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神与我们并肩作战(19)
作者:口述/高智晟 文/易帆、郭若(大纪元记者)
空喊建构和谐社会 痴人说梦
看了袁教授的文章,一阵子感慨,执笔信马由缰,但总得有个结束。这篇文章是有感而发,并未想要表述什么完整的思想,但却给人一种道苦的感觉。这篇文章不会是一篇道苦的文章。
执业七年,司法黑暗和扭曲及其对公民及文明社会的残害以 万字亦无法道尽其一二,流水帐般地写叙上述经历以一泻胸中烦闷一二而已。
中国正喊着要建设和谐社会,中国的社会,素来是 什么喊什么,什么 的最凶,喊的也最凶。发现了不是一件坏事,但按执政者现在坚持的价值,建设和谐社会尤痴人梦想。在一个 乏公正的社会,一个 乏对制造非公正的力量者抑制机制的社会;在一个制度制造并维持着贫富悬殊天壤之别现状的社会;在一个制度呵护下的、由恶棍控制垄断经营行业恣意盘剥消费者的社会里,在一个权力毫无约束(文字约束是有的)机制社会里,在一个公民个体的需要得不到应有且能有的重视及尊重的社会,在一个司法权由党权及行政权任意捏拿的社会,在一个公权完全团伙化(或个体化)及私授化的社会里,在一个只有《宪法》而一直拒绝宪政的社会,在一个还存在着类“六四”、类“法轮功”这样的是非判断涉及整个民族感情恩怨的社会里,建立和谐社会岂能是一种人为安排的结果。
律师的使命
一、律师应该有哪些使命
律师使命有两种存在状态,即理论方面的律师使命和现实中的律师使命,理论方面的律师使命即是,维护人权、宪政、法制、维护社会正义等,这实际上是全球律师天然的行业使命,我国律师法第一条实际上对律师的理论使命有简单概括,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理论上,我国律师的法律使命较国际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使命相比还有些差别,诸如在维护宪政和人权方面,至少在理论上没有明确说这是律师的使命,这当然不是说立法者刻意决心不允许律师靠近维护宪政及人权的苍桑正道,这实际上是极具中国政治文化底蕴特征的思想使然。
可能有人会反对我这种观点,传统中国的一切,都是政府替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政府会非常自信,当然也是非常主观地就宪政问题、人权问题在制度上作出完全有利于政府的安排,统治者无疑会认为,其安排的宪政制度、人权机制制度是不会有什么瑕疵的,既然有主人作主,那么就会有由主人安排好的机制来保障宪政及人权机制在合理 方面会永保青春,无需一个非国有质的行业去碍手碍脚。
现实确系如此,那么,是不是说中国律师就与宪政和人权的维护无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实践中是不是就不含有对宪政和人权维护的因素,这实际上要依赖于法律,看现行基本法律在维护和实现宪政及人权方面承载了什么义务,律师实践法律方面赋予的使命主要武器是什么,理论上讲应当是事实(这里指的是法律事实)、法律技术和程序,这时律师的直接需要就是尽一切文明及合法手段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有利结果。律师执业有时很有趣,他有时为了获得有利于委托人的裁判结果,他可能会攻击不排除国家在内的一切可能迟滞或阻滞他实现目标者,但这种阻滞因素必须是确有可批判的因素。
从维护公平及社会正义的角度而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及角色尤显突出,诉讼具有双方对抗的明显特征,这种对抗在民事诉讼中讼争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刑事诉讼则不然,它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对抗,对抗双方这种力量对比的悬殊程度可想而知,对抗的形式上的不公平还体现在,力量本来极弱的一方还要被锁住手足,剥夺人身自由,而另一方则是拥有军队、警察、检察官、法院及规模漫无边际的财产基础,律师的介入实际上可使国家权力得到应有的遏制(这种遏制作用在文明国家是不可低估的),这也正是国家有时极不情愿看到律师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一九九七年我免费参与辩护的被告人白X X故意杀人案是一个鲜例。
被告人白X X家居大连自来水公司,一九七九年因强奸抢劫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减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九七年剩最后一年之际在服刑的监狱又杀了人,由于其在监狱属于所谓的长期抗拒改造者,在十七年余的服刑中只有过一次被打开手铐的纪录,就是这一次他将自己的肚皮剖开,把内脏拉出许些,说是要“检查电台设施”,狱为管理他也颇为伤神,即欲藉此机会杀掉之,监狱方面直接在我面前就表达过这样的愿望,检察院、法院均有过这种意思,让我在程序上予以配合,最后我坚持了法律原则,被告人白X X被保住了命。
同样是九七年,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我介入后,对李某所在的公司质进行了一审谁都没注意过的调查,最后发现该公司纯系李某个人投资并挂靠市物资公司的企业,他永远不可能涉及贪污犯罪问题,这是我律师生涯中唯一的一次从判死到无罪释放的经历。
中国律师的另一个使命是我自己根据多年的实践找出来的使命,这个使命就是为生存故,为安全故的经营使命,据此,下面讲另一个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