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三更听雨zgf 听雨笔谭 2021-12-3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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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广西靖西市发生的、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涉嫌违法者被游街示众一事,靖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这是对违法人员施行现场惩戒。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合适,因为上述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
相比“游街示众”本身,当地官方对此做出的“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合适”回应,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显得更令人震惊,也更让人感到非常“不适”。
因为这一“没有不合适”回应,实际上不仅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根本没有任何认错之意,而且也并没有意识到“游街示众”做法,究竟有什么问题、错误,到底“不合适“在哪里?
将涉嫌违法者“游街示众”做法,当真“没有不合适”吗?
答案显然是完全否定的。
这正如有法律人士已指出的,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手段里没有包括“游街示众”,“游街示众”这种惩戒方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要尊重和保障违法行为人的权利;
最高法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即使针对死刑犯,都禁止“游街示众”,相对而言较轻的罪名和违法行为,更不能“游街示众”。
这意味着,将涉嫌违法者“游街示众”做法,最大最根本的“不合适”之处,事实上正在于,它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即是一种“于法无据”的法外施罚,又是一种违法性质、涉嫌侵犯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执法犯法。
这种背景下,明明是既不合法、更涉嫌违法的“游街示众”,竟然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振振有词地强调“没有不合适”?不能不让人大跌眼镜,极感“不适”——
在法治语境下,难道还有什么行为,是比“不合法”、“违法”更“不合适”的?如果不合法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没有不合适”,那么还有什么其他的作奸犯科行为,不能被认为也是“合适”的?
而在这种毫无基本法治是非立场的“合适”观的支配、驱使下,“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等基本法治秩序,又将从何谈起?!
从媒体相关报道来看,当地相关部门之所以强调,“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理由和依据主要是,“因为上述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
而在此前,靖西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通告中,曾提出,“十个一律”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条便是“一律公开曝光”——“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并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
而站在真正的法治视角,这种以所谓“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且是按照相关要求作出处罚”为由,便认定“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的逻辑,显然是根本站不住脚、说不通的——
其一,“示众人员已经违法”,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人格尊严就可以被随意牺牲、剥夺,可以不再受法律保护。
这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其二,当地官员所称的“一律公开曝光”等“相关要求”,事实上根本就不能成为,实施“游街示众”行为的正当合法依据。
要知道,一个地方疫情防控部门出台的“通告”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其本身同样必须严格遵循“依法防控”的基本原则,而不能逾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非法授权实施像“游街示众”这样的违法行为。
这正如《立法法》明确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这也就是说,无论从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一般法理角度,“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说法,都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的,“游街示众”不仅明显不合适,更严重不合法。
其实,即使不考虑法治语境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仅就“游街示众”所直接侵犯的公民人格尊严及其潜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这种为“游街示众”进行辩护,动辄轻言“没有不合适”的做法,也是非常不可取、十分值得警惕的。
众所周知,在社会公序良俗——一个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础性规则秩序层面,尊重所有人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人权,不仅关乎具体当事个人的颜面,事实上也关乎整个社会本身的基本体面。
这诚如有学者曾指出,“不羞辱人”应该成为一个“体面社会”的最基本伦理底线和标准,并强调,“一个社会把这个标准定得越低,把人也就看得越低”,意味着,没有真正“把人当人”,或者“没有真正充分地把人当人”。
否则,如果仅仅因为“被押解示众人员已经违法”,他们的人格尊严,被可以被以“游街示众”这种方式,肆意侵犯、践踏,不再被真正“把人当人”,那么最终损害的,势必同样也将是整个社会的尊严和体面。
要知道,任何时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其“尊重人”或“不羞辱人”体面的形成,实际上都只能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不仅任何具体的个人,都不能被排除在外,而且还进一步有赖于所有社会成员的相互支持、彼此成全;
否则,若因为其中的部分人犯了错,便可以连带着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任性以游街示众等方式加以羞辱,那么,对整个社会来说,其结果必然不仅是辱人的,也是自辱的,而我们最终能从中收获的,势必只能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羞辱”,乃至整个社会廉耻、羞恶感的崩塌、沦陷,大家都变得“无耻无畏”……
如果到那时,谁还能再说、敢说,游街示众“没有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