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的《自由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又名《自由秩序原理》,是古典自由主义经典之作,被《国家评论》评为20世纪最好的100本非小说书籍中第九名。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列命第四。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一次保守党会议上将一本《自由秩序原理》重重地拍在桌子上,宣布说:“这本书才是我们应该信仰的”。 里根总统将哈耶克列为影响他的政治哲学的最重要的两三个人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说哈耶克的著作的流传形成了苏联解体的公众舆论环境。为什么读这本书?所有的人出于本能都追求自由。但是自由的本质是什么?自由在我们生命中的地位,和其他事物的关系,很多人不很清楚。《自由秩序原理》系统阐述了自由的基本原理,这是真正的原理之书。读后有从自发到自觉的跃升。现实意义是美国目前在左翼思潮影响下,很多个人自由权利在政治正确和追求结果平等的要求下被侵蚀,造成的思想混乱需要从理论高度澄清。自由的定义:哈氏将自由定义为个人和他人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主要来自他人的强制行为。一个人是自由的,是他人对其不能强制。 “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决定于他是否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行动,或者决定于他人是否能够操纵环境强迫他按照那人的意志行动。” 基于这个定义,“一个豪华的但唯君王之命适从的权臣,比一个贫穷的农民或工匠更不自由,更不能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和选择自己的机会。”拥有选择权并不意味着自由,因为选择项和选择过程都可能被操控,比如中国的等额选举制。自由是最高的信念,没有任何权益性考虑可以将其限制。自由不仅仅是在原则上指导所有政府行为的体系,还是一种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理想。“如果自由不被当作最高原则,一个自由社会的种种承诺对于个人永远仅仅是机遇而没有确定性,最终将被证实为致命的弱点并导致对自由的慢性侵蚀。”人类文明:文明始于当一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他可以使用比他自己拥有的更多知识,始于当他可以运用他人的知识来获益。文明社会中的成员追求自己的目的可以比一个独立于社会的人更有成效。因为文明,我们能够运用我们个人还不拥有的知识获益,每个个体可以运用他们的特有知识帮助其他不相识的人。一个自由社会拥有的知识远较一个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设想的要多。文明进化的必要条件是竞争,而自由则是维系一个开放竞争系统的必要条件。社会进步:自由之所以宝贵,是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对社会有推进作用。自由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更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实验和创造。由于人类具有模仿能力,每个个体积累的知识,都可能被他人和社会利用。我们自由地做一件事的重要性与我们中的大多人能否做该事的可能性无关。做一件事的机会越少,这件事对整个社会越宝贵。就像概率越小,信息量(熵)越大。个人从自由得到的利益大多产生于其他人运用自由的结果,而这些活动个人可能从来没有机会进行。我们大部分知识都来源于他人,自己从来没有亲身实践过。从这个意义,每个人的自由,都对社会有益,越少出现的个人行为,对社会越宝贵。 一个社会的个人自由越多,每个成员的知识和创造性越多,整个社会的知识积累越多,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美国和一战前的英国都是个人自由程度最高的国家,也是发展最快的国家。发展的不均衡性:进步社会的特色是新知识和新的可能性总是从少数人向多数人传递和分享。经济发展必然经历不平等,不应该通过再分配来纠正,而要靠发展来解决。如果一件更好的事物在社会上出现的先决条件是对所有人都能提供,那么这一天永远不会到来。今天普通人享受的相对富裕生活也是昔日不平等的结果。从发展角度,少数人先享用进步的成果是必然的。欧洲二战后的经验表明富裕的社会通过平等政策迅速变成静止,甚至停滞不前,而贫穷但竞争激烈的国家却变得充满活力和进步。平均主义对发展带来阻滞。后进国家的后发优势产生于分享先进国家的经验,少走弯路,用几年的时间走完先进国家几十年的路。两种自由秩序:自发的和设计的。古典自由主义信奉前者,集体主义信奉后者。前者反映了自由的本质,是进化论经验主义的,自发的和不带强制性的,后者必须在集体目的的追求下才能实现,是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设计的和强制性的。前者是有机的,缓慢的、试错的、半意识的增长,后者代表教条的规划,思辨的,乌托邦式的;前者自下而上,后者自上而下;前者源自亚里士多德和英国传统,后者源自柏拉图和法国传统。前者的理论建立在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不能准确预测和构造自己的将来,人类理性的进步产生于它对错误的发现。这两种社会秩序,决定了政府干预程度,是小政府还是大政府。自发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个人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由于自由和竞争又只有在一般性规则(具有一般性、确定性和平等性)下才能存在,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良性社会秩序之生成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自由和平等:法律下的平等是唯一有助于自由而且不会摧毁自由的平等。自由不仅和其他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自由必然产生许多方面的不平等。这证明了个人自由的意义:如果自由的结果不表明一种生活方式优于其他方式,那么个人自由意义何在?人人生而不同,人人生而平等,但仅在法律和道德上。主张自由的论辩不仅承认每个人都不相同,而且很大程度上以此为立论基础。个人差异并不能提供国家区别对待他们的理由,反对国家区别对待相差悬殊的人以确保他们在生活中达到平等地位。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恰恰是,尽管人们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该得到平等的待遇。法律前的人人平等和实质平等不仅不一样,而且是相互排斥的。我们只可实现其一,而不能同时得到二者。自由社会绝不允许国家将力图使人们更加平等化的愿望作为歧视性强制的理由。如果为了制造实质性平等,要求我们必须放弃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比如平等规则要求的对一切强制的限制,那就太过分了。所以经济不平等并不是一种社会罪恶,对于这种罪恶我们必须采用歧视性强制或特权来修正。两个基本命题:1.任何人都不能正确地预测人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他们;2.个别人的优越是对整个社会有益的。通过国家强制实现实质性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歧视和特权的法规只会对自由原则和社会进步造成更大的伤害。仿培根的说法,实质不平等弄脏的只是一条河,而歧视法规(平权法案)污染了所有的水源。“对于那种追求平等地热情,我毫无尊重之感,因为这种热情对于我来说,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妒忌而已。”“争取自由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国家法律下的人人平等可以补充以人们自愿服从的相互关系规则下的人人平等,在道德规则和社会行为上的引伸就是民主精神的主要表现。这种表现可能会对自由必然会产生的不平等有很大的缓和作用。”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偿,如果从维护自由的正义原则出发,只能是基于博爱的人道救助,而不能诉诸于平等或公平这种正义性原则来寻求其分配的合理性。如果一个规则被某一群体内和群体外的人同样认为是合理的,这个法规就不是专断的。如果只被群体内的多数赞同,那么这个规则就是特权;而如果只有群体外的人赞同,这就是歧视。针对某些人的特权永远是对其他人的歧视。自由和民主:自由主义是关于法律应当为何的学说,民主是关于确定法律内容的方法的学说。自由主义接受多数统治方式作为决策方法,但不接受其作为决策内容的权威认定。这意味着多数的权力要受到共同认定的原则的限定,其合法权力不能凌驾于这些原则之上。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没有个人自由的民主是暴民政治。真正的民主只能是基于自由的民主,而其他任何方式的民主最终都将走向独裁和奴役。民主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自由的对立面是极权政府。宁可选择没有民主的自由,也决不选择没有自由的民主。强制与国家:“强制意味着尽管我做了选择,但我的头脑只是别人的工具,因为我面临的选择项已经按照强制者的意图被操控了,我只能采取对我痛苦最少的选择。虽然被强制,但这仍是我的选择,只能在所有的选择中,挑取害处最轻的一个。”强制者没有剥夺被强制者选择的能力,但是剥夺了他按照自己的知识和愿望选择的可能。强制不可避免,因为强制只能以威胁以强制来遏制。“自由社会处理此一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之垄断权赋予国家,并全力把国家对这项权利的应用限制在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 国家是“必要之恶”。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垄断强制,同时,国家对私人的强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联邦制比中央集权制对个人更少强制,经济管制措施在集权政府下可以在多个领域同时展开。在分权的联邦制下,权力分散在不同的手上,没有人可以强制。联邦制下的个人自由更多。私有财产和契约:他人的财产可以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主要是因为契约的可执行性。契约创立的整个权力网络是我们受保护的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也是我们的计划的基石,它和我们自己的财产一样重要。人们之间基于自愿而非强制的互利合作的决定性条件是有很多人可以满足一个人的需要,没有人为了生活必需或者为了在特定方向的发展而完全依赖一个指定的人。私有财产制导致财产分散于社会之中,从而竞争成为可能,因而一个特定资产的所有者丧失了对他人的强制权力。所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比社会主义的个人有更多的自由。自由和法治:当我们服从法律时(这些法律具有抽象的一般性且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对何人运用),我们没有臣服于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这是因为法律制定者并不知道这些法规将要应用的特定案例,也因为应用这些法律的法官除了考虑案例事实和根据现行规则做出判决外别无选择,因而我们说这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律在制定时不考虑具体案例也没有任何人的意志来决定强制执行,所以法律不是专断的。康德说:“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所以自由社会的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确定性和平等性。这三个性质保证了个人免受其他人的强制。自由、一般性规则、竞争是自发社会有助益秩序的必要条件。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一本需要仔细体会的著作,一本需要反复阅读的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