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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泉案庭审记录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25日 转载) 庭审笔录 (以法庭记录为准) (博讯 boxun.com)
时间:2009年8月7 日、上午 9:00 —12:15 ,下午2:00—6:30 地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审判厅 审判长:刘国志 审判员:仲佳 杨海峰 公诉人:夏玮、刘兆东、赵静、张海涛 被告人:郭 泉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 辩护人: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莲辉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俞智渊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9:00 审:宣布开庭,被告人姓名(等项略) 郭泉:郭泉(等项略) 审:是否申请回避? 郭泉:不申请。 审:(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略) 审:被告人就指控事实可以陈述。 郭泉:审判长、审判员、对起诉书的指控我陈述如下: 1.起诉书说我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不是事实,我多篇文章表明目的是推动政党间竞选,全民福利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没有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我多次研究相应文件没说提倡多党竞选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请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有这样的规定。 2.我组织新民党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没有法律依据,新民党是社会主义政党。 3.蓝色革命运动,七日在家革命,是为了推动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文字中没有颠覆的内容。 4.指控我借帮助维权策划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一节、指控事实不符,是决策体制导致维权问题,多党竞选才能实现决策的进步。请查明事实,判我无罪。 审: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郭泉、你在侦查阶段有没有作过相关事实的供述? 郭泉:都如实供述。 公:有没有阅后签字? 郭泉:都是我签字。 公:民主先声347篇文章有没有传播?方式是什么? 郭泉:我的博客,QQ,MSN,有申请要的都发给她们。 公:文章中有没有提出组建新民党、何时提出的? 郭泉:2007年7月24日提出的、发的博客。 公:党纲有没有规定宗旨? 郭泉:新民党是08年5月28日发的党纲,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政党。 公:你任新民党何职务?有没有建议他人加入任职? 郭泉:代主席。根据党章,不需要我建议,他们自己自认就行。 公:哪些人要求加入?怎么会见?为什么和你联系? 郭泉:看聊天记录,他们的自由,无需手续。 公:有没有山东临沂的、你同意吗? 郭泉:有,不需我同意。 公:有没有山东临沂人担任山东省新民党主席? 郭泉:他有武装颠覆的言论,我认为不适合,不符党章。 公:可不可以设立地方党部 ? 郭泉:党章规定可以自己设立。 公:有没有活动要求,学习宣传民主先声? 郭泉:自愿的、自认为是新民党的就应当宣传,不要我去要求。 公:有没有指定新民党员要交特殊党费。 郭泉:有的,但特殊党费不是交给我,不属于新民党的,而是捐给需要维权的人。 公:有没有要求保留凭据?为什么? 郭泉:有的,请出示文章。 公:有没有提出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的文章? 郭泉:有的,08年上半年提出,具体时间记不清。 公:向谁提出? 郭泉:公开发表。 公:有没有接触上访人员? 郭泉:有。 公:他们的问题在现体制下能解决吗? 郭泉:我认为不能。 公:有没有要求新民党员参与维权? 郭泉:有。 公:你是如何归案的? 郭泉:08年12月13日,鼓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人带我到看守所。 审:辩护人发问。 辩:如不宣传《民主先声》文章,党员有没有后果? 郭泉:完全自由,无强制力。 辩:维权活动党员不参加怎么办? 郭泉:文章写了有能力就帮,没能力就提供眼泪,不提供我没办法。 辩:特殊党费有没有限额?不交有无后果?是否一定要交? 郭泉:没有,更没有后果。 辩:解释一下蓝色革命运动? 郭泉:有文章详细说了,用蓝色表达民主,在身上佩蓝色衣物,民主先声有一篇提倡蓝运目标的文章,尽早实现民主中国。 辩:七日在家革命目的、方式 ? 郭泉:促使执政党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方式是用休息方式(在家)来表示思想 辩:文中说(念),是否是这个? 郭泉:是的,还有一句,希望中共实现自上而下的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我希望尽量使用原话,不然会有断章取义现象。 辩:你说新民党员只要承认党章就是党员,不需要确认,你不知道谁是党员? 郭泉:是的,不要任何手续,我不知谁是谁不是。 审: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一、书证,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均由郭泉签字确认 1.09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情况来源说明。 2.67期“现在谁还认为中国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谁就该下地狱”(选渎读文章内容略)。 3.129期“当列宁与亨延顿在中国相遇的时候、中共独裁统治就可以被终结了”(选读文章内容略)。 4.126期“从台湾激烈选战攻辩、谈民主是维持中国社会稳定的根本力量”(选读文章内容略)。 审:提醒控辩双方,应围绕证据进行质证,对定性、适用法律有意见,可到辩论阶段发表。 审:被告,有何异议? 郭泉:文章都是我写的,但都未提到颠覆国家政权,我只是反对独裁专制,是否是颠覆国家政权,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审:辩护人有什么异议? 辩:证据关联性公诉人没有说明,这些文章本身不是颠覆国家政权,仅是对“中国目前不是社会主义”一句话就判断构成犯罪?没关联性。因果关系应请公拆人说明。公诉人提供的三篇文章,仅占民主先声的1%不到,其他主要内容也应看72、88、135、200、300等文章,被告人旗帜鲜明反对暴力,请念一下。 审:举证后再念可以,现不必念 辩:公诉人举证的是三篇,还是347篇,如果是347篇的话,我就可以念其中一部分作为质证。 审:公诉人? 公:(沉默不语) 辩:请公诉人明确一下、作为控方证据的民主先声系列文章到底是三篇还是347篇? 审:现在法庭已经听取了辩护人的观点。 辩:这是程序,不是观点。 审:法庭没有明确听到347篇,仅就公诉人提出的举证进行质证。 辩:我要质证。 审:可以。 辩:民主先声第72、88、135、200、300篇(摘要宣读)。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是和平的方式,反对任何政党组建武装,公诉人断章取义,没有提供无罪、罪轻的证据 辩:对证据的来源合法,真实无异议,但对这组证据与指控的关联性有特大异议,只取三篇,没有依法完整的反映文章的观点。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供述与辩解: 1、写民主先声文章的事实,通过五种方式向他人发送,境外要就发。 2、文章的含义有如下供述……(略) 审:被告,是否有异议? 郭泉:真实性无异性,这个对话动内容正好是与说我推翻社会主义提倡社会主义的,公诉人应提出证明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关联性的证据。我的文章只证明了我的思想,但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两者关联不起来 审:辩护人有何异议? 辩: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二十四次提审笔录,另有十次笔录是否作为证据?请明确。 审:根据公诉人举证来质证。 辩:对另十次我们就认为控方是不作为证据。我们不进行质证,请公诉人告知念的是第几次口供? 公:已念明确。 辩:对公诉人念的到底是第几次,几年几月几日的笔录都不知道,所以对真实性不认可。对第四次笔录,内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审:对内容质证。 辩:要看签字真实性,公诉人念的都不知道在哪里,怎么质证?要看证据原件。 郭泉:我要核实宣读的是否是我签字的、要给我看。 审:庭前辩护人复印了全部材料,被告人也表明过认可,真实性的异议我们会充分考虑。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相关性就不必再质证了。 辩:这是违犯刑诉法的,我们表示抗议。 郭泉:我有权利看原件(未获同意)。 辩:我伪有权利质证,审判长应该一碗水要端平。 审:辩护人复印过了。 辩:复印过不代表宣读的是真的,我们还没有质证。 审:就讲质证,针对哪一篇讲。 辩:郭泉的供述讲的是人民对所谓的独裁党,没有说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摘要宣渎)讯问笔录第三次、四次、六次、七次、九次、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 审:就念一下第几次,重复的就不要念了。 辩:归纳:被告的一切言论都是一致的,不反对人民当家作主,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证据无法证明被告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公诉人的举证与指控没有丝毫关联性 审:公诉人的意见? 公:已经举证,不能改变犯罪事实。 审: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 李晶(妻子)知道他写了一些文章; 兰洪波:QQ送民主先声文章; 杨勇:郭说过应仿效美国的制度; 张树斌、张新煜、裴长立、黎家华、朱海龙都证明了本院的指控,能与前证相印证,且兰、杨证明被告有主观故意。 审:被告质证。 郭泉:有意见,证明发文章无异议,但公诉人提到和江西三人来南京,我说有20%民主精英就会发生社会制度的改变,一句话就能证明我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制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我传播民主理念与社会主义主张,我是社会主义者,指控我传播的目的是推翻社会主义,这是公诉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是诽谤。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李晶的证言恰恰证明郭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相反却证明了郭泉是在推进中国民主进程(宣读李晶证言略)。兰洪波等人证言证明了郭泉主张的是多党竞选,不是颠覆国家政权。 其他证言只证明有传播思想,没有推翻目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勘验记录: 1.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勘验发现:文章、QQ聊天、手机短信等。 2.远程验检查记录证实:查出民主先声系列文章、网络传递、在境外网络发表等事实。 审:被告质证。 郭泉:这些可以证明文章在我电脑里,需要的人可以传给他们,但说我在境外网络发表是不能证明的。他人拿去发或怎么使用是他们自由,不能证明是我的行为。 审:辩护人质证。 辩:1、本案程序违法。宿迁市公安局根本就没有侦查此案,全是南京公安办的案。却由宿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是造假。 2、境外网络是传播,我们国内对境外网络是打不开的,没有社会危害性。 3、“反共”不能证明 ,只能证明其反对共产党的执政方书、式。 4、“人民起义”是郭的预测,预测不构成犯罪,且现在不构成独裁,郭的预测不可能发生,没有危害性。 公:1.没有指控他直接向境外发。2.程序上的问题会解释。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念“中国新民党党章 ”、“党建党务大纲”部分内容。(略)证实:党员发展目标等是颠覆推翻。 审:被告质证。 郭泉:感谢宣读,这么好的普通话来宣读,心情激动,相信在场人一样。“自行终结”怎么会有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呢?“自行成为党员”怎么会有推翻的目的?“自己建立党部”不需批准。所以、实际上这二篇文章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没有任何强制性条款和不承诺的后果。而且我不认识这些人,来要我就给,我怎么组织推翻。宣读的恰恰是我主张民主社会主义制度。 “三性”真实性、合法性没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文章与推翻的关系。 审:辩护人质证。 辩:公诉人说“传播民主思想”这个不犯罪吧?我们允许。新民党主张人民当家作主,反对一党专制,这在共产党文章中有、新华社文章中有,哪里能构成犯罪?党章恰恰证明他是一个人,不存在领导很多党员。郭泉主张选举,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那么他的主张何罪之有? 不能把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等同起来。郭泉提出非武装力量化,提出非暴力,都不证明他要颠覆、推翻。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说明:被告是“传播《民主先声》”不是“传播民主思想”。 公:念供述笔录(略)。 审:被告质证。 郭泉:宣读得非常好,这些只证明非法组织,没有证明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我查了很多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条文禁止组党,所以没有非法的组党一说,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都没有合法登记,新民党如何去合法登记?如果有法律说可登记,我一定去登,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权,所以不存在非法组党。 审:辩护人质证。 辩:1.请注意郭泉自已的质证辩解。2.对公诉人宣读的方式表示抗议,记录员都不一定记得下来,是故意模糊。3.这些证据达不到证明构成犯罪的要求,一个人自己认为是就是,认为不是就不是,这样的方式怎么来认定他非法组党的事实?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证言:杨士振、孔强、王喜强、林年锦、徐雪峰、刘法进、樊双平、刘海林、牟昊、郭剑、王士明、陈冰、叶海俊、张永峰、武勇健、陈旭东、钱峰等人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传播《民主先声》文章,积极发展新民党党员、开展活动、组建地方新民党组织。 审:被告质证。 郭泉:真实性不异议,证明他们要我就发,证明我组织发展党员也没问题,根据党章他们可以自己成立地方新民党组织。但各地这些组织是否存在我不清楚。公诉人也未证明是否存在。 辩:是一对一的东西,没有相互印证。 组党的合法性请注意前面意见,没有法律禁止。 我们周二(8月4日)才取得这些证据,才两天时间要看一千四百多页的材料。而这些材料在公诉人手里却几个月。公诉人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我们要求时间准备质证,请法庭不要着急,公平一点。 1.对证人杨士振的证言、他连自己的党部在哪都不知道,有这样的党员吗? 2.对孔强:笔录很多,孔说:谁成为党员郭说了算,这是虚假的。孔说:我个人认为新民党实际不存在,这恰证明公诉人的指控不成立。问:你有否任山东党主席?有否省党部?孔说:没有,没有。孔说:我认为他是在炒作自己,新民党很虚,纸上谈兵。说明:新民党不是组织,按党章愿意就可以,且新民党不是实际存在的党。 3.林年锦的证言模糊,前后不一,应该有QQ纪录佐证。 4.徐雪峰的证言看不出郭泉非法组党,积极发展党员和地方党部。 公诉人应举证证明被告人组党是要推翻人民民主制度,不要玩躲猫猫。5.刘法进的证言是其自己的猜测或意见,不能作为证明郭泉有罪的证据,且证明其自己认可即为党员,不需谁来认可、批准。 6.庞双平的证言证明新民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党是一种理念。 7.郭剑的证言“对新民党组织的严密性有一定的怀疑”。 8.牟昊的证言存在大量的自我“感觉”的内容,不是证明事实,郭泉回短信说:新民党不采购军火、不组建军队,可以看出郭的主张不针对人民,不针对国家。牟昊的其它证言与本案无关, 9.王世明、陈冰证言证明郭泉发起的新民党是理念党,宗旨是反对共产党所谓“独裁”,不针对国家政权。 10. 叶海俊证明认为“他只是谈谈而已,我认为是根本不存在的。如果有300万党员有组织推翻,则为什么只有郭一个?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都是虚假的。 11. 张永峰证言说郭泉是“推翻现政府” 是个人的认为,不能印证。 12. 武勇健证明新民党是“虚拟的党”,不需要任何实际手续即可,证明:新民党没有组织,没有实际行动。 13. 陈旭东证言说新民党员的成为方式就是看党章认同,全国各地都有党部是指全国各地都有认同他理念的人。 14. 钱锋证言说“新民党是自发的”。 综合笔录,得出:公诉人指控郭泉组建新民党,如果是一人党,我们认可。如果各地都有支部,则应追加被告。我们认为新民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政党。其目的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没有证据证明。控方证人目录有44人,现证人证言只有41人,余3人不能作为证人来确认,刚才这些证人都是 “我个人认为”,不能证明郭的事实,只是被询问人的个人意见。这些询问有明显的指供、问供、诱供的痕迹。 审:公诉人意见? 公:辩护人说的是证人个人意见不能相信,与辩护人念证人证言相矛盾。这些事实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一致。关于党员身份的证据是“一对一”,公诉人认为是互相印证的“一对一”。组党“合法性”问题,将在辩论时答辩。 关于是证人的“推测意见”,郭本人有过供述,且证人证言内容是对其亲身经历事实的客观陈述。 “仅凭言辞”控罪问题、公诉人认为只要达到事实确实充分,就可以处罚。 牟昊“制宪委员会”与郭无关问题,牟是受郭文章影响,这是其社会危害性的证明。 证据都是执法人员取得,与供述互证,是合法的,可以采信。 辩:刚才公诉人说郭泉承认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这是错误理解了郭泉的表述。郭泉的意思,不是对证言中的“我个人认为”内容的认可。我们两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并不矛盾,郭认可“一个人加入新民党”的证言、与他人猜测郭要做什么是有区别的 审:(打断发言)刚才意见明确了。 辩:要求将郭说的“我要看原件”、“法庭不允许”, 纪录在案。 审:上午庭审到此,下午2点继续开庭。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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