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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田楓葉的博客  
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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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戳穿那悖論客觀現實的所謂“袁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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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得好:老毛整走資派,為什麼沒整死鄧?
   

       有人在論壇上跟帖道:“我就不明白了,老毛整走資派,為什麼沒整死鄧?”這個問題,確實問得非常好。然而,卻又並非一兩句簡單的主觀主義性質的口號式遣詞造句,便可以隨便說清楚的。因此,還不得不根據毛澤東思想,在他整個革命的理論聯繫實際的具體實踐過程中,其問題之前因後果中,有所感悟。

       故而,我們不妨首先,援引一些毛主席有關司法領域方面的、有關針對性指導思想,方能更易於貫通性領會毛澤東的相關建國治國的實踐。

       根據毛主席一九五七年一月,《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關於中共黨員幹部必須自覺地嚴格遵規守法的一個段落,道:“法制問題。講三條:一定要守法,一定要肅反,一定要肯定肅反的成績。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並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又道:“肅反要堅持,有反必肅。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辦事,不等於束手束腳。有反不肅,束手束腳,是不對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腳”;以及再根據毛主席早年那篇《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中,就有關分清敵我是革命首要政治問題的針對性論述;

       再就是,1943年7月,毛澤東在延安棗園約請綏德分區專員袁任遠談話而針對性綏德搞“搶救運動”的情況時,毛曾反覆強調:“不要搞逼供信,你逼他,他沒辦法,就亂講,講了你就信。然後,你又去逼他所供出的人,那些人又講,結果越搞越大。我們過去在肅反中有很沉痛的教訓。我們這次無論如何不搞逼供信,要調查研究,要重證據,沒有物證,也要有人證。不要聽人家一說,你就信以為真,要具體分析,不要輕信口供。對於有問題的人,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殺人一定要慎重,你把人殺了,將來如有證據確實是搞錯了,你雖然可以糾正,但人已死了,死者不能復生,只能恢復名譽。另外,也不要隨便捉人,你捉他幹什麼,他能跑到哪裡去?”

       再以及,緊隨着的12月27日,毛澤東簽署了《反特務鬥爭必須堅持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方針》,對“一個不殺,大部不捉”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反特務鬥爭必須堅持少捉少殺及少捉不殺方針,才能保證徹底肅清特務及雖有弄錯及誣陷,亦留有最後挽救之餘地。所謂少捉,即除直接危害抗日之軍事間諜及漢奸現行犯外,對一切特務嫌疑分子,弄清線索而逮捕者不得超過嫌疑分子總數百分之五,此點須通知下級注意以免逮捕過多難於處理。所謂少殺及不殺,即除直接危害抗日的軍事間諜得經縣以上機關批准處以死刑及漢奸現行犯而有武裝拒捕行為者得就地格殺外,一切特務分子雖已證據確實亦應不殺一人,爭取轉變為我所用。此即一個不殺,大部不捉方針。”

       另外,毛主席還有一個極為法典性的論斷:“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務必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疏忽大意。”等等......

       故而,從上述毛主席在針對性黨的政策,以及輔之以憲法的具體明確規範而言,毛主席在涉及中共內部那些不同政治立場、不同策略見解的矛盾,以及社會上一些根本尚未涉嫌觸法司法而導致無辜傷亡、或濫殺無辜等之類犯罪性的人和事者,通常都在政法性質層面上,定性為: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即便政見敵對,只要不涉及公報私仇性質的那種仇殺無辜性質,也同屬此等司法範疇。

       然而,一旦涉及故意仗勢欺人式、濫用職權式而刻意踐踏司法,而公報私仇式直接冤殺無辜者,就難免不得不依規法理之莊嚴客觀公正性而從嚴重典了。否則,也就只能僅限於依法依規、有根有據地撤職處分,以觀後效。設若政治性質特別惡劣而完全刻意背叛、抑或潛在性嚴重危害黨國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者,大不了不就是黨內政治不再錄用嘛!然而,並非以個人意志凌駕於司法之上那種,涉嫌違法違規性質的刻意剝奪人家回到社會上的生存權出路抑或今後個人的社會上的政治權力。

       而所謂“以觀後效”者,並非意味着涉嫌違法違規性質般類似鄧小平那樣毫無起碼人權法底線式所謂“不給出路”,還非法關押、誣陷、迫害,甚至連人本該法理性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之生存權、以及原本的工資待遇、相應資格性生活待遇等,也全給非法暴政式剝奪。

       而在毛主席健在、且工作精力任然旺盛時候,鄧小平當年所犯下的諸多政治崗位職責上的錯誤,無論再如何嚴重而令黨的事業受挫;抑或,後來重新恢復其職而重新出來工作之後,所再度重蹈非法犯上作亂式覆轍之過,也基本上被毛主席主導大局之下,及時發現而及時糾錯遏止之,等等,所以,均為涉嫌違法犯罪性質的人命血案等之類的問題,再加上毛主席本來就心胸寬宏大量而仁慈,而又更多考慮鄧小平曾有過軍旅生涯(無論其是否有過真正戰火戰功的經歷)而老革命性質的開國功臣之一,等等,之類綜合因素,而不可能、或沒有任何法理性硬道理可以踐踏司法性質般悖論司法程序規矩,而濫用生殺大權。

       再加上,毛主席在涉及使用幹部的指導思想中,也一直這麼個強調過:凡涉及打倒或撤職的幹部,於黨章國法而言,也並非等於由此便徹底封殺人家的政治生命了。而是:在大家無論從其黨內、抑或黨外,不斷地、客觀實事求是地善意性批評批判教育之後,自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有幡然悔改之意,並且也書面誠懇誠意地認錯和表態;而所謂“誠懇誠意地認錯”,卻非假腥假意、口是心非地敷衍了事的那種,那麼,取得了大家的原諒,而其人的本質也該被認為德才配位的那類,也照樣歡迎他們重新被適當地啟用而回歸到領導崗位上來,公平公正地給人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等之類的做法。

       而鄧小平當年,不正是以這麼個一再誠心誠意地表示,要悔過自新、“永不翻番”等之類,個人政治道德公信力之承諾之後,才贏得毛主席也願意嘗試重新啟用他的嘛。非但如此,毛主席,還率先主動地、具體地表達誠意而很快以重用的方式委任之;並且,還為了消除鄧小平曾經由於被打倒並被黨內外嚴厲批判教育多年,而可能導致其在黨內外的群眾基礎上,其威信受影響之故,還十分好心大度地,不過似乎又有點過度抬高性(純屬本草民並非認可其客觀性)地誇張了其輔助劉伯承的劉鄧大軍而“有戰功”等之類好聽話,以消除人們的顧慮,並放手重用他......等等。

       而鄧小平之所謂“永不翻案”的政治承諾,無論漢語的語法而言,抑或政治和法治的立場而言,那可全都屬於:嚴肅性地完全承認了自己“文革”期間所犯下的嚴重錯誤,並完全接納黨和群眾的揭發和批評,也承認自己必須由此不再重蹈覆轍性犯錯的政治承諾。屬於政治上“軍中無戲言”之舉,而並非過後當作兒戲可言。

       然而,未曾想到的後來之一系列“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鑑定結果卻是:一邊是毛主席個人之自覺性遵規守法,言而必信、行而必果的說到做到的踐行;另一邊卻是鄧小平政治上自食其言、出爾反爾性質之言而無信性質的毀諾毀信譽而反其諾而行之舉。明目張胆地、抑或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地具體以陰謀詭計式私下裡,招降納叛、結黨營私而逆向欺負毛主席,而試圖為其“文革”初期之被黨內廣大的群眾所揭發、批判和打倒,而另行做一系列的政治翻案之舉。完全就是欺騙了毛主席對他的一番好心好意,而徹底辜負了毛主席的那曾一廂情願般對他鄧小平的信任與重託。

       儘管其倒行逆施後來被毛主席發現之後,仍然善意耐心地將他作為黨內政治路線鬥爭性質,繼續仁至義盡地、有根有據地針對性批判教育之,而仍未有再度撤職他、打倒他的意思。然而,他鄧小平卻野心過度膨脹,而居然做了出完全違反黨章政綱的性質的事情,那就是:後來正如時任公安部長華國鋒,所立案調查得水落石出後所結論的、那發生在1976年,“四五”清明節的武力暴恐暴亂事件的幕後始煽動和操作者,就是鄧小平本人,而令其政治性質淪為了黨章國法上性質屬於政治對抗性質,才遭到了毛主席完全有根有據、有佐證地向政治局提議將鄧徹底撤職、打倒,並得到了時任政治局的絕大多數成員所接納。毛便有理有力有節地棄用了鄧。因為,毛主席已經由此客觀性根據鄧小平的具體所作所為而鑑定為政治“不牢靠”性質了。即便如此這般,毛主席仍然在事後,完全自覺而主動地、依法依規地下令有關部門,對鄧及其全家的人身安全,加強保衛措施,而根本不計個人恩怨前嫌,完全大公無私 、客觀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辦事。

       這也就客觀歷史事實性地說明了:即便如此,毛主席去世之前,仍將他鄧小平的人和事,當作黨內的政治路線鬥爭性質、而人民內部矛盾性質的問題,來完全大公無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就事論事地對待。而並非純粹出於個人情緒化般,搞小人政治之卑劣性的公報私仇。而實乃民主與法治之踐行的光輝典範,公平公正而無可挑剔。

       即便“文革”初期被政治衝擊那些高幹,無論是所所謂“無辜”與否,所謂什麼“被關押、被迫害”之類,只要細究司法層面而言,基本上都無非是人身安保性政治隔離。生活的資格待遇工資、人權待遇政治和人身安保等,基本不變。這可都是鄧小平自己後來也曾公開坦誠過的。基本沒什麼那為了否文革而否文革的、為誣衊而誣衊性質的、非人道主義性質的、誣衊抹黑性誇大其詞的所謂“迫害”......

       與此同時,再不妨相較於當今所有歐美西方的民主與法治為其統治軟實力的國家裡,也無不如此這般地與毛思想的這一法治建國理念之踐行,八九不離十。也就是說:毛澤東思想的民主與法治的統治軟實力體系,完全與世接軌或被與世接軌。

       這可都是有着黨史記載性、而當年官方所公開的聲明和報道。全都完全有案可查。那可絕非本草民無中生有性質的捏造瞎編。即便後來的胡耀邦,在自己被鄧小平也忘恩負義、恩將仇報式背叛、打倒之後,在自己臨終之前,也特意到了楊尚昆那裡,自慚形穢地坦誠了這一埋藏在他心中、長久以來令其良心不得安寧的歷史事件的真相。因為,當年1976年的清明節前夕的胡耀邦,就是接受了鄧小平的私下指示,而具體操辦了這件事情的.......而網絡論壇也早已見諸於公開報道......

       歷史的客觀事實真相性,已經客觀性地擺在過往時空的塵埃里了。那可是無法重來做非客觀現實性的篡改的。否則,就只能客觀性、普遍性被視為政治和司法上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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