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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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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由朱令案说无罪推定与环境证据 2013-05-02 17:13:05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麦俯身偃,

In low fields by the sea 海滨有低地,

Singing in hard wind 巨风动地来,

Ceaselessly 放歌殊未已;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麦俯身偃,

And rising again 既偃且复起,

So would Iunbroken 颠仆不能折,

Rise from pain 昂扬伤痛里;

So would I softly 我生也柔弱,

Day longnight long 日夜逝如此,

Change my sorrow 直把千古愁,

Into a song 化作灵风曲。

这首《大麦歌》,网传是19年前被人投铊毒害的清华才女朱令所译。读之文采斐然,思之柔肠寸断。这个可怜女孩的身世,正如诗中的大麦那样在巨风中颠仆伤痛。

朱令案,也许是中国现今最受社会大众瞩目的悬案,不单单是因为受害人曾经才貌出众而今生不如死,而是由于在整个事件的历程中,人们看到了太多黑暗的东西。医院的不做为,校方的推诿掩盖,嫌疑人的逍遥法外,司法公正被妨碍被践踏的传闻,都让人们格外愤慨。这个案子民间影响太大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人提起,此番因复旦投毒案,又引发了新一轮的关注潮,借助网络,微博等社交媒体,民意审批声势浩大,并要求司法机关重启此案。由此也引起了不少争论,比如网络争论是否也应遵循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朱令案中到底有没有过硬的证据指向嫌疑人,假设朱令案在美国法庭审理,陪审团会认定嫌疑人有罪吗,等等,一时间人人尽如福尔摩斯。

笔者非法律界人士,对这些争议性的问题也感到相当困惑。因为一向喜欢看法律小说和法庭戏,所以特地对无罪推定和刑事审判证据等问题做了一番小小的探究。下面是一点摘录和个人理解,议论而已,对不对的各位凑合着看,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往往包含证据法、程序法、人权法等多重内涵。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这个原则被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的非法侵犯。它确立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即首先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然后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去推翻这种假定;举证责任在于控方,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也就是说无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英美法系中,无罪推定的时间效力是从审判开始到被告人被排除合理疑问地证明有罪之前,所以无罪推定一般不适用一审以外的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裁决中基本明确,无罪推定不适用于审前阶段。这个想想也很自然,因为如果在刑侦阶段警察就必须假设所有人无罪而不能大胆怀疑,估计世界上能侦破的案子就寥寥无几了。大陆法系可能略有不同,比如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无罪推定适用的起点,始自管辖机关对于所为的刑事犯行之谴责的正式通知,终结于有罪裁判出现之时(不管其是否确定)。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约束的对象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和执法部门。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媒体报道有指导意义而非约束力,更不能强加于普罗大众。公众在言论自由的框架内,完全有权利对一宗案件进行猜测评论,只要不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如造谣诽谤,而后者基本上属于民法管辖的范畴。

比如朱令案,网民根据各种五花八门的消息来源,对可能的投毒嫌疑人进行分析,猜测乃至指名道姓的怀疑,不必受无罪推定原则的约束。试问谁能堵住天下悠悠之口?如果有人编造事实,恶意侮辱大肆诽谤,当事人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朱令案讨论中,各种指证沸沸扬扬,大喝XX,你就是凶手!,被怀疑者却从来没有提起过这种诉讼,确实也挺奇怪的。有意思的是这种沉默本身,被一些持有罪观点的网友作为怀疑的依据;而在无罪推定的背景下,沉默权是涉案嫌疑人的当然权利。所以说,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看到的东西就可能截然不同。我个人觉得,从有罪推定角度大胆怀疑,依无罪推定原则小心求证,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有一个更深入而尽量客观的认识。

不管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归根结底还是要探求事实本身,以证据说话。在朱令案的讨论中,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此案到底有什么确凿的证据,可以锁定嫌疑人。很多人担心,此案由于警方当年介入调查迟缓,关键物证可能已经灭失;几个有嫌疑的涉案人表现得相当抱团,沆瀣一气,可能也缺乏关键人证;加之距今年代久远,即使开案重审,也未必能有多少新的直接证据出现。所以网民发动了声势浩大的人肉攻势,希望锁定涉案人并施加压力,让他们中间有人能站出来讲出真相。人们也在揣测,主要嫌疑人孙某当年被警方提审8小时,有没有口供;也有不少人愤慨当时警方对孙的讯问因高层干扰而过快中断,不然还不早招了

笔者这里不想具体分析朱令案中的基本事实和种种疑点。作为网民,我们道听途说所了解的事实证据,几乎可以肯定是不全面和不尽准确的。 大概可以判断的是,朱令案缺乏直接的人证物证,而需要建立在大量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很多人的焦虑也正源于此。其实,环境证据并不等于弱效力证据。按照维基百科的定义,一个证据如果需要经过推理才能与结论(事实)相联系,就属于环境证据,比如犯罪现场提取的嫌犯指纹,DNA等,本身不直接证明做案事实,但是可以证明嫌犯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单一的环境证据可以有多种解释,而多个环境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印证补充,形成补强证据(corroborating evidence),可能非常令人信服。事实上,有许许多多的案件,是完全基于环境证据而做出判决的,如著名的Laci Peterson 谋杀案,Timothy McVeigh 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等等。刑事诉讼 ,尤其是以环境证据为基础的案件,控方必须建立从证据到(有罪)结论之间存在明确而有效的联系,强大的逻辑推理是关键。如果这种联系为所法庭信服,接受,则罪名成立。

那么法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这取决于案件在哪个法律体系下审理。在英美法系中,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英美法系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诉讼中的证据,比如美国法律把证据划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定罪裁决所必需;民事案件裁决,依赖第三等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者第四等优势证据即可,所以辛普森案刑事罪名不成立,而在民事诉讼中惨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经过庭审采认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由陪审团基于理性,常理和道德进行判断,具体标准见仁见智。如果试图量化,以绝对确定性为100%,那么有罪可能性的比例要达到多少才算排除合理怀疑呢?在一项对美国联邦法官的调查中,171位给出有效调查的法官中,126人认为最低标准是90%或更高;而针对陪审团的调查表明,许多陪审团中大多数陪审员认为70%的可能性就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可见,法官们很在意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而陪审团倾向于不轻易放走坏人,呵呵。

大陆法系奉行自由心证原则,一般采用的是审判者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同一证明标准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而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自由心证的原则,而是由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可以说要求是非常高的。

回过头来看朱令案,据报道公安机关早在1998年就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而结办此案。一个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貌似也不太复杂的投毒案,这样的结果显然难以服众,所以民众舆论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司法机关重新开启此案的调查,或者公开有关信息,包括警方当年收集的证据。能否做到?现在看来浓雾重重,似乎要等老天开眼。

最近看了朱令家的代理律师张捷的博客,下面这一段提出了一个新的可能:


“……对于案件结案以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刑诉法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杀人罪的自诉在中国是没有的,这个提议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国的自诉案件也是非常罕见的,自诉在以往仅仅限于家庭纠纷等案件,后来扩大到私人之间的轻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诉却非常的普遍,在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司法原则,也就是追诉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国却基本是监控主义的国家,对于罪犯的追诉是国家司法机关,受害人在这样的追诉过程当中权利极小,基本是完全被限制的……另外还要说的就是当年修改刑诉法,增加的这204条第3款,当年就是朱令的姥爷建议加入的,朱令的姥爷是燕京大学相关专业的高才生,当年是法院的顾问,对于这样的案件重启,自诉就是一个方向,当年增加这自诉的204条第三款,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手段,这个条款也应该能够成为保护朱令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公诉无法开启的时候,我们建议要自诉一次,起码要让铊受一次公审,到底有没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灯下给世界看一下! ……”

前景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我衷心希望朱令案的铁盖子有被揭开的一天。如果被怀疑人冤枉,还她(们)以清白;还可怜的朱令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还民众一个朗朗乾坤!

关心朱令,请访问帮助朱令基金会网站: http://www.helpzhuling.org

参考资料:

Wikipedia

维基百科

孙长永 闫召华:《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8150

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http://wenku.baidu.com/view/3ac6330a7cd184254b3535d0.html

韦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835

张捷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ab.html

(未经作者允许,请勿转贴)


相关博客: 朱令铊毒案持续发酵 社会关注进行时

友情链接: 山眼: 谁毒害了朱令?(最新视频)



浏览(11142) (2) 评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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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百分之一 留言时间:2013-05-09 04:29:03
关于朱令家的代理律师张捷说的可能,在北美,在检察官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后,被害人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民事责任。中国法律
在朱令的姥爷建议加入了刑诉法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这个条款中国
就可以不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了,应该是不可行的。

我是非常同情朱令的遭遇和现状,摆在我们面前的案情是要我们在正义和
公正间只能选择一个。孙维被认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
近的人,经过详细调查,警方将其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孙维用事实
证明了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能从学校实验室获得铊盐的人。北京公安的回应,
确认有人投毒,但未获取认定疑犯的直接证据。这说明间接证据孙维投毒
的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投毒。

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所有可能都可能不可能,不可能都可能可能。

我认为搞清楚谁在投毒报警后5月主导宿舍离奇失窃是关键。因为:

朱令与孙维是同学兼室友, 1995年3月朱令再次中毒,并且昏迷,这种
情况迫使投毒人得马上处理证物,如果是孙维投毒,有足够时间和方便。
朱令的铊中毒是4月底确诊,朱令父母怀疑有人投毒而报警,而她宿舍在
报警后5月离奇失窃,朱令的洗漱用品被盗窃。这说明投毒人有可能不是
室友,朱令再次中毒后病症很重,投毒人不敢再来宿舍,而报警后,没有
办法,挺而走险。因为,室友在朱令用物上有指纹是合理的,而非室友在
朱令用物上有指纹的可能是真正的嫌疑人。也有可能是孙维这样做转移视
线,但她没有必要冒这个险,转移视线如果是真,集体投毒说可能性就
大了。这些仅仅是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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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intin9999 留言时间:2013-05-07 11:08:10
反推一下,如果孙不是凶手,以大众的舆论的压力,做为唯一的凶嫌的她应会比任何人都急于找到真凶。就是几年的同窗室友之请,也应当如朱的中学同学贝志诚先生一样出手相助。况且她还有通天的家庭关系,愿意出力的话不早就解决这一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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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5-05 10:59:23
指望投毒的人(或人们)良心发现几无可能,这个案件伸张正义的唯一希望是保持压力、keep it fr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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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4 18:38:29
山眼:您发的朱令案youtube视频,让更多的人了解了这件事,发出了自己声音,向您致敬!

谢谢介绍Laci Peterson 案。那个案子里的唯一物证,是船上一把钳子里有一根头发,证明是被害人的,这是很有力的证据。怀疑点位比较高的人士也许认为还可以有多种解释,可是证据是不可被割裂看待的。当把很多环境证据联系起来之后,被告的有罪嫌疑就大过合理怀疑了。压死骆驼的稻草要很多很多,每根都要有一定的分量。

ladybug:接着上面的话说,我们不知道警方当年调查收集了多少证据,是不是有足够的稻草。此案如果官方不肯重启,按照张捷律师说的,朱家可能自诉,那么到时候警方会不会向他们提供侦查信息,现在不得而知。这种从来没有人做过的事情,难度可想而知。那位律师的博客我仔细去看过,说实话对他的一些提法也有疑问,我猜他可能不会把自己的杀手锏随便曝光吧。多交流!

破棉袄:唉!一声叹息,也不要悲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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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4 18:07:11
慌兮兮,花博,_5000 诸君:网络本身给最广泛的人群以说话的机会,仅此一点就足够伟大了。人们拥有言论自由,才有机会影响国家的法制环境。网络议论中的信息,那些可能是证据,那些不能听信,当然取决于读者自己的判断,法庭采信证据有其自己的标准。当然网络舆论本身不应该干涉到具体案件的审理。

老温哥华:证据是个难点,不要太着急。谢谢来访!

鄙视五毛:中国采纳无罪推定原则,仅有口供不得定罪,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也是为了能杜绝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种问题,是对所有公民的威胁。

不跟帖不行: 理解。不要气恼太过。

Atlantique: 谢谢您!谬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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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破棉袄 留言时间:2013-05-04 18:01:41
这种案件是刑事案,要警方举证,检方公诉,还要法院公平。朱令案,第一步都走不出,警方不作为,怎么能走下去。十多年了,即使可以再审,证据全无,定谁的罪,都是冤案(起码是形式上的冤案,实际上只有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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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4 17:39:52
剑宁:您提出的问题很大,应该由法律专业研究人员解答。跟本文有关的,中国的刑事诉讼在1997年以后就明确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tintin9999:你说的对,这件案子当然要依照中国的司法制度处理。现在确实是只有朱令家在承受苦难,而没有人承担任何方面的责任。清华一次性付了笔大额医药费,免除民事责任;朱家告协和医疗疏失也收效甚微。

9484:好走,不送。

WuBuFu;我指的"民意施压难以奏效",是对短期内官方反应的预期。从长远乃至历史角度看,是的,民意人心还是会决定事物发展的大趋势。

西尼:谢谢!希望政府能重启朱令案,恢复其职能的有效运作,还天下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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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4 17:13:37
感谢各位来访并留言!小小一篇博文,引来众多点击,和许多评论,这充分表明,朱令事件在海外华人中也有非常高的关注度。我想每个人都在从自己的角度,思考着案情和围绕此案所发生的一切,包括近期的各种争议。

网友的谬赞不敢当。如文中所言,博主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篇文章是纯粹业余的学习心得。如果能给大家提示一点有用的信息,就很高兴了。

博主个人对政治话题历来没啥兴趣,不愿意看到朱令案讨论的政治化,虽然也理解这可能是本案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我本人非常同情朱令,更关心案情本身和演变过程,和可能的司法前景。我想很多朋友应当也是这种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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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5-04 12:32:54
海天之间的文章顶起来了,就是说关注的人越来越多。

还是要客观一点,美国的案子在庭审没有开始的时候,不允许媒体泄露案情,因为泄露了案情,就找不到陪审员了——陪审员事先不能了解案情受影响。

中国的司法还不能做到完全独立,要申请查阅案情文件,需要遵循合法途径。

清华的行政处理为何没有公开原因?是不是可以以清华的行政处理定罪?为什么在网络找不到孙同学的多次声明原文,有网友可以提供吗?到目前为止,蜜蜂看见的就是她希望重新审理“为自己洗清嫌疑。”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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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tlantique 留言时间:2013-05-04 08:22:36
这是我读到的关于朱令案最具真知灼见的一篇评论,很受启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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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dybug 留言时间:2013-05-04 03:01:10
OJ的案子比较典型。如果我是法官也愿意走这条路。因为刑事判只能送他进监狱,人不能死而复生。所以民事才有真正的价值。

大家都在问证据。是个难题。美国是陪审团制,即使间接的证据,也可以行得通。另中国虽说法律不健全,但还是有个起码的吧?至少是表面上的。所以朱家的律师要相当出色才行。感觉目前这位只晓得在网上造舆论,这不是一个能干律师应有的行为。相反能干的律师是不会轻易露的。所以十分担心。。。?!

希望常与博主互动。你的知识让我受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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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跟帖不行 留言时间:2013-05-03 22:47:29
奶奶的!每次一想到这个朱令案,心中就气炸!要是我的妹妹和女儿象朱令这样被人
下毒,明知凶手是谁却奈何不了她,我一定会象追踪纳粹分子一样,也给她的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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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跟帖不行 留言时间:2013-05-03 22:11:49
ding!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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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眼 留言时间:2013-05-03 21:14:18
谢谢海天之间的好文章,希望有更多的人持续关注朱令和她的家人。
你提到的无罪推定的原则,这里转贴一下在MITBBS上看来的帖子。就是你文中所说的Laci Peterson案细节:
... ...案件主线大概是:

1。2002年圣诞夜,Scott向警察局报告他怀孕8个月的妻子Laci失踪。

2。警方介入调查,一开始没有怀疑Scott,但几周之后发现Scott有个情妇Amber,住在
另一个城市。Scott和Amber成为警方的主要调查对象。
Amber非常积极的配合警方,告知Scott在圣诞节之前的两周,就跟她说过这个圣诞节他
不会跟妻子一起过。她说Scott圣诞之后的几天就去巴黎庆祝新年,还说Scott多次向她
表达对自由的渴望。随后,Amber同意让警方监听她与Scott的电话。但是他们的谈话并
没有涉及任何有关Laci失踪的话题,更不要说什么做案的技术细节了。警方调查期间,
Scott始终信任Amber,并和她频繁通话。

3。2003年一月,Scott卖掉了妻子的SUV, 并在自己的cable TV plan里增加了两个成人
电视频道。警方认为这是Scott知道妻子不会回来的重要证据。

4。2003年四月,Laci和她未出生婴儿的尸体在San Francisco Bay海滩被发现。因为尸
体腐烂严重,无法准确断定死亡事件,也无法确定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

5。警方随后去Scott家搜查,没有找到物证。据说在Scott经常出海钓鱼的船上发现了
Laci的头发,但这个又能说明什么呢?夫妇俩确实曾经一起坐船出去玩过。
彼时Scott在和他的哥哥打高尔夫球,但是警察在他的车里找到一万五千美元现金,很
多信用卡,四部手机,camping equipments,短刀,几套换洗衣服,药品等等,说明他
这次出门不是一个简单的golf trip. 还有,当警察找到Scott的时候,他换了发型,留
了胡须,而且把头发和胡须都染了色。

6。2003年五月,Scott成为此案重大嫌疑人。他的辩护律师最初希望用“缺乏直接证据
”来替Scott翻案 (Peterson's defense lawyers based their case on the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and played down the significance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这一招不成,律师又强调,Laci遇害还有几种可能性,包括一个曾经偷窃他家支票
的妓女,还有一个当时在加州活跃的变态杀人团伙,专门绑架和虐杀孕妇。这些可能性
没有被陪审团所接受。Scott最终被判死刑,虽然他本人一直坚持自己无罪。

这个案子里,用来定罪的全都是间接证据。一部分来源于小三的证词,一部分是根据
Scott在妻子消失后的表现有悖常理。Scott在妻子尸体被发现后易容,试图逃走,成为
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tt_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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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视五毛 留言时间:2013-05-03 20:44:31
9484同志扯出辛普森案子,我想多说几句。美国法律禁止刑讯逼供,辛普森若是受到刑讯逼供,那么这个案子就不要审了,他会被无罪释放。所以他享受到了孙维待遇,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9484同志是否知道,辛普森在刑事庭和民事庭是两个官司,由两个不同的陪审团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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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鄙视五毛 留言时间:2013-05-03 20:37:33
各位都忽略了一点:刑讯逼供。

通常像这样的案子,没有证据怎么办?党国普遍的做法是刑讯逼供。文明点的,长时间不让你睡觉;狠点的,大刑伺候。然后呢?有的屈打成招,有的老实交代。这时候就看公检法的良心了。有良心的,不仅看口供,还要和物证、人证等对得上,案子也就破了。缺德的,制造人证、物证去迎合口供,造出个冤案。

像孙维这个丫头片子,要是家里没有背景,公安一定有办法让她开口。但是,人家什么身份!公安也就是迫于社会压力,请进去坐上个几个小时,问不出什么,只能放人。之前为什么不保护好案发现场?这里面有没有警方、校方的包庇?可疑。

我只是陈述事实,绝非赞成刑讯逼供。我认识的人里就有60岁的大城市的高知老太进了局子挨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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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3 20:35:00
吃香喝辣:估计是服务器出错了,你的ZT贴了4次,我把多余的3贴删去了,特告知。那位医生说的争fellowship,是个新消息,不知是不是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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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5000 留言时间:2013-05-03 19:52:11
网络是个非常好的东西。公众压力,迫使官方公布当年办案的全记录。让所有已经获得的人证物证呈现的公众面前。

注:美国此类所有案件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任何一个司法案例,在网络上都能够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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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5000 留言时间:2013-05-03 19:45:16
网络是个非常好的东西。希望公众的关注能使官方刻意隐瞒的案情公开化。并重新启动案件的调查。

司法公开化、让整个犯罪司法系统部门和人员都接受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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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慌兮兮 留言时间:2013-05-03 19:23:21
说“线索很明显”,证据呢?证据在哪里?

我第一个疑问就是投毒往哪里投?朱玲往杯子里倒了开水,再投毒也没机会了,食堂里买了饭,再投毒也没机会了。投毒机会大概只有往热水瓶里投,但一个寝室的热水瓶里水很多时候别人也会用,没分得那么清,开水本来就是公家的,用用有啥啦?所以才有了“集体投毒说”,即大家都不去喝朱某水瓶里的水。我认为那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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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时间:2013-05-03 18:34:49
为什么清华拒绝给某某发毕业证?为什么某某不敢为清华扣压毕业证而不敢吭声?为什么清华拒绝给某某开据出国的相关文件而并非善人的某某却不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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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温哥华 留言时间:2013-05-03 18:32:45
朱令太惨了,感觉线索明显,为啥就破不了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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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蜜蜂 留言时间:2013-05-03 18:14:24
没有民意支持,当局可能理都不理受害者的诉求,但是如果民意汹涌能够解决问题,法律和庭审程序就完蛋了。

法律和检查专家也不需要了,人人都能成为福尔摩斯?掌握舆论工具的就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从润涛阎的博客文章来看,江泽民都有包庇嫌疑,当然轮子就更热血沸腾了,反共就成为主流了。到最后,民主自由派拿朱令案炒起来,当局谁还敢质疑,谁还敢接受这个案子自找麻烦?

辛普森的案子,是因为办案的Detective有确凿的“种族歧视言论”,所以他采集的证据不被陪审员和法庭认可。辛普森脱罪,但是仍然不能否定美国法律的程序正义性。

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庭审理、合法收集的证据和严肃的庭审程序,嫌疑人不能公开阐述自己的辩护,靠几个博客逻辑推理,不能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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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慌兮兮 留言时间:2013-05-03 17:53:38
网络是非常有害的东西,即造谣不需负任何责任。网民们道听途说,合自己想法的就是对的,不合自己想法的就是错的。排山倒海的谣言让当事人无法辩解,且当事人如何辩解,网民们也不会买账,所以当事人保持沉默是对的。

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的文章指责某某是凶手,但我看到的只是推测,而没有证据。推测不能代替证据,指控须有证据,且证据要与某某有联系。仅因是同寝室的室友,有“嫉妒”之心,且有机会接触thallium。。。这些不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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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吃香喝辣 留言时间:2013-05-03 17:34:58
转帖:

Dear Xun,

  I am indeed one of the doctors who assisted in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Zhu Ling. I also visited Beijing in October, 1998 and spent time with
  Zhu Ling and her family.

  The source of the thallium was, according to what I was told by sources in
  China, from a young woman, a contemporary of Ling, who was in
  competition with Ling for a fellowship in the USA, and allegedly, this
  woman poisoned Zhu Ling so that she (the other woman) could get the
  fellowship.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the police investigated this, but
  did
  not make any charges against the alleged poisoner.

  It is also my understanding that the U. S. Embassy did not issue a visa for
  the young woman who was suspected of doing the poisoning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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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尼 留言时间:2013-05-03 16:10:49
非常理性的分析。赞!
朱令这个案子,非常令人同情也非常令人关注。
依我看,是政府整个系统,司法,行政结构等等,运作失效的典型例子。从投毒者和被害人的家庭背景看,他们都是共产党这个政权所依靠的基础。占中国人口的百分之一不到的那部分人,虽然不富但很有人脉,有话语权。对这部分人,这个圈子,法律都不能正常的实施,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从这个情形看,中国还是一个封建帝国。没有公平,公正。出了纠纷,就是互相角力,几百年前欧洲贵族的决斗等。倒是社会最低层,法律的公正性还表达的好些。如去年云南农村的杀人案;但是,在古代的包公也能做到。
我像很多人一样不愿政治化这事,但从维护中国的稳定愿望着想,我认为这件事处理的是非常的糟糕。这不也是一种自废武功的腐朽的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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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寡言 留言时间:2013-05-03 15:07:50
谢谢。又学了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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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BuFu 留言时间:2013-05-03 14:06:41
反感那些指责民意偏激,疯狂,不懂法的评论。 事实上民意的形成基于经验。 多少开始被贬为无端猜疑最后都被证明是事实。 民意表达的是逻辑推理而非事实论证。 人们可以从谷开来的案子看到,几乎所有的警察高官都可为上司的老婆杀人而渎职隐瞒,那么可想而知是对一宗有背景的疑案了。

不太同意的LZ "民意汹涌向政府施压,在中国基本上没有成功的可能". 恰恰相反,许多案子的进行甚至判决都是被民意推动的。民意甚至影响了结果。 像邓玉娇案, 药家新案等等。这又是一个司法不独立的特征。 领导要维稳, 法院按领导意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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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3 14:05:28
花博:谢谢顶贴,呵呵,不过这个在博客里好像没用。博文写出来,谁都希望有读者吧,所以我一开始小有失望,小声向瑾子嘀咕了一句,回头就看到上导读了。不好意思。再次谢谢万维编辑!

你提到的案情方面的一些问题,如果去看那些连篇累牍的资料汇总,基本上都能找到解释或者分析,当然是否确实需要自己判断。现在一般相信是两次中毒,11/94和03/95各一次,具体是两次投毒还是小量多次投毒,说法不一。铊盐致死量,据做检测的陈震阳介绍,1克足矣。朱令被投了多少,不大清楚。“集体犯罪”一说,是SW的所谓“发帖纲要”被揭出后,人们推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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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5-03 13:27:25
秦川:说的是啊!孙维自己的声明里也说过,她也希望早日破案。像现在这样永远不得清白,肯定也难受死了。孙粉们其实也应该支持案件重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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