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留言:相信点击此帖阅读的一定是对朱令案持续关注的人士。本博也是如此。在网上阅读各类讯息及争论之余,真正的关注还是落在两个基本点上,一是对朱令本人和其父母的同情关心,二是希望案件能有朝一日重启调查/审判,使正义得到伸张。这里我收集了关于朱令案的一些最新进展与资料,侧重法理方面。
评论关闭,因为觉得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争也无用,徒浪费口舌。与其争论不休,倒不如大家各自思考。谢谢各位来访!
9/26 更新:
2013-8-13 @李春光律师 发表通报:1.正式启动对清华大学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2.继续推动警方对受害人知情权保障3.北京市政府于对我们两个月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月内将就此启动复议。
2013-8-19 【平安北京回应了公开信息】李春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视频,北京警方称:该案件不予公开的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解密有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应该由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2013-9-25
@李春光先生【朱令令案件通报 20130925】寒夜,微光。告谢各位:1.校方已收阅该函,校方高层与朱父母已开始接触;2.基于校方要求并尊重朱父母意愿,律师暂不介入该接触过程,亦不就此接受任何采访;3.已启动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信息公开事宜;4.北京警方与朱父母仍保持沟通中;5.朱父因病住院手术刚刚痊愈,无大碍。
2013-09-26
6/6 更新:北京公安在接收朱令律师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请之后,没有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到6/5为止)给予答复,或者说我们不知道有没有任何答复。
朱令律师李春光最新微博(6/6):
他在6/3的微博似乎话中有话:
下面是网络上看来的,来处不明,貌似私信截屏,提示李春光与张捷观点不同。
看了下面的这则消息,我感觉很心酸,有很多的疑问,估计也没有人能够解答。
2013.05.27 清华校友瑞芯微电子首席市场官陈峰关于朱玲的近况
(5.31更新:据@帮助朱令微博,关于清华校友瑞芯微电子首席市场官陈峰删帖的原因,据了解主要是吴叔叔和陈峰交流和再表达过程有误读。主要是@平安北京 并没有把朱令的康复和案件挂钩,对于朱令康复方面的帮助是他们主动提出的,并没有对此设附加条件。@平安北京 也是唯一一个提出救助的相关单位。)
新华社:专家建议北京警方再次侦查“朱令案” (2013-05-28 12:58:22)转载
新华社电 在获悉北京警方的回应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认为:首先,朱令令案是一个悬案,至今没有侦破。在侦查实践中,投毒案是最难破获的案件之一,因为投毒人都是秘密进行的,没有目击证人。因此,如果行为人自己拒不承认,又没有直接证据,就很难侦破。朱令令案与复旦大学投毒案不同,复旦大学投毒案从行为到案发时间较短,嫌疑人很快就到案了,而且后来嫌疑人自己也承认了。但朱令令案当时的刑事技术手段没有现在先进,而且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孙某也拒不承认,所以不能断定是她作的案。
其次,公安机关在嫌疑人不承认、定罪证据又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够限制孙某的人身自由的。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是有很多教训的,例如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都是在当时巨大的社会压力之下,匆忙定罪导致的冤案,后果很严重。事实上,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朱令令案侦办了很长时间之后,也邀请了很多专家、教授对这个案件进行论证,专家的意见也是"疑罪从无"。世界上一些国家破案率不到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说,很多命案就是破不了的,我们不能再片面要求"命案必破",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冤案。对于朱令令的境地,大家都很同情,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同情不能代表法律,我们还是要按照法律办事。
最后,陈卫东建议北京警方在科技手段已经进步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对朱令令案再次进行侦查,看有没有新的突破点。
博主评论:这位陈专家关于“力所能及”的建议,听上去怎么有点敷衍了事的意思?Anyway,上面这段文字里有一些以前没听到的信息,即“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朱令令案侦办了很长时间之后,也邀请了很多专家、教授对这个案件进行论证,专家的意见也是"疑罪从无". 对“定罪证据又明显不足”这一点,笔者并不十分怀疑。只是照这个逻辑,即使今天这样的投毒案重发,警方也很难掌握到足以定罪的证据。这实际上关系到中国司法中证据规则的法理问题。张捷律师的博文“投毒案与证据规则”中有很好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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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朱令案,就是要那些说证据不足所谓名流,拿出一种可能的证据假设,假设在这样的证据链条下可以把铊投毒零口供定罪!如果对铊零口供定罪在中国证据规则下没有一种情况是能够成立的,那么请给出铊不招供时我们的司法该怎么办?中国的司法和证据规则总不能对这样的案件只能放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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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了基本上人证是难以有的,物证是难以证明的,有人跟我说现代的司法要轻口供重实物证据,但你能够给我举例出一个什么样的物证能够成为物证吗?在投毒案件当中如果是熟人作案,没有口供作为链接,基本上什么物证都不能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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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朱令案我们要问一下中国的法律制定和解释者,中国你有什么样的证据规则,能够让熟人投毒这样的案件可以脱离口供定罪,或者你有什么样的手段可以得到口供,总之你不能让这样一类案件在你的司法制度下,成为你制度下就无法破案的案件。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博主留言:下面是天涯网友实名向最高检举报北京公安违法的内容。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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