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老高的博客  
你未必能看到很喜歡的觀點,但一定會進入挑戰性的視野。  
https://blog.creaders.net/u/3843/ > 複製 > 收藏本頁
我的名片
高伐林
註冊日期: 2010-05-22
訪問總量: 15,748,402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欄
文章歡迎轉載,請注作者出處
最新發布
· 宇宙的目的是什麼?我覺得是……
· 你以為互聯網保存記憶?錯!中文
· 中國真正退到文革是不可能的,但
· 魔鬼藏在細節里:專制者為何總在
· 絕望的外國人有時更清楚地看到美
· 一文讀懂以色列與哈馬斯生死拼殺
· 知識分子在新的時代要逐漸習慣靠
友好鏈接
· 暗夜尋燈:暗夜尋燈的博客
· 旅泉:旅泉的博客
· 懷斯:懷斯的博客
· 海天簡牘:海天別院
· 雲鄉客:雲鄉客的博客
· 老木屋:老木屋的博客
· 吳言:吳言的博客
· 寡言:寡言的博客
· lone-shepherd:牧人的博客
· 藝萌:藝萌的博客
· 德孤:德孤的小島
· 虎貓:張石的博客
· 郭家院子:郭家院子
· 山哥:山哥的文化廣場
· 史語:史語的博客
· 王清和:《金瓶梅》揭密市井私生
· 晚秋心情:不繫之舟
· 阿妞不牛:阿妞不牛的博客
· 解濱:解濱
· 汪翔:汪 翔
· 星辰的翅膀:星辰的翅膀
· 歐陽峰:歐陽峰的blog
· 岑嵐:岑嵐的博客
· 楓苑夢客:夢中不知身是客
· 怡然:怡然博客
分類目錄
【詩】
· 一部童話引發圖書界難得一見的翻
· 讀書要讀有趣的書:走這一條捷徑
· 《長安三萬里》藏着大國由盛轉衰
· 世界上沒有任何人是不受瘟疫侵襲
· 推薦三部中國作家描寫瘟疫的優秀
· 橫跨美國之旅(後記):來,享受
· 母親節回憶與母親有關的若干小事
· 中國百姓的詩歌江山被他們這樣一
· 余英時先生在“祖國”“故鄉”安
· 請告訴我哪句可原諒,哪句必須批
【識】
· 中國真正退到文革是不可能的,但
· 絕望的外國人有時更清楚地看到美
· 知識分子在新的時代要逐漸習慣靠
· 要是一條狗救了毛主席怎麼辦?
· 善良的人必須行動起來,勿以惡小
· 書裡的烏托邦是曙光,現實的烏托
· 過去數十萬年從動物升為主宰;今
· 孩子一出生,就能算出有多大幾率
· 美國驢象兩黨究竟各自代表哪些選
· 以江澤民冠名的“三個代表”理論
【史】
· 魔鬼藏在細節里:專制者為何總在
· 一文讀懂以色列與哈馬斯生死拼殺
· 清明時節雨紛紛,推薦一篇緬懷故
· 《青年論壇》鳴謝團中央始末——
· 一個民族需要有英雄——英雄沒有
· 人類文明的競爭過程中,病菌插進
· 魯迅說“民國以來最黑暗一天”留
· “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背面
· 奪得了令舉世振奮的“大捷”?來
· 文革最大受害者的另一個身份:文
【事】
· 你以為互聯網保存記憶?錯!中文
· 《青年論壇》的觸角伸到了天子腳
· “盡到一個歷史當事人應盡的責任
· 猶太人和黑人:索維爾筆下的美國
· 一個青年幹部的婚姻危機怎樣惹翻
· 我的兒子,你的秘書:《進出中組
· 文革多少殺人犯,他是懺悔第一人
· 當你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你
· 袁世凱大哉問:中國實現共和需要
· 中共的公信力是怎樣磨損到最終折
【視】
· 好萊塢科幻題材電影大盤點
· 橫跨美國之旅(第17天續):如何
· 橫跨美國之旅(第17天):在“91
· 橫跨美國之旅(第16天):見識了
· 橫跨美國之旅(第15天續):地平
· 橫跨美國之旅(第15天):第一位
· 橫跨美國之旅(第14天續):一所
· 橫跨美國之旅(第14天):不期而
· 橫跨美國之旅(第13天):在造物
· 橫跨美國之旅(第12天):把開胃
【拾】
· 宇宙的目的是什麼?我覺得是……
· 是中國權威部門出台一版《仇恨指
· 為何這麼多人認為中美難免一戰?
· 科技不斷進步,過去的社會形態絕
· 幾乎沒什麼比實現中國民主憲政更
· 國家能力過於強大,就只能靠“死
· 你如果不想當井底之蛙,就不能不
· 大數據的神器也救不了計劃經濟的
· 一種解釋:為何中國堅持另搞一套
· 俄烏只能在戰場決出勝負?各方基
存檔目錄
05/01/2024 - 05/31/2024
04/01/2024 - 04/30/2024
03/01/2024 - 03/31/2024
02/01/2024 - 02/29/2024
01/01/2024 - 01/31/2024
12/01/2023 - 12/31/2023
11/01/2023 - 11/30/2023
10/01/2023 - 10/31/2023
09/01/2023 - 09/30/2023
08/01/2023 - 08/31/2023
07/01/2023 - 07/31/2023
06/01/2023 - 06/30/2023
05/01/2023 - 05/31/2023
04/01/2023 - 04/30/2023
03/01/2023 - 03/31/2023
02/01/2023 - 02/28/2023
01/01/2023 - 01/31/2023
12/01/2022 - 12/31/2022
10/01/2022 - 10/31/2022
09/01/2022 - 09/30/2022
08/01/2022 - 08/31/2022
07/01/2022 - 07/31/2022
06/01/2022 - 06/30/2022
05/01/2022 - 05/31/2022
04/01/2022 - 04/30/2022
03/01/2022 - 03/31/2022
02/01/2022 - 02/28/2022
01/01/2022 - 01/31/2022
12/01/2021 - 12/31/2021
11/01/2021 - 11/30/2021
10/01/2021 - 10/31/2021
09/01/2021 - 09/30/2021
08/01/2021 - 08/31/2021
07/01/2021 - 07/31/2021
06/01/2021 - 06/30/2021
05/01/2021 - 05/31/2021
04/01/2021 - 04/30/2021
03/01/2021 - 03/31/2021
02/01/2021 - 02/28/2021
01/01/2021 - 01/31/2021
12/01/2020 - 12/31/2020
11/01/2020 - 11/30/2020
10/01/2020 - 10/31/2020
09/01/2020 - 09/30/2020
08/01/2020 - 08/31/2020
07/01/2020 - 07/31/2020
06/01/2020 - 06/30/2020
05/01/2020 - 05/31/2020
04/01/2020 - 04/30/2020
03/01/2020 - 03/31/2020
02/01/2020 - 02/29/2020
01/01/2020 - 01/31/2020
12/01/2019 - 12/31/2019
11/01/2019 - 11/30/2019
10/01/2019 - 10/31/2019
09/01/2019 - 09/30/2019
08/01/2019 - 08/31/2019
07/01/2019 - 07/31/2019
06/01/2019 - 06/30/2019
05/01/2019 - 05/31/2019
04/01/2019 - 04/30/2019
03/01/2019 - 03/31/2019
02/01/2019 - 02/28/2019
01/01/2019 - 01/31/2019
12/01/2018 - 12/31/2018
11/01/2018 - 11/30/2018
10/01/2018 - 10/31/2018
09/01/2018 - 09/30/2018
08/01/2018 - 08/31/2018
07/01/2018 - 07/31/2018
06/01/2018 - 06/30/2018
05/01/2018 - 05/31/2018
04/01/2018 - 04/30/2018
03/01/2018 - 03/31/2018
02/01/2018 - 02/28/2018
01/01/2018 - 01/31/2018
12/01/2017 - 12/31/2017
11/01/2017 - 11/30/2017
10/01/2017 - 10/31/2017
09/01/2017 - 09/30/2017
08/01/2017 - 08/31/2017
07/01/2017 - 07/31/2017
06/01/2017 - 06/30/2017
05/01/2017 - 05/31/2017
04/01/2017 - 04/30/2017
03/01/2017 - 03/31/2017
02/01/2017 - 02/28/2017
01/01/2017 - 01/31/2017
12/01/2016 - 12/31/2016
11/01/2016 - 11/30/2016
10/01/2016 - 10/31/2016
09/01/2016 - 09/30/2016
08/01/2016 - 08/31/2016
07/01/2016 - 07/31/2016
06/01/2016 - 06/30/2016
05/01/2016 - 05/31/2016
04/01/2016 - 04/30/2016
03/01/2016 - 03/31/2016
02/01/2016 - 02/29/2016
01/01/2016 - 01/31/2016
12/01/2015 - 12/31/2015
11/01/2015 - 11/30/2015
10/01/2015 - 10/31/2015
09/01/2015 - 09/30/2015
08/01/2015 - 08/31/2015
07/01/2015 - 07/31/2015
06/01/2015 - 06/30/2015
05/01/2015 - 05/31/2015
04/01/2015 - 04/30/2015
03/01/2015 - 03/31/2015
02/01/2015 - 02/28/2015
01/01/2015 - 01/31/2015
12/01/2014 - 12/31/2014
11/01/2014 - 11/30/2014
10/01/2014 - 10/31/2014
09/01/2014 - 09/30/2014
08/01/2014 - 08/31/2014
07/01/2014 - 07/31/2014
06/01/2014 - 06/30/2014
05/01/2014 - 05/31/2014
04/01/2014 - 04/30/2014
03/01/2014 - 03/31/2014
02/01/2014 - 02/28/2014
01/01/2014 - 01/31/2014
12/01/2013 - 12/31/2013
11/01/2013 - 11/30/2013
10/01/2013 - 10/31/2013
09/01/2013 - 09/30/2013
08/01/2013 - 08/31/2013
07/01/2013 - 07/31/2013
06/01/2013 - 06/30/2013
05/01/2013 - 05/31/2013
04/01/2013 - 04/30/2013
03/01/2013 - 03/31/2013
02/01/2013 - 02/28/2013
01/01/2013 - 01/31/2013
12/01/2012 - 12/31/2012
11/01/2012 - 11/30/2012
10/01/2012 - 10/31/2012
09/01/2012 - 09/30/2012
08/01/2012 - 08/31/2012
07/01/2012 - 07/31/2012
06/01/2012 - 06/30/2012
05/01/2012 - 05/31/2012
04/01/2012 - 04/30/2012
03/01/2012 - 03/31/2012
02/01/2012 - 02/29/2012
01/01/2012 - 01/31/2012
12/01/2011 - 12/31/2011
11/01/2011 - 11/30/2011
10/01/2011 - 10/31/2011
09/01/2011 - 09/30/2011
08/01/2011 - 08/31/2011
07/01/2011 - 07/31/2011
06/01/2011 - 06/30/2011
05/01/2011 - 05/31/2011
04/01/2011 - 04/30/2011
03/01/2011 - 03/31/2011
02/01/2011 - 02/28/2011
01/01/2011 - 01/31/2011
12/01/2010 - 12/31/2010
11/01/2010 - 11/30/2010
10/01/2010 - 10/31/2010
09/01/2010 - 09/30/2010
08/01/2010 - 08/31/2010
07/01/2010 - 07/31/2010
06/01/2010 - 06/30/2010
05/01/2010 - 05/31/2010
發表評論
作者:
用戶名: 密碼: 您還不是博客/論壇用戶?現在就註冊!
     
評論:
三峽工程是否危害環境,該由誰舉證?
     長江三峽工程對環境是不是造成了、或者正在造成危害,該由誰來承擔舉證的責任?該由三峽工程的策劃者、建造者,還是該由三峽工程的質疑者、反對者?按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白紙黑字,是應該由前者拿出三峽大壩沒有、並且不會造成對環境的危害的證據   我在博客上發出《提起三峽工程,人們就會記起黃萬里》一文,推薦郭玉閃《三峽工程的代價》(原載中國大陸“共識網”)的長文,有不少網友跟帖,其中有人質問:   三峽(工程)有沒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範圍的、還是中國國家範圍的、還是中國地域範圍的災難,沒有確切的證據。……請你拿出世上哪個國家受到了中國三峽(工程)引起的災害證據。   我當然拿不出來這種證據。但是面對這種振振有詞的質問,忽然生出一個念頭:究竟是該由誰來承擔舉證的責任?該由三峽工程的策劃者、建造者,還是該由三峽工程的質疑者、反對者?   經過一番查詢,查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載明了在類似三峽大壩這樣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見: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也就是說:不應該由舉報者承擔三峽大壩造成了環境污染和損害的舉證責任,而應該由建造三峽大壩的一方來舉證,證明三峽大壩並沒有造成環境污染和損害!   那麼,依此類推,雖然我們今天並不是訴訟,而是爭論,但比照這一條款,是應該由我來質問三峽大壩的策劃者、建造者,以及上述質問我的網友:   三峽工程有沒有引起或正在引起世界範圍的、還是中國國家範圍的、還是中國地域範圍的災難?請你拿出三峽大壩不可能引起災害的證據!   本來想就這個問題寫一篇短文,正巧有位好朋友推薦給我一篇署名為“蚩尤血”的文章,原刊發於“凱迪網絡”,比我講得更清楚。這裡將這篇文章全文附後。感謝“蚩尤血”!另外,提請讀者注意:他的文中有幾個鏈接,其中有一篇署名為“江鳥又現”的文章《用良心和科學看住三峽》,特別值得細看。但因為該文非常長、有大量示意圖和表格,轉載比較麻煩,請讀者移步前往。
關於三峽大壩討論中“舉證責任”問題的澄清 蚩尤血,原載“凱迪網絡”
  近來各媒體上關於三峽大壩對環境影響的討論中興起一股極端荒謬荒唐的、令人哭笑不得的妖風。那就是:要求反對三峽大壩方提供三峽大壩對環境有危害影響的確切證據。比如:《環球時報》的社論“唾沫洗禮,三峽大壩逃不掉的課”(http://energy.people.com.cn/GB/14719612.html),又比如貓眼的帖子“反對三峽大壩的人都是科盲!我鄙視你們”(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0238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等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對於這種顛倒是非黑白,無知者無畏的輿論妖風。接受過美帝博士生學術訓練的蚩尤血不得不做出以下澄清:   1.根據科學決策過程中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原則, 應該是修建三峽大壩方有絕對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大壩的修建對環境沒有影響或者有好的影響。而不是相反地要由反對修建大壩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大壩的修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這是因為:是修建三峽大壩方改變了歷史自然狀態(三峽上本沒有大壩),所以“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毫無疑問是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必須承擔的。   2.從歷史上看,在三峽大壩是否應該修建的論證階段,當法定論證專家組中(注意哦:不是法定專家組成員以外的其他科學家哦!)有9名專家拒絕在論證報告上簽字時(“三峽工程論證9專家拒絕簽字”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500937),如此重大的工程就應當停建,緩建。因為其潛在影響巨大,決策過程必須把風險降至極低,絕對不能允許忽視反對意見,尤其是來自法定論證專家組中的意見。如果不能明確證明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是錯誤的,三峽就不應該修建。請再次注意:必須明確證明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是錯誤的。就算到今天,有人敢說這9名專家的反對意見被明確證明是錯誤的嗎?   3.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提供證據的義務應該包括:允許反對方有平等的權利組織起來對三峽大壩的環境影響進行公開的、全面的調查,不受一切(政治上的、法律上的、組織上的、經費上的、人手上的、媒體上的……)限制,不受一切騷擾,不受一切壓制。在數據、事實、信息方面反對方應該享有修建三峽大壩方的無條件支持(凡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能獲得的信息數據,反對方必須可以同樣完全地獲得)。在經費方面反對方應該享有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一定的支持,比如,反對方可以要求做一定的實地考察(field study)、數據收集(data collection)、物理實驗(experiment) 和模擬計算(simulation),經費應由主張修建三峽大壩方承擔,理由同“舉證責任”)。而不是用各種非法手段壓制、封鎖反對方的調查取證、公開討論和意見發表。   就算今天,有人敢說黃萬里先生和張光斗當年享有同樣的調查論證、討論發表權嗎?直至今天,有人敢說今天的反對三峽大壩方和今天的支持三峽大壩方享有同等的調查論證、討論發表權嗎?有人(如《環球時報》)高叫三峽大壩“已經修成”,是“即成事實”,暗示“不可改變”。即使假設這種說法不錯(其實是錯的),難道對待反對三峽大壩方的態度(允許反對方今天有平等的權利組織起來對三峽大壩的環境影響進行公開的、全面的調查,不受一切限制,不受一切受騷擾,不受一切壓制)也是“即成事實”,“不可改變”嗎?   4.反對修建大壩方在重重阻擾下搜集的證據(只是其中一例)見貓眼超過70萬人瀏覽的熱帖《用良心和科學看住三峽》(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424706&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蚩尤血要向“江鳥又現”、“挑剔者”、“liuyi0100”等網友致以最高敬意。對於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的“公共空間”理論(Public Sphere)而言,我實在想不出有比他們的這個帖子更好的實例。黃萬里先生肉身雖死,黃萬里精神不死,中國脊梁仍在,這個帖子就是明證。   5.根據那些要求“反對者提供三峽大壩有害的證據”的人對科學決策過程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無知無畏和混淆黑白,美國博士生蚩尤血做出以下嚴格證明:他們這些貨色(《環球時報》社論的主筆,吳吳發AD,tp4920網友等等)根本不懂得什麼是“科學”。他們應該回去老老實實接受基本的科普訓練,而不該在媒體上發文指導別人“講科學”,來網上叫罵別人是“科盲”。   結論:   歷史上三峽工程修建的論證過程,乃至今天關於三峽工程“功過是非、何去何從”的討論,不光是有“科盲”的問題,甚至還有“法盲”的問題。   備註:   感謝ccaacc網友在提供的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相關文章:   提起三峽工程,人們就會記起黃萬里
  黃萬里為什麼說三峽工程永不可修?   聽黃萬里的女兒談父親   三峽工程背後,有沒有利益集團?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4. CyberMedia Network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