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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力量发表声明谴责南京高级法院关于郭泉案终审判决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12月31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齐思仁 (参与网2009年12月30日纽约讯):公民力量今晚发表声明,严厉谴责南京高级法院于12月25日终审判决郭泉1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声明书说,对郭泉案的终审判决是中共司法当局又一严重因言治罪的恶劣案例,是对郭泉教授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也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蓄意挑衅和对普适价值的公然蔑视。 (博讯 boxun.com)
刚刚从日本探访冯正虎先生回国的公民力量负责人杨建利博士接受记者采访说:郭泉教授组织新民党,撰写《民主之声》都是合法合宪的行为,不仅中国宪法上有明文规定,而且中国政府签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也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和言论自由权,这怎么能成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呢?中国政府对郭泉教授无辜加罪,是一种严重违宪的行为。如果说有谁颠覆国家政权,那就是做出这个判决的南京司法当局,而不是郭泉博士。 据悉,声明书还要求中共当局践行建政前对人民的承诺,尊重自己签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兑现人民的宪法权利。从本案做起,立即无条件释放郭泉博士。 附声明书: 公民力量关于郭泉博士被终审判决的声明 惊悉12月25日圣诞之日,南京高级法院冒天下之大不韪,终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郭泉教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公民力量认为这是中共司法当局又一严重的因言治罪的恶劣案例,是对郭泉博士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也是对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蓄意挑衅和对普适价值的公然蔑视。公民力量为此提出强烈谴责。 郭泉博士是中国著名的独立知识分子,近年来致力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是坚定的爱国者和自由战士。他撰写《民主先声》、通过网络组织新民党的行动,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41条行使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为维宪行为,对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拓宽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空间,影响深远,将为历史证明其价值。中共当局将此行为罗织成罪、妄加裁判,典型地反映出它践踏法治、侵犯人权的不光彩面目,中共当局对郭泉博士的判决,将成为中国司法史的一个耻辱 中国政府一再表明自己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最起码要做到“言而有信”,岂可食言自肥?我们强烈要求中共当局尊重自己签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兑现人民的宪法权利,立即无条件释放郭泉博士,以避免在全世界面前留下笑柄。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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