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神与我们并肩作战(21)
作者:口述/高智晟 文/易帆、郭若(大纪元记者)
又如,立法者完全认识到毁灭、伪造证据、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具有社会危害,应当受刑法罚责,但却只特别将律师列为犯罪的构成主体,律师据此被科罪者众,难道立法者能有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的认识结果?显然不会荒唐至此,不难看出立法者对律师深深的歧视和戒备心理。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律师行业翘首以待的〈律师法〉的出台,却成了对律师的管制法,该法明明界定了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地位,该法却矛盾地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绝对的行政控制,这种浓烈的行政色彩在对律师的管理及惩戒方面表现尤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业所有联系即是:管制、取费、惩戒。
众所尽知,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主要实现途径是刑事辩护领域,可与中国律师数量逐年增加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律师参与刑辩的案件却逐年下降,这绝不是律师行业偏废该领域的结果,一边是大量的刑事被告人需要获得辩护,一边是每年数十起律师被捕造成律师自身权益无以维护的现实。据资料记载,在中国,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竟占99%以上,而英国则是54 %以下。现行的三点成一线的刑诉制度(编者注:即公(行政机关)、检(检警单位)、法(法院)等三个单位,结合成一体的腐败系统)中,律师的辩护作用几近零,人们有什么理由去相信律师呢?而民事领域又如何呢?法官个人的力量及大于法官个人力量的背后力量可以任意拿捏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的所有救济机制形同虚无。这几年,东北一些省级法院每年年初即规定对上诉审案件的改判指标,一般规定不得超过2%,何等令人发指的荒唐,但它却是现实。律师只有主成为这些超法律力量存在的附庸才能获得案件代理,长此以往,谁还会因为你具有专业能力而信任你律师。
没有一种行业能向律师一样对司法制度的公证与否有如此深及如此强的依赖,没有一个弊绝风情的司法制度而指望律师越来越充分地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的。上述诸多积弊是制约律师业发展的最大危机,而全社会对上述危机存在的容忍及视而不见,则危机及于全社会!
三、律师应当如何实践自己的使命
律师应当如何实践自己的使命,这里实际上需要面对的第一个使命是,如何清晰地弄清楚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当今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极具态的转型时期,思想领域以及如何面对社会人的信仰、责任、道德等诸多价值观念方面的逻辑底线是混乱的。人类进入认识文明以后,区域文化背景的形成大相迳庭,而最令人称奇的是,人们不谋而合趋于同类,都把法律视作精神权威。人依崇权威,因为作为个体人在绝对意义上是软弱无力的,人必须有依赖,诸如人类皈依法律权威之前对安拉、上帝的精神权威的依赖,那么,我们这个社会目前的法律权威地位现状如何?
洞悉清楚这种现状是律师的一个现实使命,但我在此必须强调的是,这不应当仅仅是我的这个行业的专有使命,这也正是今天将其作为一个主要话题与朋友们交流的思想所依。
正如我们前面谈到我的行业被引入中国时与国外律师行业的不同境遇一样,被肢解以后的法律思想在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期才被迫部分在中国社会出现,以致出现了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整个主流社会弃法律如敝屣,陌生及疏远了法律及思想的现实。最令人胆寒的是,文化大革命时竟演绎了从国家机构中剥离检察院及法院的人类文明史上后空来者的儿戏。我们在一九四九年以后,在称颂中国社会任何一方面的成就时,常常习惯地用一个词叫“建国以后”,但如果以此为时间界限来看评我们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存在及发展的话,可能朋友们脸上灿烂的笑状要有所敛减。
法律、法治作为一种目标,如果人们在意志、方法及信念方面从不殆于对它的追求,那是令人欣慰的,上了通向既定目标的道路是令人鼓舞的,但人们从来都没有打算将其确立成为真正的目标,而只是将其作为口号的时候,那是令人懊丧、悲哀以致愤怒的。此前,一些朋友曾忠告我不要将演讲变成抨击弊政的平台,我对此耸肩以对。当今中国的许多痼疾为什么长期存在,长期坦然地存在,就在于我们有了太多的视而不见、太多的回避。我们今天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现状如何呢,朋友们都知道,法治思想最精髓的内核是分权及制权,如何真正赋予法律分权及制权的功能,这里要看统治者的法律思想底蕴,统治者的法律及法律思想当然植根于社会普遍的传统的法律思想大环境。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