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疫苗问题成为焦点。
日本在疫苗接种问题上经历过一个由强制到自愿的过程。过去,日本婴儿出生后2个月就要注射一系列疫苗,预防天花、脑膜炎、肺炎和流感等。但曾存在管理漏洞,并被逐利的医药公司所利用,让一些有问题的疫苗通过审查投入使用,结果导致一些人因为接种问题疫苗染上了乙型肝炎等。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将当时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科研机构告上了法庭,从而迎来了日本疫苗管理新规定的出台。 日本对于疫苗的检测则非常严格,必须由多家科研机构和临床试验都证明安全有效后,再投入使用。日本厚生劳动省(相当于卫计委)会召开确保疫苗安全对策会议,制定出如何降低疫苗副作用的方针,并在疫苗进入市场后,进行跟踪调查再次确认其安全性。 1996年,日本政府又修改了《药剂法》,规定疫苗接种相关部门有义务遵守医药品实验标准,并在药物上市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上报。 日本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疫苗接种法》,以后又多次完善。里面规定了接种的种类付费等。日本疫苗的管理和其他行业的管理一样,有疫苗管理协会。规定了疫苗的管理办法。日本疫苗也分类。
日本的疫苗注射是以自愿为原则。对于儿童疫苗,分自费和公费两个部分: 公费(定期接种):B型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球菌结合疫苗,DPT-IPV(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卡介苗,麻疹,风疹,水痘,乙型脑炎,HPV。 自费(任意接种):乙肝,轮状病毒疫苗,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甲肝,髓膜炎菌。 费用方面,“定期接种”是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任意接种”是个人负担,但是用于医疗保险。但也不完全是按照种类来决定的,有的“任意接种”,比如肺炎疫苗,60-65岁接种就是免费,其他年龄段就是自费。所谓自费,因为日本常驻民都有医疗保险,自己负担的部分并不多。 日本制定了一套应对疫苗等药物突发事故的对策。1994年和1999年,日本《预防接种法》两次就国家责任部分作出修改,采取结果责任原则,规定无论过失如何,只要厚生劳动大臣能认定损害发生是由预防接种导致的,都应给予受害者一定补偿,包括医药费、住院津贴、残疾儿童养育补助或残疾人补助、一次性死亡补助、丧葬费等。从而,最大化地保障日本民众的利益。 规定写的很清楚,若给接种死亡一个,当时就要给4250万日元(200多万人民币),而且每年还要给家属多少钱等。日本凡是涉及到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都很高,对人的服务都很慎重。 事实上,日本曾经也发生的类似案例,看看日本是如何处罚涉案人以及赔偿被害人的:
合计赔偿金额26亿9616万4383日元,按照当时的汇率算,相当于人民币2亿1千572万7864元,而这仅仅是62个家庭的孩子的赔偿金(因为名单太长就截取了部分) 日本是一个追求极致完美的国家,产品品质如是,生活质量如是,空气质量、卫生环境都如是,讲究诚信更是到极致。日本的医疗体系之所以发达,不光是日本人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决定,更重要的是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