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0日,北京政府出動大批警察包圍北京守望教會戶外聚會處,將參加主日崇拜的一百多位信徒抓走,並將金天明牧師以及十幾位教會同工軟禁在家裡。這個事件引起了高度關注。 雖然包括北京守望教會在內的家庭教會近年來一直受打壓,但最近發生的這件事顯然不是一個孤立事件,而是與目前國內外的大形勢有關。統治階層風聲鶴唳,已經被茉莉花革命嚇怕了,一有風吹草動便精神高度緊張,顯出過份的心虛不安。但是,假如這是一個標誌性事件,顯示宗教壓迫的全面升級,則更是令人悲哀的,只能說明這個政府已經病急亂投藥,不負責任,不顧後果了,因為它在摧殘中國的良心,摧殘中華民族道德復興的最後希望。 當今中國社會風氣墮落,人心不古,道德淪喪,世風日下。為官者競相貪腐,為民者競相貪婪,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幾乎蕩然無存,道德底線一再被衝破。有人驚呼,中華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時候了!無論是縱向比較還是橫向比較,的確如此!一個缺德的民族如何贏得世人尊重?又怎麼能驕傲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人們曾從各種角度探討分析過中國社會道德淪喪的原因,諸如法制不健全,宣傳不力,忽視了精神文明建設等等,都有道理,但都沒有說到點子上。實際上,中華民族整體墮落正是中國執政黨所奉行的唯物主義長期肆虐中國的後果,它不僅把中華民族豐富多彩的精神世界變得一片荒蕪,而且正在摧殘中國人心中殘存的良知。為什麼中華民族到了最缺德的時候了?是因為當今的統治集團是中國歷史上最缺德的全面腐敗的統治集團。 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人有道德意識並自覺遵守人類社會共同的道德行為規範。雖然人也有動物的本能和欲望,有竭力滿足本能欲望的衝動,但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滿足必須受道德、情理和法律的約束,人內心的道德律會約束人們的行為,使之在做事之前先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及其對他人和社會的影響,因此,人的行為的特點突出表現在於理性。一旦人拒絕道德的約束,就開始墮落了,如果發展到視道德為無物,肆意踐踏人類公認的道德規範的時候,就不能稱其為人,而與動物無異了。此時的人和動物的區別也許只是披上了一身衣服而已,雖然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然而因為缺德,只能稱之為“衣冠禽獸”;情形嚴重者,則可能“禽獸不如”。這樣的“衣冠禽獸”何其多也! 康德說過:“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減的讚嘆與敬畏—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人心中的道德法則不是進化而來的,而是上帝在創造人的時候在人性上打下的他神聖形象的烙印,這個烙印引領人心向善而拒絕惡。愛德華楊曾說過,“良心是上帝對人溫柔的耳語。”良心構成了完整的人性,無論年齡、種族、教育水平如何,它都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閉耳不聽良心的呼喚,或者肆意壓抑良心的譴責,昧着良心,昭示着人性的墮落。 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本來是通過各種手段維護人類道德,宏揚人性中的善,抑制人性中的惡,使社會保持和諧。中國傳統思想強調統治者要敬天愛民,要求統治者自己的行為首先要受到自己內心道德律的制約,對上天的警示存敬畏之心,時時反省自己的不當行為,並表示懺悔。當統治者良心泯滅,視道德為無物,製法犯法,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濫用權力欺壓人民,並用以滿足自己貪婪的欲望時,這樣的統治者就已經墮落了,也就失去了“天命”,即上天的祝福和繼續執政的道義基礎。 看看當代中國官僚精英們都做了些什麼?他們不僅自己恃強凌弱,而且不擇手段壓制社會中代表善的力量,縱容惡勢力,不惜用下三爛手法對付異己。統治者不能以身作則,心裡不踏實,說話就沒有底氣,更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感召力量。唯物主義本來就是不講道德的,這就是為什麼人們看到的是為官者肆意揮霍、侵吞民脂民膏,而無視百姓的苦難,甚至理直氣壯地人為製造苦難。為官者口是心非,說一套做一套,假大空盛行,上行下效,中華民族的缺德就是這樣造成的。 以北京守望教會為代表的基督徒是中國的良心,迫害他們就是迫害中國尚存的良心。正是這個教會,多年來扶貧助弱,默默地為被人鄙視、被政府忽視的邊緣階層人群奉獻着自己的愛,包括時間和金錢。2008年5•12四川大地震前一天,他們遭到政府逼迫,被警察強行中斷禮拜儀式,並逐人記名;可是地震後第一次禮拜時,他們就主動捐獻了二十萬元人民幣給災民,並號召多批志願者前往災區幫助救災。在去年的聖誕節前,他們到北京車站,慰問在寒風中露宿的上訪人員,有人還把一些人接到家中歡度聖誕節。中國政府打壓北京守望教會的基督徒不僅無理,而且不智。 請求中國政府為了民族的生存發展,把宗教信仰自由還給人民,保住中國尚存的良心。既然你們自己的道德感召力已經蕩然無存,無力維護社會的道德,就請放手,不要再迫害基督教會。 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守望教會的宗教信仰,特把該教會的信徒守則附在這裡。 附:《北京守望教會教會紀律》 (一)北京守望教會紀律內容 第一章 有關婚姻的教會紀律 一、有關婚姻的聖經真理 1、婚姻是神親自設立的制度(創2:21-25,太19:4-6)。 2、婚姻滿足夫妻彼此的需要(創2:18,林前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後裔(瑪2:15 上,創1:26 上,27-28 上)。 4、婚姻預表基督與教會的聯合(弗5:31-32,弗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體的完全聯合: (1)二人一體是婚姻的本質,是神的設計(創2:22-25)。 (2)二人一體是兩個生命的聯合,是不可分割的:(可10:2-9/ 參考林前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棄的神聖盟約: (1)婚約是神聖盟約(瑪2:14 中)。 (2)神恨惡一切破壞婚約或離棄配偶的行為(瑪2:13-14,16)。 (3)舊約時代破壞神聖婚約者必要付出死亡代價(申22:22-27)。 7、主耶穌在新約中重申婚姻作為盟約的神聖性(太19:7-12)。 二、婚前/婚外性行為 1、性行為應該只限於婚約下的夫妻之間(創2:24,林前7:3-5)。 2、不在婚約之下的性行為都被定為淫亂: (1)聖經稱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為“ 淫亂” (林前7:1-2)。 (2)嫁娶可以避免個人慾火帶來的淫行(林前7:9)。 (3)神必要審判苟合行淫的人(來13:4)。 3、舊約時代婚前犯淫亂遭受懲戒(申22:13-21)。 4、婚前已發生性行為二人最好進入婚姻(出22:16-17/參考申22:28-29)。 5、為避免婚前性行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對未婚之男女(包括戀人)同住一室,過着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卻自稱沒有越軌行為,皆作同居論。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會將彼此陷入性的試探(林前7:1-2,5 下)。 (3)基督徒應逃避少年的私慾,脫離情慾的試探(提後2:22,21)。 (4)基督徒當以無虧之良心及清潔的生活為這世代做光明的見證(提前1:5,提前1:19,林後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為及未婚同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為及同居應接受教會紀律懲戒: a. 接受勸戒/ 認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為,並且願意結婚者:停止事奉半年或直至結婚為止,停止聖餐半年或直至結婚為止。有婚前性行為,而不願意結婚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沒有經長時間的考驗和見證,不得使其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願意終止同居關係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結婚為止。 b. 經勸誡後仍繼續同居或有婚前性行為/ 不肯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c. 無辜者:被誘姦或被暴力強姦者則為無辜受害者,應受保護及輔導(申22:25-26)。 (2)其他原則: a. 當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後,除了悔改以外,還要考慮兩個人是否要結婚。 b. 舊約要求人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交合後要娶她為妻(除非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兒給他)(出22:16—17)。這才是人在神面前對自己的行為和自己所傷害的對方負責任的態度和做法。而且,這樣的行為既然已經對將來的配偶造成了傷害,也已經破壞了未來的婚約,兩個人結婚其實也是對兩個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當然我們知道,二人成為“一體”,是包括身、心、靈的合一。倘若二人沒有成熟之感情基礎,而單以肉體的基礎而結合,也會帶來婚姻的悲劇。因此,兩個人需要一起積極地面對,並接受輔導,盡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後還是要分手,那麼更需要徹底的悔改和剪斷過去的行為所帶來的影響,若不然這些都會深深地影響將來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經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礎,便應積極安排結婚。 7、信徒的婚外戀及婚外性行為應接受教會紀律懲戒: (1)接受勸戒/ 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經勸誡後仍繼續婚外戀情及婚外性行為/ 不肯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三、離婚 1、死亡是解除婚約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離世,就意味着他們的婚約自然解除(羅7:1-3,林前7:39-40)。 2、姦淫是破壞婚約的非正常途徑——夫妻某一方犯姦淫,就意味着他們的婚約已被破壞(太5:32 上/ 參考申22:13-27)。 3、信仰是釋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執意離開之情況下可以讓他(她)離開(林前7:12-15)。 4、凡離棄配偶再婚就是犯姦淫罪(可10:11-12)。 5、摩西准許人離婚是因人的剛硬: (1)摩西准許以色列百姓寫休書離婚(申24:1-2)。 (2)主耶穌解釋摩西准許以色列人休妻(離棄配偶),是因為知道人心剛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錯誤,避免引來更大的問題(regulation of wrongs)(可10:2-8/ 參考太19:3-9)。 (3)宗教改革後基督教會對離婚的傳統立場——既尊重主的原則,又考慮人剛硬之因素: ※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6 條:人的敗壞雖然有利於辯護的傾向,想用不正當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姦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離婚當遵照有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 6、神的心意是修復已破壞的婚約 (1)離婚是一種消極的准許,並不是絕對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饒恕和愛來積極挽回破碎的婚姻。(林前7:10-11) (2)從神與以色列的關係看之,神雖然審判背棄盟約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終仍赦免他們,且仍盼望他們與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關繫上,縱然產生困難,仍須要以“ 赦免”、“ 和好” 為目標。(結16:59-60,62—63/ 參考何1:2-3,4:1-5) 7、背棄婚約者應受教會紀律懲戒: (1)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離婚者,不必受到教會紀律之懲戒: a. 配偶犯淫亂而離異(太19:9); b. 不信的配偶執意離開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林前7:15); c. 配偶堅持離婚但沒能挽回之情況下離異。 (2)背棄婚約者,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a. 因犯淫亂而破壞婚約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但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b. 非淫亂但背棄婚約而離婚者:願意認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其中願意認罪而不肯複合者,今後不得在教會擔任帶領性事奉。不認罪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指引: a. 對婚姻失敗的人,教會應同情和諒解,並給與必要的輔導。 b. 離異後與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離開現配偶來重修原來的婚姻,應仍守現婚姻。 四、再婚 1、原配偶已離世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配偶離世,意味着他們的婚約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裡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2)聖經告訴我們,配偶離世後,若常守節更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3)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2、原配偶犯姦淫而離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原配偶犯姦淫而離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 威斯敏斯特信條第二十四章5 條:結婚後犯姦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並於離婚之後,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 (2)離棄當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聖經原則這等於原配偶犯淫亂的罪),或者原配偶離棄當事人後犯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3)此種情況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3、夫妻離異後雙方都未進入新婚姻之情況下要復婚:可以重修原婚約而復婚。 (1)夫妻離異後都未曾進入新的婚姻,他們可以重新修復原婚約,這是神所喜悅的(林前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能離棄新配偶來重修前婚姻,仍須守着現婚姻(申24:1-4/ 參考耶3:1)。 (3)此種情況下的再婚(復婚),屬於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約,因此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信主前我們都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參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2)當我們信主時神就赦免我們一切過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並在基督里給了我們新生(林後5:17)。 (3)當我們信主時,雖然我們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們對婚姻的責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們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我們認為,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如《宣道會紀律手冊》所闡述的:“已離婚者在信主後並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須向過去的婚姻負責(正如偷盜者信主後仍應歸還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後並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應積極尋求複合,若不能複合,仍要按再婚之聖經原則處理。”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現今卻因原配偶離世或再婚而無法回到原婚約中時,我們相信:作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締結新婚約。因此,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5、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因神的憐憫許可其再婚,但只有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亂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離開/ 離棄另一方,並不能因此成為被離棄者再婚的理由(林前7:11)。因我們認為,背棄婚約的原配偶若尚未離世也未犯姦淫(包括離異後還沒有再婚)的話,尋求複合更合神的心意,因此進入新的婚約是違背神原初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5:32)。 (2)神在舊約時代之所以讓摩西許可被離異者再婚,是因為神知道人的軟弱(林前7:8-11/提前5:11-15),也深知人心的剛硬及詭詐(太19:7-8/瑪2:13-14),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帶來的更為嚴重的後果。許可被離異者再婚,不是出於神的本意,而是出於他對人的憐憫。因此我們認為,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3)但非淫亂之原因遭配偶離棄者,在原配偶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因為原配偶的離世或再婚,導致原婚約徹底破壞,因此,可以締結新婚約而再婚,此種情況下的再婚,牧師給證婚,也可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6、非淫亂原因離棄配偶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再婚:因離棄配偶而離異者,為離棄原配偶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但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不合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①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 ②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7、因淫亂罪破壞婚約而離異者:在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原配偶已離世或再婚之情況下,原破壞婚約者為破壞前婚約之罪公開表明過悔改,並且已結出明顯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見證情況下,仰望神的憐憫,可以許可再婚。 但種情況下的再婚,我們主張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婚禮,免得婚姻的神聖真理被人誤解。 (2)原配偶尚未離世也未再婚之情況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 a. 此種情況下的再婚,明顯違背聖經原則,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締結新婚約,牧師也不可給其證婚,也不得在教堂內舉行婚禮。 b. 此種情況下再婚,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① 願意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今後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 ② 拒絕承認其再婚不合聖經者,則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五、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 1、男與女的結合乃神創造之本意,是神對婚姻的設計,同性戀則有違這創造本意(創2:21-25)。 2、神造萬物各從其類,並且同類生命透過性繁衍同類,同性戀則有違這生命規律(創1:11-12,21,24-25)(創1:26-28)。 3、夫妻結婚其中一主要目的乃生兒育女,得着敬虔的後裔,同性戀則有違這目的(創1:27-28,瑪2:15)。 4、舊約聖經直接指出同性戀乃可憎惡之罪,招致神的審判,所多瑪毀滅就是證明(利18:22,24-30,利20:13,創18:20-21,19:4-8,23-25)。 5、在新約中保羅也清楚指出同性戀乃神任憑下的極端放縱情慾之罪惡,會在自己身上受報應(羅1:24-27)。 6、信徒若有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應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同聖經的教導、不認罪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7、同性戀者在基督耶穌里完全可以得到恢復獲得新生 (1)基督耶穌里有真正的新生!(林前6:9下-11)(林後5:17) (2)愛心的輔導和跟進是良藥! 在悔改者接受教會紀律懲戒期間,跟進小組應定期約見和跟進,並加以輔導。 教會不可藐視他/她,反要多關心、鼓勵他/她,使他/她融到教會中來,借着神的話語和肢體的扶持更有效地在基督里恢復自己 六、信徒與未信者結婚 1、人類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權下(以分別善惡樹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賜福的(創2:16-18,創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義在於彰顯基督和教會的關係,這當然以夫妻雙方信主為前提(弗5:22-33)。 3、摩西律法嚴格禁止神的選民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立約或是結親,免得他們轉離不跟從主(申7:1-6)。 4、在舊約中神多次責備以色列人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結合,神僕人們也為此發出警告(瑪2:11-12,尼13:26-27 / 參考拉9:1-2)。 5、在新約中保羅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顯然與不信者結婚不是神的旨意(林前7:9)。 6、教會對與未信者結婚的信徒及他們婚姻的態度: (1)我們應當教導信徒來明白與不信者結合是神所不喜悅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認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沒有從神赦免來的清潔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無法活出那神聖的愛(提前1:5)。 (2)聖經既然不認同信徒與不信者的結合,此種婚禮牧師不給證婚,也不在教堂內舉行;此外信徒一方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停止具帶領性質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3)我們雖不認同信徒與不信者結婚,但尊重和接納他們的婚姻(來13:4),並且應保持對新婚家庭的聯繫與關懷,引領二人參與教會生活,協助信徒帶領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經與不信者結婚了,那麼不可因對方不信而離棄配偶,當以盟約來持守(林前7:10-14)。 第二章 有關生命的教會紀律 一、有關生命倫理的聖經教導 1.起初神照自己的形像創造了人(創1:26-28,弗4:24)。 2.神對人的創造是一個奇妙的創造(詩139:13-16)。 3.在神的眼中每個生命都極其寶貴,甚至勝過全世界(太16:10-14,太18:26)。 4.凡殺害生命的神必奪取他的生命: (1)律法頒布前神早已命定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創9:6)。 (2)神在西奈山上親自頒布十誡,清楚告誡人不可以殺人(出20:13)。 (3)雖不是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但在其上有份的應承擔其罪(出21:28-29,申22:8)。 (4)神以以牙還牙的公正審判來保護被傷害的和被冤枉的(利24:19-22,申19:15-21)。 5.神以基督的光照亮生在世上的每個人(約1:4,9)。 6.神借他愛子的犧牲向人類顯明了他的愛(約3:16,羅5:8)。 7.主耶穌在新約中解釋律法時表明恨人也是罪(太5:21-26)。 二、墮胎 1.定義:用人為或非自然方法刻意干擾或終止胎兒由成孕一刻開始的繼續生長及出生作墮胎論。 2.胎兒雖沒有發育成型,但他完全擁有神造生命的一切特徵,墮胎就是殺人,與殺害成人無異。 (1)兒女是神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他所給的賞賜(詩127:3)。 (2)每一個生命都是神奇妙創造之結果(詩139:13-17)。 (3)腹中的胎兒也具有屬靈生命之特質。 a.胎兒在母腹中已有罪(顯出人與神關係之特質)(詩51:5)。 b.胎兒在母腹中能夠分別為聖(耶1:4-5 / 參考 士13:3-5,加1:15-16上)。 c.胎兒在母腹中可以被聖靈充滿(路1:15-17,路1:41-45)。 (4)律法表明傷害腹中胎兒的也必須以命償命、以眼還眼(出21:22-25)。 3.墮胎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特殊情況: a.治療性墮胎:當孕婦性命受危害而必須放棄胎兒者,無須接受紀律懲戒。 b.因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成孕者,也應讓嬰兒出生。教會必須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如物色他人領養等)。 c.因非自願性行為(如遭強暴等)而成孕者,教會須提供適當輔導。 d.墮胎帶來身體和心靈的極大傷害,需要時當事人應接受輔導。 三、安樂死 1.定義:應無法救治之病人為減輕精神及軀體痛苦提出的要求,用藥物等非自然的人為方式幫助其結束生命皆作安樂死論。 2.聖經清楚表明無人有權掌管或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樂死屬於殺人罪。 (1)凡事都有定期,人生的一切皆在神的安排和掌管之中,包括人的死和生(傳3:1-2,9-11,14)。 (2)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不管自己的還是他人的(傳8:6-9)。 (3)聖經表明幫助結束痛苦中將要死去之人生命的,也算殺人,要以命償命(撒下1:6-10,14-16)。 3.實行安樂死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一般建議:醫院確診病人確實沒有任何生還可能的情況下,而且治療對病情沒有任何作用,只是加增肉身的痛苦。這時候,停止治療,使病人完全處於自然的狀態,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們也願意提醒大家,倘若可行,在神所賜生命的寶貴以及作為親人的份上要盡力,免得將來陷入無限的後悔和痛苦之中。因為我們發現,不少曾經因為無希望而人為終止親人治療的,後來卻陷入深深的內疚及悔恨之中,這種痛苦甚至會伴隨他的一生(若發生此種情況應接受輔導)。 第三章 有關信仰的教會紀律 一、拜偶像及迷信 1.聖經嚴禁拜偶像及迷信的行為 (1)聖經嚴厲警戒不可雕刻、鑄造或立偶像,也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侍奉它(出20:3-6,利26:1,民33:50-52)。 (2)聖經嚴厲禁止迷述、交鬼、占卜、觀兆、行邪術、巫術、過陰、把兒女獻給偶像等(利20:1-7,申18:9-13)。 (3)聖經清楚表明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是與鬼相交(林前10:20)。 2.聖經教導我們偶像算不得什麼,但拜偶像的必遭致神的憤怒審判 (1)偶像算不得什麼,拜偶像的愁苦必加增,且遭致神的審判(詩135:15-18,詩106:36,16:4上,代下24:18)。 (2)神的百姓當遠避偶像,應當敬拜侍奉獨一真神、獨一之主!(詩115:1-18,約壹5:18-21) 3.拜偶像的或迷信的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建議:犯此行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應讓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導。 二、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假道理 1.在神百姓的歷史上假先知迷惑人使人偏離神和神之道的工作從未停止過。 (1)舊約時代神早在律法中提到假先知將起來迷惑百姓(申13:1-5)。 (2)主耶穌提醒門徒防備假先知,末後時代更是要警醒(太7:15,太24:11,23-25)。 (3)使徒時代已經出現許多假先知迷惑神兒女偏離真道(彼後2:1,加1:6-9,提後2:17-18,約貳7)。 2.聖經教導我們應當抵擋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假道理的人 (1)異端的本質就是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前6:3-12上)。 (2)一切的靈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神的不是(約壹4:1)。 (3)傳講異端者他們常專好問難、爭辯言詞,我們不可為言語爭辯(提後2:14)。 (4)我們不僅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也要駁倒在假道理上爭辯的並責備他們(多1:9-13)。 (5)保守自己常在主里,以智慧的心挽救陷在異端里的人(猶20-23)。 (6)傳播或陷在異端里的人,只要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多3:8-11)。 (7)不要在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者的惡上有份(約貳9-11)。 3.傳播或協助傳播異端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認罪者:革除會籍,並禁止參加教會任何活動。 (3)其他建議:對於傳講、實踐,或協助宣揚與所在教會信仰立場不同的觀念的教牧同工或信徒,教會應請他們轉到與其信仰立場一致之教會事奉,免使教會產生分裂。 第四章 其他方面的教會紀律 一、貪婪、吸毒及酗酒等 1.貪婪、吸毒及酗酒的定義: (1)貪婪:存貪慾、僥倖心態博取財物。 (2)吸毒:習慣濫用藥物或其他化學物品以求達至快感者。 (3)酗酒:常過量飲用酒類飲品,以至身體失控。 2.有關貪婪、吸毒及醉酒的聖經教導: (1)聖經明顯指責貪婪與拜偶像的罪同樣嚴重,又指出貪婪是萬惡之根(弗5:5,提前6:9-10)。 (2)聖經清楚教導信徒應保守基督里的自由,不可放縱情慾,也要愛護自己的身體(加5:13,弗5:29)。 (3)聖經明明警告不可醉酒(弗5:18,林前5:11)。 3.貪婪、吸毒及酗酒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一般建議:對認罪悔改者,安排輔導,此等習慣性行為必須長時間引導鼓勵。 (4)其他有關原則:我們不贊成任何有害身體之行徑,例如吸/抽煙(芋)、狂飲(酒)暴食,接觸不良意識之媒介。 二、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等 1.貪污、賴帳、敲詐、賄賂及偷竊的定義: (1)貪污:利用職權竊取公家錢財,且自己保存,不肯歸還,或非法用公家錢財謀私利益。 (2)賴賬:存心破壞雙方協議,或不承認明確之賬目,或借而不還,致使另一方蒙受損失。 (3)敲詐:利用勢力或職權索取利益,剋扣工資。 (4)賄賂:非法提供利益(不論金錢、服務或權利)或收受該等利益。 (5)偷竊:未經物主授權或許可拿取、使用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2.有關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的聖經教導: (1)律法將偷盜、欺騙、說謊、起假誓並列,四者同屬於虛假一類的行動,均褻瀆神的名(利19:11-12)。 (2)十誡及新約都指出不可偷盜,倒要親手勞力作正經事,就可有餘,也可分給缺少的人(出20:15,弗4:28)。 (3)主耶穌也清楚指出欠債者應趕緊“還債”,不要久久拖延而使債主懷怨,也不要因此把自己陷入不自由里(太5:25-26)。 3.貪污、賴賬、敲詐、賄賂及偷竊者,應接受教會紀律的懲戒: (1)認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聖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會籍或會中除名。 (3)其他建議:儘快在督導下還清所有債項。 三、不按規矩而行 1.聖經里列舉的一些不按規矩而行者: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太18:15-20); (2)自己不做工而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帖後3:6-16);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羅16:17-20)。 2.教會對不按規矩而行者的態度: (1)傷害了別的人卻不向對方認罪的弟兄: a.實際表現:傷害了別的人不向對方認罪。這種傷害包括因撒謊、欺騙、誣陷或有意隱瞞而帶給別人的傷害。 b.解決方法:“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太18:15-17上) c.不認罪者:“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太18:17下)意思就是,把他當作還沒有真正悔改信主的人來看待;所以他需要的是真心悔改得生命,因此我們應為他的悔改得生命來禱告(太18:18-20)。 (2)自己不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的弟兄: a.實際表現:不做工(甚至不肯做工),卻依賴別人而生活。也就是說,白吃人的飯,而讓其他人受累。比如,自己不做工,也沒有還錢的能力,但靠借錢來維持生活。這樣的人雖然自己什麼工都不做,反倒常常專管閒事(帖後3: 6-11)。 b.解決方法:“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我們靠着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帖後3:10下,15) c.不聽勸者:“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不遵守從我們所受的教訓,就當遠離他;……若有人不聽從我們……的話,要記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3:6下,14-15) (3)誘惑老實人的心來滿足自己肚腹的人: a.實際表現:離間弟兄姊妹間的關係,叫別人跌倒,背乎所學之道;不服侍我們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羅16:17-18)。 b.處理方法:“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羅16:17下) (4)其他原則:針對(2)和(3)中的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教會要施行紀律。但千萬不要以為,我們不應該借錢給急需的人或不該幫助那些真正缺乏的人。幫助急需或缺乏的人,是我們基督徒當盡的本分(太6:42,羅12:13,來13:16)。但教會的紀律不是要禁止或限制這些愛心的行動,而是要在教會中提醒和防備對弟兄姊妹無原則的愛(實際這不是愛),因為這樣做反而使他們越加依賴人而更加懶惰,甚至淪落為利用別人的愛心而度日的“遊手好閒”之人。因此,這些不按規矩而行的弟兄姊妹,在他們還沒有在實際的生活中結出堅實長存的果子以前,應禁止他們承擔教會的任何事奉。因為他們需要先學會管理自己,負起自己生活的基本責任。 四、控告長老 1.控告長老的定義:教會的長老被控告為犯了罪(在這裡教會長老泛指教會帶領人——牧師、長老、傳道、執事等)(提前5:19-22)。 2.接受控告長老呈子的聖經原則: (1)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2)因為教會帶領人的問題(無論是否真有其事)足能影響整個教會陷入混亂,為了防止撒但對教會的攪亂,沒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見證人),教會就不應該接受控告長老的呈子。 (3)若有確鑿的證據(就是兩三個見證人),教會必須接受這呈子,並且儘快地去對證和處理,而不是迴避或包庇。 3.長老犯罪應接受教會紀律之懲戒: (1)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帶領人,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5:20)。 (2)嚴格地按照教會的紀律來處理,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 (3)其他原則:為避免生命中有破口但尚未顯明的人被選為長老,在教會中按立長老尤需慎重(提前5:22,24-25)。 (二)北京守望教會紀律執行 《紀律處理程序》(需要放流程圖)。 1、本紀律手冊所指之違紀事件,係指在教會範圍內會產生消極影響、能夠查證的犯罪行為。 2、針對每一起違紀事件,由會友部組織專門的紀律小組對該事件進行調查並向長老團提出處理意見;在紀律執行期間亦由紀律小組負責監督、跟進及輔導工作。 3、長老團負責審理違紀事件。長老團根據教會紀律及紀律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作出懲戒決定。 4、 若接受紀律懲戒的當事人或紀律小組對長老團作出的懲戒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教會治理委員會提出。治理委員會負責召開神學研討會議,並且由治理委員會根據研討結果作出最終決定。 5、 教會紀律實施的對象是會友、預備會友及在本教會聚會的信徒(以接受過洗禮為準)。 6、 違紀事件的處理時限是60日(自會友部發現違紀事件或接到報告之日起至作出判決)。 7、教會同工犯罪應當在全教會範圍公開處理;事工部門或家庭小組的負責人犯罪應當在事工部門或家庭小組中公開處理;會眾則在其所影響的範圍中公開處理。教會中出現的違紀情況應在教會的公告欄中通報,但不必提及姓名。 8、本手冊(2008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同時取代原守望教會紀律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