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乐福中国”在中国遭遇中国人抵制。随后,我看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4月15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法方应对中国民众合理、合法表达的意见和情绪进行反思。 这让我感到很疑惑,因为我知道根据中国法律,“家乐福中国”是中国公司,不是法国公司。 今天(4月18日),又有同学给我消息说,一些地方,例如4月16日昆明的抵制“家乐福中国”的中国人和“反对抵制家乐福中国”的中国人打起来了,互相砸矿泉水瓶子。据说,双方的“攻击武器”还是从“家乐福中国”里买的矿泉水。 看来,我这个上世纪的法学硕士和过期法官,需要再次给国人上一堂经济法课程了。我在1996年获得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五年,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 在开讲三资企业法之前,我先来谈谈“卖场”经营。 我有五位学生在“沃尔玛”、“麦德隆”、“欧尚”、“百安居”、“新世纪商城”国际连锁店担任部门经理或见习经理,我帮助其中三个单位进行过公关策划和其他法律实务。 “卖场”经营,其实就是先进行租用场地、柜台装修,然后进行柜台招租、店堂管理。所有柜台货物均与“卖场”没关系。柜台货物里绝大多数是卖场所在国的产品,例如“家乐福中国”的卖场里,95%的商品是由中国供应商提供。 “家乐福中国”在中国卖的是中国货,用的是中国人,连场地都是租中国人的。 柜台货物是否能卖掉,与卖场毫无关系。因为,柜台招租合同生效时,柜台租用费必须同时支付给“卖场”。也就是说,卖场获得的是柜台招租费,而非商品销售所得。 因此,柜台商品销售不掉,倒霉的是柜台租用者,而不是“卖场”经营者。 那么如果是柜台租用者未到期撤出“卖场”,其结果是涉嫌违约,因为柜台租用者受“和卖场签定的合同”的制约。所以,无论是消费者抵制“卖场”,还是“柜台租用者”抵制“卖场”,“卖场”都毫发无损。 “卖场”的商品分为自采和代销商品。自采商品也就是商品“卖场”自行采购而来,此类商品一般是品牌响、销路好、风险低的生活必须品,例如可口可乐等。代销商品就是由供应商提供商品,“卖场”提供场地。可以是自己组织销售,也可以是外租柜台。这类商品一般风险大。所以“卖场”把风险转给了供应商或柜台租赁者。 好,现在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三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中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不得在中国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其在华常驻代表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 外资只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中国,所形成的公司,是中国公司。 三种方式为:1、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2、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3、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企业。 三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根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三资企业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面均由中方控制管理。 针对三资企业这样的“虽有外资注入而使中国人民得益”的中国公司进行的抵制,无疑是没有经济头脑的。 那么,用“家乐福中国”里的矿泉水对砸是否有政治头脑呢?我想,如果中国人到现在都不知道我们在21世纪真正要抵制的是独裁和专制,那么中国人也将是没有政治头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