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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槍擊案:求真相路漫漫
   

又一個年輕的生命離我們而去。又一次,一位市民喪生於警察的槍下!


周六上午,在多倫多警方一次行動中,18歲的薩米•亞丁(Sammy Yatim)身中九槍且被電擊後身亡。當時,亞丁一人在一輛有軌電車上,手上拿着一把匕首;據說此前他掄着這把匕首把所有人都趕下了車。


雖然我們看到一些市民關於該事件的錄像,但是,迄今為止任何一則錄像都不能讓我們充分了解槍擊前一刻究竟發生了什麼。


我們究竟能否發現薩米•亞丁事件的真相呢?


安省法律規定,任何時候警方的行動導致某人的死亡或重傷的話,特別調查組(Special Investigations Unit,簡稱SIU)必須到場調查。除了他們公布的信息(即亞丁身中數槍,且被電擊,最終身亡)外,公眾所知的僅限於那些流傳網絡的錄像。


極為可能的是,特別調查組不會發現太多細節。依據以往的經驗,除非出現公眾調查【譯註】,案件的很多細節都不會被大家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呢?


首先,法律禁止特別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公開發表任何聲明。即便調查結束,報告也是交給總檢察長。這份報告是保密的,特別調查組不能公布報告。


而且,儘管法律要求警察與特別調查組合作,實際上調查的障礙很多。比如:


第一,事件現場。雖然特別調查組抵達現場挺快的,但是調查的完整性要取決於他們到達前警察如何維護(或改變)現場的情況。在本案中,特別調查組要能夠有所發現,現場必須被完整保護下來,任何人都不能移動亞丁的屍體。本案中,在特別調查組抵達前,現場被保護的是否完整呢?


第二,涉案警察之間的互動。警察局長必須確保涉案警察之間保持隔離,不能有直接或間接的對話,直到特別調查組完成對所有警察的問話。這是為了保證他們提供給特別調查組獨立的、不被其他警察影響的事件回憶。假如警察未被隔離,那麼調查的完整性很可能大打折扣。


第三,警察的筆錄。涉案警察必須儘快地、獨立地完成筆錄。他們必須把筆錄交給局長;在特別調查組提出要求時,局長必須提供這些筆錄。假如筆錄被延誤,或者被其他警察影響了,那麼,調查就被破壞了。本案中:那些警察是否立即做了筆錄?他們是否在做筆錄前避免與其他警察交談?


第四,並非所有警察都必須和特別調查組談話。根據警務法案(Police Services Act),雖然警察必須全面配合特別調查組的調查。但是,這一要求被兩個條件限制:


首先,任何可能成為“問題”警察的人,換句話說,可能面臨刑事起訴的警察不必和特別調查組談話。他們和任何可能被起訴的普通人一樣,有權保持沉默。錄像帶中我們無法確定有一名或兩名警察開了槍。因此,至少有一名,也可能有兩名警察會拒絕和特別調查組談話,因為他們可能是“問題”警察。


那麼本案的其他警察呢?表面上說,他們有義務配合調查,好像有點希望;但是人們有理由懷疑特別調查組能從這些警察那裡問出什麼來。


特別調查組的記錄表明:這些涉案警察,事實上整個警察隊伍,對於他們的工作都不配合。更糟糕的是,有時候警察們或者不及時提交筆錄,或者篡改證據,從而妨礙、拖延、阻撓特別調查組的工作。


換句話說,提供證詞的警察是否可信,或者其合作是否能夠幫助特別調查組獲得真相,都是沒有保證的。


第五,這些涉案警察是否會向同一位律師諮詢,就像以前發生的那樣?假如一名律師同時為不只一位警察提供諮詢,這名律師將不得不讓警察知道其他警察說了些什麼,因為他人對同一事件的描述將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辯護。這一伎倆對警察是有利的。但是這麼做的結果必然是證據被扭曲,從而使得證據無法取信。本案中,那些警察是否會合用一名律師?


薩米•亞丁的悲劇只有通過全面調查獲取真相,通過警察們對其行動負起責任來,通過民眾對這件事負起責任來,我們才有可能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薩米•亞丁是本案的第一個受害者,讓我們確保真相不是第二個。


{原文作者:丹露絲•約瑟菲;原文發表於郝芬頓郵報; 編譯:南山; 本文首發於獨立新聞網}


【譯註】公眾調查(public inquiry)是在使用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國、愛爾蘭或加拿大,政府機構對某些事件組成調查法庭,進行官方調查的一種做法。公眾不僅可以以書面形式提交證據證詞,而且可以聽取其它方面提供的口頭證據。公眾調查典型的案例是那些導致多人傷亡的事件,如公共交通意外,或大規模謀殺案。公眾調查通常需要更常時間來完成報告,且因為面對公眾而花費更高。因而政府往往據此拒絕進行公眾調查。公眾調查的結論將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交給政府,之後不久會公之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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