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数千年,不予褒贬度之,法律及法治思想也应有数千年。从古至今,朋友们有没有发现中国有一部法律是为了分权而存在的呢?至于说法律的制权则更谈不上,而相反的即权制法律的现实则极具生命力。党还未召开十六大之前,一部分人即为此次会议的英明正确整日雀跃,有人说我们已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框架,也有一部分人喜悦难抑大叫甚好、甚慰!但我们不能因为有了一些让一部分人雀跃,让一部分人大喊甚好、甚慰的存在即拒绝对社会中实际失范存在的批判,这些失范存在是国家的敌人,一切对国家抱有良好愿望者都应该与之斗争,这难道不是国家的目标吗?
大家都知道,尤其学法律的朋友都知道。仅以《宪法》为例,《宪法》被尊为母法,是国家的章程,是法律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秩序及法律秩序稳定的基础,但我们的《宪法》存在许多先天 的致命陷,诸如,我们《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这种由《宪法》来赋予的最高地位却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要在党的领导及安排下运作。
实际上,《宪法》界定的所有权力行使的保证都得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或者叫实践。《宪法》本应有完成分权及制权的功能,确立国家内所有社会主体都必须服从的分权及制权的安排,而我们不能回避的现实并非如此。如果说《宪法》可以分类画像的话,我们的《宪法》哪一类都不是,这不是说笑话,但它确实是个笑话。朋友们都知道,前几年北某基层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十七名公民要求依法保障选举权的诉讼请求。当时一些学者捶胸顿足几近嚎啕,说这是让新中国宪政最尴尬的判例,这里可以肯定的是宪政的尴尬是实实在在的,但宪政的尴尬是始于斯吗?尴尬是其生命肌体里的既有机能,还是这个失败的判决才制造出了宪政的尴尬,道理很简单,如果真的是一个个案的错误判决制造了宪政的尴尬,那甚好、甚慰,我们可迅捷通过再审程序救赎之。
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即使是一次普通的个案审判亦可如此羞辱《宪法》且不会遭致任何实质 惩罚,这里暴露出最大的致命陷是《宪法》本身无举鸡之力,没有自保及自救机制,也就是咱们平时说的救济机制,你可以想像本应作为衡平国家、社会利益及法律秩序利器的根本大法,其尚连自保的力量都没有,何以他保?
由于《宪法》对任何失范及悖越《宪法》的行为没有任何制约能力,现实生活中违反《宪法》的恶例比比皆是。前年年初,我曾在《中国公务员》杂志上撰文〈应对W T O的行政法律清理路漫漫〉,文章较大范围地涉及了我国行政立法领域的令人咋舌的混乱现状及成因。肇因的中心症结还在于《宪法》功能的位,一些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纷纷通过自己授权自己的立法之举,以达到谋夺法律秩序之外的权利和猎取相对人的权利,违宪立法无所不能、无所不及。
行政部门对自身权力的认识膨胀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授权国资部门对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从法理及法律功能角度而言都是荒诞不经,但是它在全国各地执行不辍。通过这种方式将无数非国有资产界定成国有,将无数非经贸委系统(编者注:关于中共行政机关擅以一纸行政命令即可将非国有资产「认定为」国有资产,进而强夺私人财产的案例,可参照作者《中国维权案例》一书中第八章「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及政府主席公开信」)的企业界定成了它们自己的企业。行业保护行政立法案例更是多如牛毛,最鲜的例证有如最近国家教委的关于校内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规定。作为律师,我们最为恐惧的是我们的国家怎么能如此坦然容忍这些现象的存在呢,难道真的修行到大度能容尽天下不平之事的境界?
由于人们获悉的信号是伤害《宪法》不但无任何风险,反而每一次的违宪之举中都能带来犹如「不尽长江滚滚来」的利益中饱私欲,各部门纷纷效尤,上枉国法、下招民怨,各显其能,诸如过去的暂住证制度,现行的出租车行业运行体制制度等,使公民权益保护成为空话,对公民切身权益保护伤害最大的是目前弊端历数难尽的刑事诉讼制度、法律工作者的运行弊端,公检法的权力结构安排机制以及对执法阶层的 位的制约机制等。
四、一点愿望
这个话题实际上是讲讲律师如何做,我先讲述自己的律师援助生涯及通过个案对失范行为的救赎之念。非为主义,非为追求,乃属个,作为律师,我已没有了个人温饱之忧,法制领域的明显积弊及诸多社会基础层公民的悲残境遇使我常年焦虑不安。当然这大概与个人的思维方式相关联,比如前年的铁路客运价格听证会问题,有文章盛赞「焦点访谈」现象问题、严打问题、国家领导人对个案签字问题、对公仆的颂扬问题。当有一天民众不再为这种存在欢呼雀跃的时候,就是律师实现行业使命的开始,也是中国法治实践到来的时候。(本文节录自作者于二○○四年底在北 工商大学的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