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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直接證據、疑罪從無、以及言論自由 2013-05-11 21:23:19

對於朱令案的討論,網上有一些說法:

1. 沒有直接證據,嫌疑人將不能被定罪。

2. 法律上某人不是罪犯,公眾就沒有權利議論或者輿論定罪。


對於第一個論點,請看10年前轟動美國的Scott Peterson案的例子。案件主線大概是:

1
2002年聖誕夜,Scott向警察局報告他懷孕8個月的妻子Laci失蹤。

2
。警方介入調查,一開始沒有懷疑Scott,但幾周之後發現Scott有個情婦Amber,住在另一個城市。ScottAmber成為警方的主要調查對象。

Amber
非常積極的配合警方,告知Scott在聖誕節之前的兩周,就跟她說過這個聖誕節他不會跟妻子一起過。她說Scott聖誕之後的幾天就去巴黎慶祝新年,還說Scott多次向她表達對自由的渴望。隨後,Amber同意讓警方監聽她與Scott的電話。但是他們的談話並沒有涉及任何有關Laci失蹤的話題,更不要說什麼做案的技術細節了。警方調查期間,Scott始終信任Amber,並和她頻繁通話。

3
2003年一月,Scott賣掉了妻子的SUV, 並在自己的cable TV plan里增加了兩個成人電視頻道。警方認為這是Scott知道妻子不會回來的重要證據。

4
2003年四月,Laci和她未出生嬰兒的屍體在San Francisco Bay海灘被發現。因為屍體腐爛嚴重,無法準確斷定死亡事件,也無法確定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

5
。警方隨後去Scott家搜查,沒有找到物證。據說在Scott經常出海釣魚的船上發現了Laci的頭髮,但這個又能說明什麼呢?夫婦倆確實曾經一起坐船出去玩過。彼時Scott在和他的哥哥打高爾夫球,但是警察在他的車裡找到一萬五千美元現金,很多信用卡,四部手機,camping equipments,短刀,幾套換洗衣服,藥品等等,說明他這次出門不是一個簡單的golf trip. 還有,當警察找到Scott的時候,他換了髮型,留了鬍鬚,而且把頭髮和鬍鬚都染了色。


6
2003年五月,Scott成為此案重大嫌疑人。他的辯護律師最初希望用缺乏直接證據來替Scott翻案 Peterson's defense lawyers based their  case on the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ayed down the significance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這一招不成,律師又強調,Laci遇害還有幾種可能性,包括一個曾經偷竊他家支票的妓女,還有一個當時在加州活躍的變態殺人團伙,專門綁架和虐殺孕婦。這些可能性沒有被陪審團所接受。Scott最終被判死刑,雖然他本人一直堅持自己無罪。

這個案子裡,用來定罪的全都是間接證據。一部分來源於小三的證詞,一部分是根據Scott在妻子消失後的表現有悖常理。Scott在妻子屍體被發現後易容,試圖逃走,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轉自Mitbbs

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tt_Peterson


對於第二點,國內葉恭默的文章,比較清晰地闡述了疑罪從無和言論自由的關係:

 

言論自由高於一切——朱令鉈中毒案一些問題的澄清
       ——葉恭默

 

  一、一些基本共識

  關於兩位主人公的背景,和對案情的種種合理質疑,從2005年在天涯社區被熱議,到今年又因為復旦投毒案被翻出,各種角度的觀點,因為持續的爭辯和沉澱,相信即使觀點有分歧的人們,在如下幾點上多少都會有些共識。

  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向投毒人是孫維,但哪些人知道鉈鹽的化學屬性?哪些人知道鉈鹽的存放地點?哪些人有直接取得鉈鹽的機會?哪些人有下毒的便利條件,尤其是二次下毒和銷毀證據的便利條件?誰是唯一被公安機關以嫌疑人身份傳訊的人?直接證據莫名其妙的遺失,案件被擱置,是否和被傳喚者的家庭背景有關?……所有這些間接證據或合理推測,儘管並不能最終確定,但毫無疑問都指向第一嫌疑人孫維,當然也包括與其關係密切的室友。

  二、站在孫維的角度,作為一個志得意滿的粉紅(花瓶黨)三代,身陷投毒迷案疑兇傳聞十幾年,如果她真的問心無愧,按正常人的反應,應該有強烈的意願去督促司法機關澄清真相,給自己洗脫嫌疑,捍衛自己的名譽,卸載萬夫所指的巨大精神壓力。然而,根據被曝光的資料,她和她的同學密友在幕後的操縱運作,顯示她並沒有選擇更符合法治程序的方式來捍衛自己的名譽的意願,反而讓人覺得她們竭力要掩飾些什麼。這更加深了她和/或她們的嫌疑。

  三、公安局在立案偵查後,並沒有做出移交檢察機關公訴的決定,或者給出撤案的理由,這顯然是嚴重瀆職行為。背後又是什麼樣的力量在阻止公安機關深入偵查並移交公訴呢?眾所周知,毋庸置疑,在中國,只有不受制約的上級權力能進行這樣的干預。清華大學雖然也是阻礙公正的嫌疑人,但將百年名校的聲望,抵押在阻止一個自己並沒有直接責任的疑案上,似乎顯得比較勉強。顯然,它只是權力黑手上比較不太重要的一個指頭而已。

  正是基於這樣的共識,所謂無根據質疑的指責不攻自破。

  二、關於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和程序正義

  也有一些網友,力主“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寧枉勿縱,聲討網上群情洶湧以輿論定罪和進行名譽謀殺,違背法治理念。這種指責也是缺乏邏輯和事實根據的。

  無罪推定確實是刑事司法審判的原則,但這一原則約束的是公權力,以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除必要的限制某些自由,其他權利不因嫌疑而受到損害)。秉持無罪推定原則的主體是辯方律師、陪審員和法官,也就是說只有司法體系(公權)有嚴格秉持無罪推定原則的義務。而預審機關和檢察官(控方),顯然無法秉持字面上的所謂“無罪推定”原則。若不預設,那就不用查案了,只是必須以有力證據來支持預設,並在偵查期間保障嫌疑人法定權利而已。無罪推定,強調過程,疑罪從無,則偏重結果。

  如此,不參與案件審判的普通人並沒有秉持這一原則的義務,盡可自由心證,自由言說。當然,自由言說的前提是需要為自己的言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簡而言之,街坊網上的熱議,即使有人鐵口直斷兇手就是孫維,這種判斷不產生司法的懲罰效力,屬於言論自由而不是司法審判。假設孫維因為這些指控,精神上受到了傷害,她有對等的做出澄清的言論自由,更有通過司法程序懲戒那些給她造成精神和名譽傷害的人的權利。錯誤的混搭言論自由和司法實踐兩個範疇,常讓公共議論流於無效。這並不是說那些鐵口直斷地指控是正當的,而是指出批評的適用依據:是法律的,還是倫理的,否則錯位指控和辯論,難免荒謬。題外話,倫理學是法律的底層基礎,故倫理學有更廣泛的應用,能夠涵蓋司法和言論自由(政治權利)這兩個領域。

  又有人說,網上萬夫所指,孫維告得過來嗎?很簡單,司法制裁悠悠之口的方法是殺雞儆猴,當事人同時對眾猴保留追訴的權利。歸根結底,精神傷害和名譽侵害的問題,也要回到司法上解決。如果脫離司法解決這一前設,任何對所謂不當言論假借法理名義的指控討伐,都屬於道德討伐,而不是嚴肅的司法議論。儘管在法理上,她既不必自證其罪,也不必向公眾自證清白(如被確定為嫌疑人,至少在這國需要向偵查機關自證清白),但出於人對於名譽的自然反應,19年來,孫維同學的反應和對策顯然是讓人覺得她並沒有這一意願。

  其實,舉世皆知的辛普森案,庭審前期都是直播的,美國的公眾討論非常熱烈,輿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認定辛普森是兇手。但美國法院因為長久的司法公信力積澱,而享有很高的權威。民眾雖然心有不甘,但不得不將嫌犯逃脫制裁看作維護程序正義的必要代價而服從司法裁決。投毒迷案,從未進入司法程序,而且阻力重重,談何無罪推定?如果這僅僅是一件司法案件,那由警察偵查、檢察官起訴、法官審判,大眾等結果就是了。恰因這還算不上一個司法案件,只是一個社會事件,司法程序中的議論規範在公共議論中就自動部分失效,那麼言論自由原則高於司法議論規範。如果連議論都必須遵循某種規範,難道要把每個人培訓成律師或法官才允許發表議論嗎?

  嚴格說來,“程序正義”或“無罪推定”這些原則,它們不僅作用於司法實踐領域,也作用於日常生活。但需要釐清二者之間的區分:作為司法原則,它屬於一種外部性規定;作為日常道德,它是一種用以自律的內在良知自覺。它們作為一種良知(道德)或智性自覺,確實值得大力提倡,但它並不能成為公共參與的門檻和壁壘。假設我是陪審團一員,在遴選過程中,我掩飾自己的傾向以免被排除。在庭上,陪審團成員是不能說話的。到了閉門討論期間,我先以直覺判斷,再認定嫌疑人有罪,並且堅持認為我是忠於良知和竭盡思考能力得出的結論。其他陪審團成員,並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參與資格;他們也不能向法官打小報告,取消的我陪審資格。只能用道理說服來改變我的判斷。這就是現代溝通理性的要義。而古典主義思維,往往是決定論的,即從一個理想的假設出發,然後推論出理想的結論;如果沒有這個理想的前提,必然導致最悲觀的結論。

  有人說,這不是和你前面說的約束範圍自相矛盾嗎?前面說的無罪推定,僅適用於公權力,那是一種外部的、程序性規定;這裡說的無罪推定,作為一種道德自覺。基於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法院無法、也不應該有權檢驗一個人的良知。那麼只能用外部的規則來約束:如果在遴選階段,我主動表露我的傾向性,則很可能被篩選規則排除。但我掩飾起來,篩選規則也無計可施。所以說,沒有這種道德自覺,在外部規則的約束下,一樣不影響公共參與資格。

  而且因為人的先天差等(自然差等)和後天差等(社會差等)。不可能每個人都把"無罪推定"和"程序正義"當成內在的、自覺的良知規定,那就只能訴諸外部規定,包括司法中的程序性規定(硬性規則),以及在公共議論中的觀點辯論、澄清和對沖(軟性規則),以尋求共識。否則就淪為變相資格論,鉗制言論自由了。

  有人擔心,如果陪審團成員,都持前面所述的觀點,那對嫌疑人豈不是很不公平?首先,陪審團的隨機篩選機制和利益衝突排除法,不可能篩選出這樣一群持相同立場的人。即使整體智性水平不高,在自由討論中,觀點衝突所能激發出集體判斷力提升,就會推翻這個靜態假設:必須具有高度智力和道德才能參與。在任何自由的集體討論中,都不要低估人因為彰顯存在感,也就是意見競爭中而爆發的智力潛能,這就同時意味着觀點會有激烈衝突,而不是高度一致。

  看過電影《十二怒漢》的都知道,一群道德和智力素質參差不齊的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決定。其中部分人,秉持的首要原則是自利而不是利他,比如討論拖延會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安排,或者因為自己頭腦比較簡單,而捲入這樣一種激烈的爭論,心跳加速大腦死機情緒不適,諸如此類。也就是說參與並非出於某種崇高的正義原則。無論是出於利他的正義原則,還是出於利己考慮。總之,他們必須達成一致。所以,為了達成一致,必須先展開對事實的激烈爭辯,釐清真相。但在事實上快達成一致後,又涉及到倫理的困境:裁定無罪,符合正義原則;但裁定有罪,對當事人並非有益,有悖同情心。左右為難,於是又有人拿當事人的處境打情感牌,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為了儘早完成任務,而罔顧嫌疑人實際的困境,以喚起良知、驅除自私冷漠。最後一致裁定有罪。所以,任何基於靜態正義假設的推論,等於是在否定人的自我治理能力,以及否定起點較低者在溝通中的智性和德性覺醒的可能。

  小結:因為投毒案,目前只能算是一個影響廣泛、參與者眾多的社會事件,而不是一個司法案件。所以,言論自由為公共議論最高原則。一如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指出,群體聚集或遊行,一個學富五車的博士可能立即淪為白痴,一個爛仔也會表現出高貴的犧牲精神,一個將軍卻可能是個懦夫。群體行為或現象,適用的分析方法是博弈論、囚徒困境、群體心理學、組織行為學等。倡議個體的道德覺醒確有必要,但以此作為群體現象討論的決定性前提,只會讓公共討論流於膚淺。前面的闡述,並非為某些言論本身的錯誤辯護,而是強調了言論自由和溝通理性的重要性。關於個體的權利,多數容易達成共識。但在動態的、變幻莫測的社會事件中,因為變量的疊加和態勢的轉換,讓某些堅持靜態原則的論者無所適從,從而將共識轉化為分歧。這是缺乏思辨真誠的偷懶表現。所以,在堅持法理和倫理原則的同時,必須有切實的現實觀照,並為共同體智性和德性的發育,保留寬容的空間,才是真誠的公共議論態度。

  三、司法民粹、民意殺人和官意殺人

  有人擔心:維穩體制下,民意審判有不可控的殺傷力。這是一個經典的流行謬誤,在性質相似的案例中,每次都被當做輿論維穩的大殺器使用。顯然,法官不會蹲在微博前判案,很多法官甚至根本不上網或微博,大多數時候都不知微博發生了一些什麼事情。即使部分法官與時俱進也上微博,難道因為輿論就影響了他的專業判斷?即使輿論足以影響微博上一些專業素養較差的法官,他如果據此斷案,那把他的上司政法委擺哪裡去了?輿論確會左右某些案件的結果,那是因為媒體(通常是官媒或者內參)偏向性的總結民意,官員又據此干預司法。本質上是官媒(包括內參)、官意而非民意干預司法。不可不察。

  再以反例來說說輿論干預司法。這國那麼多冤案、錯案,微博每天無數人,包括一些律師和法學專家都在轉發呼籲,怎麼沒見有司尊重民意,主動去糾正幾個?即使少數案子出於維穩需要,輿論左右了司法,那也是長官意志在強姦司法。即使沒有長官干涉,法官放棄司法公正屈就維穩需要,也是法官在破壞司法正義啊。難道為了遷就它們的需要,我們就自覺放棄言論自由?

  順便一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黨官干涉司法的堂皇藉口,卻常被某些正義人士用作污化民間議論為洪水猛獸的鐵證。倘若法官堅持司法公正,不該殺或需慎殺的,不殺,大眾除了發幾句牢騷,又能奈它何?別說不殺,那麼多錯殺,真兇都自首了,群情洶湧,它連糾正都不屑。民意除了牢騷,又能奈它何?所以說,民意干涉司法純屬無稽之談。

  還有人認為若缺乏普遍的無罪推定、程序正義認知,輿論將造成司法災難。這也是經典的倒果為因的謬論。司法原理是很專業的認知,不必人人都懂。若司法總體公正,又有多少人對審判有持續議論的興趣?而且,公正的司法,它也會反哺一些法理知識給大眾,提升大眾的認知,而不是相反,因為大眾的認知提高和增進了司法機關的素質。正因為司法公正缺席,大眾出於義憤又無計可施,才會自擬法官訴諸自由心證,但也只是說說而已。而且主流的談論,無非是將嫌疑人聚焦孫維,並揣測種種黑幕、表達希望矯正司法瀆職的願望而已。主流評論顯示,大多數人還是有些程序正義的意識的。若因為部分喊打喊殺的鼓譟,而閹割言論自由,抹殺公共交流沉澱理性和共識的機會,那無疑是得不償失的。

  曾有人統計,從1800-1900年,美國發生了數千起私刑,包括殘酷程度近乎凌遲的虐殺、燒死等。而且名為私刑,實際上極為囂張,還在路邊打廣告招人觀摩。這無疑是美國法治進程中的污點,足以令很多所謂法律學者莫名驚詫。但恰因美國的教育和司法權威,不斷將法理常識普惠和回饋給大眾。到了信息傳播昌明的20世紀後,私刑就很少了。同理,網絡時代加速了權利意識普及,故對此國所謂司法民粹,我不覺得需要太過憂慮。

  適度的混亂是自由的必然代價,若不能忍受適度的混亂,那直接就是專制。何況,如前所述,辛普森案前期庭審是直播的,台灣阿扁案審理期間,那些電視台名嘴也在天天開炮,檢察官和法官都在被評頭論足之列。如果有司法公正,莫說雜亂無章的網絡民意,就是總統也無法干擾司法。輿論干擾司法的錯亂論調,可以休矣!

  三、越洋上訪和朱家的選擇

  在從投毒疑案成為敏感詞後,從前晚開始,有無數網民為了抵制輿論圍剿,越洋上訪,掀起了在白宮網站簽名的熱潮,在不到48小時,簽名已經突破規定的10萬人。網絡匯聚的正義能量,讓很多幕後黑手深感不安。同時,一個長期為朱令籌措生活和醫療護理費用的帳號“幫助朱令”,也發出了一份呼籲輿論降溫的聲明。當然,這份聲明並不能代表朱令父母意見,善意揣測,或許是出於自保策略,故作低調,以防止有關人士因此騷擾朱家和影響其善款籌措。若非如此,就是好心的糊塗話,不合時宜地干擾網友出於良知倒逼司法介入的正當訴求。

  此案屬於典型的政治干預司法案件。公訴人缺位,或者乾脆是瀆職,導致此案拖延19年之久而不得進入司法程序。廣大網友基於良知訴諸廣泛的輿論壓力,督促矯正司法瀆職,幾乎是促進重啟調查、獲得可能的司法正義的唯一途徑。朱令身已殘障,其父母已近垂暮,19年來備受常人難以想象的煎熬,除了擔憂本已絕望的案件,在他們淒涼老去前正義不得昭彰,看不出還能對他們造成什麼更大的困擾。如果遵循此國既有信訪、司法訴訟之類的救濟渠道和程序,此案早就令人絕望了。非常之事,通常需要非常手段才能突破困境。倘若因為無數熱心的網友,全方位推動而浮現一絲正義曙光,我想才是對朱令和二老最大的安慰吧。簡而言之,19年來,朱家的處境已無可再差。任何推動此案的努力,只要基於常識判斷不會更進一步惡化朱家的處境,都當一體以善意視之。

  八卦是人類亙古而永恆的天性,一個富有魔幻現實主義色彩的投毒迷案,一旦進入公眾視野,必將成為議論沸騰的焦點。除非有司法權威介入,以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相對)的裁決止息輿論,否則任何基於“合理質疑”、“無罪推定”的所謂理性和道德呼籲,都無法堵住悠悠之口,令其自動熄火。即使大家八卦得興味索然了,在某個意想不到的情境下,還是難免被翻出來熱炒。眾所周知,這國的司法機構,顯然不具備因為司法公正而積澱的裁決權威。那麼,對一件連司法程序都無法進入的案子,呼籲輿論降溫或克制,無疑等於自我閹割,將言論自由權拱手想讓。邪惡之得以盛行,往往因為言論自由被剿殺。

  也有人聲稱,不尊重朱令父母的意見,難免讓某些居心叵測的人把朱令當槍使,損害朱家的利益和感受。如上所述,一件迷案,進入公共視野,自有其變幻莫測的邏輯。朱令父母的意見,確乎值得尊重。但迄今朱令父母的真實意見並不得而知。即使她父母出於某種顧慮反對將事件升級,延伸到境外。也需考慮這些事實:他們年事已高,因為曾經那麼美麗優秀的愛女慘罹奇禍,淪為智力近於幼兒雙目失明的痴肥中年殘障,常年的悉心照顧、操勞和惋惜傷痛,身心備受摧殘;平素深居簡出,不會上網,對信息時代的以輿論促進司法介入的運作幾乎沒有概念。因為信息不對稱,他們的判斷力,顯然是與時代嚴重脫節的。與現實情境嚴重隔膜的判斷,在根本上也會背離他們內心對正義昭彰的渴求。

  他們也深知這個案子涉及複雜的政治背景,是權力之手在干預司法。他們那代人深受集體主義教育荼毒,政治正確的敏感度壓倒了權利意識。與外界長久的隔膜疏離,很難徹底清除“大局觀”的銘印。深恐因為一家一己之冤,傷及國家體面,損害大局。這種顧慮恰好是違背現代法治和人權理念的,我們可以抱持理解,但不能因此否棄以輿論矯正司法瀆職而做的努力。如果有人和朱令父母有溝通渠道,應當給他們講解必要的法治程序和人權高於國家體面的理念,並如實描述網民推動輿論倒逼司法介入的努力和動態。並請他們理解,此案不僅涉及他們一家一姓,而是涉及整個司法公正,應當鼓勵他們勇敢面對,並樂於接受無數網友的善心,以輿論矯正司法瀆職的努力。而不是從國家利益和大局觀出發,誇大所謂境外勢力介入的負面影響,影響他們的判斷。如果這樣做,那幾乎就和維穩人員的工作無異了。

  昨天下午,朱家發表不贊成越洋上訪的聲明,仍然寄望所謂正規渠道解決。印證了我上述分析。這是普遍的恐懼和怯懦背景下,官方主導和民間部分人士合謀的一個成功維穩案例。

  五、越洋上訪和行動倫理

  同時,也有網友,擔心萬一孫維並非兇手,十幾萬人越洋上訪所匯聚的能量,將給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發出了“民粹殺人”的驚呼。如前所述,這一質疑是有合理證據支撐的;她也有充分的自證清白的機會。如果同樣的案情發生在美國,若警察草草調查下就有沒下文了,警察和司法機關將遭到輿論的激烈抨擊,嫌疑人也會像辛普森一樣被唾沫淹死。何況,美國有司法公正,倘若啟動調查,必基於嚴格的程序和事實,對適用於美國法律的指控(比如假結婚)做出澄清或處置。若查無確證,不正好給孫維減壓和形象加分麼?退一步,無論是否有越洋上訪,她都無法從投毒疑兇的輿論漩渦中脫身,只是影響波及範圍不同而已。越洋上訪,只不過搭上較輕的適用美國法律的指控,為此案增加了一些戲劇色彩而已。

  也有人,以清醒的旁觀姿態,否定越洋上訪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即使白宮不予理會,這本身就是一場控訴司法黑暗的跨國界網絡行為藝術,其意義就在參與過程中了。若僥倖啟動適用的調查,美國有程序正義,也有新聞專業並反饋回來以正視聽。若白宮並不準備啟動調查,只就投票者的國籍資格做出澄清,無疑也將造成新的輿論熱點,對推進此案司法介入,也有目前尚難以評估的價值。奇蹟之所以出現,往往因為人心的合力。自擬智者自以為看透一切,只重結果不重過程,往往只會加重在這個荒誕時代的無力感,並非真正的明智。

  當然,一如張軍老師所言:“任何跟行動相關的價值判斷,都受制於事實判斷的不確定性。事前、事後判斷定然不同,否則便是上帝視角無疑。對於複雜事件,事前的精確判斷是不可能的,因為它直接受制於信息傳播和每一個判斷者的判斷。但結果無疑直接影響行動的倫理、工具價值。行動者當儘可能做到審慎並信息完備,但不應妨礙行動的果斷”。

  他接着補充“竊以為,一切公共決策和涉及他/她人利益的個體性決策,都是"situated ethical judgment" (局限性、情境性倫理判斷),涉及個體性的知識、價值觀和普遍的不確定性。如此,要求在一切判斷和行動上達成共識是不可能的也是錯誤的。要緊的是儘可能讓決策成為有良知、有理性、信息充分透明的。”

  Stellavallis同學則對張老師的觀點做了進一步詮釋:“普遍的不確定性”是關鍵。認識到這種不確定性,並訴諸良知自由,如此才達到個體或有限範圍內的認知-價值-行動的統一,而不是用某種確定性的標準一刀切,後者必然導致人性、價值與實踐的分裂、悖謬。有人說,沒人能代替法官判決他人,這既是搗漿糊,也是自擬上帝的偽清高。在顯而易見的司法不公、昭然若揭的權力勾兌、觸目驚心的人性罪孽面前,放棄自由心證和良知訴求,就等於放棄人的尊嚴和勇氣。在一個受害者都能成為敏感詞的國家,求真若遲滯,善的蒞臨將遙遙無期。

  有同學呼籲將矛頭對準瀆職的公權力和幕後黑手,而不要針對孫維。在純法理原則上,個人表示同意。但此案因為眾所周的原因,長久被阻隔在司法程序外,它的性質,已不再是一件主體明確的司法案件。甚至可以看成,是網民對司法體制的一場戰爭,毫無疑問,孫維屬於這個體制,受益於這個體制,託庇於這個體制,也維護這個體制。網絡戰爭,因為缺乏中心權威、明確的指令和資源整合,確實具有不確定性。但正因為廣泛的公共參與,各種偏執和謬誤,才有可能在生生不息的信息流動中淨化和積澱為基礎共識。並在此基礎共識上,轉化為低成本、廣泛參與的行動。在不到48小時裡,匯集超過10萬人的簽名,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網民權利意識逐步覺醒後,有訴諸行動的渴望的一個標誌。

  六、守護自由的價值

  眾所周知,在此國,再小的權利訴求,都是和這個體制巨獸緊密關聯的。一環套一環,環環相扣,而又不受公眾制約的公權力和長官意志,常讓微弱的權利訴求有身處鐵屋般的絕望窒息感。所以,即使因為無形的黑手的能量太過強大,使得網友推動司法介入的種種努力化為泡影。我們也不能因為功利算計,而否棄為追求正義而努力的正當性。追求正義,並不是因為它馬上能兌現,而是因為這種追求是正當的,是值得的!一如科斯所說:知的自由,說的自由,憑良心坦率爭論的自由,是高於一切的自由。無論如何,在司法黑暗腐敗的當下,基於道義的廣泛輿論壓力,幾乎是公民捍衛權利的唯一武器了。如果連這個也放棄了,我們將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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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登堂子 留言時間:2013-05-19 20:43:35
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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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21:03:34
maysky,
不跟你爭論細節了。孫的幾位同學的話根本不可信,“發帖指南”告訴我們內幕了。目前各方面信息來看,孫維是最兇手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大。

若你真的不了解太多,去天涯補補課吧。拜託別再扯出貝志誠的用意什麼的了。。。這讓我懷疑你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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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sky 留言時間:2013-05-13 19:43:23
許多東西,唯一嫌疑人也好,找清華同學翻譯碰釘子也好,在孫維那裡找到杯子也好。還有那個民樂隊也好,都是貝一個人說的。一開始我是相信孫維是兇手的。後我就去看那些所謂的證據。然後發現大部分出自一個叫貝志誠之口。找清華的人翻譯碰釘子,這是貝說的,但清華的同學說不是這回事。

在孫維那裡找到朱令的杯子,孫維的同學是否認的,說可以對峙,貝最新整理的證據里沒有這一條,但他也不出來說明自己為什麼當時要說這話(他從哪知道的?)

民樂隊的說法,已經澄清,兩人沒有什麼直接的競爭關係,貝自己也承認了。

那麼目前孫維還有什麼嫌疑?無非就是她能接觸到鉈。她和朱令一個宿舍。


 貝志誠與朱令班級團支書薛鋼爭論時,說的是:“我覺得人人皆知她是班裡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當時薛鋼反駁說:“這點我不同意。我記得李隆弟的熒光和磷光實驗室是儀器分析課的開放實驗室,就在羅國安的小小GE實驗室的對過兒。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鎖門。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個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也就是說,孫維連班上唯一可以“合法”接觸到鉈的人都不是,何況“非法”(投毒者還會管什麼合不合法?)?但是時至今日,貝志誠仍在媒體上附和“倒孫派”的說法稱孫維是唯一能近距離接觸鉈和朱令的人,請問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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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8:40:39
Thanks 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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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8:37:21
MyTwoCents:
理解。你的冷靜是可貴的。的確中國民眾相對不如美國民眾成熟,這也是美國制度這些年所培育出來的。我從民意洶洶中看到的更多是為被摧殘的受害者發聲的道德良知,但網絡暴力確實不可取,而在一個現實環境中要達到平衡是很難的。
首先還是要政府開啟合適的渠道來打通這個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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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尼 留言時間:2013-05-13 17:51:51
好文。值得在仔細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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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TwoCents 留言時間:2013-05-13 17:39:42
謝謝摟主留着我的帖子。其實,我太太也為朱令案非常不平,但我覺得越是這樣的時候越得保持冷靜,我覺得批評政府怎麼都不過(但不能借傷害個人批評政府),不管是中國政府還是美國政府,案子沒破都是有責任的,但對個人(private citizen)的攻擊,特別是做這次白宮簽名這樣的事,怎麼小心也都不為過,因為你可能就會是下一個victim(被眾人踩的人),Simpson的案子有幾個美國人服?但有美國人會做這次白宮簽名這種出格的事嗎?捏造個罪名把他送進監獄就行?學會對個人(不管是什麼人)的尊重中國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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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7:16:45
MyTwoCents:
謝謝再次留言,不好意思上次把你名字寫錯了。
你說的那個例子“民主黨的公民編造一個罪名指控共和黨的鄰居的被懷疑偷了東西的孩子破壞了社區的公共設施,忽悠全社區居民簽名將這家住戶驅逐出社區"和朱令案差別很大。

你隱含的意思是要將兩者對比,言下之意朱令案中的民眾也是被”忽悠“的。我不這麼認為。首先朱令案的殘忍程度是非常少見的,對受害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痛苦是格外深重的。其次網上的民意審判(基於現有信息)基本符合社會常識,這也是公民社會正義的一種表達。如果對於這樣的案件,都能無動於衷,恐怕這個社會的道德有很大問題。

我也承認網絡審判,信息發表,各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對於白宮情願,可能很多人只是作為一種憤怒的表達,並沒仔細看細節。因為,在中國沒有渠道可以實施這樣的表達,所以就”告洋狀“了。

如果你的意思是要維護一個社會公平而要保護孫維的話,我想最好的方式是呼籲重審和信息公開,不然這個社會對於朱令的權利又是如何殘忍的踐踏了呢?

如果我們總是要求民眾時刻理智,而對政府不加置評,這樣實際上對於處於強勢的政府是一种放縱。如果民眾的資質有待提高,通常我們更應該要求政府,因為政府是一個可見的實體,並有義務推進社會的進步,如此才能幫助民眾進步。這是一種合理的正向的循環。

另,對於討論問題的帖我從不刪。這不需要額外的勇氣。我只刪極少數惡意辱罵,用詞粗穢的帖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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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TwoCents 留言時間:2013-05-13 13:40:03
自由是有代價的,你要享受公民的自由就得付出公民的義務。或許鼓動10萬人投票指控孫維假移民是政治正確,是可以允許的,但是這個政治正確由誰來定奪?我們可不可以允許一個民主黨的公民編造一個罪名指控共和黨的鄰居的被懷疑偷了東西的孩子破壞了社區的公共設施,忽悠全社區居民簽名將這家住戶驅逐出社區?你能不能爭辯因為這家住戶不受歡迎,不管對他們怎麼做都是justified?你能不能爭辯這麼做是為了社區的好?一個不重視證據,不尊重個人權利,一忽悠就簽名的社區真是你願意居住的社區?因為很多人同情朱令痛恨孫維,能否保護孫維的權利是對一個社會/國家的考驗。我不知道誰發起的白宮請願,但我認為他/她如果發起請願時手裡並沒有孫維假移民的可信證據,我認為他/她應該站出來道歉,如果你要求他人公正,就首先從自己做起。

又及:願摟主有勇氣不刪我的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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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3:08:45
Hi sql,
第一個例子想說的是,足夠的環境證據也可以判刑定罪。陪審團判罪,也不過是一些基於各類證據的推斷罷了。

案件偵破過程確實有問題,不然為什麼草草結束,朱令父母要求信息公開(給家屬)都不被接受呢。這是不是“足夠證據”呢。據說朱令律師已經遞上了新的要求公開的申訴。這是很好的一步。希望得到公正的回應。

公眾對於法律審判的合法性的質疑是沒有問題的,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吧。

Again,不能對於司法方面明顯的錯失放在一邊,僅僅要求民眾和輿論嚴格遵守原則。法律並不是死板的條條框框,各類審判都是要考慮到合理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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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3:01:48
是的伊萍。這件事司法公安方面確實有太多改進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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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ql 留言時間:2013-05-13 12:26:42
關於第一個論點,不知道作者想Scott Peterson案的例子說明什麼。

法庭採用什麼證據作為審判根據那是有法律根據的,這和公眾是否有權利影響法律判定沒有什麼關係。具體到朱令案,公眾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案件偵破過程有違法,應該舉報的是案件偵破單位或個人,並不能因此證明公眾有罪判定的合理性。

是否尊重法律,除了要求案件偵破機構依法辦事,公眾亦應有尊重法律的素質,要接受司法程序和法院判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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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萍 留言時間:2013-05-13 11:54:32
謝謝好文!

中國其實就是領導(強勢者)素質太差,搞得國不像國,法不像法,才會這麼一團漿糊。不過這樣的爭論和回答,都是提高民眾素質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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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1:24:33
MytownCenter:
你說的有道理,白宮簽名確有不嚴謹之處。網絡審判也有不理智的地方。不過,相對而言,我覺的司法和公安負有極大的責任採取行動,以平息憤怒與傳言。
前面的歐陽鋒也說了,政府相對是強勢。是否對於強勢的一方,應該首先要求他履行他的責任?不然對弱勢一方,民眾,就不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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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1:13:06
也謝謝yolande,莽民,天仇:雖然對你們要表達的意思還不是特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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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TwoCents 留言時間:2013-05-13 10:43:31
我昨天聽說孫維根本就沒有來美國,如果屬實,這假結婚的指控從何而來?那這十幾萬支持用假結婚罪名懲罰孫維的人名字是不是簽得太草率?可以這麼說,這十幾萬簽名的人都不合格做陪審員,這網上無數支持簽名的人都不合格做陪審員。

陪審團制度確實對普通公民的素質(不是教育水平,一個博士也可能是低素質的)要求很高,即使在美國,對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案件一般也都會移到外地去審判,以避免陪審員的思維被污染,人畢竟只是人,但當今發達的通訊特別是互聯網將對陪審團制度提出挑戰。

公民不是不能討論案情,這既是自由和權利也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但人言可畏,吐沫也能淹死人,所以為避免冤案(民主暴政)就必須建立一些規則,比如大家可以討論案情,但不應該允許在公共網站提出正式刑事指控,刑事指控只能在司法部門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那麼自由討論和正式指控有什麼區別呢?像摟主這樣的帖子就是自由討論,但像在白宮網站上,或其他公共網站上,提出具體的指控(假結婚),徵集簽名(已達10之多萬),提出具體懲罰要求(驅逐出境)應該就算是正式指控了,我不是律師,還望律師朋友指正。

如果指控孫維用假結婚騙取美國公民是虛構的,用犧牲個人(用虛構的罪行要求對其懲罰)來製造一個使政府“丟臉”(典型的國粹)的事件來換取推動中國司法改革,換句話說是為了一個政治目的(或就是為朱令申冤),同時,又是借用外國影響來達到目的,並得到了本國民眾十幾萬的簽名和廣泛的支持,這將給中國人提出一些嚴肅的問題,比如,這麼做代價是不是太大?在政治改革中應該持什麼樣的法律,政治道德和社會倫理的標準?中國人是不是準備好了,、、、。

如果在白宮網站指控孫維用假結婚騙取美國公民的罪狀是虛構的,這在世界最具影響的網站上的造假,並得到了10萬中國人的簽名支持的事件將是中國今年但現在為止最大的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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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3 10:18:08
謝謝歐陽鋒的評論。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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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仇 留言時間:2013-05-13 08:43:24
比如:晚清再專制再腐敗再黑暗,也比天平天國或義和團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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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歐陽峰 留言時間:2013-05-13 08:22:38
關於“直接證據”,不知法律根據何在。在美國,刑事案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懷疑”。當然缺乏直接證據就很難達到這個標準,但並非不可能。

關於“無罪推定”,其實背後的原則是遏制強勢者,保護弱勢者。在刑事法庭上,控方是強勢,被告是弱勢。所以法律給了雙方不對稱的責任:控方必須克服“無罪推定”的前提來證明自己的立場。

文章說的很好:“無罪推定”有法律上和道義上兩層意思。從道義上考慮,也應該基於“保護弱勢”的原則來決定具體界限。例如,對國家領導人,公眾人物的等處於強勢地位的,指責的“門檻”就比對於普通百姓要低。而當指責方形成強勢群體(例如在網上人多勢眾)時,他們就應自我約束,問問自己給對方造成的傷害是否合乎情理。

最後聲明一下,本人對朱令案所知甚少,以上評論均為一般而言,不一定適用於這個具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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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2 21:07:06
函數:

百度上對於政治的定義是:上層建築領域中各種權力主體維護自身利益的特定行為以及由此結成的特定關係。

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司法執法,自然是政治的一部分,並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總是在大的政治框架下,不可能分開。

朱令案本來只是一個法律問題,可是在中國的國情之下,不可避免地與政治扯上了關係,這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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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2 21:04:01
Thanks 海天之間,吃香喝辣,count

希望大家能夠從這分析中受益,特別是葉恭默的文章非常有針對性。有時候似是而非的觀點太多了,不思考清楚的話,容易被攪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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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unt 留言時間:2013-05-12 20:15:22
This is an excellent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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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函數 留言時間:2013-05-12 18:07:15
法律的規法律,政治的規政治。如果既不懂法律,又不懂政治,最好不要亂評論。否
則就成了輿論、信息污染,好的信息都被淹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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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莽民 留言時間:2013-05-12 17:21:47
對朱令案所謂嫌疑人的網絡審判,是典型的治比病更差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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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時間:2013-05-12 16:47:21
有個朋友說的好,你以為犯罪嫌疑人是隨便確立的,隨便下文?你要知道那張紙得多少人簽字啊,要有局內部多少人審批啊!就這個案件的影響程度而言,可能都需要公安部審批!讓你簽字也就是個手續,可以說你簽不簽都請你進去!你能在8小時後出來,沒外力?要真沒外力,那真是打北京公安的耳光了!所以你千萬別告訴別人你成為過犯罪嫌疑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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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時間:2013-05-12 16:44:07
山眼兄,分析得很到位。多謝。不知那幾頭五 毛怎會把此案跟所謂反共大業生拉活扯到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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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12 16:17:12
山眼:很有思想也耐人思索的文章,謝謝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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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2 16:16:32
ArMao:
你很細心!“寧枉勿縱”確實寫反了。謝謝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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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2 16:00:56
maysky 請看過文章再發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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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時間:2013-05-12 15:59:55
看了笑請注意你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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