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泉 案 辩 护 词 (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特别申明:辩护人对郭泉案件事实只提出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郭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两辩护人经认真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致结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 76年前,也在江苏,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半个多世纪过去,这个辩护词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过,76年后的辩护人想加上一句,“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 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国家】 国家政权是指什么?国家是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混合物[1],如何颠覆?能被谁颠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对亚历山大大帝说,你看征服者来,去,何曾对这块土地带来什么?作为一个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集合体,理论上是无法进行颠覆的。不管你如何定义颠覆这个词的意义。 【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种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这个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 【主权在民】在现代国家,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美国的we people(我们人民),还是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他们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我国78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要颠覆这个政治权力,无论是意图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颠覆国家机关,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这就是章士钊所说的:“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骗的方式是难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国一贯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拥有主权,还是皇帝拥有绝对权力。 【民主选举】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式更换政权机关中的政务官,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如国家领导人更换。如果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要求改变政权机构的设置,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政治改革。如修宪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如果人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压自己的暴政,可以称之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果不是人民通过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分人通过暴力(政变、武力)掌握政权,这是征服(如满清)或军政(如北洋军阀)。这些统治者不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称之为革命。这是历史书上的常识。 【颠覆】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类比】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郭泉作为委托人,随时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人民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权的主权者,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受聘用的。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人民的监督权】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来行使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这是人民未让渡给国家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人民个体还保留了结社的权利。以结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兴趣的事情,乃至结成政党,通过人民的选择,取得执政地位。这些原则都可以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证。 【暴力革命】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会失去合法性。人民会用选票更换执政者,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选票或者其他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那么,这个执政者必定是独裁者。当人民无法忍受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又无法用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时,这时,就会发生暴力革命。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我们对郭泉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郭泉的文章来看,郭泉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见民主先声第52、53、57、79、84、92、340),郭泉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地方各级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郭泉没有这个主观意图,而郭泉是要求用多党竞选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并无摧毁旧的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的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首先颠覆的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汉语词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 从来没听说过和平方式能颠覆国家政权的。即使不流血的颜色革命,那也不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更换,国家机构并未更换,更未颠覆。要是颠覆了国家机构,谁能执政呢?谁又能用什么方式管理国家呢?更换执政党,更换的是决策官员,而不是事务官员,犹如公安部长换了,而下面的公务员是不会换的。 再认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国家机关,或许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并在夺取政权后,全面拆毁原有机构,重新建设新的政权机关。如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一样。这样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对的。试想,单拿中央军委来说,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领导有数百万军队的中央军委,岂非痴心妄想? 汉语颠覆之意,是将对象倒置的意思,推翻,是将对象推倒的意思。我们是无神论国家,不相信特异功能,从来没听说过,用言语、文字就能将对象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别人说说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为,从未涉及到武力,何来颠覆之说?郭泉所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2]。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3]。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4]。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5]。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僵化的社会主义。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不就是现在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备功课吗?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这些曾经的“投机倒把者”、私营企业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评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制度吗?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些对社会主义的解释,放在文革中,不都成了走资派。到底谁错谁对,谁得益,这个是非标准谁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们宪法的核心。因此,其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会主义,何曾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制度,一种经济模式。 在郭泉的文章和行为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也并无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之处。如果说,现在仍有剥削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也不是郭泉让它们重生的,因此,我们不能以狭隘的眼光去理解社会主义概念。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当从法律条文对社会主义的定义去认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僵化、机械理解社会主义。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起诉书指控郭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郭泉无此主观目的,也无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郭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涉及新民党党章、党务党建大纲等;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的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的评论;其核心思想是,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反对中国共产党搞“独裁”。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规定执政党的产生方式。宪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权威学者理论及逻辑,宪法法律的效力存在于宪法主文。如果说宪法序言也是法律,那么谁又能违反宪法序言第一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一描述事实的语言,谁又能违反呢?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 其次,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领导方式,这只是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党竞争并非就不是今后的选项,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发展多党合作方式为多党竞争加合作,当然一切取决于人民。这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多党竞争,并不排斥多党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多党制,虽然在一些时候是竞争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说,要当诤友。说好话的未必是对你好,和你竞争的,未必就对你不好,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为什么用到政党上就变成颠覆政权呢?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人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要国家机构又是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己都要反对的。 其次,触犯本罪是要既颠覆国家政权,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人民选出的新执政党也是搞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就无法构成。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先,据郭泉文章及言论,郭泉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其反对的只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郭泉要和中国共产党竞争,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那么,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独裁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如果没有独裁,郭泉反对的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其次,郭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所谓独裁行为,其实从逻辑上来说,他不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是反对中国共产党所谓垄断执政党的行为。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产党真的有一天搞独裁,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郭泉也没错)。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执政,其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关于第一句话,胡锦涛主席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逻辑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国共产党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国共产党就会变成在野党。第二句话,中国共产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机关,而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事。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候选人,政权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通过选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执政党才能发挥领导作用。因此,反对执政党的行为,和反对政权机关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执政党如果无法通过政权机关的确认,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执政党本身就会变成在野党,这就是胡锦涛主席所说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义。如果多党竞选导致中国共产党变成在野党,那是人民的选择,而不是郭泉的选择,郭泉一个人,何德何能指挥人民,如果人民选择了多党制,凭什么要郭泉来承担这个责任?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郭泉反对的是执政党的“独裁”,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郭泉的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反对专制、独裁等言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郭泉没有这样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近期国家领导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驳多党竞选理论,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这都是在郭泉入狱之后进行的。况且理论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如果说提倡多党竞选是犯罪,那就无需进行理论批判了,倒过来,既然是理论批评,那么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无禁区,这也不能构成犯罪。 多党竞选不会导致中国共产党失去执政党地位,根据宪法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会选择共产党。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郭泉的文章无非就是鼓吹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组织新民党的行为无非是发布了一个理念,并无真正的组织行为。如果写文章就构成犯罪,岂不是古代的文字狱。 胡耀邦总书记也说过:今后我们要广开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学顾肃教授的公开文章中说,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是真正的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有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应该维护宪法,维护它的每一条,维护它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泉非法组织政党,那么,请问,我们国家有合法组织政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吗?如果郭泉想组党,可以去哪里合法申请组织一个政党?如果说都不能合法组织政党,那么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又是什么?我们无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组党?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再次,孔强、王喜强的证言无法证明郭泉有组织行为,郭泉任命他们做省党部主席。按照新民党党章,这种不是组织行为,无非让他们散播理念,并无其他意图,其次,认同理念而没有上下控制系统不属于组织。试问,公诉人能提供一个正式的新民党成员名单吗?能提供新民党党主席和省主席之间的组织方式吗?如果说,郭泉认为的,认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党成员,这只是思想传播而已。组织是要双向的,没有成员和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可,光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党员,就不是组织。试问,孔强同意没有,王喜强同意没有?更何况郭泉与孔强、王喜强连面都见过。《现代汉语词典》第1820页解释组织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6]。郭泉的新民党并无有这样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诉人提供的至少三个以上证言明确证明,这些和郭泉有接触的的人都认为新民党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政党,只是一个网络党。 辩护人认为,郭泉的所谓新民党只是一个理念的政党,谁认可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成为党员,无须手续,即可以不成为党员,谁都可以成为党部代主席,这种党,根本没有什么组织纪律,入党手续,如果将其和中共共产党的党章和组织比较,这根本无法算一个现代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组党就是犯罪,相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如果说,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除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之外的政党就是犯罪,那么请问,在台湾、香港的那么多政党,他们是不是在中国领土内,他们是不是政党?为什么连战、吴伯雄、陈菊等来,我们中国共产党领袖还要亲自迎接这些非法组织的领导?为什么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显然,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有结社自由的,哪怕这个党只有一个人。既然能在国宾馆设宴迎接国民党的吴伯雄,那么就不能以组党为由在法庭上审判新民党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请问郭泉这个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响应,又有什么实际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人写一篇文章都构成犯罪,我们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又有何区别? 蓝色民主运动,所说的就是民主方式变更执政党。我们宪法也认同民主,从毛泽东到胡锦涛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郭泉宣传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权更换执政党?如果有,那么郭泉就没错。另外,这蓝色民主运动号召大家佩戴蓝色的领带,手帕等,这只是一个行为艺术,更名没有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推广民主理念,何罪之有? 2. 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郭泉的所谓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请问,谁响应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 其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确表明:七日在家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中国共产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提前终结一党执政,从而开始多党竞争,也不存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是为了避免街头流血,这种目的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关联性。 再次,谁又会响应这个理念?按照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都代表全体人民了,谁又会响应郭泉的号召而不上班呢?何况,大家也都是要养家糊口的。辩护人想问,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个办法说,要引爆太阳,灭绝全人类,那么是不是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七日在家革命,理论上涉及的是罢工权,82宪法之前,都规定了罢工权,8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理由是工人都当家作主了,不需要罢工了。这说明罢工权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过无需使用而已。社会在向前发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宪法都有罢工权,说之后人民就失去罢工权了,那么我们国家宣传的进步又是什么?郭泉呼吁大家行使罢工权,如果人民觉得没有需要,就不会响应,如果人民觉得需要,也可以行使。决定权在人民,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也是错误的。 第三,郭泉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愿兵、被买断工龄者、城市被拆迁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被歧视者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的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会是帮助社会稳定,而不会颠覆政权。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抑或是其他参加者。如果是首要分子,那么其他次要分子是谁?如果郭泉是积极参加者,那么谁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来指控一个单人犯罪是错误的,逻辑上也无法成立。 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他的党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具现实意义,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演。 辩护人: 斯伟江、郭莲辉 2009年8月7日 注:如果语词中不当之处,请按照我们的特别申明解释,律师只发表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评价,敬请谅解! [1] 1933年蒙得维亚国际公约对国家的定义。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 (b) a defined territory; (c) government; and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2] 54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3] 《75宪法》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8宪法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4] 《82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 04年82宪法修正案后: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6] 《现代汉语词典》页1820 其他组织的解释是:(2)系统配合关系,(3)、纺织品经纬纱线的结构。(4)、机体中构成的器官。(5)、按照一定的组织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1] 夏勇,国家保密局局长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俞可平主编《中国学者论民主与法治》页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