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秦暉《秦漢史講義》 上古“封建”時期有文字可考的商周兩代,國祚都長達600-800多年,但秦制各代都沒有超過300年。
王夫之說,“其上申韓者,其下必佛老"。統治者越專制,老百姓越犬儒,專制主義和犬儒主義的互補,應該是專制社會能夠持續很長時間的一個很重要條件。
在皇權操控下宗族瓦解,個人從小共同體中解脫出來,不是使人真正獨立,而是讓人成為皇權的工具。讓大家斬斷血緣紐帶,六親不認只認皇上。為了皇上可以赴湯蹈火,但是不能為了父親去做皇上不喜歡的事。是“為君絕父,不為父絕君”。包辦婚姻不好,但是非要包辦,還是父母包辦的比較好,要是讓組織包辦,那更是傷天害理。
而法家思想從商鞅到韓非,就是相信強者為王的。他們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統治者不能指望老百姓忠於自己,不能指望老百姓熱愛自己,如果一個統治者總是追求受人愛戴,他肯定是一個軟弱的統治者;一個出色的統治者,不會在乎人民愛戴不愛戴他,他只在乎人民害怕不害怕他,以及能不能因害怕而巴結他。
秦制下的官僚並不同於周制下的貴族或小領主,他們沒有小共同體,沒有貴族對王權的制約。他們作為皇權的爪牙,只對上負責。
如何統治?在法家看來,首先是統治者要壟斷組織資源。這是為什麼法家極力鼓吹反宗法的主要原因,法家很反對“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治國的妙訣是壟斷組織資源,使得除了這一套“閭里什伍”從上到下的管制體系以外,社會上沒有別的組織資源可以使大家抱團。除了統治者的控制以外,整個社會就是一盤散沙,原子化的個人是沒有辦法跟統治者較量的。法家法律特別強調政治掛帥,一切從皇權出發,為了皇權可以六親不認。
按照《管子》的說法,國家對老百姓管理要嚴格。國家必須“塞民之養,隘其利途", 就是對老百姓的收入途徑要給予鉗制約束。目的是通過制度設定,實現“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
實際上真正最悲慘的,往往不是私人所有的農奴或者奴隸,而是“人身產權不明晰"的那些賤民。換言之就是國家控制下的那些奴隸、農奴乃至其他“非人”人口。他們並沒有具體的自然人主人,也不像西周的殷民七族、懷姓九宗那樣擁有自己的小共同體。例如古希臘斯巴達的希洛人(又譯黑勞士),他們的處境比所謂奴隸還悲慘。他們不是歸屬於某一個主人(就這一點而言他們其實不是農奴,也不是奴隸)。斯巴達經濟是“國家化(或曰城邦化)”的,斯巴達人不種地,只為國家打仗,而國家通過奴役希洛人來供養他們。每年春天斯巴達的小伙子(就是斯巴達的平民)會成群結隊地拿着刀到鄉下去砍殺希洛人,為什麼?因為希洛人人數遠遠超過斯巴達人,後者認為人數太多會對自己構成威脅,所以要實行“滅丁制”,就是把一部分“多餘"的希洛人青壯年不分青紅皂臼地給殺掉。所以真正對秦漢社會影響大的,不是私奴婢,而是刑徒、罪隸、“城旦”“收翠'“居贄"、"閭左”、“七科謫”這類皇權奴役下的賤民,他們是奴隸還是農奴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面對的不是自然人主人,而是皇權爪牙。主人也許不把他們當人,但至少會把他們當作自己的財產來看護;而爪牙不僅不把他們當人,甚至不會把他們當成有價值的財產來愛惜。其實在美洲印加帝國等地的人殉人祭,以及我們熟悉的殷商,這種情況也很常見。
我願意為天下拔己一毛是一回事,別人以利天下為由拔我一毛是另一回事。真正的問題在千:誰有權利做出這個抉擇。"拔一毛"的權利屬於我,屬於我的家庭家族(小共同體),還是屬千“天下”、國家或“大共同體”? 在“群已權界”之已權內,他人及公共權力不得以某種理由,包括“利天下”之理由輒行剝奪。至於我行使已權,自願為天下利,則"拔一毛"固不足論,即拋頭顱、灑熱血,其權在我。但若權不在我,則奴隸矣。若公共權力及以公權代表自命的統治者今得以“利天下”為由拔我一毛,明日自可按同樣邏輯,以“利天下”為由而折我一臂,又明日當可取我之頭,乃至取類我者任一人之頭,以此類推,號稱為51%之“多數之利”,就可以屠戮49%之“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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