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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庭审记录2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25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14:00 审: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博讯 boxun.com)
公:勘验检查记录:证实证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印证被告人传播民主先声。 审:被告质证。 郭泉:光宣读未出示,我要看一下原件,对传播民主先声无异议,但关联性还是没有证据。 辩:电脑里有“民主先声”不能证明指控。有文章不能证明有发展党员。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勘查记录六份:牟昊向郭发送党歌,宪法等,并被打开收看。证实:牟昊是以党员身份发送的。 辩:被告人要求看证据原件,法庭应先回应一下被告、让不让他看。 审:公诉人出示原件给被告看。 辩:境外网络境内看不到,所以没有危害性。发送歌曲不构成犯罪,“境外发布”说是郭的指示没有证据证明。 郭泉:勘验记录只能证明牟昊和我有联系,不能证明我让他发送到某地,如有证据请出示,很多文章我没见过,不能证明和我有关联。 公:被告人还发破网软件,所以说看不到不是事实。关联性我们会在辩论中提出。党歌创作是牟昊等人自认为是新民党员的情况下根据郭的要求所为。公诉人举的证是在网站上出现的。 辩:自相矛盾。发的人不再要破网软件。郭泉指示他人建党支部党小组完全没有见到证据。 审:继续举证。 公:网聊记录证实被告人委任党员,发展党组织,指导地方党员活动。 审:被告人有何异议? 郭泉:我要一份一份质证,很多证在这之前没有向我出示过,我要看聊天记录。 第一份,和飞龙在天聊天,发给他民主先声第127篇,由于他提出了武装党,所以他超越党章,不能成为党员。 第二份和徐雪峰,不能证明有推翻政权的想法,应提供监听录音。 第三份和王喜强的,不能证明我对他提供过颠覆的文字材料。 第四份和许雪峰的,谈的和新民党无关,当时没有新民党党章。 第五份和牟昊的,没有相关证据的话,华夏之声与新民党没有关系。立宪公投问题也没有提过,歌曲我没有帮他,也未传过,都与我无关。公民维权抗暴宣言没见过,也超出了新民党党章,这些超越的东西我没接触过。 辩:“竞选总统”这个空的职位,在未来要做什么,没什么可指责的,“调皮”二字说明是个玩笑。临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提到新民党是多个松散的维权组织,于2004年成立,2007年更名,我们不知它从哪得出的结论。且从这么厚这么多的聊天记录里到底哪些是犯罪行为,应明确指出。 审:不用再说了,已经明确过了(反复说)。 辩:我抗议法庭打断,剥夺我的质证权利,我对后面两份证据还没有质证。 审:(对抗议不作回应)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向“走四维权工作室”汇款的银行凭证、证人证言、书证,证明新民党党员交特殊党费。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新民党党章禁止交党费,特殊党费是直接汇款给维权人员,在四川地震中中共也有特殊党费,直接汇给红十字会。这些是事实,,但不是犯罪事实,不同概念。 审:辩护人质证。 辩:一个人号召大家替别人捐款,是犯罪事实还是做好事?他自己不拿一分钱,这样的善举被指控为犯罪事实,颠倒了一般善恶观念。他并没有说是“缴纳”,而且说确认是08年入党的党员。而“走四方”工作室本身没有否定共产党的目的,郭泉只是号召别人去帮助别人,这是值得表扬的行为。如果是党费,所有党员都应交,如果是捐款,则不是犯罪行为,公诉人的证据混浠了善恶美丑。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摘要宣读“蓝色革命运动”文章,“七日在家革命”文章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念的断章取义,我要阅后把重要的读出来 审:法警把文章交被告人。 郭泉:运动形式:“日常性的和平蓝色运动”,没有读,“蓝色物品是什么”也没有读。文章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和表述,不能证明。“七日在家革命”也没有这种表述,公诉人没有读重要的一句话,“我希望胡温当局能审时度势,自行政改,和平过渡到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看不出我有要颠覆国家政权的话语和意思表示,所以,没有相应文字加以证明。 审:辨护人质证。 辩:公诉人身上有蓝领带,能说是颠覆国家政权吗? 公:我抗议。 审:辩护人直接说明问题就行了,注意语言。 辩:身上有蓝色的物件只是宣传理念,不是可以证明犯罪。这个运动提倡民主,共产党本身也宣传民主,郭泉无非提出了人民有权选择执政党,这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吗?不能证明。目前不承认我们有专制,郭所说的都是空的,怎么构成犯罪了?公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说郭泉的哪篇文章是反对人民当权的,应当结合文章的宗旨来看,没有发现能证明本罪的。 公:辩护人人身攻击,公诉人表示抗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根据刑诉法规定公诉人有权质证,审判长应当允许。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证明七日革命的策划。证实证人看过这二篇文章,策划二个活动的目的。 审:被告人有什么异议。 郭泉:意见很大,夏玮女士读的证言只能证明他们读过我的文章,他们自己的观点是他们自己的意见。另外请给我看一下。 审:上午都给出示过。 郭泉:上午我没有看过任何一张纸,旁听的应该也清楚,质证是什么,如果宣读的是A,实际是B,那我有权利看一下证据,不经过被告人看证据,是有悖于法律的。 审:你已经发表意见,没有必要了。 郭泉:我作为刑事被告人有权看证据。 审:本庭意见已经明确。 辩:被告人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请审判长不要为了抓进度使庭审走过场,请尊重和采纳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审:(合议)不是所有证据都有出示的必要。 辩:请先将郭泉的要求记录在案。请公诉人在宣被告供诉和证人证言时先说清楚是公诉人的归纳还是原话。证人说的郭要推翻一党专政的制度,如果解释为社会主义制度,那就是错误的解读。郭泉代理维权的目的是什么,是善意帮助还是其他目的,不应由他人加以猜测。至于推翻政权的指控,我要再次声明,党和政权还是有区别的,还是请公诉人将指控的证据具体指明,不要归纳总结,按刑诉法的规定,还是请公诉人讲清楚证据和指控犯罪之间的关联性。 审: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以往的供述:证明策动维权人员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终结独裁是共产党自己终结,不是其他人使它终结。经济体制改革,我九十年代是在体改委工作的。体制的问题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宣读的关于维权的文字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我是告诉维权群体是体制的问题,如果多党竞选的话就没有体制上的问题了,有意见会有民意代表代陈。就此根本不能证明我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和行为。 审:辩护人质证。 辩:还是请公诉人告诉我们你念的页码,老是用自己归纳的语言来表述,这不叫举证。 辩:这一节的指控只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是经济制度,郭泉对维权群体说的话逻辑上得不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结论 公:申请质证。郭告诉维权人的目的就是让那些人帮助自己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辩:反驳,还是没有说: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证实借维权之名,达到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证人证言中所说电话中的内容,没有电话录音佐证,是一面之词体制出的问题,九三年以后出的问题就是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文件,在93年出台的。公诉人认为体制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错误的,体制改革中共提了很多年了。这些人的话说,就说是我说的话,这是没有依据的。 审:辨护人质证。 辩:叶海俊证言,说郭的话口气不像郭,革命是指民主革命; 陈斌证言,郭的话有“还权与民”; 王士明证言,“换掉体制”不是指社会主义制度; 刘法进的证言,也只是一次电话,且有明显诱供的痕迹; 张树斌证言,内容上没有违法的内容,政治维权要向人大反映是合法的; 刘海林证言,同样内容上都合法; 赵国卿证言,同样内容上都合法; 黄永生证言,证明郭泉针对的对象是共产党行为,不是社会主义制度。 如没有电话录音佐证,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多名证人证明郭告诉他们是现行制度问题,公诉人认为可以证明,“没有录音”。不需穷尽一切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 辩:换体制不是换制度 审:继续举证。 公:全案证据 一、搜查证据:物证,电脑,手机。 二、发案经过,委托侦查书。 审:被告人质证。 郭泉:除了物证外,都是程序材料,不持异议。 辩:“诽谤社会主义制度”“插手维权”“政治维权,”由此得出颠覆国家政权罪,逻辑不通、前言不搭后语,不足为证。 他个人的经历也值得我们深思,因为发表一此言论被撤销教授职务调整到资料室,开除盟藉、遭受打压。 审:被告是否需要举证。 郭泉:都交给律师了,有很多文章是对我有利的。 审: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提交法庭? 辩:有《历史的先声》,由汕头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我们与郭的“民主的先声”作了一个对照表,提交给法庭。 审:可以(收) 辩:念表格【目录】、【说明】。 审:其他的? 辩:第二部分证据,提交《民主先声》文章篇号: 新民党性质:72、88、135、200、300 新民党目的:52、53、57、79、84、92、340 和平在家革命:82、71 蓝色民主运动:61 证据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册、 毛泽东选集1—4卷、 邓小平文选1—3卷 江泽民文选1—3卷 胡锦涛讲活话一份 党校教授文章一份 南大教授文章一份 审:对照表中《历史的先声》与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主要是《民主先声》的文章,《选集》和文章与本案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没有当庭出示的必要,可以庭后再提交。 辩:这些是本案郭泉仅有的证据,法庭不能未审先定与本案有关无关,我们认为是有关的,应当作为证据,证据应当庭出示,不是庭后私下再交。 审:我们会充分认真研究辩护人提供的文章。被告人有何异议? 郭泉:辩护人提供文章可以证明我的文章没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前领导人都讲过相关的民主选举的意见。公诉机关没有法律文件证明多党竞选的主张是颠覆国家政权。两者之间没有法律连接的话,审判机关应该中立裁判。 辩:请给我十分钟,公诉人举证从九点半到下午四点半,给我们十分钟举证总该有吧。 审:辩论中可讲,不作为证据。 辩:我们有权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采纳是法庭的权利,但不应当不允许我们举证。 审:合议庭再次明确表示,领袖著作可以在辩论中讲,合议庭会充分的关注并研究,但不能作为证据。 辩:请求复议,控罪的依据是文字,中共领袖的文章也是文字,辩护人有权提供领袖的文章与郭泉的文章作比较,为什么连提供证据的权利都不给。请合议庭明示,不允许作为证据提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审: 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才是证据,辩护人提的材料不符合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所以没有必要提交。 辨:请记录在案,我们提出抗议。 我要提交全国人大网站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材料。证明党不属于国家政权。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党校教授的文章和南大教授的文章、 审:都无关联,不作为证据。 辨:那请记录在案。 郭泉:我律师提供的一方面是我自己的文章,另一方面的是文献。应一并记录在案。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就被告人郭泉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被告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展示了被告人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泉撰写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和证人证言、及电子勘查检验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2.证据链表明被告人郭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或其他方法,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被告人不顾宪法中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撰写大量的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对我党进行恶毒地攻击、组织新民党、自任代主席。发展党员和组建新民党地方党部,以达到他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3. 社会危害性和引发的社会思考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目共睹,是抵赖不掉的。被告人在想当总统的诱惑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训是及其深刻的,对其家庭也造了莫大的伤害。我们希望被告人郭泉能认罪伏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适当刑罚。 审:被告人自我辩护。 郭泉:前面讲得够充分了,请合议庭仔细阅读《民主先声》相关文章篇目,我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组建新民党没有法律限制条款,新民党的宗旨,性质,不是向公诉人说的那样。竞选是由第三方投票,由选民决定执政党。不能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划等号。反对、批评执政党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我提出的“七日在家和平革命”、“蓝色民主运动”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相反是敦促中共自上而下地走上多党竞选的政改道路。 “借维权之名”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与事实严重不符,维权书里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请合议庭全面阅读我的文章。 只有我做的事的事实依据,没有犯罪的事实依据。请找出法律连接,没有就请作无罪判决。 审: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2、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他的党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审:公诉人有何答辩意见? 公:答辩如下: “没有电话录音”已说明不再重复。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合格、主观故意、客体郭的行为侵害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客观方面郭撰写了大量的文章攻击、污蔑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居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体现了历史进步的必然。其提倡多党竞选仅仅是犯罪手段之一,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审: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郭泉:公诉人的发言法律上空洞、事实上也空洞,没有说明法律对多党竞选的连接。同罪同判,同案同判,在其他同案犯未归案情况下不符合这个原则 公诉人说我内心有这样的目的,这只是他们的推断。 审: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辩护意见,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了。 辩:针对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补充以下无罪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是郭泉写了347篇民主先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成立新民党、提倡二个运动,帮助维权。郭泉文章的核心是反对共产党的一党独裁,主张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实现民主社会主义。控方控罪首先要厘清国家与政党之间、政权与民权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归人民,这就是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原则。执政党只不过是人民委托管理国家的受托人,执政党本身不产生任何政治权力。就像一个小区、权力归业主,业主选举业主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业主代表大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行使管理小区各项事务的权力,道理是一样的。为什么公诉人就要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划等号呢?反对了执政党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不是和文革时期反党就是反革命一样荒谬吗? 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 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具现实意义,如今郭泉被推上被告席,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感到悲哀。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演。 (第一轮辩论见辩护词) 审:第一轮讲过的不要重复了。 辩:宪法规定人民有监督的权力和言论自由的权力,人民没有让渡这些权力给执政党,郭泉发表的文章没有构成犯罪。就单个人是无法触犯105条第一款的。 辩:请公诉人不要回避,请指明合法建党的方式,港台党是否合法? 公诉人没有正面回答,党是不是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不属于党。请论证反对党就是颠覆政权?是要用逻辑来证明。不用暴力也能颠覆国家政权?请举例子,古今中外的都行。毛主席说枪杆子里出政权,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 郭提倡的到底危害了谁?危害了共产党的利益,不是人民的利益,所以还是要用逻辑来证明。 郭泉说的对不对不关键,关键只看他做了什么。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一回事,朝鲜劳动党是否是社会主义制度? 没有同案犯追究共同犯罪,不公平?适用法律也错误。 综合今天一天的庭审,郭泉的目的是推翻共产党的一党独裁,没有危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判他有罪不符合国家今天改革开放30年的国家地位,希望法庭依刑法合法裁判,不依宪法序言裁判。 请合议庭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本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原则,依法裁判。 审:公诉人是否还要发言。 公:二轮辩论没有新的观点,只补充一点,说刑法105条第一款是多人犯罪,辩护人显然是没有正确理解。其他没有什么了。 审:焦点明确,主观故意,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有没有新的观点? 公:没有。 郭泉: 公诉人说我有暴力倾向的字眼,其实我用的词是共产党宣言里的,犯罪故意方面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多人犯与单人犯,我认为应同罪同判,他们是学习法律有偏差。 辩:本案还是在证据质证上的问题,法庭过予追求速度,程序上有瑕疵,等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 郭泉:1、本人文章中从未提出过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相反是捍卫国家政权,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有明文可查。 2、我研究中未发现主张“多党竞选”是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3、我不认为公民没有权利组建党派,不属于违法行为,毛泽东“十大关系”中提出,人民内部矛盾关系,我认为党和人民是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 4、网上策划二个活动,“罢工”没有法律禁止公民不工作的权利,不违法宪法曾有过的罢工权,现缺了一项,但没有法律禁止。 帮助维权一事,公诉人按照所谓证人的证言、他们认为我有主观的目的,但没有证据。我的十四份维权报告没有提到推翻社会主义,相反我提醒他们什么是社会主义。 5、1946毛泽东文章就提出了多党竞选(毛选二版卷三1079页),六十年来后提倡多党竞选是否成罪一直没说清楚。我认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多党竞选是为执政党寻找统汁学依据,第三方选择与颠覆国家政权是不同的来自第三方的选票。独裁依据的是强权。 记得诺贝尔获奖者李政道先生在中国学生问到:“中国可能在20年内获得诺贝尔科学奖,您是怎么认为的?”时,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了下面这段话:“在一个集权国家,想要科学获得伟大的创造性思维和卓越的成就,是极其困难的。” 我还想起了日本作家村上春树在2009年耶路撒冷文学奖颁奖会上发言的一句话,他说:“我在高墙和撞向高墙的对象之间,我选择站在鸡蛋的这一边。……这个高墙就是体制,对象就是那些被体制戕害的无畏抗争的人。” 我想我超越村上春树先生的一点,就是他作为文学家,描绘并支持那些“鸡蛋”,而我作为社会学家不只站在鸡蛋这一边,我还直接选择做了一只勇敢的“鸡蛋”。 这样的选择,我很自豪。因为我深切地知道,我的言行有一样最重要的支持力量,那就是“统计学依据”。 审:经过一天对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泉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由于案情重大需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择日宣判。宣布休庭。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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