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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学的弃真纳伪错误看朱令案 2013-05-21 08:52:43

对于朱令案的全民关注与网络热议已经持续一个多月了,近来虽然热度稍减,但是争论却越发激烈。一份《真相调查报告》,让“正义追铊派”对孙维的嫌疑更加深信不疑,穷追猛打;而“冷静洗地派”则对案情所有基本点设疑,更抛出对贝志诚等人的怀疑,把水搅混。一时间各种真假难辨的内幕爆料,洒汤漏水的逻辑推理,难圆其说的技术分析满天飞,一不小心还真容易被搅糊涂了。正应了《红楼梦》中的那一句: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

其实关于案情,最翔实的调查和最细致的证据,肯定是在警方手中,所以万众期待警方重启此案,或者至少作出澄清。而北京警方的回应却令人失望:“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这个回应不仅没有能平息民怨,反而让人们对警方的不做为愈感愤怒,也更倾向于相信司法公正受到权势干扰。

不管怎么说,真相只有一个,天知地知凶手知。那个真相,从它发生就被时间永远封存在那里,不会改变。警方当年的侦查,众人今天的解读,法庭未来的判断,都是想要通过已知的种种事实,来还原案情的真相。受制于我们这个时空的时间单向性,无论人们怎样努力,对案情的认识都不可能百分之百肯定是真相,而刑事司法的挑战就是必须在这个前提下形成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数理统计中的假设检验。从思路,方法到局限性,假设检验与刑事司法都有不少相似之处。我们不妨看看能否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假设检验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统计推断方法,用来判断样本与样本,或者样本与总体的差异是由抽样误差引起还是本质差别造成的。假设检验的基本思想是小概率反证法,即先对总体的特征作出某种待检验的假设,称为零假设H0(与其相反的称为备择假设H1),再根据抽样观测的数据,通过适当的统计方法计算H0成立的可能性大小,若可能性大,则接受H0;若可能性小, 则不能接受H0,而可以认为与之相反的假设H1成立。

假设检验作为一种判断方法,其结果与事实符合与否可能出现四种情况,如下表所示。当假设检验拒绝了实际上成立的H0时,即犯下第I类错误“弃真”;而当H0事实上不成立,却被假设检验接受时,即犯下第II类错误“纳伪”。在同一个假设检验中,I, II类错误不可能同时发生;两者之间是互斥的,也就是说,如果为降低I类错误而提高置信度门槛,则犯II类错误的几率会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刑事司法当然不能依靠概率的计算,但是从假设出发,靠证据论证,形成罪与非罪的判断,这个过程与假设检验是相通的。刑事审判一般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由控方举证,辩方答辩,如能使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或者由法官内心确信,方能认定被告罪名成立(参见拙作《由朱令案说无罪推定与环境证据》)。把刑事审判与假设检验想类比,有以下相关要素:

(1)零假设H0,即“被告无罪”,是法庭与陪审团的既定假设;

(2)备择假设H1,即“被告有罪”,其实是检方的诉讼目的;

(3)支持数据,即控辩双方提交的为法庭所接受的证据集合;

(4)判断标准,即陪审团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法官是否能达到内心确信。

在刑事审判中,弃真与纳伪两类错误的意义如下图所示。

弃真错误是无辜者被错判的冤案,而纳伪错误则是让罪犯逃脱法网的错案。一般认为,I类错误造成的后果往往比II类更严重,所以是司法中应该着力防范的重点,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出发点。据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一千多万起刑事重罪案件,最终能定罪约为10%;而在罪名成立的重罪审判中,误判率约为0.5%-1%,大概是每年5,000–10,000起。这样看起来,美国的冤案与错案之比大概是1:1500或3000【1】。另说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2】。笔者没有能找到中国司法审判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是看到中国的刑事案件破案率约为30%,即至少70%的刑事案件,罪犯没有被绳之以法【3】。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会导致刑事司法中I,II类错误的发生呢?与假设检验中的统计理论相似,这既可能归结于事件中不可控的随机误差(如坏运气,错误的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证据收集中的无意疏失等),也可能源于干扰性的系统误差(如办案人员的有意偏枉,证据采信与判罪标准过低/过高等)。下图说明的是,如果犯罪事实与嫌疑人特征不十分明显清晰,那么两类错误都容易发生。

在假设检验中,降低I类错误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判断的显著性水平,而这必然意味着II类错误的几率增加。要同时降低I,II类错误,需要适当增加样本容量,或改进试验设计以减小总体方差。在刑事司法中,这意味着收集更多的证据,以及改进刑侦水平,提高证据的质量,这样才能清楚地呈现犯罪事实,使真嫌面目清晰可辨。

无论是I类还是II类错误,都是冤假错案(Miscarriage of Justice),都是需要努力消除的。因为刑事司法的目的,一是惩戒犯罪,二是保护公众的安全。针对已然之罪,刑罚是报应;针对未然之罪,刑罚是预防。如果只强调防范冤案,简单化地鼓吹“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对犯罪的惩戒效力必然受到影响,而难以实现对公众安全和社会正义的保护。同样,如果法律过于追求惩罚目的而伤害无辜,本身也可能成为公众安全和社会正义的威胁。两种错误都会造成相当大的社会成本,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经过上面的讨论,让我们来反观朱令案。

相信每一个关心朱令案的读者,心里都有自己的怀疑对象(孙某,贝某,还是别的什么人)。尽管我们不是法官,但还是可以在心里提出自己的零假设,即“其人无罪”,然后根据自己了解的各种事实证据和分析,看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确信此人有罪的可能已经超出合理怀疑。如果不能,那么降低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和吸引证据要求,看看又可以把她/他归入下图的哪一档。现在朱令案讨论中的乱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基本事实不清,概念混淆。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就是冷静的思考吧。


前面讲过,在同一个假设检验中,I, II类错误可能同时避免(即检验结果正确),但不可能同时发生。现在朱令案陷入了一个僵局,一方面警方因“证据不足”将案卷束之高阁,司法审判缺失;另一方面,众多“案情、证据”口耳相传,“民意审判”便不肯停休。这样一来,围绕很多人心目中的最大嫌疑人孙维,I, II类错误便总有一个在发生。如果她有罪,她已经成为警方II类错误的受益者;如果她无罪,她已经成为舆论审判中I类错误的受害者。在这桩当今中国社会影响最大的悬案中,两种错误都在消耗着高昂的社会成本。要改变这种状况,还是那句话,司法不就位,民粹不会停。

也许有人会说,警方已经表示,很多刑事案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朱令案可能的确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倘若确实如此,自然另当别论。然而,警方当年的调查到底是否足以形成证据链,为何匆匆结案或者放弃侦查,对此后十几年内涌现的新线索,新证据是否应该继续侦查,这些都需要给受害人家庭一个解释,给公众一个澄清或交代。可是北京警方的所谓回应,推诿于什么“时隔半年”,“没有监控设施”,“痕迹物证灭失”等等随机误差因素,对民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如办案中间受到权力干扰,却闪烁其辞,自相矛盾,自然无法服众。

朱令案作为一个悬案,19年不破而至今束之高阁,究竟是由于单纯的技术性原因,还是由于系统性因素的影响,如司法机构能力低下,司法不能独立而受制于权力?系统误差不排除,司法调查与审判中的弃真和纳伪错误就难免高比率发生。这可能正是朱令案的死结。

人们也遗憾地看到一个多输的局面:朱令是输家,曾经的天之骄子如今生不如死,家人承受着无尽的艰难;孙维是输家,她既保护不了自己的清白,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审判;法律是输家,因为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正受到严重的质疑;公众也是输家,人们柔弱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却被司法的无为,无能和无心所挫伤。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这不仅仅是习总的一句讲话,更能成为一缕耀眼的阳光,照亮尘封中的冷案卷宗。

相关博文:由朱令案说无罪推定与环境证据

参考资料:

【1】“Managing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From Victimization to Reintegration”, by Brian Forst, http://www.albanylawreview.org/articles/06_FORST.pdf

【2】“最高法:强力防范冤假错案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5/06/c_124667285.htm

【3】“承认30%的破案率也是转变执法观念”

http://view.news.qq.com/a/20120814/000006.htm

【4】“Type I and Type II Errors - Making Mistak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by Tom Rogers, http://www.intuitor.com/statistics/T1T2Errors.html



浏览(5481) (1) 评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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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2 12:39:08
谢寡人博!谬赞了,我绝对谈不上什么行家里手,只是尝试借用一个不同范畴的模型,换一种思考方式来看问题。估计寡人博看明白了我的论点。很多东西没有点透,难免有人称这是用统计学断案呢, LOL.

围绕朱令案的讨论中,有真知灼见的好文不少,绝大多数出自国内。今天看到商业周刊中文版发的一篇评论《“朱令案”的悲哀》,意思说得比较透彻。链接如下:

http://read.bbwc.cn/NC8zNC8zMjUwNA%3D%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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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寡人 留言时间:2013-05-22 09:57:19
海天博是行家里手,说得非常在理,强烈支持。
建议:能否将你关于朱令案的所有思考都发到新浪博客之类的国内网站上去,这样更多的人可以看到,对官方的说法也是有力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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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2 06:49:02
lanhan: 任何一个假设检验都有预设立场,关键在于要用翔实客观的数据来证明或证伪。有意挑拣,篡改数据或者歪曲检验结果,才是检验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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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nhan 留言时间:2013-05-22 06:28:28
作者一上场就首先表明立场:“把水搅浑” 明显带有贬义。
请问:再认真的统计学分析,如果已经有了预设立场,能得到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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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1 21:03:32
雨露滋润:新友来访,蓬壁生辉!感谢支持!

嗲囡囡:借用一位读者的留言,"这个案件在经过19年的重重迷障,证据材料供词叠加再叠加之后,已然变成了一个极其庞杂而诡谲的案子"。本文的初衷是提出一种思考的方法,怎样分析看待案件中的核心问题。笔者的个人观点已在文中。谢谢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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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嗲囡囡 留言时间:2013-05-21 19:38:14
说的道理都很好,很理性。不过没明白此文想说啥。就是说,论据很好,论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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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露滋润 留言时间:2013-05-21 19:29:35
佩服作者的认真态度! 没得说的,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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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1 17:56:05
jeannexc:孙维是不是真凶,归根结底还是要法律来判定。 此案的真凶逍遥法外,是不是就等于是赢家呢?我看未必。

maysky:没认为“中国是个无法无天的乱世”,这里强调的就是authority 对公众的accountability,才能有公信力。

clz9876,吴江民工:两位留言中的“统计”,与本文论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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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1 17:39:12
白熊博:谢谢来访并留言!

西岸:谢谢评论。同意你说的,人们对案子的关注,有社会警示作用。

瑾子:谢谢!非常同意你说的,侦破/检测手段今非昔比,使破解旧案成为可能。加之后面这些年来暗流涌动,未必就没有新线索。所以我认为警方应该考虑重启此案,用朱令家律师的说法,叫“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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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江民工 留言时间:2013-05-21 17:06:21
不过, 万一统计学教授杀了人呢?还破得了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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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江民工 留言时间:2013-05-21 17:04:23
就是啊!美国的陪审员都是统计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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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lz9876 留言时间:2013-05-21 15:55:44
判案,尤其是人命案, 统计学的作用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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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sky 留言时间:2013-05-21 13:30:14
"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说的再清楚不过了,没有证据去认定嫌犯所以破不了案,sorry.... 人家说的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你要是心底认定中国是个无法无天的乱世,那么任何authority说的任何话,你都不会信的。孙家的背景在北京算个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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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annexc 留言时间:2013-05-21 13:20:46
孙维是赢家,正是中国的法律保护了她这个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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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瑾子 留言时间:2013-05-21 12:46:05
谢谢海天花这么多时间,从统计学专业的角度研究朱令案子。人们盼望这个案子能够重新开启,警方的答复太令人失望。我没有查找统计数字,但从电视上看到许多几十年前发生在美国的案件如今被破获,因为侦破,检测手段的今非昔比,使破获旧案变成可能。关键是把一个犯罪案束之高阁,还是悉心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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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3-05-21 12:36:23
只要人们还在谈论这个案子,最低限度也是为以后提出一个警戒,朱令之后的几个铊中毒案子有些被及时抢救,不能说不是因为人们开始对铊中毒有了一定认识。
想明白当年和如今谁是这个案子最大的stakeholders,可以知道真正破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可能基于成本的因素无法对这个案子有什么实质性质的帮助,但表现良知的成本是非常小的。更何况客观上也是产生一种压力。至于这个压力是针对谁,并不是那么重要,因为最低限度打破关于这个案子的沉寂,也就必然引出相关内容的争论,比如权力干涉的可能。
那么对以后可能的类似的案子,权力的再度干涉就会增大成本。

关于尼罗河的那些文章,在五味已经有不少明显是更具有医学知识的人指出了他的观点的误区,其假设的前提也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更不用说他的文章中的自我矛盾之处了,不需要学医的就可以看出来,因为违反基本的逻辑常识。我的感觉是他的与医学有关的东西不过就是网上抄来的,并非属于他的专业范畴,因此出现自我矛盾就很难避免,因为是出自不同的地方,他只是没有辨别能力发现这些内容之间的矛盾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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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1 12:33:34
蜜蜂博:你说“没有达到中国北京的警方、检察方和法庭的支持,庭审没有结果”,这里必须纠正一下,朱令案从来没有到检察院,更没有过庭审。人们甚至都不知道警方的“结办”到底是什么意思,而且法律上讲就没有这么一种程序。

网络上的讨论总有两方面的意见可听,技术性的辩论尤其要求真知,求甚解,兼听则明。

不管哪一方,恶语相向,都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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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21 12:15:51
香椿树1:不同意把野蛮的文革和法律框架内的民意诉求做简单的等同。如果你确实了解此案与舆情,应该知道关注的焦点根本不是“非要求破案”,而是案子为何被匆匆结办,有无受到权力干涉。一叶而知秋,这不是普通的悬案。

好读者:“没有证据,全凭臆想和想当然”,那是你的判断。”把自己选的路走好,日子过好“,那是你的追求。人各有心,人各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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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5-21 12:06:08
http://blog.creaders.net/nile/

上面是nile博大链接,就是蜜蜂说的尼罗河博。多数读者对科学不求甚解,只能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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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熊的博客 留言时间:2013-05-21 11:53:36
问香椿树,邮件作假作为间接证据,谁判的?有效吗?网络判官谁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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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5-21 11:51:08
抛出对贝志诚等人的怀疑,把水搅混。

~~~~~~~~~~~~~~~

这句话蜜蜂不认可。比如尼罗河的文章在那里挂着的,他有他的理由。你们认定孙是真正凶手,没有达到中国北京的警方、检察方和法庭的支持,庭审没有结果。(无论如何推测原因——现在没结果就是没有结果)

有人向尼罗河发出死亡威胁,这种显然是网络恐怖主义!简直是网络杀人犯!有何正义可言?!能够这样体现关爱朱令?令人恶心。

嘿嘿!

庭审没有结果,民间讨论就不存在结果——民间认定的结果会有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原因。这就是蜜蜂认为“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不能轻易推翻。就是判对了认为表达了正义——判错了又怎么说?美国常常有判错,关人家几十年,谁道歉谁赔偿?还是观众。

如果连“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也能推翻,说不定下一个案子就更没有正义结果。解释也许跟应用还有距离,不过这“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是基础。

蜜蜂仅仅是在发表看法,不再继续争论——绝对没有不尊重海天博的意思。

不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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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读者 留言时间:2013-05-21 11:08:12
朱令案可以休了。廿十年的官司,又没有证据,全凭臆想和想当然,否定这个肯定那个,还在老美的网站上丢人现眼,老美何时对与己无关的事追求真善美了?重提此䅁者定是搞政治吃饭的,那些朝九晚五的书生们兴奋地象打了鸡血扮演起大法官或国师的角色。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许多人在廿十多年前已作了选择,把自己选的路走好,日子过好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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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椿树1 留言时间:2013-05-21 10:23:48
中国陪审团人数众多,全民参与, 参与完了朱令的审判就不要责怪文化大革命了。 中国的陪审团不听法官的, 也不遵守法律, 中国陪审团既当检察官又当侦探还简直律师。
中国的破案率是30%, 美国的破案率是多少?那些没有破的案子都比这个案子重要? 还是都比这个案子的证据少? 当前流传的所谓证据除了一个邮件作假可以确定为间接争取, 其他根本就算不上证据, 非要求破案, 是不是有点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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