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到了加拿大,碰到的同性恋者更多。看过一两次所谓彩虹大游行,里面赤裸裸的色欲,大胆和张扬,平心而论让我相当反感。而从平时接触得到的普通同性恋者身上,我看到他们跟我们一般的“正常人”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以前住的街上有家邻居,就是一对同性恋夫妻,持家理事,屋里屋外,跟别的人家没多少不同。当然他们没有收养小孩。工作中曾有一位关系很要好的小同事,私下告诉我他是同,生来如此,他有自己很固定的伴侣。我那时候年纪轻,不知道他告诉别人这些,其实会需要很大的勇气。那个小伙子人非常好,也是从他那里我才知道,同性恋原来可以是天生的。我现在公司里的另一位同事,儿子是同性恋,而且在争取青少年同性恋不受欺凌方面比较高调正面。她这样说:要理解同性恋的孩子,爱他们。如果孩子是同性恋,这个事实让你仿佛五雷轰顶,那么想象一下,当孩子意识到自己是同性恋的时候,又该是多么的难过震惊。
我完全认可,人人平等,对同性恋者个人应当尊重,不能歧视。也许是因为加拿大社会比较开明,也许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不同的社群之中,我周围也没有听闻过什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压迫;不管是结婚还是common-law,同性配偶之间的民事权益也都受认可和保护,比如移民、税收、继承、公司福利等等。
具体说到同性婚姻这件事--如果就事论事,我觉得“婚姻”一词本身并没有多少神圣。在高企的离婚率面前,婚约不过是一张纸。配偶间重要的是有爱,忠贞和责任,有无这张纸并非关键。婚姻关系的定义,真正关键的是背后凝结的家庭观念(family
value),和配偶之间的社会伦理与经济联系。前者是人类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衍的基础,后者是法律必须给予个体的平等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我个人认为“婚姻”一词最好留给异性家庭,好比“夫/妻”,“爸/妈”用在两个同性的人身上实在感觉怪异,但是如果允许同性婚姻是解决很多社会困扰和个人痛苦的途径,那就这样吧,let
it be。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我的立场无所谓赞同或反对,虽然从法理的角度,我更赞同罗伯特大法官的司法克制主义,而不是肯尼迪大法官代表的司法能动主义(后者的判词我也仔细阅读了,仍然不能信服)。
同性恋者有自由选择自己的性倾向和性行为方式,也应被法律保护他们/她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利益,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令我不安的是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判决,对“同性恋同样正常,同样美好”这一观念的鼓吹。“情有可原”是一回事,说“天生正常”就过了。我看了有关医学研究的介绍,没有仔细阅读那些研究报告,但是我知道,很多科学研究和结论是依赖于方法和解释的,而且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曾几何时,医学界还笃信喝含放射性物质的饮料养生治病呢。黑巧克力和红酒对健康有利,地中海式饮食降低心血管病风险,这类根深蒂固地影响了无数人健康观念的研究,最近都被质疑、推翻。我相信很多同性恋是天生的,但是也相信很多人是后天被影响所致,诱惑/胁迫/激活,这是不应该被否认的.就像《霸王别姬》中的程蝶衣,“我本是男儿郎”,却在心理上被变成“女娇娥”。听过很多报道,不少男孩年少时被成人性侵,长大后变成同性恋,在法庭上声泪俱下控诉,自己的人生如何被改变。其中有一个受害人的质问掷地有声:“How
dare you?! ”
在社会尊重同性恋权利的同时,也有一种趋势出现,就是同性恋价值观的反向宣传。加拿大社会风气开化,同性婚姻早已合法化,现在这种趋势已经明显。从一个孩子父母的角度看,这种反向宣传具有攻击性(intrusive),对成长中的青少年构成威胁。枫苑梦客博和沐岚提到了安大略省正在强推新的性教育课程方案,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三年级学生就要知晓什么是同性恋及同性恋婚姻;六年级(12岁)学生要知道手淫是正常无害且是愉快的;七年级(13岁)将讨论肛交与口交;八年级时,要知道人类共有“六种性别”。我想,无论是怎样开明的父母,在一开始都不会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再鼓励孩子掌握知识,也不会愿意孩子在缺乏理解和判断力的情况下,被灌输种种奇异性知识,并被教育者正面告知“正常而无害”。
令人愤慨的是,尽管这新的性教育课程方案受到大量学生家长的激烈反对,安省的同性恋省长和娈童罪成的前教育厅长作为主要推手,却一意孤行,非要强推不可。作为孩子的父母,我们也不由得要问:How dare you?!你以为你是谁?!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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