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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的博客  
六六毕业附中, 六八崇明务农。 七七大学圆梦, 八九次年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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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秋士: 一个公民的政治言说 2014-09-28 20:32:19

    我大学学的是中文,并非政法。最近这十多年来,由于比较关注政改,就常留心看网上的相关文章,尤其关注了共识网“中国研究”和“思想文化”两个板块,从中学到了许多东西,也思考了一些政治热点问题。兹不揣简陋,管陈如下,以就教于方家。
    关于宪政
    宪政,一般理解为“依宪行政”或“宪法政治”,我觉得是比较准确也比较通俗的解释。宪政首先是“宪”,即宪法,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总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它相抵牾。因此,它究竟是一部较好的良法,还是一部较坏的恶法,就非常重要了。衡量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做到了“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现行的“82宪法”是不够尽如人意的。况且,其中还有一些“霸王条款”,还有一些自相矛盾的表述。比如在它的序言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而其中的“党的领导”,又被专家解读为“核心”,就让人觉得很离谱,犹如“九大”把林彪定为接班人写进党章一样荒唐。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也应该包括中共。这样一来,矛盾就出现了:一方面规定中共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又宣告中共不可动摇的领导地位,这在法理上,是无论如何都解释不通的。因此,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专家修宪,本着“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基本原则,逐条逐款审议“82宪法”,该剔除的剔除,该补充的补充,然后交给全民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逐条逐款投票公决。不要怕麻烦,怕费时,人家美国人就宪法修正案的一个条款,都讨论好长时间、投票几百次呢。
    首先有了一部大多数人都认可的比较好的宪法,下一步再考虑如何实施它,也就是依宪行政或宪法政治。所谓依宪行政或宪法政治,亦即大家都按照宪法规定办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违背宪法之举,否则就起用违宪审查制度制裁他(它)。而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行,必须有赖于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只有公平公正,才能保证社会有序良性发展,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总是受制于权力支配或政党干涉,甚至做权力之奴婢、仰政党之鼻息,那么所谓“公平公正”就是一句空话。一旦连司法都腐败了,哪还有讲理的地方?整个社会不乱套才怪呢。某某“大老虎”手握政法权柄期间,全国上访户剧增,“维稳”经费居然超过了军费,就是极其明显的例证。
    宪政的对立面是专制。我认为,宪政比专制好。宪政是大家都按规矩来,谁也别违规,违规就受到制裁,不管你是个人还是组织。规则(宪法)制定在先,谁违规谁受罚,平等公正,法理上说得通,情理上叫人服。发生在德国十八世纪的德皇威廉一世和“最牛钉子户”磨房主的故事,人们耳熟能详,无须我赘述,但故事里闪烁着的法治光芒,至今依然熠熠生辉。而专制呢?简单说就是权力拥有者说了算,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就像老毛大言不惭说的:“我是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在专制制度下,公民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没有保障,遑论政治权利!只能像奴隶一样被役使,像小草一样被践踏。解放初期,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刘少奇在“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发生时,没有想到宪法;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也没有想到宪法;而在“文革”初期,当灾难降临到贵为国家主席的他身上时,这才想起了宪法,举着宪法小册子,来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这事儿,说起来实在可悲,不禁令人生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之叹。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实际上公民有这些自由吗?是谁让宪法变成了废纸的?是专制,是那些“打伞的和尚”。
    去年五月以后一段时间,思想舆论界“反宪派”和“主宪派”的交锋异常激烈。“反宪派”以官方媒体为主要阵地,发了好几篇长文否定宪政,说什么“宪政是资本主义的”,“共产党过去讲宪政,不过是对付国民党的一种策略”等等,分明是与习总“落实宪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政治表态唱对台戏。“主宪派”也毫不客气,立马撰写了许多文章予以严厉批驳。在共识网上,双方每篇文章后面的读者投票结果显示,“主宪派”的文章肯定性评价占绝对优势,“反宪派”的文章则否定性评价占绝对优势,由此可见人心之向背。我个人也认为,“反宪派”的种种说辞和立论都完全站不住脚,之所以“无理强辩三分”,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现行的政治体制,并希望它永远不变,长生不老。
    在我看来,宪政的内涵其实很简单,即“限制政府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赋予政府公权力,同时也限制政府公权力;而限制政府公权力,还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如果表述得再简单一点,宪政的内涵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权力”只是手段,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才是目的。作为任何一个认同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的现代国家,都必须推行宪政,与这“主义”那“主义”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所谓“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等等,都是伪命题。反对宪政的人如果连宪政的这一简单内涵都不认可,我就只有用“居心叵测”“存心不良”等类似成语来评价他们了。至于“反宪派”说的“共产党过去讲宪政,不过是对付国民党的一种策略”,我看倒是他们所有言论里的一句大实话。道理其实也很简单,过去讲宪政,是想要从国民党那里分权,给自己争取权利;夺取政权、坐稳江山以后,如果兑现当初的诺言继续讲宪政,那就是让别人来分权,给别人权力,所以就把 “宪政”弃之如敝屣了。你说这不是一种“策略”,还能是什么呢?(详见拙文《与虎谋皮,虎会答应吗》,共识网2013年7月11日)
    我是主张宪政的,可是我奉劝“宪政派”的朋友们:你们关于宪政的阐述已经够多了,也够明白了,以后就别再喋喋不休了。如果非要讲宪政,那也要看对谁讲。对普通大众讲,可以而且很有必要;对“肉食者”讲,则大可不必了,你讲得越多越明白,人家越不肯接受。人家都是精英啊,聪明得很,咱普通人都明白的道理,人家岂能不懂?而之所以一直拒宪政于国门之外,我总疑心是“党私”作怪的缘故。一人之私不可怕,一党之私那可是要命的啊!何况人家还是永远的执政党呢。
    关于民主
    与民主相对的是君主。“君主”概念的核心不是皇帝做主,而是“君权神授”,即皇帝的权力是天神赋予的。封建时代的皇帝都自称“真龙天子”,受天主之托来统治天下,教化百姓。所以,天下就是皇帝的“家天下”,百姓就是皇帝的家奴。国家是皇帝的私产,皇帝想怎么整就怎么整,整完蛋了也不容他人置喙;百姓是干活的奴隶,只能在皮鞭抽打下任人驱使,连命都是皇帝的,“君教臣死,臣不得不死”,还能有什么权利?现代国家所讲的“民主”概念,其核心也不是人民做主,而是宪法里讲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习总说的“权为民所赋”。既然政府掌握的公权力源自于每一个公民权的让渡,那么人民就有权监督政府,也有权罢免自己不满意的政府;而作为政府,尽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了。换言之,政府做得好,是应尽的职分;做得不好,就是失职甚至渎职——道理就是如此简单。
    与宪政相比,民主的位次应该更低一些。也就是说,宪政优于民主。因为只有宪政制度,才能保障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宪政好比河堤,民主好比河水。没有河堤的规范约束,河水就会失去控制,泛滥成灾;同样,没有宪政的有效实施,民主便极容易演变为“民粹”和“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欲在一个国家推行民主,必须先要在这个国家施行宪政。宪政施行久了,人人都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知道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也就培育出来了。有了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再来广泛推行民主制度(包括选票式的直接民主和代议式的间接民主),便可以避免像现在有些民主国家发生的乱象了。在我看来,中国相当一部分人目前还不具备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如果贸然普遍推行民主的话,绝对不会是好事。即使搞试点,结果也不会乐观,这一点已为全国各地“村民选举村长”的失败实践所证实。
    民主制度当然要比君主制度好。“君权神授”的神话破灭之日,就是君主制度寿终正寝之时。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栖居、繁衍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自己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主人。既然是主人,就要一切自己说了算。即便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不能直接行使主人权利,也要选出能代表公意的人去代替自己行使主人权利;即便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也要用制度来约束政府,用媒体来监督政府,以杜绝权力滥用。
    关于反腐
    据说腐败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象,这也许是事实;但我依常理推想,在宪政民主国家,腐败应是基于人性之恶的个人腐败居多,而且由于有严密制度的防范、新闻媒体的监督,个人腐败发生的几率不会太大,即便偶尔发生,也会迅速被曝光被处置;而在非宪政民主国家,腐败就完全是另外一番景象了:个人腐败遍于国中,集体腐败呈现多发态势,且其势头强劲,愈演愈烈。纵观中国20多年来的腐败现象,大抵就是如此。
    要说中共没有反腐,显然有违事实;要说中共没有真反腐,恐怕也是事实。不然的话,为什么会越反越腐呢?其实,要真反腐,务必真防腐,防腐要比反腐重要得多,也有效得多。十八大以后,中央颁布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并派出巡视组检查落实情况,受理群众对违反此“规定”“禁令”的举报,效果就非常显著。中央颁布“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举动虽小,但意义重大,重大就重大在防微杜渐上。反腐败首先要立足于防腐败,防腐败也要从防小抓起。如果说十八大以后揪出的40多位省部级乃至副国级的腐败分子是打“大老虎”,那么处理那么多处级以下违反“规定”“禁令” 的干部则是拍“小苍蝇”。渔民捕鱼“抓大放小”有利于鱼族繁殖,反腐败却不能照此办理,因为“大老虎”也是“小苍蝇”炼成的。
    反腐是治标,而从制度设计上防腐则是治本。20多年来我们总是强调反腐,而在防腐的制度设计上几乎是裹足不前,没有丝毫进展,这才陷入了“越反越腐”的怪圈。目前中国的贪腐现象有多严重?从政府“树立廉政典型”一事就可见一斑。既然官员是“人民公仆”,那么“为政清廉”理应是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就像保姆不应该偷主人家东西的道理一样属于“公理”,而于今居然需要“树立廉政典型”号召官员们去学习,把对官员的最低要求当成了最高标准,贪腐现象之严重程度,自不难想见。
    要从制度设计上防腐,我觉得西方法治国家的“多党竞争执政”“三权分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等是很有必要借鉴的。
    从道理上讲,“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一党长期执政、永远执政,那么它就拥有了绝对权力,谁来监督它?谁又有能力来监督它?没有了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结果呢,就像当年共产党反对国民党时指出的那样:“一党独裁,遍地是灾。”(1946年3月30日《新华日报》社论)一党长期执政、永远执政的绝对权力,其实就是权力垄断,而权力垄断的弊端在于执政党没有危机意识,没有责任意识,因此率意为政,造成的失误多,所犯的错误也多,还容易有意无意地纵容官员们腐败。而在多党竞争执政的西方法治国家里,任何一个执政党在执政期间,都有在野党吹毛求疵般批评它,虎视眈眈般监督它,因此迫使它在决策施政时不得不小心翼翼,慎之又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哪还敢有丝毫懈怠?更别说敢于纵容官员们去腐败了。基于以上认识,我还是希望中共能抛弃一党之私,以国家利益、人民福祉为重,开放党禁,在若干年后,跟自己的对手竞争,通过选民的选票取得执政权,这才算得上是合法的。
    中共阐述自己执政的合法性有两条理由。一条是“历史的选择”。所谓“历史的选择”,其实就是几千年来“成王败寇”的逻辑。试问,中国历代王朝更替、新皇登基,哪一个不是“历史的选择”?再说,“当初如此”并不能证明必须“永远如此”,“历史的选择”也远远不及“现实的选择”“选票的选择”更能服众。第二条是“人民的选择”。事实是在当时的情景下,人民只有一种选择,而没有第二种选择,所以也许还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呢。再说了,谁规定了人民只能选择一次,而没有第二次第三次选择的权利?结婚了法律还允许离婚呢,凭什么一次选择就注定了要永远选择?
    以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三权分立被广泛认为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有力保证。凭常识判断,我们也会觉得这个说法是可信的。集权,就是领导、会计、出纳一身兼,仅靠良心约束,你想不贪污都难;而分权,就是领导、会计、出纳三人任,就靠这个制度,你想贪污一点都很难。可怜的美国总统,只有行政权,想花一美元都必须向国会提前申请,偷偷搞了一下小秘也要被法院传唤,钱花过头了还得接受“政府关门”、扣除薪水的惩罚。哪像我们这里,芝麻大的小官想用钱,不管吃喝也罢,嫖娼也罢,只须一句话,出纳就屁颠屁颠地去拿钱,会计就闭着眼睛给报销假发票;如果贪污受贿的多了,还可以包个二奶三奶乃至N奶的……如此等等,难以尽述。因此,如果是真反腐防腐,就必须认可三权分立并实行之。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早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一种卓有成效的防腐举措,同时还是真假反腐的试金石。据说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列入法律。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要想做官,就必须放弃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隐私权而接受公示,以便于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也有人早在1987年就提议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到如今20多年过去了,还是没有一丝踪影,这到底是为什么?让人不得不起疑心。既然信誓旦旦地宣称大多数官员都是廉洁的,为什么不敢公示其家庭财产以自证清白呢?如果我们在20多年前就建立起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还会生出像刘志军、苏荣、郭振玺、蒋洁敏、李东生、王永春、谷俊山、徐才厚等一大批“大老虎”以及难以计数的“小苍蝇”吗?可以说,拒绝官员财产公示,既是对国家人民的不负责,也是对官员个人及其家庭的不负责。在这漫长的20多年中,大大小小官员们的财富呈爆炸性增长,腐败已远远超乎了人们的合理想像,因此,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十分紧迫的。公示之后,如果是合法收入,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贪腐收入,就应该受到法律惩处。执政党有责任也有义务顺应人民的诉求,尽快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把权力真正置于阳光之下。
    关于道路
    关于道路问题,中共有“老路”“邪路”“正路”三种概括和表述。其辞曰:道路决定命运,我们决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正路。
    “封闭僵化的老路”应该是指中国改革开放前走过的那一段路,弄得人缺吃少穿的,确实不好,不走也罢。
    什么是邪路?理论家们闪烁其词,始终不肯给它下个确切的定义,我们只好来考察一番。当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对立的,无非是西方资本主义和改旗易帜的原社会主义,而后者似乎也在模仿前者,因此,归根结底“邪路”就是指资本主义道路。稍微有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懂得,资本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阶段,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目前还都正在经历着这个阶段,事实上我们国家也已经开始了并正在经历着这个阶段。人家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的路,你可以说我们不适合走,也可以说我们坚决不走,但怎么能说人家那条路是“邪路”呢?何况我们也在偷着走那条路呀。思来想去,恐怕还是在排斥资本主义里的某些重要元素,例如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执政。
    至于正路,它到底正不正,当前还不好下定论,但从吏治超级腐败、社会矛盾尖锐、财富分配不公、道德集体沦丧、环境严重恶化的现实来看,似乎也正不到哪儿去,说不定才是真正的“邪路”,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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