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神與我們並肩作戰(19)
作者:口述/高智晟 文/易帆、郭若(大紀元記者)
空喊建構和諧社會 痴人說夢
看了袁教授的文章,一陣子感慨,執筆信馬由韁,但總得有個結束。這篇文章是有感而發,並未想要表述什麼完整的思想,但卻給人一種道苦的感覺。這篇文章不會是一篇道苦的文章。
執業七年,司法黑暗和扭曲及其對公民及文明社會的殘害以 萬字亦無法道盡其一二,流水帳般地寫敘上述經歷以一瀉胸中煩悶一二而已。
中國正喊着要建設和諧社會,中國的社會,素來是 什麼喊什麼,什麼 的最凶,喊的也最凶。發現了不是一件壞事,但按執政者現在堅持的價值,建設和諧社會尤痴人夢想。在一個 乏公正的社會,一個 乏對製造非公正的力量者抑制機制的社會;在一個制度製造並維持着貧富懸殊天壤之別現狀的社會;在一個制度呵護下的、由惡棍控制壟斷經營行業恣意盤剝消費者的社會裡,在一個權力毫無約束(文字約束是有的)機制社會裡,在一個公民個體的需要得不到應有且能有的重視及尊重的社會,在一個司法權由黨權及行政權任意捏拿的社會,在一個公權完全團伙化(或個體化)及私授化的社會裡,在一個只有《憲法》而一直拒絕憲政的社會,在一個還存在着類“六四”、類“法輪功”這樣的是非判斷涉及整個民族感情恩怨的社會裡,建立和諧社會豈能是一種人為安排的結果。
律師的使命
一、律師應該有哪些使命
律師使命有兩種存在狀態,即理論方面的律師使命和現實中的律師使命,理論方面的律師使命即是,維護人權、憲政、法制、維護社會正義等,這實際上是全球律師天然的行業使命,我國律師法第一條實際上對律師的理論使命有簡單概括,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理論上,我國律師的法律使命較國際傳統意義上的律師使命相比還有些差別,諸如在維護憲政和人權方面,至少在理論上沒有明確說這是律師的使命,這當然不是說立法者刻意決心不允許律師靠近維護憲政及人權的蒼桑正道,這實際上是極具中國政治文化底蘊特徵的思想使然。
可能有人會反對我這種觀點,傳統中國的一切,都是政府替人民當家作主,一方面,政府會非常自信,當然也是非常主觀地就憲政問題、人權問題在制度上作出完全有利於政府的安排,統治者無疑會認為,其安排的憲政制度、人權機制制度是不會有什麼瑕疵的,既然有主人作主,那麼就會有由主人安排好的機制來保障憲政及人權機制在合理 方面會永保青春,無需一個非國有質的行業去礙手礙腳。
現實確係如此,那麼,是不是說中國律師就與憲政和人權的維護無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實踐中是不是就不含有對憲政和人權維護的因素,這實際上要依賴於法律,看現行基本法律在維護和實現憲政及人權方面承載了什麼義務,律師實踐法律方面賦予的使命主要武器是什麼,理論上講應當是事實(這裡指的是法律事實)、法律技術和程序,這時律師的直接需要就是盡一切文明及合法手段尋求有利於委託人的有利結果。律師執業有時很有趣,他有時為了獲得有利於委託人的裁判結果,他可能會攻擊不排除國家在內的一切可能遲滯或阻滯他實現目標者,但這種阻滯因素必須是確有可批判的因素。
從維護公平及社會正義的角度而言,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地位及角色尤顯突出,訴訟具有雙方對抗的明顯特徵,這種對抗在民事訴訟中訟爭雙方在法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而刑事訴訟則不然,它是國家和個體之間的對抗,對抗雙方這種力量對比的懸殊程度可想而知,對抗的形式上的不公平還體現在,力量本來極弱的一方還要被鎖住手足,剝奪人身自由,而另一方則是擁有軍隊、警察、檢察官、法院及規模漫無邊際的財產基礎,律師的介入實際上可使國家權力得到應有的遏制(這種遏製作用在文明國家是不可低估的),這也正是國家有時極不情願看到律師發揮作用的原因所在,一九九七年我免費參與辯護的被告人白X X故意殺人案是一個鮮例。
被告人白X X家居大連自來水公司,一九七九年因強姦搶劫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後被減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九七年剩最後一年之際在服刑的監獄又殺了人,由於其在監獄屬於所謂的長期抗拒改造者,在十七年余的服刑中只有過一次被打開手銬的紀錄,就是這一次他將自己的肚皮剖開,把內臟拉出許些,說是要“檢查電台設施”,獄為管理他也頗為傷神,即欲藉此機會殺掉之,監獄方面直接在我面前就表達過這樣的願望,檢察院、法院均有過這種意思,讓我在程序上予以配合,最後我堅持了法律原則,被告人白X X被保住了命。
同樣是九七年,我擔任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我介入後,對李某所在的公司質進行了一審誰都沒注意過的調查,最後發現該公司純系李某個人投資並掛靠市物資公司的企業,他永遠不可能涉及貪污犯罪問題,這是我律師生涯中唯一的一次從判死到無罪釋放的經歷。
中國律師的另一個使命是我自己根據多年的實踐找出來的使命,這個使命就是為生存故,為安全故的經營使命,據此,下面講另一個話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