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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從統計學的棄真納偽錯誤看朱令案 2013-05-21 08:52:43

對於朱令案的全民關注與網絡熱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了,近來雖然熱度稍減,但是爭論卻越發激烈。一份《真相調查報告》,讓“正義追鉈派”對孫維的嫌疑更加深信不疑,窮追猛打;而“冷靜洗地派”則對案情所有基本點設疑,更拋出對貝志誠等人的懷疑,把水攪混。一時間各種真假難辨的內幕爆料,灑湯漏水的邏輯推理,難圓其說的技術分析滿天飛,一不小心還真容易被攪糊塗了。正應了《紅樓夢》中的那一句:假作真時真亦假,無為有時有還無。

其實關於案情,最翔實的調查和最細緻的證據,肯定是在警方手中,所以萬眾期待警方重啟此案,或者至少作出澄清。而北京警方的回應卻令人失望:“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礙於證據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希望社會公眾能夠理性客觀看待。”這個回應不僅沒有能平息民怨,反而讓人們對警方的不做為愈感憤怒,也更傾向於相信司法公正受到權勢干擾。

不管怎麼說,真相只有一個,天知地知兇手知。那個真相,從它發生就被時間永遠封存在那裡,不會改變。警方當年的偵查,眾人今天的解讀,法庭未來的判斷,都是想要通過已知的種種事實,來還原案情的真相。受制於我們這個時空的時間單向性,無論人們怎樣努力,對案情的認識都不可能百分之百肯定是真相,而刑事司法的挑戰就是必須在這個前提下形成罪與非罪的判斷。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數理統計中的假設檢驗。從思路,方法到局限性,假設檢驗與刑事司法都有不少相似之處。我們不妨看看能否從中得到一些啟發。

假設檢驗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統計推斷方法,用來判斷樣本與樣本,或者樣本與總體的差異是由抽樣誤差引起還是本質差別造成的。假設檢驗的基本思想是小概率反證法,即先對總體的特徵作出某種待檢驗的假設,稱為零假設H0(與其相反的稱為備擇假設H1),再根據抽樣觀測的數據,通過適當的統計方法計算H0成立的可能性大小,若可能性大,則接受H0;若可能性小, 則不能接受H0,而可以認為與之相反的假設H1成立。

假設檢驗作為一種判斷方法,其結果與事實符合與否可能出現四種情況,如下表所示。當假設檢驗拒絕了實際上成立的H0時,即犯下第I類錯誤“棄真”;而當H0事實上不成立,卻被假設檢驗接受時,即犯下第II類錯誤“納偽”。在同一個假設檢驗中,I, II類錯誤不可能同時發生;兩者之間是互斥的,也就是說,如果為降低I類錯誤而提高置信度門檻,則犯II類錯誤的幾率會相應增加;反之亦然。

刑事司法當然不能依靠概率的計算,但是從假設出發,靠證據論證,形成罪與非罪的判斷,這個過程與假設檢驗是相通的。刑事審判一般奉行無罪推定原則,由控方舉證,辯方答辯,如能使陪審團排除合理懷疑或者由法官內心確信,方能認定被告罪名成立(參見拙作《由朱令案說無罪推定與環境證據》)。把刑事審判與假設檢驗想類比,有以下相關要素:

(1)零假設H0,即“被告無罪”,是法庭與陪審團的既定假設;

(2)備擇假設H1,即“被告有罪”,其實是檢方的訴訟目的;

(3)支持數據,即控辯雙方提交的為法庭所接受的證據集合;

(4)判斷標準,即陪審團是否能排除合理懷疑,或者法官是否能達到內心確信。

在刑事審判中,棄真與納偽兩類錯誤的意義如下圖所示。

棄真錯誤是無辜者被錯判的冤案,而納偽錯誤則是讓罪犯逃脫法網的錯案。一般認為,I類錯誤造成的後果往往比II類更嚴重,所以是司法中應該着力防範的重點,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出發點。據研究者估計,美國每年一千多萬起刑事重罪案件,最終能定罪約為10%;而在罪名成立的重罪審判中,誤判率約為0.5%-1%,大概是每年5,000–10,000起。這樣看起來,美國的冤案與錯案之比大概是1:1500或3000【1】。另說美國死刑案件無辜者被錯判死刑的比率為5%【2】。筆者沒有能找到中國司法審判方面的統計數據,但是看到中國的刑事案件破案率約為30%,即至少70%的刑事案件,罪犯沒有被繩之以法【3】。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會導致刑事司法中I,II類錯誤的發生呢?與假設檢驗中的統計理論相似,這既可能歸結於事件中不可控的隨機誤差(如壞運氣,錯誤的人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證據收集中的無意疏失等),也可能源於干擾性的系統誤差(如辦案人員的有意偏枉,證據採信與判罪標準過低/過高等)。下圖說明的是,如果犯罪事實與嫌疑人特徵不十分明顯清晰,那麼兩類錯誤都容易發生。

在假設檢驗中,降低I類錯誤的主要途徑是提高判斷的顯著性水平,而這必然意味着II類錯誤的幾率增加。要同時降低I,II類錯誤,需要適當增加樣本容量,或改進試驗設計以減小總體方差。在刑事司法中,這意味着收集更多的證據,以及改進刑偵水平,提高證據的質量,這樣才能清楚地呈現犯罪事實,使真嫌面目清晰可辨。

無論是I類還是II類錯誤,都是冤假錯案(Miscarriage of Justice),都是需要努力消除的。因為刑事司法的目的,一是懲戒犯罪,二是保護公眾的安全。針對已然之罪,刑罰是報應;針對未然之罪,刑罰是預防。如果只強調防範冤案,簡單化地鼓吹“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對犯罪的懲戒效力必然受到影響,而難以實現對公眾安全和社會正義的保護。同樣,如果法律過於追求懲罰目的而傷害無辜,本身也可能成為公眾安全和社會正義的威脅。兩種錯誤都會造成相當大的社會成本,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經過上面的討論,讓我們來反觀朱令案。

相信每一個關心朱令案的讀者,心裡都有自己的懷疑對象(孫某,貝某,還是別的什麼人)。儘管我們不是法官,但還是可以在心裡提出自己的零假設,即“其人無罪”,然後根據自己了解的各種事實證據和分析,看看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確信此人有罪的可能已經超出合理懷疑。如果不能,那麼降低檢驗的顯著性水平和吸引證據要求,看看又可以把她/他歸入下圖的哪一檔。現在朱令案討論中的亂象,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基本事實不清,概念混淆。所謂“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就是冷靜的思考吧。


前面講過,在同一個假設檢驗中,I, II類錯誤可能同時避免(即檢驗結果正確),但不可能同時發生。現在朱令案陷入了一個僵局,一方面警方因“證據不足”將案卷束之高閣,司法審判缺失;另一方面,眾多“案情、證據”口耳相傳,“民意審判”便不肯停休。這樣一來,圍繞很多人心目中的最大嫌疑人孫維,I, II類錯誤便總有一個在發生。如果她有罪,她已經成為警方II類錯誤的受益者;如果她無罪,她已經成為輿論審判中I類錯誤的受害者。在這樁當今中國社會影響最大的懸案中,兩種錯誤都在消耗着高昂的社會成本。要改變這種狀況,還是那句話,司法不就位,民粹不會停。

也許有人會說,警方已經表示,很多刑事案件“礙於證據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朱令案可能的確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無法進入審判程序。倘若確實如此,自然另當別論。然而,警方當年的調查到底是否足以形成證據鏈,為何匆匆結案或者放棄偵查,對此後十幾年內湧現的新線索,新證據是否應該繼續偵查,這些都需要給受害人家庭一個解釋,給公眾一個澄清或交代。可是北京警方的所謂回應,推諉於什麼“時隔半年”,“沒有監控設施”,“痕跡物證滅失”等等隨機誤差因素,對民眾關心的核心問題,如辦案中間受到權力干擾,卻閃爍其辭,自相矛盾,自然無法服眾。

朱令案作為一個懸案,19年不破而至今束之高閣,究竟是由於單純的技術性原因,還是由於系統性因素的影響,如司法機構能力低下,司法不能獨立而受制於權力?系統誤差不排除,司法調查與審判中的棄真和納偽錯誤就難免高比率發生。這可能正是朱令案的死結。

人們也遺憾地看到一個多輸的局面:朱令是輸家,曾經的天之驕子如今生不如死,家人承受着無盡的艱難;孫維是輸家,她既保護不了自己的清白,也難以得到公正的審判;法律是輸家,因為司法系統的公信力正受到嚴重的質疑;公眾也是輸家,人們柔弱的良知和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卻被司法的無為,無能和無心所挫傷。

“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希望這不僅僅是習總的一句講話,更能成為一縷耀眼的陽光,照亮塵封中的冷案卷宗。

相關博文:由朱令案說無罪推定與環境證據

參考資料:

【1】“Managing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From Victimization to Reintegration”, by Brian Forst, http://www.albanylawreview.org/articles/06_FORST.pdf

【2】“最高法:強力防範冤假錯案給憲法和法律一個交代”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5/06/c_124667285.htm

【3】“承認30%的破案率也是轉變執法觀念”

http://view.news.qq.com/a/20120814/000006.htm

【4】“Type I and Type II Errors - Making Mistak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by Tom Rogers, http://www.intuitor.com/statistics/T1T2Errors.html



瀏覽(5899) (1) 評論(23)
發表評論
文章評論
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2 12:39:08
謝寡人博!謬讚了,我絕對談不上什麼行家裡手,只是嘗試借用一個不同範疇的模型,換一種思考方式來看問題。估計寡人博看明白了我的論點。很多東西沒有點透,難免有人稱這是用統計學斷案呢, LOL.

圍繞朱令案的討論中,有真知灼見的好文不少,絕大多數出自國內。今天看到商業周刊中文版發的一篇評論《“朱令案”的悲哀》,意思說得比較透徹。鏈接如下:

http://read.bbwc.cn/NC8zNC8zMjUwNA%3D%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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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寡人 留言時間:2013-05-22 09:57:19
海天博是行家裡手,說得非常在理,強烈支持。
建議:能否將你關於朱令案的所有思考都發到新浪博客之類的國內網站上去,這樣更多的人可以看到,對官方的說法也是有力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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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2 06:49:02
lanhan: 任何一個假設檢驗都有預設立場,關鍵在於要用翔實客觀的數據來證明或證偽。有意挑揀,篡改數據或者歪曲檢驗結果,才是檢驗的大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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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nhan 留言時間:2013-05-22 06:28:28
作者一上場就首先表明立場:“把水攪渾” 明顯帶有貶義。
請問:再認真的統計學分析,如果已經有了預設立場,能得到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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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1 21:03:32
雨露滋潤:新友來訪,蓬壁生輝!感謝支持!

嗲囡囡:借用一位讀者的留言,"這個案件在經過19年的重重迷障,證據材料供詞疊加再疊加之後,已然變成了一個極其龐雜而詭譎的案子"。本文的初衷是提出一種思考的方法,怎樣分析看待案件中的核心問題。筆者的個人觀點已在文中。謝謝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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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嗲囡囡 留言時間:2013-05-21 19:38:14
說的道理都很好,很理性。不過沒明白此文想說啥。就是說,論據很好,論點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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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露滋潤 留言時間:2013-05-21 19:29:35
佩服作者的認真態度! 沒得說的, 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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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1 17:56:05
jeannexc:孫維是不是真兇,歸根結底還是要法律來判定。 此案的真兇逍遙法外,是不是就等於是贏家呢?我看未必。

maysky:沒認為“中國是個無法無天的亂世”,這裡強調的就是authority 對公眾的accountability,才能有公信力。

clz9876,吳江民工:兩位留言中的“統計”,與本文論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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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1 17:39:12
白熊博:謝謝來訪並留言!

西岸:謝謝評論。同意你說的,人們對案子的關注,有社會警示作用。

瑾子:謝謝!非常同意你說的,偵破/檢測手段今非昔比,使破解舊案成為可能。加之後面這些年來暗流涌動,未必就沒有新線索。所以我認為警方應該考慮重啟此案,用朱令家律師的說法,叫“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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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江民工 留言時間:2013-05-21 17:06:21
不過, 萬一統計學教授殺了人呢?還破得了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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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江民工 留言時間:2013-05-21 17:04:23
就是啊!美國的陪審員都是統計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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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lz9876 留言時間:2013-05-21 15:55:44
判案,尤其是人命案, 統計學的作用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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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ysky 留言時間:2013-05-21 13:30:14
"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礙於證據滅失等客觀因素,最終無法偵破…希望社會公眾能夠理性客觀看待。”說的再清楚不過了,沒有證據去認定嫌犯所以破不了案,sorry.... 人家說的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你要是心底認定中國是個無法無天的亂世,那麼任何authority說的任何話,你都不會信的。孫家的背景在北京算個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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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annexc 留言時間:2013-05-21 13:20:46
孫維是贏家,正是中國的法律保護了她這個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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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瑾子 留言時間:2013-05-21 12:46:05
謝謝海天花這麼多時間,從統計學專業的角度研究朱令案子。人們盼望這個案子能夠重新開啟,警方的答覆太令人失望。我沒有查找統計數字,但從電視上看到許多幾十年前發生在美國的案件如今被破獲,因為偵破,檢測手段的今非昔比,使破獲舊案變成可能。關鍵是把一個犯罪案束之高閣,還是悉心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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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3-05-21 12:36:23
只要人們還在談論這個案子,最低限度也是為以後提出一個警戒,朱令之後的幾個鉈中毒案子有些被及時搶救,不能說不是因為人們開始對鉈中毒有了一定認識。
想明白當年和如今誰是這個案子最大的stakeholders,可以知道真正破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人們可能基於成本的因素無法對這個案子有什麼實質性質的幫助,但表現良知的成本是非常小的。更何況客觀上也是產生一種壓力。至於這個壓力是針對誰,並不是那麼重要,因為最低限度打破關於這個案子的沉寂,也就必然引出相關內容的爭論,比如權力干涉的可能。
那麼對以後可能的類似的案子,權力的再度干涉就會增大成本。

關於尼羅河的那些文章,在五味已經有不少明顯是更具有醫學知識的人指出了他的觀點的誤區,其假設的前提也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更不用說他的文章中的自我矛盾之處了,不需要學醫的就可以看出來,因為違反基本的邏輯常識。我的感覺是他的與醫學有關的東西不過就是網上抄來的,並非屬於他的專業範疇,因此出現自我矛盾就很難避免,因為是出自不同的地方,他只是沒有辨別能力發現這些內容之間的矛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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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1 12:33:34
蜜蜂博:你說“沒有達到中國北京的警方、檢察方和法庭的支持,庭審沒有結果”,這裡必須糾正一下,朱令案從來沒有到檢察院,更沒有過庭審。人們甚至都不知道警方的“結辦”到底是什麼意思,而且法律上講就沒有這麼一種程序。

網絡上的討論總有兩方面的意見可聽,技術性的辯論尤其要求真知,求甚解,兼聽則明。

不管哪一方,惡語相向,都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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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間 留言時間:2013-05-21 12:15:51
香椿樹1:不同意把野蠻的文革和法律框架內的民意訴求做簡單的等同。如果你確實了解此案與輿情,應該知道關注的焦點根本不是“非要求破案”,而是案子為何被匆匆結辦,有無受到權力干涉。一葉而知秋,這不是普通的懸案。

好讀者:“沒有證據,全憑臆想和想當然”,那是你的判斷。”把自己選的路走好,日子過好“,那是你的追求。人各有心,人各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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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時間:2013-05-21 12:06:08
http://blog.creaders.net/nile/

上面是nile博大鏈接,就是蜜蜂說的尼羅河博。多數讀者對科學不求甚解,只能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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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熊的博客 留言時間:2013-05-21 11:53:36
問香椿樹,郵件作假作為間接證據,誰判的?有效嗎?網絡判官誰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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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時間:2013-05-21 11:51:08
拋出對貝志誠等人的懷疑,把水攪混。

~~~~~~~~~~~~~~~

這句話蜜蜂不認可。比如尼羅河的文章在那裡掛着的,他有他的理由。你們認定孫是真正兇手,沒有達到中國北京的警方、檢察方和法庭的支持,庭審沒有結果。(無論如何推測原因——現在沒結果就是沒有結果)

有人向尼羅河發出死亡威脅,這種顯然是網絡恐怖主義!簡直是網絡殺人犯!有何正義可言?!能夠這樣體現關愛朱令?令人噁心。

嘿嘿!

庭審沒有結果,民間討論就不存在結果——民間認定的結果會有道聽途說人云亦云的原因。這就是蜜蜂認為“無罪推定和程序正義”不能輕易推翻。就是判對了認為表達了正義——判錯了又怎麼說?美國常常有判錯,關人家幾十年,誰道歉誰賠償?還是觀眾。

如果連“無罪推定和程序正義”也能推翻,說不定下一個案子就更沒有正義結果。解釋也許跟應用還有距離,不過這“無罪推定和程序正義”是基礎。

蜜蜂僅僅是在發表看法,不再繼續爭論——絕對沒有不尊重海天博的意思。

不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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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讀者 留言時間:2013-05-21 11:08:12
朱令案可以休了。廿十年的官司,又沒有證據,全憑臆想和想當然,否定這個肯定那個,還在老美的網站上丟人現眼,老美何時對與己無關的事追求真善美了?重提此䅁者定是搞政治吃飯的,那些朝九晚五的書生們興奮地象打了雞血扮演起大法官或國師的角色。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許多人在廿十多年前已作了選擇,把自己選的路走好,日子過好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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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椿樹1 留言時間:2013-05-21 10:23:48
中國陪審團人數眾多,全民參與, 參與完了朱令的審判就不要責怪文化大革命了。 中國的陪審團不聽法官的, 也不遵守法律, 中國陪審團既當檢察官又當偵探還簡直律師。
中國的破案率是30%, 美國的破案率是多少?那些沒有破的案子都比這個案子重要? 還是都比這個案子的證據少? 當前流傳的所謂證據除了一個郵件作假可以確定為間接爭取, 其他根本就算不上證據, 非要求破案, 是不是有點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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