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律师打的第一起官司就是免费官司,之后每年三分之一的精力是给穷人免费打官司,七年来我始终坚持了这一点。进入了北 ,当我多少有了一点积累,不再有温饱之忧之后,我又把更多的精力投向那些比较大、比较宽广的领域——社会群体的不公平和制度层面上的不公平。
律师处理每一个案件,直接追求的无疑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我都希望社会文明的价值得到更多人的认同和关注。可以说,我们是跳出了个案利益的局限。
对于孩子医疗事故的法律援助,我们一方面考虑的是残疾孩子的命运,另一方面则是社会道义和这种医疗事故处理案件的法律技术问题;接手国营企业买卖案,是因为企业改制出售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种尝试,不能让错误的司法判决去否定这个实践;对于民房强拆案的介入,是因为我们国家虽然早在一九五四年就把私有房产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一九五六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对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主进行灭绝 的伤害,而这种伤害一直延续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除了打官司,我还陆陆续续发表过一些文章,使得这些年来在某些领域我的声音不少,包括去年多次撰文批判利用国家暴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残害,至少在强制拆迁领域纠正了对所谓“钉子户”的侮辱。也是因为这些文章,这两年国内媒体开始限制我的言论。
今天有关部门对我讲,对公民血淋淋的残暴不是中央的意思,我说,对,我也从来不认为中央会作出一个决定,要求各级官员残暴对待公民,但是,中央控制不了、放任、甚至是有意的放任,这就是中央的责任。
他们对我说,国家三令五申制止地方权力对公民的伤害行为。我说,“三令五申”是什么东西?它在《宪法》之上还是《宪法》之下?堂堂一部国家《宪法》尚且一文不名,软弱无力,三令五申又当如何?
他们说,中国人素质低,如果让中国人游行示威,社会必乱。我问:那你们为什么要把“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的权利写入《宪法》?是为了欺骗世人还是为了给老姓设陷?你完全可以把这些权利从《宪法》中取消掉,这么做虽然很无耻,但那是真实的无耻,或者说是无耻的真实,证明这部《宪法》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中国的黑暗太多太多了,尤其一些制度的对公民的伤害,但这远不是悲哀的全部。我们的悲哀还在于当你和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非正式场合沟通的时候,发现他们竟然都能完全认同政府的做法,这足以让你意识到你的力量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同时你能看出这部机器在对人们洗脑的功能和能量上应该说是极具魔力。
比如六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去解决,但当局选择了子弹和坦克,人们也就觉得政府有开枪杀人且无须认错的权力。
北 居民叶国柱三代三个家庭在强制拆迁中失去了全部的房屋和财产,申请游行却被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判刑,人们也就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个概念:政府的拆迁是正当的、依法的,叶国柱的要求是无理的。
我和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谈到我接待法轮功学员的时候,他们几乎规律 的都会问“你看那些人的眼睛直得厉不厉害?”他们不是问那些人的眼睛直不直,而直接就问“直得厉不厉害?”
在他们的心目中都认定了法轮功学员不是正常的人。问题在于这不是他们通过和法轮功学员打交道获得的认识,而是这部机器对他们的成功灌输。
※ ※ ※
回想当年自己步入律师领域时可以说连血都是沸腾的,以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肯定是支持的,但在相当一个时间阶段以来,我对此目标已经彻底的悲观,改变社会价值的愿望可以说成了一种恶梦,实际上这几年我是理 的、或者说现实地把我的行为价值做了很大的调整。
比方说我现在每天要接待三、四批上访户,很多人认为这毫无意义,我当然也不傻啊,我也认为没有多少意义,但这些人都是满怀着绝望和愤怒来北申诉、上访,到了北他们得到的是更加的绝望和愤怒,在这种心态下他们要见我,我不能在电话里就拒人于门外。每一次见面,我都对他们说:我未必能对你的问题提供什么实质的帮助,但我愿意听听你的遭遇,和你共同商讨在当前这种社会情形下怎么去解决。我现在只能做这些。
这个制度不需要律师,但社会上许许多多的弱势群体、个体又迫切需求法律的帮助,这就是我们律师每天面对的事实。
国家运作没有规则或滥用规则,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政府官员贪婪无耻,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独立司法判断制度的完全位,社会整体的不诚信和不道德……,执业七年,可以说我们每天都被这种氛围所包围着。法治是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是需要具体的机制、步骤和真实的追求心态去实现的,在形式上做足了一个文明社会的姿态,在实践当中一刻也忘不掉,永远舍不去流氓的行为;一边坚持党权大于一切,行政权力远在法律之上,一边高喊“依法治国”,说得好听是空谈,说得不好听是欺骗。
我曾经有段时间踌躇满志地要为我们党搞一部《惩治其貌不扬法》,对长相难看的人抓住就收拾。都怪家里的镜子老揭我的短,身边的人也总唠叨,说我生于六四年,看上去像个四六年的老头。唉,怨自己长得不争气,哪天这个法真执行起来,首先遭殃的怕是我自己。这很令人沮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