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神與我們並肩作戰(21)
作者:口述/高智晟 文/易帆、郭若(大紀元記者)
又如,立法者完全認識到毀滅、偽造證據、唆使、引誘證人作偽證具有社會危害,應當受刑法罰責,但卻只特別將律師列為犯罪的構成主體,律師據此被科罪者眾,難道立法者能有律師以外的其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的認識結果?顯然不會荒唐至此,不難看出立法者對律師深深的歧視和戒備心理。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律師行業翹首以待的〈律師法〉的出台,卻成了對律師的管製法,該法明明界定了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的地位,該法卻矛盾地規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的絕對的行政控制,這種濃烈的行政色彩在對律師的管理及懲戒方面表現尤甚,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業所有聯繫即是:管制、取費、懲戒。
眾所盡知,律師維護社會正義的主要實現途徑是刑事辯護領域,可與中國律師數量逐年增加形成明顯對比的是,律師參與刑辯的案件卻逐年下降,這絕不是律師行業偏廢該領域的結果,一邊是大量的刑事被告人需要獲得辯護,一邊是每年數十起律師被捕造成律師自身權益無以維護的現實。據資料記載,在中國,有律師參與的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竟占99%以上,而英國則是54 %以下。現行的三點成一線的刑訴制度(編者註:即公(行政機關)、檢(檢警單位)、法(法院)等三個單位,結合成一體的腐敗系統)中,律師的辯護作用幾近零,人們有什麼理由去相信律師呢?而民事領域又如何呢?法官個人的力量及大於法官個人力量的背後力量可以任意拿捏判決結果,一審判決後的所有救濟機制形同虛無。這幾年,東北一些省級法院每年年初即規定對上訴審案件的改判指標,一般規定不得超過2%,何等令人髮指的荒唐,但它卻是現實。律師只有主成為這些超法律力量存在的附庸才能獲得案件代理,長此以往,誰還會因為你具有專業能力而信任你律師。
沒有一種行業能向律師一樣對司法制度的公證與否有如此深及如此強的依賴,沒有一個弊絕風情的司法制度而指望律師越來越充分地發揮作用是根本不可能的。上述諸多積弊是制約律師業發展的最大危機,而全社會對上述危機存在的容忍及視而不見,則危機及於全社會!
三、律師應當如何實踐自己的使命
律師應當如何實踐自己的使命,這裡實際上需要面對的第一個使命是,如何清晰地弄清楚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當今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極具態的轉型時期,思想領域以及如何面對社會人的信仰、責任、道德等諸多價值觀念方面的邏輯底線是混亂的。人類進入認識文明以後,區域文化背景的形成大相逕庭,而最令人稱奇的是,人們不謀而合趨於同類,都把法律視作精神權威。人依崇權威,因為作為個體人在絕對意義上是軟弱無力的,人必須有依賴,諸如人類皈依法律權威之前對安拉、上帝的精神權威的依賴,那麼,我們這個社會目前的法律權威地位現狀如何?
洞悉清楚這種現狀是律師的一個現實使命,但我在此必須強調的是,這不應當僅僅是我的這個行業的專有使命,這也正是今天將其作為一個主要話題與朋友們交流的思想所依。
正如我們前面談到我的行業被引入中國時與國外律師行業的不同境遇一樣,被肢解以後的法律思想在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期才被迫部分在中國社會出現,以致出現了在後來相當長的時間裡,整個主流社會棄法律如敝屣,陌生及疏遠了法律及思想的現實。最令人膽寒的是,文化大革命時竟演繹了從國家機構中剝離檢察院及法院的人類文明史上後空來者的兒戲。我們在一九四九年以後,在稱頌中國社會任何一方面的成就時,常常習慣地用一個詞叫“建國以後”,但如果以此為時間界限來看評我們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存在及發展的話,可能朋友們臉上燦爛的笑狀要有所斂減。
法律、法治作為一種目標,如果人們在意志、方法及信念方面從不殆於對它的追求,那是令人欣慰的,上了通向既定目標的道路是令人鼓舞的,但人們從來都沒有打算將其確立成為真正的目標,而只是將其作為口號的時候,那是令人懊喪、悲哀以致憤怒的。此前,一些朋友曾忠告我不要將演講變成抨擊弊政的平台,我對此聳肩以對。當今中國的許多痼疾為什麼長期存在,長期坦然地存在,就在於我們有了太多的視而不見、太多的迴避。我們今天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現狀如何呢,朋友們都知道,法治思想最精髓的內核是分權及制權,如何真正賦予法律分權及制權的功能,這裡要看統治者的法律思想底蘊,統治者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當然植根於社會普遍的傳統的法律思想大環境。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