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的”是个什么判断标准从七月十二日始,就尽早结束陕西省、榆林市及靖边县三级地方政府的非法、野蛮关押国内外著名维权律师朱久虎及其他十一名涉油经营者的局面,我及许志勇博士、滕彪博士、李和平律师一同抵陕北靖边县。抵达当日的下午,我们一行四人赴靖边县公安局看守所。尽管对坊间的虎狼陕北官吏的说法早有耳闻,但传闻与亲见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虽然传闻已使人感到惊悚,但无论如何亦不比触目之惊心 魄。
穿着颇具考究状的我们,被人民警察、人民武警官兵驱赶若鸡犬。即便我们在离开了看守所数米后,那群仍沉浸在行恶后的亢奋之中的人民武警仍意犹未尽,我们的身后骤然间跑步声、喝斥声大作!一群四肢异常发达的人民武警战士,在其中队长的带领下,野蛮地将我们阻拦以展淫威。围墙内二楼的几名战士,在中队长的跋扈中受到了鼓舞,兴奋的大声喝斥道:“抓起来、抓起来,一个都不要让跑掉,抓进来收拾他们。”我等一群秀才,着着实实遇了一回虎狼大兵的真实戏码。我们被逼在烈日下以舌头当武器反击之,虽几近声嘶力竭,仍耗至近半个小时方得以脱身。脱身后的我向众者感慨道:“西装革履者尚且被这般,诸位尽可想像,这里的普通人,在有这群‘衣冠者’长年存在的环境中生存的安全状况是何等的恶劣!”
七月十三日上午,我们与靖边县公安局艾和平副局长以近两小时的交涉,经其向上汇报后,同日下午,榆林市政法委、市、县公安局有关头目与我们进行了三个小时的对话,据此开启了此后的近二十天的持续沟通、对话过程。期间,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中出现的理思考者的声音一度占据了上风,对先行释放朱久虎律师的意义之认识达成了相当的一致,给我们的明确信号是,释放朱久虎律师已成定局,需要讨论的只是时间问题。七月二十一日,榆林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约见我,言及将在十三天内放人,让我回等候通知。七月二十八日,市公安局通知我:“你明天就过来吧。”二十九日我再赴榆林市,但时至他们确定的十三天时限届满,朱久虎律师没能被释放,保守、无知及非文明的力量再次规律 地占据了上风。继延对无罪公民的非法关押成了他们最终的选择。
在我近二十天的、与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不同角色的接触的初始,被接触的官吏统一持有的观点即是:收回私营油井是合法的行为,抓捕律师及维权代表也是合法的行为,承认上述认识是对话的前提。我告诉他们,除非你们认为,只要是权力的安排即天然合法,否则,合法之说纯系无知者的无赖说辞。
其一,私营投资者就是从你们的手里获得了合法的涉油经营资格;其二,政府并不当然享有通过自己制定文件授权自己强行接管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力,包括中央政府亦然,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法律取得及约定取得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时,取之有道又是我们持之以几千年的道德底线,政府的作法既违反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悖越了公认的道德底线;
其三,未经法律的基本程序,更无法律的基本判断,政府伙同公安、检察、法院、武警部队,以暴力、捆绑、殴打、非法拘禁的野蛮手段,强行抢夺私营投资成果,这本身就是针对文明社会的犯罪,何谈合法;
其四,三级政府对外诈称是“回收油井”,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将油井价值之外的、私营投资者经营十数年的、价值七、八十个亿的、含基本设施、设备在内的财产非法劫夺为己有,是什么法律赋予了政府如此荒蛮的权力;
其五,政府回收私企财产是法律行为还是黑社会组织的暴力行为,这两种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必须提醒政府,其与任何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能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之外的其他,除非这个政府公开承认自己是非法的政府。既属法律行为,循法律程序行事,应为一个合法政府的最一般的常识。有涉行政相对人的大规模的、巨额财产的予夺问题,政府凭什么将行政调查程序、行政送达程序、行政告知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覆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价估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价值通通置于脑后,你的合法之说岂止是个笑话;
其六,价值一 多亿元的资产,政府的补偿仅几个亿,仅此,合法说岂不荒诞!
其七,将几千投资人十数年的投资经管成果以暴力方式据为己有,由开始的公、检、法统统拒绝受理受害者的检举控告,发展到现今的谁告状,就抓捕关押谁,谁请律师就抓捕谁,竟恶劣至连受害人聘请的律师也一并抓捕,这样的恶劣之举,是赤裸裸地践踏人类规则的暴行,是公然的、对全国人民追求法治目标的挑衅、是对中央政府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公然破坏,合法说从何谈起;
其八,你们斥巨资贿买文明的公敌中宣部以打压国内媒体的客观报导,三级政府组成庞大的贿买团体,五次赴 ,游走于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公然威胁仗义执言的郭海燕教授及在的专家学者,公然拒绝律师对被羁押委托人的会见要求,此等现代人类法治史上空前反 的恶举岂有合法 可谈。
有意思的是,在后来的、与一些地方官吏的接触中,这些官吏清一色的对回收油井的正当 的说道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即由原来的合法行为说,改成了说这是由中央政府批准的行为。在当今时代,界定是非曲折的标准是法律而非权力,已属文明社会的通例。
一则,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虽然它一直以来就这么做,但这种做法的荒蛮及非法,已是妇孺皆知的。一个文明社会,对是非曲折的判断显然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标准;其二,这中央政府批准的算是什么判断标准,“中央批准的”就是正确、合法的?这也着实难以令人信服,除非地方官吏头目的头脑中仍满脑受永远“伟光正”思想的淫浸;
再者,“中央批准的”也不尽永远正确,比如说,中央批准过“大跃进”,中央批准过人类史上空前的对知识分子迫害的反右运 ,中央批准过镇压“反革命”运,中央批准过十数次残酷的路线斗争,中央批准过“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 ”,中央也批准过“六四”屠城,中央也批准过以运式镇压信仰法轮功同胞等事例,并不见得中央的批准就代表了合法、正确。恰恰相反,在存在既有法律规则判断标准的前提下,中央对诸多法律事件的权力批准,不仅公然违反《宪法》、法律及法治原则,另一方面,也沉重昭然了这个中央政府根本不把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当回事。这是我们已面对了半个多世纪的存在。
陕西省三级政府选择了对朱久虎律师等无罪公民的继续非法关押表明,坚持邪恶、反、野蛮及与文明社会为敌,成了利益集团不二的选择,冗长的谈判过程及最终的结局,让我们再次近距离地看到,与这个集团在施恶时所表现出的高效及巨大能量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他们在选择具有文明、合法及道德价值方面的低能。
二○○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