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中石化2000年-2001年下岗人员
维权项目书
本项目是针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和中石化)在2000年和2001年下岗离职的59万需要维护工作权利的人员而设立的。
这些人员是因为各种原因被欺骗与单位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协解人员”。
中石油和中石化是原中国石油部分成两个单位,现在同为世界500强,其中中石化是亚洲第二大公司,据《世界周刊》排名,中石化是全球第17大公司。
中石油中石化在2000年和2001年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非法解除员工59万人,目前这59万(详细数字当局没有对外公布)人的绝大部分人员正在用不同的形式进行维护工作权利的抗争,以挽回自己所遭受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我们就是要为这些人找到一个更加有效果的方法,来推进中国的公民政治运动的进展。以下我简单介绍此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中石油中石化协解人员维权
二、地点:中国国内的各油田各石化企业,分布在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不同的人数协解下岗,主要以大庆油田、胜利油田、辽河油田、江汉油田、克拉玛依油田、中原油田、四川油气田、吉林油田等单位为主。
这些地方维权热情高,利益夙求一致,人员便于集中。
三 远期规划:2009年12月30日之前,登记30万人员,并将这些人员组成一个同一法律诉讼群体。
四 近期目标:中原油田试点工作开展。(目前已经展开)形成500至800人的骨干维权力量。
五 所需资金:(内部计划、不予公布)
六 目前投入情况:1、试点已经印二千份宣传、统计人数的调查资料。2、资料已经全部下发完成。3、目前已经形成30人的维权骨干人员力量。
目前本项目社会反响很好,已经和美联社、德国法兰克福汇报等12家国际著名媒体通报了情况。下岗人员更是踊跃参加。项目需要后续的发展资金支撑,以能顺利的达到规划目标。
附件1
呼吁协解人员用司法途径展开维权自救
自从2001年,我们被剥夺了工作权利、间接的剥夺了生存的权利。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几乎使我们这些被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部分人员,沦入社会的最底层,苦难由此开始。在此期间的2002年直至2005年,协解人员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及中原油田进行交涉,努力挽回所遭受的损失,很遗憾均无结果。2006年5月,协解人员自发的进行了为期十天的抗议活动,抗议有关当局无视共和国的法律,无视“和谐社会”的全民意志,虽然抗议活动期间有四位抗议人员被行政拘留,但是我们自豪的换回来了2800个所谓的就业机会,为胁解人员及其家属赢得近每年3000万元的经济利益!事实向我们被胁解的一万余名人员表明,我们们的权利是争取来的,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去争取!
就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展开我们的维权自救工程,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并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一些关注中国维权人士的帮助下,中原油田协解人员的状况资料被广泛的在社会中传播,并引起了中国法律维权界的普遍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范亚峰博士,以及著名维权律师唐荆陵先生和荆楚先生等多名律师均提出愿意提供法律帮助,提出走司法途径解决协解人员目前以及将来所面临的困境,国内维权界著名人士郭泉先生、刘安军先生、郭永丰先生、王勇先生均表明愿意为我们提供帮助。
一 用司法途径解决协解人员:
1、目前协解人员一般用上访的方式,试图用这个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很遗憾的是效果并不是太好,原因是没有法律的保障,总是在被有关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相关政策为理由,甚至是拒绝接访,我们被动的被导入政策的“旋涡”,不能自拔,在他们制定的前后不一的政策中被踢来踢去。利用目前我国的法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在程序上基本能保证我们不会被“踢来踢去”原地不动。
2、避免因集体上访触犯国家法律。因为协解人员众多,并非是一人一事,而是众人一个事,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个人上访很显然根本无法解决众人的事情,如果大家集体上访或众人讨论上访的有关事情,经验告诉我们往往被以煽动集体上访的罪名拘捕,而使协解人员的处境更加被动。
3、可以合法的在我们中间推选诉讼代表,办理诉讼中的日常事务,如聘请律师,收取愿意参与诉讼的人员所应付的诉讼费用,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寻找有利于我们胜诉的证据等。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判令协解协议无效,恢复诉讼人(原告是参与诉讼的协解人员)的原工作岗位。
2、要求中原石油勘探局支付协解之日起,至重新恢复原工作原岗位的6年来的平均工资。
3、要求中原石油勘探局支付从协解之日起,至重新恢复原工作原岗位的劳动保险金。
4、要求中原石油勘探局给予在协解后,退休的人员和非协解的退休人员有同样的退休待遇。
三 法律依据:
1、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在2001年却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了断”职工,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规。
2、《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然而当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一没有向企业工会提交报告,二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四没有给职工协商,五没有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规可知,除破产倒闭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是不会轻易下岗失业的,他(她)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石化被裁减职工中有大部份工龄是达到了10年以上的,也有不少是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企业必须与他(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将他们“扫地出门”。中石化的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4、《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 协解人员目前应做的工作:
1、寻找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协解人员,并做好记录,以便将来汇总。
2、推举诉讼代表,收取诉讼费用,并推举专门人员监督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3、建立协解人员相互通畅的联系渠道,更经济(节约)更快速的通报诉讼的进展情况。以上未考虑周到的地方,请大家提出,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使大家有可能早日得到对
于我们协解人员来说应该是迟来的公正。
2007年8月29日
附件2
关于中原油田维权情况的通报
通过近期在中原油田展开的维权工作,每个参与维权工作的人员,更加坚定了通过使用法律诉讼的方式方法,解决“协解”人员权利被侵害的信心。下岗人员积极参与,比该项目事先进行的评估预计的效果更好。经粗略统计,大约已经有一千五百人声明愿意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欢迎媒体记者采访报道。
200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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