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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庭審記錄 (博訊北京時間2009年8月25日 轉載) 庭審筆錄 (以法庭記錄為準) (博訊 boxun.com)
時間:2009年8月7 日、上午 9:00 —12:15 ,下午2:00—6:30 地點: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八審判廳 審判長:劉國志 審判員:仲佳 楊海峰 公訴人:夏瑋、劉兆東、趙靜、張海濤 被告人:郭 泉 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博士 辯護人:斯偉江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蓮輝 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記錄人:俞智淵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9:00 審:宣布開庭,被告人姓名(等項略) 郭泉:郭泉(等項略) 審:是否申請迴避? 郭泉:不申請。 審:(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宣讀起訴書略) 審:被告人就指控事實可以陳述。 郭泉:審判長、審判員、對起訴書的指控我陳述如下: 1.起訴書說我有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不是事實,我多篇文章表明目的是推動政黨間競選,全民福利條件下的社會主義,沒有推翻社會主義的目的,我多次研究相應文件沒說提倡多黨競選就是顛覆國家政權,請公訴人提供證據證明有這樣的規定。 2.我組織新民黨就構成顛覆國家政權,沒有法律依據,新民黨是社會主義政黨。 3.藍色革命運動,七日在家革命,是為了推動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文字中沒有顛覆的內容。 4.指控我借幫助維權策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一節、指控事實不符,是決策體制導致維權問題,多黨競選才能實現決策的進步。請查明事實,判我無罪。 審:公訴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公:郭泉、你在偵查階段有沒有作過相關事實的供述? 郭泉:都如實供述。 公:有沒有閱後簽字? 郭泉:都是我簽字。 公:民主先聲347篇文章有沒有傳播?方式是什麼? 郭泉:我的博客,QQ,MSN,有申請要的都發給她們。 公:文章中有沒有提出組建新民黨、何時提出的? 郭泉:2007年7月24日提出的、發的博客。 公:黨綱有沒有規定宗旨? 郭泉:新民黨是08年5月28日發的黨綱,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社會主義政黨。 公:你任新民黨何職務?有沒有建議他人加入任職? 郭泉:代主席。根據黨章,不需要我建議,他們自己自認就行。 公:哪些人要求加入?怎麼會見?為什麼和你聯繫? 郭泉:看聊天記錄,他們的自由,無需手續。 公:有沒有山東臨沂的、你同意嗎? 郭泉:有,不需我同意。 公:有沒有山東臨沂人擔任山東省新民黨主席? 郭泉:他有武裝顛覆的言論,我認為不適合,不符黨章。 公:可不可以設立地方黨部 ? 郭泉:黨章規定可以自己設立。 公:有沒有活動要求,學習宣傳民主先聲? 郭泉:自願的、自認為是新民黨的就應當宣傳,不要我去要求。 公:有沒有指定新民黨員要交特殊黨費。 郭泉:有的,但特殊黨費不是交給我,不屬於新民黨的,而是捐給需要維權的人。 公:有沒有要求保留憑據?為什麼? 郭泉:有的,請出示文章。 公:有沒有提出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藍色運動的文章? 郭泉:有的,08年上半年提出,具體時間記不清。 公:向誰提出? 郭泉:公開發表。 公:有沒有接觸上訪人員? 郭泉:有。 公:他們的問題在現體制下能解決嗎? 郭泉:我認為不能。 公:有沒有要求新民黨員參與維權? 郭泉:有。 公:你是如何歸案的? 郭泉:08年12月13日,鼓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人帶我到看守所。 審:辯護人發問。 辯:如不宣傳《民主先聲》文章,黨員有沒有後果? 郭泉:完全自由,無強制力。 辯:維權活動黨員不參加怎麼辦? 郭泉:文章寫了有能力就幫,沒能力就提供眼淚,不提供我沒辦法。 辯:特殊黨費有沒有限額?不交有無後果?是否一定要交? 郭泉:沒有,更沒有後果。 辯:解釋一下藍色革命運動? 郭泉:有文章詳細說了,用藍色表達民主,在身上佩藍色衣物,民主先聲有一篇提倡藍運目標的文章,儘早實現民主中國。 辯:七日在家革命目的、方式 ? 郭泉:促使執政黨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方式是用休息方式(在家)來表示思想 辯:文中說(念),是否是這個? 郭泉:是的,還有一句,希望中共實現自上而下的民主政治體制改革。我希望儘量使用原話,不然會有斷章取義現象。 辯:你說新民黨員只要承認黨章就是黨員,不需要確認,你不知道誰是黨員? 郭泉:是的,不要任何手續,我不知誰是誰不是。 審:下面由公訴人舉證 公:一、書證,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均由郭泉簽字確認 1.09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情況來源說明。 2.67期“現在誰還認為中國這樣的社會是社會主義社會,誰就該下地獄”(選瀆讀文章內容略)。 3.129期“當列寧與亨延頓在中國相遇的時候、中共獨裁統治就可以被終結了”(選讀文章內容略)。 4.126期“從台灣激烈選戰攻辯、談民主是維持中國社會穩定的根本力量”(選讀文章內容略)。 審:提醒控辯雙方,應圍繞證據進行質證,對定性、適用法律有意見,可到辯論階段發表。 審:被告,有何異議? 郭泉:文章都是我寫的,但都未提到顛覆國家政權,我只是反對獨裁專制,是否是顛覆國家政權,下結論還為時尚早。 審:辯護人有什麼異議? 辯:證據關聯性公訴人沒有說明,這些文章本身不是顛覆國家政權,僅是對“中國目前不是社會主義”一句話就判斷構成犯罪?沒關聯性。因果關係應請公拆人說明。公訴人提供的三篇文章,僅占民主先聲的1%不到,其他主要內容也應看72、88、135、200、300等文章,被告人旗幟鮮明反對暴力,請念一下。 審:舉證後再念可以,現不必念 辯:公訴人舉證的是三篇,還是347篇,如果是347篇的話,我就可以念其中一部分作為質證。 審:公訴人? 公:(沉默不語) 辯:請公訴人明確一下、作為控方證據的民主先聲系列文章到底是三篇還是347篇? 審:現在法庭已經聽取了辯護人的觀點。 辯:這是程序,不是觀點。 審:法庭沒有明確聽到347篇,僅就公訴人提出的舉證進行質證。 辯:我要質證。 審:可以。 辯:民主先聲第72、88、135、200、300篇(摘要宣讀)。郭泉主張的是民主社會主義,是和平的方式,反對任何政黨組建武裝,公訴人斷章取義,沒有提供無罪、罪輕的證據 辯:對證據的來源合法,真實無異議,但對這組證據與指控的關聯性有特大異議,只取三篇,沒有依法完整的反映文章的觀點。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供述與辯解: 1、寫民主先聲文章的事實,通過五種方式向他人發送,境外要就發。 2、文章的含義有如下供述……(略) 審:被告,是否有異議? 郭泉:真實性無異性,這個對話動內容正好是與說我推翻社會主義提倡社會主義的,公訴人應提出證明我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有關聯性的證據。我的文章只證明了我的思想,但與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兩者關聯不起來 審:辯護人有何異議? 辯: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了二十四次提審筆錄,另有十次筆錄是否作為證據?請明確。 審:根據公訴人舉證來質證。 辯:對另十次我們就認為控方是不作為證據。我們不進行質證,請公訴人告知念的是第幾次口供? 公:已念明確。 辯:對公訴人念的到底是第幾次,幾年幾月幾日的筆錄都不知道,所以對真實性不認可。對第四次筆錄,內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審:對內容質證。 辯:要看簽字真實性,公訴人念的都不知道在哪裡,怎麼質證?要看證據原件。 郭泉:我要核實宣讀的是否是我簽字的、要給我看。 審:庭前辯護人複印了全部材料,被告人也表明過認可,真實性的異議我們會充分考慮。對真實性有異議,對相關性就不必再質證了。 辯:這是違犯刑訴法的,我們表示抗議。 郭泉:我有權利看原件(未獲同意)。 辯:我偽有權利質證,審判長應該一碗水要端平。 審:辯護人複印過了。 辯:複印過不代表宣讀的是真的,我們還沒有質證。 審:就講質證,針對哪一篇講。 辯:郭泉的供述講的是人民對所謂的獨裁黨,沒有說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摘要宣瀆)訊問筆錄第三次、四次、六次、七次、九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 審:就念一下第幾次,重複的就不要念了。 辯:歸納:被告的一切言論都是一致的,不反對人民當家作主,不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因此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公訴人的舉證與指控沒有絲毫關聯性 審:公訴人的意見? 公:已經舉證,不能改變犯罪事實。 審:繼續舉證。 公:證人證言: 李晶(妻子)知道他寫了一些文章; 蘭洪波:QQ送民主先聲文章; 楊勇:郭說過應仿效美國的制度; 張樹斌、張新煜、裴長立、黎家華、朱海龍都證明了本院的指控,能與前證相印證,且蘭、楊證明被告有主觀故意。 審:被告質證。 郭泉:有意見,證明發文章無異議,但公訴人提到和江西三人來南京,我說有20%民主精英就會發生社會制度的改變,一句話就能證明我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社會制度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我傳播民主理念與社會主義主張,我是社會主義者,指控我傳播的目的是推翻社會主義,這是公訴人的主觀臆斷,甚至是誹謗。 審: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證言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李晶的證言恰恰證明郭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相反卻證明了郭泉是在推進中國民主進程(宣讀李晶證言略)。蘭洪波等人證言證明了郭泉主張的是多黨競選,不是顛覆國家政權。 其他證言只證明有傳播思想,沒有推翻目的。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勘驗記錄: 1.南京市公安局網絡警察勘驗發現:文章、QQ聊天、手機短信等。 2.遠程驗檢查記錄證實:查出民主先聲系列文章、網絡傳遞、在境外網絡發表等事實。 審:被告質證。 郭泉:這些可以證明文章在我電腦里,需要的人可以傳給他們,但說我在境外網絡發表是不能證明的。他人拿去發或怎麼使用是他們自由,不能證明是我的行為。 審:辯護人質證。 辯:1、本案程序違法。宿遷市公安局根本就沒有偵查此案,全是南京公安辦的案。卻由宿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這是造假。 2、境外網絡是傳播,我們國內對境外網絡是打不開的,沒有社會危害性。 3、“反共”不能證明 ,只能證明其反對共產黨的執政方書、式。 4、“人民起義”是郭的預測,預測不構成犯罪,且現在不構成獨裁,郭的預測不可能發生,沒有危害性。 公:1.沒有指控他直接向境外發。2.程序上的問題會解釋。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念“中國新民黨黨章 ”、“黨建黨務大綱”部分內容。(略)證實:黨員發展目標等是顛覆推翻。 審:被告質證。 郭泉:感謝宣讀,這麼好的普通話來宣讀,心情激動,相信在場人一樣。“自行終結”怎麼會有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呢?“自行成為黨員”怎麼會有推翻的目的?“自己建立黨部”不需批准。所以、實際上這二篇文章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沒有任何強制性條款和不承諾的後果。而且我不認識這些人,來要我就給,我怎麼組織推翻。宣讀的恰恰是我主張民主社會主義制度。 “三性”真實性、合法性沒異議,但關聯性有異議,不能證明文章與推翻的關係。 審:辯護人質證。 辯:公訴人說“傳播民主思想”這個不犯罪吧?我們允許。新民黨主張人民當家作主,反對一黨專制,這在共產黨文章中有、新華社文章中有,哪裡能構成犯罪?黨章恰恰證明他是一個人,不存在領導很多黨員。郭泉主張選舉,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選舉權,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選舉權,那麼他的主張何罪之有? 不能把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等同起來。郭泉提出非武裝力量化,提出非暴力,都不證明他要顛覆、推翻。沒有證據證明其目的。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說明:被告是“傳播《民主先聲》”不是“傳播民主思想”。 公:念供述筆錄(略)。 審:被告質證。 郭泉:宣讀得非常好,這些只證明非法組織,沒有證明顛覆國家政權的事實,我查了很多法律文件,沒有法律條文禁止組黨,所以沒有非法的組黨一說,共產黨和八個民主黨派都沒有合法登記,新民黨如何去合法登記?如果有法律說可登記,我一定去登,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權,所以不存在非法組黨。 審:辯護人質證。 辯:1.請注意郭泉自已的質證辯解。2.對公訴人宣讀的方式表示抗議,記錄員都不一定記得下來,是故意模糊。3.這些證據達不到證明構成犯罪的要求,一個人自己認為是就是,認為不是就不是,這樣的方式怎麼來認定他非法組黨的事實?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證人證言:楊士振、孔強、王喜強、林年錦、徐雪峰、劉法進、樊雙平、劉海林、牟昊、郭劍、王士明、陳冰、葉海俊、張永峰、武勇健、陳旭東、錢峰等人的證言證明了被告傳播《民主先聲》文章,積極發展新民黨黨員、開展活動、組建地方新民黨組織。 審:被告質證。 郭泉:真實性不異議,證明他們要我就發,證明我組織發展黨員也沒問題,根據黨章他們可以自己成立地方新民黨組織。但各地這些組織是否存在我不清楚。公訴人也未證明是否存在。 辯:是一對一的東西,沒有相互印證。 組黨的合法性請注意前面意見,沒有法律禁止。 我們周二(8月4日)才取得這些證據,才兩天時間要看一千四百多頁的材料。而這些材料在公訴人手裡卻幾個月。公訴人這樣做是不公平的,我們要求時間準備質證,請法庭不要着急,公平一點。 1.對證人楊士振的證言、他連自己的黨部在哪都不知道,有這樣的黨員嗎? 2.對孔強:筆錄很多,孔說:誰成為黨員郭說了算,這是虛假的。孔說:我個人認為新民黨實際不存在,這恰證明公訴人的指控不成立。問:你有否任山東黨主席?有否省黨部?孔說:沒有,沒有。孔說:我認為他是在炒作自己,新民黨很虛,紙上談兵。說明:新民黨不是組織,按黨章願意就可以,且新民黨不是實際存在的黨。 3.林年錦的證言模糊,前後不一,應該有QQ紀錄佐證。 4.徐雪峰的證言看不出郭泉非法組黨,積極發展黨員和地方黨部。 公訴人應舉證證明被告人組黨是要推翻人民民主制度,不要玩躲貓貓。5.劉法進的證言是其自己的猜測或意見,不能作為證明郭泉有罪的證據,且證明其自己認可即為黨員,不需誰來認可、批准。 6.龐雙平的證言證明新民黨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黨是一種理念。 7.郭劍的證言“對新民黨組織的嚴密性有一定的懷疑”。 8.牟昊的證言存在大量的自我“感覺”的內容,不是證明事實,郭泉回短信說:新民黨不採購軍火、不組建軍隊,可以看出郭的主張不針對人民,不針對國家。牟昊的其它證言與本案無關, 9.王世明、陳冰證言證明郭泉發起的新民黨是理念黨,宗旨是反對共產黨所謂“獨裁”,不針對國家政權。 10. 葉海俊證明認為“他只是談談而已,我認為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有300萬黨員有組織推翻,則為什麼只有郭一個?這些證據只能證明公訴人指控的事實都是虛假的。 11. 張永峰證言說郭泉是“推翻現政府” 是個人的認為,不能印證。 12. 武勇健證明新民黨是“虛擬的黨”,不需要任何實際手續即可,證明:新民黨沒有組織,沒有實際行動。 13. 陳旭東證言說新民黨員的成為方式就是看黨章認同,全國各地都有黨部是指全國各地都有認同他理念的人。 14. 錢鋒證言說“新民黨是自發的”。 綜合筆錄,得出:公訴人指控郭泉組建新民黨,如果是一人黨,我們認可。如果各地都有支部,則應追加被告。我們認為新民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政黨。其目的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沒有證據證明。控方證人目錄有44人,現證人證言只有41人,餘3人不能作為證人來確認,剛才這些證人都是 “我個人認為”,不能證明郭的事實,只是被詢問人的個人意見。這些詢問有明顯的指供、問供、誘供的痕跡。 審:公訴人意見? 公:辯護人說的是證人個人意見不能相信,與辯護人念證人證言相矛盾。這些事實的證據與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一致。關於黨員身份的證據是“一對一”,公訴人認為是互相印證的“一對一”。組黨“合法性”問題,將在辯論時答辯。 關於是證人的“推測意見”,郭本人有過供述,且證人證言內容是對其親身經歷事實的客觀陳述。 “僅憑言辭”控罪問題、公訴人認為只要達到事實確實充分,就可以處罰。 牟昊“制憲委員會”與郭無關問題,牟是受郭文章影響,這是其社會危害性的證明。 證據都是執法人員取得,與供述互證,是合法的,可以採信。 辯:剛才公訴人說郭泉承認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這是錯誤理解了郭泉的表述。郭泉的意思,不是對證言中的“我個人認為”內容的認可。我們兩辯護人的質證意見並不矛盾,郭認可“一個人加入新民黨”的證言、與他人猜測郭要做什麼是有區別的 審:(打斷發言)剛才意見明確了。 辯:要求將郭說的“我要看原件”、“法庭不允許”, 紀錄在案。 審:上午庭審到此,下午2點繼續開庭。 _(博訊自由發稿區發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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