了呀?難道,還在暗示江青應該背着良心、背叛司法客觀公正莊嚴之原則,而編造謊言或講假話、搞歷史虛無主義的欺騙性才行嗎?設若如此的話,該公訴人本身,不就形同法盲而亂政亂綱並亂法了嘛!毫無起碼司法專業素質!

    因為,假設江青等人,在“文革”期間,客觀性完全就是依法依規地履行其法理崗位職責下的具體工作,就可以在毛主席去世之後,被非法非規地從司法上定性為犯罪性質的話,那麼,從司法之客觀性統一標準而言,包括周恩來、朱德、葉劍英、鄧小平、李先念、汪東興等一干時任中央高層領導,全都涉嫌違法犯罪性質了!

    假設“文革”民主政治大革命運動是涉嫌違法犯罪性的罪過的話,那麼,當年整個黨中央及其政綱全都法理邏輯性,該喪失其合法之執政性質的歷史地位了!從而“文革”被決策性貫徹落實之前,包括劉少奇、周恩來、林彪、鄧小平、朱德、葉劍英、李先念、華國鋒等,所有為“文革”及其具體政策之通過,舉過手同意的時任中央高層領導,全都該屬於涉嫌違法犯罪或知法犯法性質了!尤其是,“文革”初期,那些“舉着紅旗反紅旗”的劉少奇、鄧小平們,所違反黨紀國法、悖論“文革”政策而挑逗侵權揪斗式群眾斗群眾,並進而煽動了後來紅衛兵小將們之間暴力武鬥之類亂像的客觀事實,就更該依法追責問罪了......

    而喪失了民主與法治政治性質的社會制度,就根本沒有政治資格算不上是馬列主義政治宗旨中,所概念性定義的所謂“社會主義制度”了......

    第四,既然公訴人也承認毛澤東主席是所謂“
偉大功績是第一位的,錯誤是第二位的”話,那麼,為什麼在毛主席去世之後,卻仍以涉嫌違反法理政綱規矩性質的“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來以“莫須有”罪冤屈、冤判、冤殺其法理名正言順、且無辜的夫人江青呀?那不就典型政治性叛變、而踐踏司法性質的公報私仇、草菅人命而濫殺無辜了嘛!而非法冤殺毛澤東妻子的行徑,不就政法性質形同當年的蔣統國民黨之對待毛澤東之前妻楊開慧的手法了嘛!完全就是八九不離十般一脈相承、一丘之貉了嘛......那還怎麼是中共原本該依法治國的政治本質呢?那不就無異於政治偽共修正主義性質了嘛!

    附上網絡傳播有關江青法庭上有理有力有節的痛斥:

江青在法庭上慷慨陳詞.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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