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沁霈發了一篇博文《英美式政治革命為什麼能帶來社會的長治久安?》,指出,“儘管現代政治文明的標誌之一是政教分離,但從世界各國的歷史規律中 可以看出,宗教信仰卻是決定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狀況能否良性發展的重要因素。因為信仰決定人的思想、文化和品性,而這些都是規範人的行為的主動力,也是構建社會穩固的主要基礎。”我非常認同這個觀點。 阿妞在留言中談到美國沒有以宗教立國,而是開創嚴格政教分離制度的原因。她認為: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人們不斷以“人性”反對“神性”,用“人 權”反對“神權”,並沒有錯。同時,美國開國的許多革命功臣與傑出領導者思想家國家設計師,如潘恩、傑弗遜、甚至華盛頓,都並不是嚴格的基督教徒或者清教徒,而是自然神派,雖然他們不反對上帝存在之理念。這也就是美國沒有以宗教立國,而是開創嚴格政教分離制度的根本原因。這也是美國革命最成功之所在。 不過,我對美國的政教分離制度還是有些疑問,於是就花了些時間探討這個問題。知識有限,有些地方還不是十分清楚,先拋出來就教於方家。 之所以探討這個問題,也是因為最近有人對基督徒討論政治議題頗多非議,認為基督徒應該和政治完全脫離,不談論政治,否則就是信仰不純。我覺得弄清楚美國實行的“政教分離”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這個問題。 宗教在美國社會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社會學家認為,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美國是一個宗教色彩最濃厚的國家。有數據表明,在美國,至今仍有大約85%的人有宗教信仰。在一個絕大多數公民都信教的國家,如何實行嚴格的政教分離呢?政教分離有沒有可能呢? 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是“政教分離”?其中的“政”指的是什麼?是“政治”、“政權”還是“政府”?如果“政”指政治,那麼可以說,美國從未實行過“政教分離”的國策。實際上,在美國,政治和宗教的關係非常密切,從來沒有分離過,而這種形式的“政教合一”正是美國特色。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在比較法國和美國的基本特徵以後曾說:“在法國,我看到的是宗教精神與自由精神幾乎總是背道而馳的;而在美國,我卻發現兩者是緊密結合,共同統治着國家。”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同樣崇尚其立國的根基----清教倫理。清教倫理曾鼓舞美國人民勤儉、努力、奮發向上、與人為善、助人為樂;清教倫理中倡導的個人主義、契約精神、對自由與平等的追求以及清教徒地方自治的實踐對美國民主政治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清教徒的“天定命運”使命感激勵着美國人竭力在 世界上推行民主自由,反對專制獨裁。宗教對美國社會政治的影響強大而持久,這是美國保持國力強大和社會穩定的奧秘所在。維吉尼亞大學宗教系教授彼得奧克斯博士認為,宗教對美國社會最大的貢獻是教育公眾並塑造公眾的道德感,使他們成為有道德的公民。宗教能激發人的潛力,使他們有能力超越自己。宗教就象人們的精神家園,人們在宗教中獲得深刻精神體驗,被崇高、大於自己的存在感動。很多走出教堂的人會有快樂、隨時準備幫助他人的感覺。 “政教分離”這個詞譯自英文“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State 意思是國家,而church 意思是教會,因此這個詞的意思就是 “國家和教會分離”。但是,國家和教會如何分離呢?教會一定建在一個國家之內,教徒也一定生活在一個國家之內,不可能劃分一個自治區,和國家完全分開。因此這裡的國家只能是指統治國家的政府或者“國家機器”。所謂“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就是國家機器不能干涉教會事務,而教會也不能干涉國家機器的事務。 那麼,美國憲法是否明確而嚴格規定了政教分離呢? 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里有這樣一段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或禁止某種宗教;不得限制言論、出版自由;也不得限制抗議政府不公而集會請願的權利)。這段法律條文實際上是限制國會對宗教的干預,意思和所謂的“政教分離”似乎還有一段距離。 “政教分離”這個詞語既然沒有出現在美國憲法裡,為什麼人們都說這是一條法律條文呢?經考察,這個詞最早出現在1802年湯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寫給康涅迪卡州一個教會(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of Connecticut)的一封信里。針對信徒擔心國家機器干涉教會事務,傑斐遜向這家教會解釋,憲法中“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或禁止某種宗教”實際上就是要“建立一道教會和國家之間的分離之牆”。傑斐遜向康州浸信會信徒保證,在美國絕對不會發生類似英國那樣的情況,就是政府通過制定法律強行規定某種宗教為國教,並賦予其特權,從而把其它教派置於不利的地位。有人認為,傑斐遜強調的這堵“牆”(wall)是單向的,就是阻止政府干涉教會事務,但並未規定教會不得干涉政府事務。“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或禁止某種宗教”就是用法律形式規定政府不得設立國教,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其它教會。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規定美國國會不得設立國教,是因為美國獨立後,有人主張設立國教。在許多美洲殖民地長期實行的正是政教合一制度,在最初參加聯邦的十三個州中,有十二個州已經有官方確認的宗教,只有紐約是例外。在確立官方宗教的州出現了迫害其它教派教徒的情況。在教派林立,充滿紛爭的情況下,確定任何一種宗派為國教都會帶來麻煩和衝突。此外,18世紀人文主義和法國自由主義思潮對美國的立國者產生了較大影響。傑斐遜認為,在宗教事務上,全能的上帝不強迫人們,所以不能強迫任何人順從或支持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牧師不得被強迫、被限制、被騷擾,不得在宗教信仰上強加別的什麼東 西。在宗教事務上,應該允許自由爭論,以保證所有的人都有權自由表明自己的信仰,同時又不影響他們的世俗生活。這種思想對美國的宗教寬容傳統產生了深遠影響。 但是,完全實行政教分離制度並不容易,因為很多美國人很難接受和適應這種制度,不少宗教界人士更是持強烈反對態度。加上對這條法律的解釋存在分歧,因此,所謂的政教分離制度在一些州並未得到推行。例如,1796年田納西憲法第8條第4款就規定,否認上帝存在,或否定上帝獎懲原則者,都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門任職。在康涅狄格州,直到1818年才取消該州的官方宗教;在馬里蘭,直到1833年左右才實現形式上的政教分離。 從憲法第一修正案無法推出宗教不得干預政治,基督徒不得談論政治議題,不得參與政治活動,因為它與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相違背。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和價值觀不可能不在他的政治傾向和政治選擇上有所反映。實際上,美國鼓勵公民把自己的信仰帶到政治中去。美國前總統布什認為,政府人員的信仰對美國民主政治具有正面影響,因此,他說:“我們將歡迎,我們應該歡迎有信仰的人出現在政治舞台上。基督徒進入這一舞台是絕對需要的。正像你們的信仰幫助你們決定如何生活,你們對 政治的參與也決定我們的民主運轉有多好。民主運轉得有多好完全取決於那些願意參加的人的素質。” 布什的觀點是有代表性的,大多數美國人相信,基督徒參加政治會使得美國社會變得更加美好。據統計,從華盛頓到克林頓42位歷任總統中,有38位隸屬於某個教會,另有11位總統雖然不是教會成員但公開表示信仰上帝。有人指出,“在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不信教者不能掌握最高領導權,但如果真的有一個當選最高領導人不能像以前的總統那樣使用‘上帝’這個詞,那將是與傳統的決裂,也不符合美國的公民宗教。”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法案,規定牧師 (chaplain) 參與公職活動為合法,各州可以雇用牧師並支付工資。雖然美國憲法中沒有出現“神”的名字,但在美國的貨幣上卻有“我們信賴上帝”的字樣。總統的就職典禮上牧師的祈禱,總統早餐會、美國的國歌、國旗,以及美國人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體現鮮明的基督教色彩。雖然美國人的宗教意識正逐漸淡化,也有人認為,美國的基督教正在經歷一個不斷世俗化的過程,其結果將是宗教與政治日益走向融合,而這種融合的產物就是美國公民宗教。無論怎麼說,在美國,政治和宗教從來就沒有真正分離過,而美國從來都不是一個實行嚴格政教分離制度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