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國人大的公開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吳邦國委員長:
近來一段時期,作為律師,我多次收到各地有涉法輪功人員被刑罰及勞教養處罰遭遇的申訴及求助信函。十二月二十六日,我及另一位律師同行赴河北省石家莊市,決定對被勞教處罰的黃偉以法律援助代理形式予幫助。具體介入案件後,在與行政及司法機關的接觸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一系列令現代人不可思議的現象,這種不可思議的現象存在於立法的和司法的兩個方面。作為律師的公民,作為身處人類這個時代者,面對這種不可思議的存在,我感到異常的沉重及悲哀。將這種令人窒息般的沉重及悲哀情勢儘快以信函方式上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是我在石家莊數個法院多次奔走交涉後的第一想法。只是對以何種形式予此書信的選擇耗掉了我的一些時間及精力。
二○○三年,我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執行的經租房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顯違反《憲法》問題,分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交了〈請求違憲審查申請〉,三次三個請求一個相同的結局——沒有任何回覆。這次擇以公開信的方式是我痛苦思考後的結果。
黃偉,石家莊市居民,大專學歷。一九九九年被以“利用邪文件與法律相牴觸,那麼這種文件應屬無效。這時,其中一位年輕的工作人員幾乎叫喊着說:“如果你認為上邊的文件無效,那你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去修改法律呀。”她說完後,一位被她們稱作“庭長”的法官出來說道:“你不是黨員吧(指律師),黨代表大會的精神你也沒學過吧,律師不允許接此類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產黨的,法律也是共產黨定的,現在上邊有規定說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願意找誰就去找誰,願意哪告就去哪告。”
此後,不再有人對此事做任何解釋。在律師的詢問下,一位法官又讓到長安區法院立案。上午十時三十分,律師第三次走進法院的大門,還是一位行政庭的法官負責接待,在被律師告知此案系涉及法輪功的案件後,正在看材料的法官立刻將材料退還,仍舊是那個理由:上邊有規定,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任何手續,亦不出示任何依據。該法官還說:“ 你們律師正在做的事很危險,如果接下來還要繼續的話,就要寫司法建議(要求處理你們)。”至此為止,律師到石家莊市兩級三個法院的立案努力無果而終。
辦理黃偉被勞教案,我發現以下與現代社會文明及全社會倡導、實踐及追求的法治目標格格不入的存在,這些存在,更多嚴重的是司法方面的問題,問題的嚴重至令人恐懼及絕望的境地。作為律師,作為中國人,我無法選擇沉默!
從既有法律原則角度看,對法輪功人員的刑罰及處罰存在以下完全悖離基本法律原則、現代法治精神的作法:一、在任何制定法國家,刑法的適用當然地包括刑法的適用範圍(含人、事、域)及刑法的適用時間。理論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也不例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刑法》對其頒布實施前的行為不具有調整功能。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止和懲治邪教活的決定〉(下稱〈決定〉)頒行後,只是在形式上彌補了“罪刑法定”的空。而此後對絕大多數修煉法輪功的公民的刑罰則完全針對的是他們在〈決定〉頒行前的行為,黃偉九九年十一月(〈決定〉頒行墨跡未乾)被勞教即完全屬這種情形。這種作法是公開地、長時間、大規模地違反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絕大多數公民是在違反我國現行基本法律原則的情勢下被投入 獄的。
二、無論是在制定法國家裡,或者是海洋法系國家裡,刑法調整的(我國的一貫叫法是“打擊”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分,這也是全人類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許多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分而被治罪,黃偉這次被勞教是最明顯的鮮例。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這種作法直接帶來的後果是對法律普遍標準的任意 ,對國家確立及追求法治社會的努力造成現實的、長期的危害。
三、〈決定〉對修煉法輪功者、法輪功者的法輪功行為、法輪功組織,法輪功者與法輪功組織的關係,邪教組織、法輪功組在我 手寫這信時,人們善意地告誡我,法輪功問題是敏感的問題,是政治問題,作為律師,我們深諳中國這種特殊的社會情勢。一個權力正當行使的社會裡,有敏感問題是個笑話。有敏感問題的存在,足見一些權力行使的扭曲、非正當 及不磊落。
另一方面,政治問題為什麼公民就不能去談,不讓談的政治是誰的政治,不讓談的政治絕對是非正當 的政治。當一個社會就剩下一種聲音時,那是一種什麼樣的局面,朱元璋時期太遠不提,近若“文革”時期及眼下的被述為“邪惡軸心”的北朝鮮就只有一種聲音,誰需要這種局面。
我們近年來在諸多國際場合說我們是負責任的大國。負責任的大國,最正當、最有價值的評價莫過於國內公民的認可,公民連向執政者反映存在問題都呈驚恐狀,足見我們與負責任的大國的遙遠距離。
綜上,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寫這 公開信,既不是為哪一類人搖旗吶喊,更不是為“與黨和政府唱對台戲”。深愛着自己的國家,是這個時代唯一能讓我激起來的原因。同時,寫這 信,也不單單是為使黃偉的不公正遭遇帶來改變。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的努力,以制度的力量來改變立法及司法的扭曲現狀,則是我寫這信的最重要的思想所依。人類文明初始,區域文化的形成大相逕庭,當時互不交流的人類卻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文字及依從規則這些共同的東西,亦即依從規則權威是文明人類共同的科學選擇。當今世界,凡逆之而行的國度,無不伴生着 建、落後、盪及野蠻。每個公民對社會穩定的期盼及追求熱情的自覺永遠不亞於執政集團。“穩定壓倒一切”口號下的權力無規則施行,是當今中國社會的最不穩定之源。
在法輪功問題的處理上,首先承認他們的中國公民地位應為當局、尤應成為法律工作者的一般思想。另一方面,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當局及法律工作者必須要認識到自己是在代表國家行事。代表國家行事,“治道運行皆由法式”,一切應因循於剛規則行事,豈能荒蠻至規則外行事。規則外是代表誰行使權力,諸如法院不立案、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不准律師代理,黃偉案件中至今不允許其配偶、孩子探視,這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更令人痛心不已的是,這種逆現有規則行事的執行者恰恰又系由本應保障國家規則執行的執法者來執行。長此以往,執法者視野蠻踐踏規則為尋常事,完全不再視捍衛國家規則價值為自己的職業責任。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這到底會是誰的需要!這只能是與現代社會為敵者的邪惡之徒的需要。我們必須予之以千倍的警惕!
此致
祝吳邦國委員長健康!
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
高智晟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