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2007年6月3日,它将永远成为我们为之羞愧、痛心的日子!中国著名保钓人士李义强在这一天被厦门警方以莫须有的罪名拘捕入狱,李义强家中合法私有财产亦遭警方侵犯;7月2日,李义强遭遇正式逮捕。
当我们放眼中华版图时,常常被她那壮丽的河山所倾倒。但是,我们绝不能忘记,在抗日战争结束几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仍有一块热土被日本非法侵占。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中国可主张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此外,中国在太平洋海域拥有7.5万平方公里的专属勘探权,以及优先开采权的多金属结核矿区。
这些“蓝色国土”是中国巨大的资源宝库,完全能够建成中国未来的自然资源开发“战略基地”,能长期提供60%左右的水产品,20%以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约70%的原盐,足够的金属。此外,他每年还可为沿海城镇提供丰富的工业和生活用水。
目前,中国进出口贸易运输总量的90%左右要通过海上航线运输。战略资源,如石油总量的30%,铁矿石总量的50%,亦需要从海上运输。但是,在中国海洋运输通道上具有战略意义的钓鱼台列屿、南海诸岛,大部都被它国所侵占。
如果我们失去钓鱼台列屿,东海管辖海域将所剩无几,中国南北海上运输通道将受制于人,中国海军也将失去一个极为重要的出海口。
这是一个正在“崛起”的中国无法承受之痛!自1998年以来,为了保护领土钓鱼台列屿这片属于中国的神圣领土不被非法侵占,李义强曾3次乘船到钓鱼岛抗议,并在2004年参与国际保钓声明。
李义强和我们一样,都是普普通通的中国公民,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他参与保钓行动,只是在承担每个中华儿女都应肩负的神圣使命!只是在尽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
然而,令我们失望的是,个别部门多次以荒谬的理由强行驱逐保钓志愿者,甚至对部分志愿者拳脚相加。由于保钓行动被个别部门认定“造成不良影响”,志愿者人身自由多次遭遇侵害,出来前还被提醒“以后注意点”。在合法私有财产、人身自由、行动自由遭到侵害的情况下,保钓志愿者不得不采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各级法院却拒绝受理有关案件。如今,又发生了保钓志士李义强被逼害入狱的悲剧。
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去问问厦门警方,以及个别逼害保钓志愿者的部门:你们视国家利益为何物?视宪法及法律为何物?视公民合法权利为何物?
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十分简单:
1、当国家利益及领土完整遭遇侵害时,公民是否有通过抗议表达自己不满的权利?
2、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是否拥有超越宪法及法律的特权?
3、是否有权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及合法权利?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照宪法第29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这说明,保卫钓鱼台列屿不仅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国武装力量及各级政府机关、部门的使命。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表明,当国家利益及领土完整遭遇侵害时,公民有权通过抗议等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愤怒。
依照宪法第五条之规定,在中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表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自然意味着法律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并非是不相容的。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并不意味着降低其身份,因而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反对的并不是这一点。那么,他们反对的是什么呢?
实际上,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已经了解:保卫钓鱼台列屿不仅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国武装力量及各级政府机关、部门的使命。当国家利益及领土完整遭遇侵害时,公民有权通过抗议等形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愤怒。
如果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因对保钓志愿者不满而介入,那么它们显然侵犯了宪法第35条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公安局因为中国公民捍卫领土的言行而剥夺保钓志愿者的人身自由,违法了宪法第37条赋予我们的人身自由,并违反了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如果个别部门侵犯保钓志愿者合法私有财产,我们有权使用宪法第39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断定: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反对的是“中国公民保卫领土完整与国家安全”,认为自己拥有“超越宪法及法律的特权”,并“有权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及合法私有财产”——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这种荒谬的事实显然是与宪法及法律相违背的!
在李义强遭厦门警方逼害入狱的悲剧中,厦门警方未能证明钓鱼台列屿不是中国领土;未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未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更未能证明自己拥有超越宪法及法律的特权。因此,厦门警方及公诉人对李义强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厦门警方只能以“李义强在最近组织厦门市民游行反对海沧区兴建化工厂违法”为由对其实施打击报复。
但实际上,由于可能对厦门当地环境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毁灭性打击,海沧区兴建PX厂的计划一直受到极大争论。2007年3月,全国人大及政协会议期间,105名政协委员联署议案,要求当局将这座总投资达108亿的特大化工厂转移到远离民居的其它地方。难道厦门警方要将厦门市民及这105名政协委员全数非法逮捕吗?
厦门警方因李义强“参与保钓行动”怀恨在心,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他拘捕入狱,并侵犯其家中合法私有财产,已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的严重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李义强参与保钓行动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使命,是合乎法律的正当行为。任何部门,包括厦门警方在内,都无权对其行为进行任何干涉。
现在,让我们回到宪法上来。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的问题使我们特别有必要关注宪法设计的上述目标。
李义强是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公民,在部队是合格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他也从未放弃过保家卫国的使命。这个国家像李义强一样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捍卫钓鱼台列屿的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李义强的命运!
告诫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
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建立民主、和谐、强大的中国!请不要做伤害自己人的事!请不要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政府、军方应当高度警惕来自失去钓鱼台列屿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日本的狼子野心!任何对度的逾越,都可能招致灾难的再一次发生,亦可能令中国走向灭亡!
综上所述,我们的对厦门警方及个别部门的要求很明确:
1、李义强参与保钓行动,以及反对厦门市海沧区兴建化工厂属合法行为。因此,厦门警方及公诉人对其指控不能成立,应立刻无条件释放李义强。
2、厦门警方无超越宪法及法律的特权,亦无权侵占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对于李义强遭扣留的私人物品,厦门警方应立刻予以返还。
3、依照中国宪法,相关部门应制定有效政策,切实维护保钓志愿者的合法权利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李义强有权就其所受侵害申请国家赔偿金。
5、厦门警方必须向李义强正式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