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博文《读史鉴今:外来文化与皇权的膨胀》发表之后,山货郎发了一篇《读思芦新作有感》。这篇文章贯穿了作者一贯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无限上纲的文风。山货郎说:思芦的文章“通篇谬误, 不能自洽。”我的文章十几个段落,九个观点,而作者抽象攻击全文,却只有四处具体的批评。何况就是这四处,也批错了。逻辑极其混乱。暴露其吹毛求疵,无限上纲的文革中的的张春桥姚文元式的文痞作风。 本文主要回答该文的四处具体批评: 关于秦制。谌旭彬 《秦制两千年》和秦晖的《走出帝制》对此有全面批判,不再赘述。秦制以商鞅之道与韩非之术的“势”“术”“法”治国,目标是统治。核心是将国家与百姓对立起来,强调国家的富强必须建立在百姓的愚昧与贫穷之上。百姓越弱、越愚昧,国家才能就越强、越稳定。皇帝没有使民众富裕的义务;甚至相反,要“弱民”。中国秦制延续了两千年,实际上造成了民穷国贫。中共继承的就是秦制,其实质就是独裁极权专制。秦制的核心诉求是尽可能提升人力与物力的汲取强度与总量。为此,必然致力于消灭一切民间组织,追求一种散沙化与原子化的扁平社会结构,不惜牺牲社会活力。 秦制建立之后,特别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基本失去了思想原创动力。 对大义灭亲,我认为原则上从道德不应该提倡和立法上都应该禁止。中共自建政以来对大义灭亲不仅在道德上鼓励,而且一贯是是立法原则。对于大义灭亲的人,大肆宣传和表彰。刑法上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所规定的“证人”是指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近亲属也不例外。这一立法原则是中国刑法不变的原则。2012年由于社会上的批评和反馈,《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做了一个补充。但是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该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虽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免受人民法院强制到庭作证的权利,但是立法并未免除上述三类人的作证义务,即并未赋予近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因此,即便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样应当履行作证义务,要在庭外向公安和检察官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或者在法庭审理时自愿出庭作证。这和西方和中国古代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特权是根本不同的。山货郎在这个问题上,确有混淆事实,哗众取宠之实。 对于"宁可错杀三千, 不愿犯过一个"的说法,首先据历史学者考证,说这句话是蒋介石首创的属不实,并无确凿根据,而是以讹传讹。山货郎说我在金牌代价上“以讹传讹, 不求甚解,不过是哗众取宠之辈”。这个帽子可以请君入瓮,完璧奉还了。其次,谁发明的和我在文中所叙无关。我指的是中共在肃反,镇反,土改,反右等运动中无限扩大,从重从快,制造冤假错案,轻罪重判的做法。并没说是中共首创。山货郎 bark the wrong tree. 犯了偷换概念,逻辑混乱的错误。 第四点,“金牌不是一个体育大国的标志,人民的体质才是。”意思是一个国家应该把主要金钱放到提高人民的体质上,何错之有?难道非要在金牌和印度之间二者选一?山货郎的批判不知所云,驴唇不对马嘴,只能说明他逻辑混乱,思维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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