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沁霈发了一篇博文《英美式政治革命为什么能带来社会的长治久安?》,指出,“尽管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政教分离,但从世界各国的历史规律中 可以看出,宗教信仰却是决定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状况能否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信仰决定人的思想、文化和品性,而这些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主动力,也是构建社会稳固的主要基础。”我非常认同这个观点。 阿妞在留言中谈到美国没有以宗教立国,而是开创严格政教分离制度的原因。她认为: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人们不断以“人性”反对“神性”,用“人 权”反对“神权”,并没有错。同时,美国开国的许多革命功臣与杰出领导者思想家国家设计师,如潘恩、杰弗逊、甚至华盛顿,都并不是严格的基督教徒或者清教徒,而是自然神派,虽然他们不反对上帝存在之理念。这也就是美国没有以宗教立国,而是开创严格政教分离制度的根本原因。这也是美国革命最成功之所在。 不过,我对美国的政教分离制度还是有些疑问,于是就花了些时间探讨这个问题。知识有限,有些地方还不是十分清楚,先抛出来就教于方家。 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也是因为最近有人对基督徒讨论政治议题颇多非议,认为基督徒应该和政治完全脱离,不谈论政治,否则就是信仰不纯。我觉得弄清楚美国实行的“政教分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宗教在美国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社会学家认为,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宗教色彩最浓厚的国家。有数据表明,在美国,至今仍有大约85%的人有宗教信仰。在一个绝大多数公民都信教的国家,如何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呢?政教分离有没有可能呢? 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政教分离”?其中的“政”指的是什么?是“政治”、“政权”还是“政府”?如果“政”指政治,那么可以说,美国从未实行过“政教分离”的国策。实际上,在美国,政治和宗教的关系非常密切,从来没有分离过,而这种形式的“政教合一”正是美国特色。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比较法国和美国的基本特征以后曾说:“在法国,我看到的是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几乎总是背道而驰的;而在美国,我却发现两者是紧密结合,共同统治着国家。”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同样崇尚其立国的根基----清教伦理。清教伦理曾鼓舞美国人民勤俭、努力、奋发向上、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清教伦理中倡导的个人主义、契约精神、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以及清教徒地方自治的实践对美国民主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清教徒的“天定命运”使命感激励着美国人竭力在 世界上推行民主自由,反对专制独裁。宗教对美国社会政治的影响强大而持久,这是美国保持国力强大和社会稳定的奥秘所在。维吉尼亚大学宗教系教授彼得奥克斯博士认为,宗教对美国社会最大的贡献是教育公众并塑造公众的道德感,使他们成为有道德的公民。宗教能激发人的潜力,使他们有能力超越自己。宗教就象人们的精神家园,人们在宗教中获得深刻精神体验,被崇高、大于自己的存在感动。很多走出教堂的人会有快乐、随时准备帮助他人的感觉。 “政教分离”这个词译自英文“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State 意思是国家,而church 意思是教会,因此这个词的意思就是 “国家和教会分离”。但是,国家和教会如何分离呢?教会一定建在一个国家之内,教徒也一定生活在一个国家之内,不可能划分一个自治区,和国家完全分开。因此这里的国家只能是指统治国家的政府或者“国家机器”。所谓“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就是国家机器不能干涉教会事务,而教会也不能干涉国家机器的事务。 那么,美国宪法是否明确而严格规定了政教分离呢?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有这样一段话:“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或禁止某种宗教;不得限制言论、出版自由;也不得限制抗议政府不公而集会请愿的权利)。这段法律条文实际上是限制国会对宗教的干预,意思和所谓的“政教分离”似乎还有一段距离。 “政教分离”这个词语既然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里,为什么人们都说这是一条法律条文呢?经考察,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802年汤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给康涅迪卡州一个教会(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of Connecticut)的一封信里。针对信徒担心国家机器干涉教会事务,杰斐逊向这家教会解释,宪法中“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或禁止某种宗教”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道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之墙”。杰斐逊向康州浸信会信徒保证,在美国绝对不会发生类似英国那样的情况,就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强行规定某种宗教为国教,并赋予其特权,从而把其它教派置于不利的地位。有人认为,杰斐逊强调的这堵“墙”(wall)是单向的,就是阻止政府干涉教会事务,但并未规定教会不得干涉政府事务。“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或禁止某种宗教”就是用法律形式规定政府不得设立国教,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它教会。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规定美国国会不得设立国教,是因为美国独立后,有人主张设立国教。在许多美洲殖民地长期实行的正是政教合一制度,在最初参加联邦的十三个州中,有十二个州已经有官方确认的宗教,只有纽约是例外。在确立官方宗教的州出现了迫害其它教派教徒的情况。在教派林立,充满纷争的情况下,确定任何一种宗派为国教都会带来麻烦和冲突。此外,18世纪人文主义和法国自由主义思潮对美国的立国者产生了较大影响。杰斐逊认为,在宗教事务上,全能的上帝不强迫人们,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人顺从或支持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牧师不得被强迫、被限制、被骚扰,不得在宗教信仰上强加别的什么东 西。在宗教事务上,应该允许自由争论,以保证所有的人都有权自由表明自己的信仰,同时又不影响他们的世俗生活。这种思想对美国的宗教宽容传统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完全实行政教分离制度并不容易,因为很多美国人很难接受和适应这种制度,不少宗教界人士更是持强烈反对态度。加上对这条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因此,所谓的政教分离制度在一些州并未得到推行。例如,1796年田纳西宪法第8条第4款就规定,否认上帝存在,或否定上帝奖惩原则者,都不得在任何政府部门任职。在康涅狄格州,直到1818年才取消该州的官方宗教;在马里兰,直到1833年左右才实现形式上的政教分离。 从宪法第一修正案无法推出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基督徒不得谈论政治议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因为它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相违背。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不可能不在他的政治倾向和政治选择上有所反映。实际上,美国鼓励公民把自己的信仰带到政治中去。美国前总统布什认为,政府人员的信仰对美国民主政治具有正面影响,因此,他说:“我们将欢迎,我们应该欢迎有信仰的人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基督徒进入这一舞台是绝对需要的。正像你们的信仰帮助你们决定如何生活,你们对 政治的参与也决定我们的民主运转有多好。民主运转得有多好完全取决于那些愿意参加的人的素质。” 布什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大多数美国人相信,基督徒参加政治会使得美国社会变得更加美好。据统计,从华盛顿到克林顿42位历任总统中,有38位隶属于某个教会,另有11位总统虽然不是教会成员但公开表示信仰上帝。有人指出,“在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不信教者不能掌握最高领导权,但如果真的有一个当选最高领导人不能像以前的总统那样使用‘上帝’这个词,那将是与传统的决裂,也不符合美国的公民宗教。”1983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法案,规定牧师 (chaplain) 参与公职活动为合法,各州可以雇用牧师并支付工资。虽然美国宪法中没有出现“神”的名字,但在美国的货币上却有“我们信赖上帝”的字样。总统的就职典礼上牧师的祈祷,总统早餐会、美国的国歌、国旗,以及美国人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体现鲜明的基督教色彩。虽然美国人的宗教意识正逐渐淡化,也有人认为,美国的基督教正在经历一个不断世俗化的过程,其结果将是宗教与政治日益走向融合,而这种融合的产物就是美国公民宗教。无论怎么说,在美国,政治和宗教从来就没有真正分离过,而美国从来都不是一个实行严格政教分离制度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