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山眼白 海心明  
有人寻求智慧,有人寻求财富,我寻求侍奉你的道路,所以我一路歌唱  
网络日志正文
直接证据、疑罪从无、以及言论自由 2013-05-11 21:23:19

对于朱令案的讨论,网上有一些说法:

1. 没有直接证据,嫌疑人将不能被定罪。

2. 法律上某人不是罪犯,公众就没有权利议论或者舆论定罪。


对于第一个论点,请看10年前轰动美国的Scott Peterson案的例子。案件主线大概是:

1
2002年圣诞夜,Scott向警察局报告他怀孕8个月的妻子Laci失踪。

2
。警方介入调查,一开始没有怀疑Scott,但几周之后发现Scott有个情妇Amber,住在另一个城市。ScottAmber成为警方的主要调查对象。

Amber
非常积极的配合警方,告知Scott在圣诞节之前的两周,就跟她说过这个圣诞节他不会跟妻子一起过。她说Scott圣诞之后的几天就去巴黎庆祝新年,还说Scott多次向她表达对自由的渴望。随后,Amber同意让警方监听她与Scott的电话。但是他们的谈话并没有涉及任何有关Laci失踪的话题,更不要说什么做案的技术细节了。警方调查期间,Scott始终信任Amber,并和她频繁通话。

3
2003年一月,Scott卖掉了妻子的SUV, 并在自己的cable TV plan里增加了两个成人电视频道。警方认为这是Scott知道妻子不会回来的重要证据。

4
2003年四月,Laci和她未出生婴儿的尸体在San Francisco Bay海滩被发现。因为尸体腐烂严重,无法准确断定死亡事件,也无法确定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

5
。警方随后去Scott家搜查,没有找到物证。据说在Scott经常出海钓鱼的船上发现了Laci的头发,但这个又能说明什么呢?夫妇俩确实曾经一起坐船出去玩过。彼时Scott在和他的哥哥打高尔夫球,但是警察在他的车里找到一万五千美元现金,很多信用卡,四部手机,camping equipments,短刀,几套换洗衣服,药品等等,说明他这次出门不是一个简单的golf trip. 还有,当警察找到Scott的时候,他换了发型,留了胡须,而且把头发和胡须都染了色。


6
2003年五月,Scott成为此案重大嫌疑人。他的辩护律师最初希望用缺乏直接证据来替Scott翻案 Peterson's defense lawyers based their  case on the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ayed down the significance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这一招不成,律师又强调,Laci遇害还有几种可能性,包括一个曾经偷窃他家支票的妓女,还有一个当时在加州活跃的变态杀人团伙,专门绑架和虐杀孕妇。这些可能性没有被陪审团所接受。Scott最终被判死刑,虽然他本人一直坚持自己无罪。

这个案子里,用来定罪的全都是间接证据。一部分来源于小三的证词,一部分是根据Scott在妻子消失后的表现有悖常理。Scott在妻子尸体被发现后易容,试图逃走,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转自Mitbbs

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tt_Peterson


对于第二点,国内叶恭默的文章,比较清晰地阐述了疑罪从无和言论自由的关系:

 

言论自由高于一切——朱令铊中毒案一些问题的澄清
       ——叶恭默

 

  一、一些基本共识

  关于两位主人公的背景,和对案情的种种合理质疑,从2005年在天涯社区被热议,到今年又因为复旦投毒案被翻出,各种角度的观点,因为持续的争辩和沉淀,相信即使观点有分歧的人们,在如下几点上多少都会有些共识。

  一、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指向投毒人是孙维,但哪些人知道铊盐的化学属性?哪些人知道铊盐的存放地点?哪些人有直接取得铊盐的机会?哪些人有下毒的便利条件,尤其是二次下毒和销毁证据的便利条件?谁是唯一被公安机关以嫌疑人身份传讯的人?直接证据莫名其妙的遗失,案件被搁置,是否和被传唤者的家庭背景有关?……所有这些间接证据或合理推测,尽管并不能最终确定,但毫无疑问都指向第一嫌疑人孙维,当然也包括与其关系密切的室友。

  二、站在孙维的角度,作为一个志得意满的粉红(花瓶党)三代,身陷投毒迷案疑凶传闻十几年,如果她真的问心无愧,按正常人的反应,应该有强烈的意愿去督促司法机关澄清真相,给自己洗脱嫌疑,捍卫自己的名誉,卸载万夫所指的巨大精神压力。然而,根据被曝光的资料,她和她的同学密友在幕后的操纵运作,显示她并没有选择更符合法治程序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名誉的意愿,反而让人觉得她们竭力要掩饰些什么。这更加深了她和/或她们的嫌疑。

  三、公安局在立案侦查后,并没有做出移交检察机关公诉的决定,或者给出撤案的理由,这显然是严重渎职行为。背后又是什么样的力量在阻止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并移交公诉呢?众所周知,毋庸置疑,在中国,只有不受制约的上级权力能进行这样的干预。清华大学虽然也是阻碍公正的嫌疑人,但将百年名校的声望,抵押在阻止一个自己并没有直接责任的疑案上,似乎显得比较勉强。显然,它只是权力黑手上比较不太重要的一个指头而已。

  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所谓无根据质疑的指责不攻自破。

  二、关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

  也有一些网友,力主“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宁枉勿纵,声讨网上群情汹涌以舆论定罪和进行名誉谋杀,违背法治理念。这种指责也是缺乏逻辑和事实根据的。

  无罪推定确实是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约束的是公权力,以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除必要的限制某些自由,其他权利不因嫌疑而受到损害)。秉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主体是辩方律师、陪审员和法官,也就是说只有司法体系(公权)有严格秉持无罪推定原则的义务。而预审机关和检察官(控方),显然无法秉持字面上的所谓“无罪推定”原则。若不预设,那就不用查案了,只是必须以有力证据来支持预设,并在侦查期间保障嫌疑人法定权利而已。无罪推定,强调过程,疑罪从无,则偏重结果。

  如此,不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人并没有秉持这一原则的义务,尽可自由心证,自由言说。当然,自由言说的前提是需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街坊网上的热议,即使有人铁口直断凶手就是孙维,这种判断不产生司法的惩罚效力,属于言论自由而不是司法审判。假设孙维因为这些指控,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她有对等的做出澄清的言论自由,更有通过司法程序惩戒那些给她造成精神和名誉伤害的人的权利。错误的混搭言论自由和司法实践两个范畴,常让公共议论流于无效。这并不是说那些铁口直断地指控是正当的,而是指出批评的适用依据:是法律的,还是伦理的,否则错位指控和辩论,难免荒谬。题外话,伦理学是法律的底层基础,故伦理学有更广泛的应用,能够涵盖司法和言论自由(政治权利)这两个领域。

  又有人说,网上万夫所指,孙维告得过来吗?很简单,司法制裁悠悠之口的方法是杀鸡儆猴,当事人同时对众猴保留追诉的权利。归根结底,精神伤害和名誉侵害的问题,也要回到司法上解决。如果脱离司法解决这一前设,任何对所谓不当言论假借法理名义的指控讨伐,都属于道德讨伐,而不是严肃的司法议论。尽管在法理上,她既不必自证其罪,也不必向公众自证清白(如被确定为嫌疑人,至少在这国需要向侦查机关自证清白),但出于人对于名誉的自然反应,19年来,孙维同学的反应和对策显然是让人觉得她并没有这一意愿。

  其实,举世皆知的辛普森案,庭审前期都是直播的,美国的公众讨论非常热烈,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认定辛普森是凶手。但美国法院因为长久的司法公信力积淀,而享有很高的权威。民众虽然心有不甘,但不得不将嫌犯逃脱制裁看作维护程序正义的必要代价而服从司法裁决。投毒迷案,从未进入司法程序,而且阻力重重,谈何无罪推定?如果这仅仅是一件司法案件,那由警察侦查、检察官起诉、法官审判,大众等结果就是了。恰因这还算不上一个司法案件,只是一个社会事件,司法程序中的议论规范在公共议论中就自动部分失效,那么言论自由原则高于司法议论规范。如果连议论都必须遵循某种规范,难道要把每个人培训成律师或法官才允许发表议论吗?

  严格说来,“程序正义”或“无罪推定”这些原则,它们不仅作用于司法实践领域,也作用于日常生活。但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区分:作为司法原则,它属于一种外部性规定;作为日常道德,它是一种用以自律的内在良知自觉。它们作为一种良知(道德)或智性自觉,确实值得大力提倡,但它并不能成为公共参与的门槛和壁垒。假设我是陪审团一员,在遴选过程中,我掩饰自己的倾向以免被排除。在庭上,陪审团成员是不能说话的。到了闭门讨论期间,我先以直觉判断,再认定嫌疑人有罪,并且坚持认为我是忠于良知和竭尽思考能力得出的结论。其他陪审团成员,并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参与资格;他们也不能向法官打小报告,取消的我陪审资格。只能用道理说服来改变我的判断。这就是现代沟通理性的要义。而古典主义思维,往往是决定论的,即从一个理想的假设出发,然后推论出理想的结论;如果没有这个理想的前提,必然导致最悲观的结论。

  有人说,这不是和你前面说的约束范围自相矛盾吗?前面说的无罪推定,仅适用于公权力,那是一种外部的、程序性规定;这里说的无罪推定,作为一种道德自觉。基于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法院无法、也不应该有权检验一个人的良知。那么只能用外部的规则来约束:如果在遴选阶段,我主动表露我的倾向性,则很可能被筛选规则排除。但我掩饰起来,筛选规则也无计可施。所以说,没有这种道德自觉,在外部规则的约束下,一样不影响公共参与资格。

  而且因为人的先天差等(自然差等)和后天差等(社会差等)。不可能每个人都把"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当成内在的、自觉的良知规定,那就只能诉诸外部规定,包括司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硬性规则),以及在公共议论中的观点辩论、澄清和对冲(软性规则),以寻求共识。否则就沦为变相资格论,钳制言论自由了。

  有人担心,如果陪审团成员,都持前面所述的观点,那对嫌疑人岂不是很不公平?首先,陪审团的随机筛选机制和利益冲突排除法,不可能筛选出这样一群持相同立场的人。即使整体智性水平不高,在自由讨论中,观点冲突所能激发出集体判断力提升,就会推翻这个静态假设:必须具有高度智力和道德才能参与。在任何自由的集体讨论中,都不要低估人因为彰显存在感,也就是意见竞争中而爆发的智力潜能,这就同时意味着观点会有激烈冲突,而不是高度一致。

  看过电影《十二怒汉》的都知道,一群道德和智力素质参差不齐的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其中部分人,秉持的首要原则是自利而不是利他,比如讨论拖延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安排,或者因为自己头脑比较简单,而卷入这样一种激烈的争论,心跳加速大脑死机情绪不适,诸如此类。也就是说参与并非出于某种崇高的正义原则。无论是出于利他的正义原则,还是出于利己考虑。总之,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所以,为了达成一致,必须先展开对事实的激烈争辩,厘清真相。但在事实上快达成一致后,又涉及到伦理的困境:裁定无罪,符合正义原则;但裁定有罪,对当事人并非有益,有悖同情心。左右为难,于是又有人拿当事人的处境打情感牌,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为了尽早完成任务,而罔顾嫌疑人实际的困境,以唤起良知、驱除自私冷漠。最后一致裁定有罪。所以,任何基于静态正义假设的推论,等于是在否定人的自我治理能力,以及否定起点较低者在沟通中的智性和德性觉醒的可能。

  小结:因为投毒案,目前只能算是一个影响广泛、参与者众多的社会事件,而不是一个司法案件。所以,言论自由为公共议论最高原则。一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群体聚集或游行,一个学富五车的博士可能立即沦为白痴,一个烂仔也会表现出高贵的牺牲精神,一个将军却可能是个懦夫。群体行为或现象,适用的分析方法是博弈论、囚徒困境、群体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倡议个体的道德觉醒确有必要,但以此作为群体现象讨论的决定性前提,只会让公共讨论流于肤浅。前面的阐述,并非为某些言论本身的错误辩护,而是强调了言论自由和沟通理性的重要性。关于个体的权利,多数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动态的、变幻莫测的社会事件中,因为变量的叠加和态势的转换,让某些坚持静态原则的论者无所适从,从而将共识转化为分歧。这是缺乏思辨真诚的偷懒表现。所以,在坚持法理和伦理原则的同时,必须有切实的现实观照,并为共同体智性和德性的发育,保留宽容的空间,才是真诚的公共议论态度。

  三、司法民粹、民意杀人和官意杀人

  有人担心:维稳体制下,民意审判有不可控的杀伤力。这是一个经典的流行谬误,在性质相似的案例中,每次都被当做舆论维稳的大杀器使用。显然,法官不会蹲在微博前判案,很多法官甚至根本不上网或微博,大多数时候都不知微博发生了一些什么事情。即使部分法官与时俱进也上微博,难道因为舆论就影响了他的专业判断?即使舆论足以影响微博上一些专业素养较差的法官,他如果据此断案,那把他的上司政法委摆哪里去了?舆论确会左右某些案件的结果,那是因为媒体(通常是官媒或者内参)偏向性的总结民意,官员又据此干预司法。本质上是官媒(包括内参)、官意而非民意干预司法。不可不察。

  再以反例来说说舆论干预司法。这国那么多冤案、错案,微博每天无数人,包括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都在转发呼吁,怎么没见有司尊重民意,主动去纠正几个?即使少数案子出于维稳需要,舆论左右了司法,那也是长官意志在强奸司法。即使没有长官干涉,法官放弃司法公正屈就维稳需要,也是法官在破坏司法正义啊。难道为了迁就它们的需要,我们就自觉放弃言论自由?

  顺便一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党官干涉司法的堂皇借口,却常被某些正义人士用作污化民间议论为洪水猛兽的铁证。倘若法官坚持司法公正,不该杀或需慎杀的,不杀,大众除了发几句牢骚,又能奈它何?别说不杀,那么多错杀,真凶都自首了,群情汹涌,它连纠正都不屑。民意除了牢骚,又能奈它何?所以说,民意干涉司法纯属无稽之谈。

  还有人认为若缺乏普遍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认知,舆论将造成司法灾难。这也是经典的倒果为因的谬论。司法原理是很专业的认知,不必人人都懂。若司法总体公正,又有多少人对审判有持续议论的兴趣?而且,公正的司法,它也会反哺一些法理知识给大众,提升大众的认知,而不是相反,因为大众的认知提高和增进了司法机关的素质。正因为司法公正缺席,大众出于义愤又无计可施,才会自拟法官诉诸自由心证,但也只是说说而已。而且主流的谈论,无非是将嫌疑人聚焦孙维,并揣测种种黑幕、表达希望矫正司法渎职的愿望而已。主流评论显示,大多数人还是有些程序正义的意识的。若因为部分喊打喊杀的鼓噪,而阉割言论自由,抹杀公共交流沉淀理性和共识的机会,那无疑是得不偿失的。

  曾有人统计,从1800-1900年,美国发生了数千起私刑,包括残酷程度近乎凌迟的虐杀、烧死等。而且名为私刑,实际上极为嚣张,还在路边打广告招人观摩。这无疑是美国法治进程中的污点,足以令很多所谓法律学者莫名惊诧。但恰因美国的教育和司法权威,不断将法理常识普惠和回馈给大众。到了信息传播昌明的20世纪后,私刑就很少了。同理,网络时代加速了权利意识普及,故对此国所谓司法民粹,我不觉得需要太过忧虑。

  适度的混乱是自由的必然代价,若不能忍受适度的混乱,那直接就是专制。何况,如前所述,辛普森案前期庭审是直播的,台湾阿扁案审理期间,那些电视台名嘴也在天天开炮,检察官和法官都在被评头论足之列。如果有司法公正,莫说杂乱无章的网络民意,就是总统也无法干扰司法。舆论干扰司法的错乱论调,可以休矣!

  三、越洋上访和朱家的选择

  在从投毒疑案成为敏感词后,从前晚开始,有无数网民为了抵制舆论围剿,越洋上访,掀起了在白宫网站签名的热潮,在不到48小时,签名已经突破规定的10万人。网络汇聚的正义能量,让很多幕后黑手深感不安。同时,一个长期为朱令筹措生活和医疗护理费用的帐号“帮助朱令”,也发出了一份呼吁舆论降温的声明。当然,这份声明并不能代表朱令父母意见,善意揣测,或许是出于自保策略,故作低调,以防止有关人士因此骚扰朱家和影响其善款筹措。若非如此,就是好心的糊涂话,不合时宜地干扰网友出于良知倒逼司法介入的正当诉求。

  此案属于典型的政治干预司法案件。公诉人缺位,或者干脆是渎职,导致此案拖延19年之久而不得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网友基于良知诉诸广泛的舆论压力,督促矫正司法渎职,几乎是促进重启调查、获得可能的司法正义的唯一途径。朱令身已残障,其父母已近垂暮,19年来备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煎熬,除了担忧本已绝望的案件,在他们凄凉老去前正义不得昭彰,看不出还能对他们造成什么更大的困扰。如果遵循此国既有信访、司法诉讼之类的救济渠道和程序,此案早就令人绝望了。非常之事,通常需要非常手段才能突破困境。倘若因为无数热心的网友,全方位推动而浮现一丝正义曙光,我想才是对朱令和二老最大的安慰吧。简而言之,19年来,朱家的处境已无可再差。任何推动此案的努力,只要基于常识判断不会更进一步恶化朱家的处境,都当一体以善意视之。

  八卦是人类亘古而永恒的天性,一个富有魔幻现实主义色彩的投毒迷案,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必将成为议论沸腾的焦点。除非有司法权威介入,以透明的程序和公正(相对)的裁决止息舆论,否则任何基于“合理质疑”、“无罪推定”的所谓理性和道德呼吁,都无法堵住悠悠之口,令其自动熄火。即使大家八卦得兴味索然了,在某个意想不到的情境下,还是难免被翻出来热炒。众所周知,这国的司法机构,显然不具备因为司法公正而积淀的裁决权威。那么,对一件连司法程序都无法进入的案子,呼吁舆论降温或克制,无疑等于自我阉割,将言论自由权拱手想让。邪恶之得以盛行,往往因为言论自由被剿杀。

  也有人声称,不尊重朱令父母的意见,难免让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把朱令当枪使,损害朱家的利益和感受。如上所述,一件迷案,进入公共视野,自有其变幻莫测的逻辑。朱令父母的意见,确乎值得尊重。但迄今朱令父母的真实意见并不得而知。即使她父母出于某种顾虑反对将事件升级,延伸到境外。也需考虑这些事实:他们年事已高,因为曾经那么美丽优秀的爱女惨罹奇祸,沦为智力近于幼儿双目失明的痴肥中年残障,常年的悉心照顾、操劳和惋惜伤痛,身心备受摧残;平素深居简出,不会上网,对信息时代的以舆论促进司法介入的运作几乎没有概念。因为信息不对称,他们的判断力,显然是与时代严重脱节的。与现实情境严重隔膜的判断,在根本上也会背离他们内心对正义昭彰的渴求。

  他们也深知这个案子涉及复杂的政治背景,是权力之手在干预司法。他们那代人深受集体主义教育荼毒,政治正确的敏感度压倒了权利意识。与外界长久的隔膜疏离,很难彻底清除“大局观”的铭印。深恐因为一家一己之冤,伤及国家体面,损害大局。这种顾虑恰好是违背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的,我们可以抱持理解,但不能因此否弃以舆论矫正司法渎职而做的努力。如果有人和朱令父母有沟通渠道,应当给他们讲解必要的法治程序和人权高于国家体面的理念,并如实描述网民推动舆论倒逼司法介入的努力和动态。并请他们理解,此案不仅涉及他们一家一姓,而是涉及整个司法公正,应当鼓励他们勇敢面对,并乐于接受无数网友的善心,以舆论矫正司法渎职的努力。而不是从国家利益和大局观出发,夸大所谓境外势力介入的负面影响,影响他们的判断。如果这样做,那几乎就和维稳人员的工作无异了。

  昨天下午,朱家发表不赞成越洋上访的声明,仍然寄望所谓正规渠道解决。印证了我上述分析。这是普遍的恐惧和怯懦背景下,官方主导和民间部分人士合谋的一个成功维稳案例。

  五、越洋上访和行动伦理

  同时,也有网友,担心万一孙维并非凶手,十几万人越洋上访所汇聚的能量,将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发出了“民粹杀人”的惊呼。如前所述,这一质疑是有合理证据支撑的;她也有充分的自证清白的机会。如果同样的案情发生在美国,若警察草草调查下就有没下文了,警察和司法机关将遭到舆论的激烈抨击,嫌疑人也会像辛普森一样被唾沫淹死。何况,美国有司法公正,倘若启动调查,必基于严格的程序和事实,对适用于美国法律的指控(比如假结婚)做出澄清或处置。若查无确证,不正好给孙维减压和形象加分么?退一步,无论是否有越洋上访,她都无法从投毒疑凶的舆论漩涡中脱身,只是影响波及范围不同而已。越洋上访,只不过搭上较轻的适用美国法律的指控,为此案增加了一些戏剧色彩而已。

  也有人,以清醒的旁观姿态,否定越洋上访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即使白宫不予理会,这本身就是一场控诉司法黑暗的跨国界网络行为艺术,其意义就在参与过程中了。若侥幸启动适用的调查,美国有程序正义,也有新闻专业并反馈回来以正视听。若白宫并不准备启动调查,只就投票者的国籍资格做出澄清,无疑也将造成新的舆论热点,对推进此案司法介入,也有目前尚难以评估的价值。奇迹之所以出现,往往因为人心的合力。自拟智者自以为看透一切,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往往只会加重在这个荒诞时代的无力感,并非真正的明智。

  当然,一如张军老师所言:“任何跟行动相关的价值判断,都受制于事实判断的不确定性。事前、事后判断定然不同,否则便是上帝视角无疑。对于复杂事件,事前的精确判断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直接受制于信息传播和每一个判断者的判断。但结果无疑直接影响行动的伦理、工具价值。行动者当尽可能做到审慎并信息完备,但不应妨碍行动的果断”。

  他接着补充“窃以为,一切公共决策和涉及他/她人利益的个体性决策,都是"situated ethical judgment" (局限性、情境性伦理判断),涉及个体性的知识、价值观和普遍的不确定性。如此,要求在一切判断和行动上达成共识是不可能的也是错误的。要紧的是尽可能让决策成为有良知、有理性、信息充分透明的。”

  Stellavallis同学则对张老师的观点做了进一步诠释:“普遍的不确定性”是关键。认识到这种不确定性,并诉诸良知自由,如此才达到个体或有限范围内的认知-价值-行动的统一,而不是用某种确定性的标准一刀切,后者必然导致人性、价值与实践的分裂、悖谬。有人说,没人能代替法官判决他人,这既是捣浆糊,也是自拟上帝的伪清高。在显而易见的司法不公、昭然若揭的权力勾兑、触目惊心的人性罪孽面前,放弃自由心证和良知诉求,就等于放弃人的尊严和勇气。在一个受害者都能成为敏感词的国家,求真若迟滞,善的莅临将遥遥无期。

  有同学呼吁将矛头对准渎职的公权力和幕后黑手,而不要针对孙维。在纯法理原则上,个人表示同意。但此案因为众所周的原因,长久被阻隔在司法程序外,它的性质,已不再是一件主体明确的司法案件。甚至可以看成,是网民对司法体制的一场战争,毫无疑问,孙维属于这个体制,受益于这个体制,托庇于这个体制,也维护这个体制。网络战争,因为缺乏中心权威、明确的指令和资源整合,确实具有不确定性。但正因为广泛的公共参与,各种偏执和谬误,才有可能在生生不息的信息流动中净化和积淀为基础共识。并在此基础共识上,转化为低成本、广泛参与的行动。在不到48小时里,汇集超过10万人的签名,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网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后,有诉诸行动的渴望的一个标志。

  六、守护自由的价值

  众所周知,在此国,再小的权利诉求,都是和这个体制巨兽紧密关联的。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而又不受公众制约的公权力和长官意志,常让微弱的权利诉求有身处铁屋般的绝望窒息感。所以,即使因为无形的黑手的能量太过强大,使得网友推动司法介入的种种努力化为泡影。我们也不能因为功利算计,而否弃为追求正义而努力的正当性。追求正义,并不是因为它马上能兑现,而是因为这种追求是正当的,是值得的!一如科斯所说:知的自由,说的自由,凭良心坦率争论的自由,是高于一切的自由。无论如何,在司法黑暗腐败的当下,基于道义的广泛舆论压力,几乎是公民捍卫权利的唯一武器了。如果连这个也放弃了,我们将一无所有。


浏览(5950) (0) 评论(45)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登堂子 留言时间:2013-05-19 20:43:35
很深刻!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21:03:34
maysky,
不跟你争论细节了。孙的几位同学的话根本不可信,“发帖指南”告诉我们内幕了。目前各方面信息来看,孙维是最凶手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大。

若你真的不了解太多,去天涯补补课吧。拜托别再扯出贝志诚的用意什么的了。。。这让我怀疑你的用意。
回复 | 0
作者:maysky 留言时间:2013-05-13 19:43:23
许多东西,唯一嫌疑人也好,找清华同学翻译碰钉子也好,在孙维那里找到杯子也好。还有那个民乐队也好,都是贝一个人说的。一开始我是相信孙维是凶手的。后我就去看那些所谓的证据。然后发现大部分出自一个叫贝志诚之口。找清华的人翻译碰钉子,这是贝说的,但清华的同学说不是这回事。

在孙维那里找到朱令的杯子,孙维的同学是否认的,说可以对峙,贝最新整理的证据里没有这一条,但他也不出来说明自己为什么当时要说这话(他从哪知道的?)

民乐队的说法,已经澄清,两人没有什么直接的竞争关系,贝自己也承认了。

那么目前孙维还有什么嫌疑?无非就是她能接触到铊。她和朱令一个宿舍。


 贝志诚与朱令班级团支书薛钢争论时,说的是:“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班里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当时薛钢反驳说:“这点我不同意。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也就是说,孙维连班上唯一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都不是,何况“非法”(投毒者还会管什么合不合法?)?但是时至今日,贝志诚仍在媒体上附和“倒孙派”的说法称孙维是唯一能近距离接触铊和朱令的人,请问用意何在?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8:40:39
Thanks 西尼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8:37:21
MyTwoCents:
理解。你的冷静是可贵的。的确中国民众相对不如美国民众成熟,这也是美国制度这些年所培育出来的。我从民意汹汹中看到的更多是为被摧残的受害者发声的道德良知,但网络暴力确实不可取,而在一个现实环境中要达到平衡是很难的。
首先还是要政府开启合适的渠道来打通这个困局。
回复 | 0
作者:西尼 留言时间:2013-05-13 17:51:51
好文。值得在仔细读读。
回复 | 0
作者:MyTwoCents 留言时间:2013-05-13 17:39:42
谢谢搂主留着我的帖子。其实,我太太也为朱令案非常不平,但我觉得越是这样的时候越得保持冷静,我觉得批评政府怎么都不过(但不能借伤害个人批评政府),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美国政府,案子没破都是有责任的,但对个人(private citizen)的攻击,特别是做这次白宫签名这样的事,怎么小心也都不为过,因为你可能就会是下一个victim(被众人踩的人),Simpson的案子有几个美国人服?但有美国人会做这次白宫签名这种出格的事吗?捏造个罪名把他送进监狱就行?学会对个人(不管是什么人)的尊重中国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7:16:45
MyTwoCents:
谢谢再次留言,不好意思上次把你名字写错了。
你说的那个例子“民主党的公民编造一个罪名指控共和党的邻居的被怀疑偷了东西的孩子破坏了社区的公共设施,忽悠全社区居民签名将这家住户驱逐出社区"和朱令案差别很大。

你隐含的意思是要将两者对比,言下之意朱令案中的民众也是被”忽悠“的。我不这么认为。首先朱令案的残忍程度是非常少见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所造成的痛苦是格外深重的。其次网上的民意审判(基于现有信息)基本符合社会常识,这也是公民社会正义的一种表达。如果对于这样的案件,都能无动于衷,恐怕这个社会的道德有很大问题。

我也承认网络审判,信息发表,各方面都有不成熟的地方,对于白宫情愿,可能很多人只是作为一种愤怒的表达,并没仔细看细节。因为,在中国没有渠道可以实施这样的表达,所以就”告洋状“了。

如果你的意思是要维护一个社会公平而要保护孙维的话,我想最好的方式是呼吁重审和信息公开,不然这个社会对于朱令的权利又是如何残忍的践踏了呢?

如果我们总是要求民众时刻理智,而对政府不加置评,这样实际上对于处于强势的政府是一种放纵。如果民众的资质有待提高,通常我们更应该要求政府,因为政府是一个可见的实体,并有义务推进社会的进步,如此才能帮助民众进步。这是一种合理的正向的循环。

另,对于讨论问题的帖我从不删。这不需要额外的勇气。我只删极少数恶意辱骂,用词粗秽的帖子。呵呵。
回复 | 0
作者:MyTwoCents 留言时间:2013-05-13 13:40:03
自由是有代价的,你要享受公民的自由就得付出公民的义务。或许鼓动10万人投票指控孙维假移民是政治正确,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这个政治正确由谁来定夺?我们可不可以允许一个民主党的公民编造一个罪名指控共和党的邻居的被怀疑偷了东西的孩子破坏了社区的公共设施,忽悠全社区居民签名将这家住户驱逐出社区?你能不能争辩因为这家住户不受欢迎,不管对他们怎么做都是justified?你能不能争辩这么做是为了社区的好?一个不重视证据,不尊重个人权利,一忽悠就签名的社区真是你愿意居住的社区?因为很多人同情朱令痛恨孙维,能否保护孙维的权利是对一个社会/国家的考验。我不知道谁发起的白宫请愿,但我认为他/她如果发起请愿时手里并没有孙维假移民的可信证据,我认为他/她应该站出来道歉,如果你要求他人公正,就首先从自己做起。

又及:愿搂主有勇气不删我的贴。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3:08:45
Hi sql,
第一个例子想说的是,足够的环境证据也可以判刑定罪。陪审团判罪,也不过是一些基于各类证据的推断罢了。

案件侦破过程确实有问题,不然为什么草草结束,朱令父母要求信息公开(给家属)都不被接受呢。这是不是“足够证据”呢。据说朱令律师已经递上了新的要求公开的申诉。这是很好的一步。希望得到公正的回应。

公众对于法律审判的合法性的质疑是没有问题的,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吧。

Again,不能对于司法方面明显的错失放在一边,仅仅要求民众和舆论严格遵守原则。法律并不是死板的条条框框,各类审判都是要考虑到合理人情的。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3:01:48
是的伊萍。这件事司法公安方面确实有太多改进的必要了。
回复 | 0
作者:sql 留言时间:2013-05-13 12:26:42
关于第一个论点,不知道作者想Scott Peterson案的例子说明什么。

法庭采用什么证据作为审判根据那是有法律根据的,这和公众是否有权利影响法律判定没有什么关系。具体到朱令案,公众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案件侦破过程有违法,应该举报的是案件侦破单位或个人,并不能因此证明公众有罪判定的合理性。

是否尊重法律,除了要求案件侦破机构依法办事,公众亦应有尊重法律的素质,要接受司法程序和法院判定的结论。
回复 | 0
作者:伊萍 留言时间:2013-05-13 11:54:32
谢谢好文!

中国其实就是领导(强势者)素质太差,搞得国不像国,法不像法,才会这么一团浆糊。不过这样的争论和回答,都是提高民众素质的好事.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1:24:33
MytownCenter:
你说的有道理,白宫签名确有不严谨之处。网络审判也有不理智的地方。不过,相对而言,我觉的司法和公安负有极大的责任采取行动,以平息愤怒与传言。
前面的欧阳锋也说了,政府相对是强势。是否对于强势的一方,应该首先要求他履行他的责任?不然对弱势一方,民众,就不很公平。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1:13:06
也谢谢yolande,莽民,天仇:虽然对你们要表达的意思还不是特别清楚。
回复 | 0
作者:MyTwoCents 留言时间:2013-05-13 10:43:31
我昨天听说孙维根本就没有来美国,如果属实,这假结婚的指控从何而来?那这十几万支持用假结婚罪名惩罚孙维的人名字是不是签得太草率?可以这么说,这十几万签名的人都不合格做陪审员,这网上无数支持签名的人都不合格做陪审员。

陪审团制度确实对普通公民的素质(不是教育水平,一个博士也可能是低素质的)要求很高,即使在美国,对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案件一般也都会移到外地去审判,以避免陪审员的思维被污染,人毕竟只是人,但当今发达的通讯特别是互联网将对陪审团制度提出挑战。

公民不是不能讨论案情,这既是自由和权利也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但人言可畏,吐沫也能淹死人,所以为避免冤案(民主暴政)就必须建立一些规则,比如大家可以讨论案情,但不应该允许在公共网站提出正式刑事指控,刑事指控只能在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那么自由讨论和正式指控有什么区别呢?像搂主这样的帖子就是自由讨论,但像在白宫网站上,或其他公共网站上,提出具体的指控(假结婚),征集签名(已达10之多万),提出具体惩罚要求(驱逐出境)应该就算是正式指控了,我不是律师,还望律师朋友指正。

如果指控孙维用假结婚骗取美国公民是虚构的,用牺牲个人(用虚构的罪行要求对其惩罚)来制造一个使政府“丢脸”(典型的国粹)的事件来换取推动中国司法改革,换句话说是为了一个政治目的(或就是为朱令申冤),同时,又是借用外国影响来达到目的,并得到了本国民众十几万的签名和广泛的支持,这将给中国人提出一些严肃的问题,比如,这么做代价是不是太大?在政治改革中应该持什么样的法律,政治道德和社会伦理的标准?中国人是不是准备好了,、、、。

如果在白宫网站指控孙维用假结婚骗取美国公民的罪状是虚构的,这在世界最具影响的网站上的造假,并得到了10万中国人的签名支持的事件将是中国今年但现在为止最大的scandal.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3 10:18:08
谢谢欧阳锋的评论。很有道理!
回复 | 0
作者:天仇 留言时间:2013-05-13 08:43:24
比如:晚清再专制再腐败再黑暗,也比天平天国或义和团好一些。
回复 | 0
作者:欧阳峰 留言时间:2013-05-13 08:22:38
关于“直接证据”,不知法律根据何在。在美国,刑事案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当然缺乏直接证据就很难达到这个标准,但并非不可能。

关于“无罪推定”,其实背后的原则是遏制强势者,保护弱势者。在刑事法庭上,控方是强势,被告是弱势。所以法律给了双方不对称的责任:控方必须克服“无罪推定”的前提来证明自己的立场。

文章说的很好:“无罪推定”有法律上和道义上两层意思。从道义上考虑,也应该基于“保护弱势”的原则来决定具体界限。例如,对国家领导人,公众人物的等处于强势地位的,指责的“门槛”就比对于普通百姓要低。而当指责方形成强势群体(例如在网上人多势众)时,他们就应自我约束,问问自己给对方造成的伤害是否合乎情理。

最后声明一下,本人对朱令案所知甚少,以上评论均为一般而言,不一定适用于这个具体案件。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2 21:07:06
函数:

百度上对于政治的定义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

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司法执法,自然是政治的一部分,并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法律总是在大的政治框架下,不可能分开。

朱令案本来只是一个法律问题,可是在中国的国情之下,不可避免地与政治扯上了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2 21:04:01
Thanks 海天之间,吃香喝辣,count

希望大家能够从这分析中受益,特别是叶恭默的文章非常有针对性。有时候似是而非的观点太多了,不思考清楚的话,容易被搅糊涂。
回复 | 0
作者:count 留言时间:2013-05-12 20:15:22
This is an excellent analysis.
回复 | 0
作者:函数 留言时间:2013-05-12 18:07:15
法律的规法律,政治的规政治。如果既不懂法律,又不懂政治,最好不要乱评论。否
则就成了舆论、信息污染,好的信息都被淹没了。
回复 | 0
作者:莽民 留言时间:2013-05-12 17:21:47
对朱令案所谓嫌疑人的网络审判,是典型的治比病更差的实践。
回复 | 0
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时间:2013-05-12 16:47:21
有个朋友说的好,你以为犯罪嫌疑人是随便确立的,随便下文?你要知道那张纸得多少人签字啊,要有局内部多少人审批啊!就这个案件的影响程度而言,可能都需要公安部审批!让你签字也就是个手续,可以说你签不签都请你进去!你能在8小时后出来,没外力?要真没外力,那真是打北京公安的耳光了!所以你千万别告诉别人你成为过犯罪嫌疑人啊~
回复 | 0
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时间:2013-05-12 16:44:07
山眼兄,分析得很到位。多谢。不知那几头五 毛怎会把此案跟所谓反共大业生拉活扯到一块?
回复 | 0
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12 16:17:12
山眼:很有思想也耐人思索的文章,谢谢介绍!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2 16:16:32
ArMao:
你很细心!“宁枉勿纵”确实写反了。谢谢指出!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2 16:00:56
maysky 请看过文章再发议论。
回复 | 0
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12 15:59:55
看了笑请注意你的用语。
回复 | 0
我的名片
山眼
注册日期: 2006-12-24
访问总量: 523,800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栏
2013年笔名改为艾溪
最新发布
· 获奖小说《维纳斯的春天》出电子
· 直接证据、疑罪从无、以及言论自
· 凤凰卫视采访朱令同学童伟峰张利
· 朱令事件面面观
· 谁毒害了朱令?(最新视频)
· “打死我也不说”老师的得奖感言
· 圣诞前谈慈善机构的效率
分类目录
【长篇小说——他乡(39-50)】
· 他乡(完结篇):二十三年前的秘
· 他乡(49):所谓幸福
· 他乡(48):海南暖风
· 他乡(47):失业
· 他乡(46):远去了,我的孩子
· 他乡(45):圣诞歌剧
· 他乡(44):买房啊买房
· 他乡(43):周萌的信
· 他乡(42):母亲病了
· 他乡(41):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
【长篇小说——他乡(35-38)】
· 他乡(38):野餐
· 他乡(37):办公室漩涡
· 他乡(36): 恼人的初夜
· 他乡(35):不眠
【长篇小说——他乡(31-34)】
· 他乡(34):我的运气哪儿去了
· 他乡(33):那年的周蓬
· 他乡(32):父亲的悲哀
· 他乡(31):老照片
【长篇小说——他乡(27-30)】
· 他乡(30):不速之客
· 他乡(29):富贵的模样
· 他乡(28):夜晚、家、母亲
· 他乡(27):同学聚会之交杯换盏
【长篇小说——他乡(23-26)】
· 他乡(26):北京早晨
· 他乡(25):Till Death Do Us A
· 他乡(24):周末之意外消息
· 他乡(23):三十年风雨苍黄
【长篇小说——他乡(19-22)】
· 他乡(22):求婚
· 他乡(21):爱情,攻守之间
· 他乡(二十):周萌的信
· 他乡(十九):战后余烟
【信仰国度3】
· 获奖小说《维纳斯的春天》出电子
· 爱与割爱
· 性自由的哀思
· 我们为什么会不快乐
· 一线之间
【长篇小说——他乡(15-18)】
· 他乡(十八):婆媳风暴
· 他乡(十七):诉苦
· 他乡(十六):幸福像小猫
· 他乡(十五):突然而来的伊妹儿
【信仰国度4】
· 再论谦卑、中国文化、与守望事件
· 北京守望教会事件:背景与现状
【长篇小说——他乡(11-14)】
· 他乡(十四):不漂亮的周萌
· 他乡(十三):约会
· 他乡(十二):许望的觉悟
· 他乡(十一):许贝之金蝉脱壳
【长篇小说——他乡(5-10)】
· 他乡(九、十):周萌和妈妈的信
· 他乡(八):葬礼之后
· 他乡(七):春天的叹息
· 他乡(五,六):周萌和妈妈的信
【长篇小说——他乡(1-4)】
· 他乡(四):她和他的一天
· 他乡(三):许望的下午
· 他乡(二):机场初见
· 他乡 (一):失而复得的护照
【影掠浮生—短篇小说2】
· 踏浪而来(小说)
· 一只螃蟹带来的沮丧
· 鱼味(微型小说)
· V城市的一天 (完)
【书香余韵3】
· 有关《沉默》的再讨论——兼谈阅读
·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与媚俗
· 沉默的背后
· 《呼兰河传》与萧红悲情
· 历史那些事儿(二)
· 历史那些事儿 (一)
【影掠浮生—短篇小说】
· V城市的一天 (四)
· V城市的一天(三)
· V城市的一天(二)
· V城市的一天(一)
【且歌且行4】
· 朱令事件面面观
· 谁毒害了朱令?(最新视频)
· “打死我也不说”老师的得奖感言
· 圣诞前谈慈善机构的效率
· 莫言获奖的魔幻现实
· 《好声音》里的故事
· 萧瑟秋风今又是
· 死亡这道墙
· 去投韩寒和刘晓波一票吧
· 春天里的冬奥
【书香余韵2】
· 生活在别处
· 奏鸣贝多芬及其它
· 黛玉之死
【且歌且行3】
· 愿乘泠风去 直出浮云间
· 读旧书的好处
· 我的加拿大农耕生活
· 圣诞到来及大洋彼岸的节日
【书香余韵1】
· 在相对里我们可以走多远
· 俄罗斯蔷薇 中国往事
· 猪年品诗三家(一)
· 陷落与逃离
【信仰国度1】
· 理智与情感
· 好人的悲哀
· 当历史照进现实
【且歌且行2】
· 故国千里
· 八月阳光
· 中国的面目
· 写在六四二十年之后
【且歌且行1】
· 二十年与纪念刘和珍君
· 奥运、残奥与未来
· 中国元素闪亮登场——奥运开幕、功
· 露营,去阳光海岸
【艺文之趣2】
· 《社交网络》-友谊、成功与失落
· 新红楼与青楼的曲线距离
【信仰国度2】
· 南韩人质的上帝在哪里
· 圣洁的专注---法兰西斯的祷告
· 上帝不要的游泳池
· 我们为什么会不快乐
【艺文之趣】
· 由《色戒》到张爱玲传奇
· 三国补丁
· 《论语》歪解与林妹妹出家
· 三峡落木
【惘然旧事】
· 消逝了的职业
· 那时花开
【他山之石1】
· 直接证据、疑罪从无、以及言论自
· 凤凰卫视采访朱令同学童伟峰张利
· 北京守望教会4月24日复活节户外
· 守望教会金天明牧师的信
【他山之石2】
· 北京守望教会户外敬拜一周年纪念
· 天明牧师:我们若靠基督只在今生
· 守望教会 5月29日户外敬拜通报
· 我们是为了信仰:为政教冲突致全
· 守望教会5月8日户外敬拜通报
· 王怡:为结束60年宗教逼迫发出声
· Barnaba:对守望给予支持,就是
· 英雄的头——为盲人律师陈光诚一家
· 盲人赤脚律师的故事
· 柏蔚林:诺贝尔和平奖风波的文化
存档目录
2016-03-07 - 2016-03-07
2013-05-07 - 2013-05-11
2013-04-29 - 2013-04-29
2012-12-06 - 2012-12-11
2012-11-13 - 2012-11-21
2012-10-05 - 2012-10-29
2012-09-05 - 2012-09-12
2012-08-29 - 2012-08-29
2012-05-02 - 2012-05-28
2012-04-03 - 2012-04-29
2011-05-12 - 2011-05-30
2011-04-17 - 2011-04-29
2011-03-06 - 2011-03-09
2011-02-27 - 2011-02-27
2010-12-03 - 2010-12-05
2010-10-15 - 2010-10-15
2010-09-01 - 2010-09-15
2010-08-03 - 2010-08-29
2010-07-01 - 2010-07-28
2010-06-02 - 2010-06-27
2010-05-26 - 2010-05-30
2010-04-07 - 2010-04-07
2010-03-05 - 2010-03-05
2010-02-12 - 2010-02-23
2010-01-16 - 2010-01-28
2009-11-04 - 2009-11-04
2009-10-20 - 2009-10-29
2009-09-10 - 2009-09-14
2009-08-06 - 2009-08-30
2009-06-04 - 2009-06-11
2008-09-17 - 2008-09-17
2008-08-12 - 2008-08-17
2007-10-14 - 2007-10-14
2007-08-13 - 2007-08-30
2007-07-11 - 2007-07-29
2007-06-05 - 2007-06-14
2007-05-03 - 2007-05-22
2007-04-12 - 2007-04-26
2007-03-01 - 2007-03-27
2007-02-10 - 2007-02-10
2007-01-03 - 2007-01-27
2006-12-23 - 2006-12-23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