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
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探讨“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经租房问题”的策论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
两位领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本人从2007年11月14日起,先后就“科学发展”、“和谐社会”两个主要方面在国内、国际事务的思考和运用,向两位领袖写过五封公开信。
虽然两位领袖没有直接给我回信,但两位领袖以其他方式表达了对我长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民主政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21世纪中日关系新思维”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特别让我欣慰的是我关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买断工龄问题”和“复转军人的社会安置问题”在发出公开信后一周内,国家有关部门均派出了调查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在此,我代表我长期效忠、服务的千百万“企业断友”、“复转军人”感谢两位领袖的体恤和帮助。
去年12月,全国千百万“一次性买断工龄职工”、“复转军人”、“失地农民”、“民族商人”组建中国新民党,并推选我为代理主席。中国新民党致力于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民主竞选道路”,“提倡人民有权组党并竞选,努力建设全民福利条件下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中国新民党的宗旨是“祖国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专制制度”。
民主党,就是主张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党。中国新民党就是这样一个爱国亲民的民主党。今天,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接受全国“经租房”维权群众的委托,向两位领袖致信,要求彻底解决文革思维下的“经租房”问题。
“经租房” 维权群体是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另一个人数更为庞大(初步统计是4000万)的维权群体。现将我这几年来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对策研究,向两位领袖作一个汇报,并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一根本出发点出发,在以下六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论。
一、什么叫“经租房”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执政党对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里的选票从很多要求执政的政党里选出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这个公仆之所以被人民选择出来,是因为这个政党的方针政策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可以作大多数国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经济、民主生活。这样的一个生存状态的必需条件是: 公平、信用、积累财富的延续性。
所以,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在这个层面进行比拼。政党竞选,其实就是各政党竞相取悦于民的一个承诺过程。人民评判各政党的承诺及其兑现的可能性,最后用手里的选票选择出一个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党来做公仆。
被人民选出来执政的政党的执政期间,其实就是对竞选承诺的兑现过程。一届任期结束,任期内无论兑现的好坏,都必须接受新一轮的人民选择。人民手里的选票,才是使得人民当 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任何政党都必须屈服于人民手里的选票。
但是,中国人民在中国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于执政党的事情,人民毫无办法,只能用怨毒的话语和目光诅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车里,在网络上满目所视、充耳皆闻的都是这样的同一个诅咒。
电视剧《裴家大院》的剧终挖出了祖宗的镇宅之宝——传说中的“金银财宝”,打开一看,裴大爷连声赞叹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来所谓的“金银财宝”就是一块上面刻着大红的八个字的普通石头: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现在,我长期关注、研究并积极协助的全国4000万人的“经租房”维权群体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们“片瓦無存”的原因,并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为本”的专制政策。
一、什么叫“经租房”
1949年,共产党的军队彻底打败了中华民国的政府军,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当时,由于共产党长期是一个革命党,1949年前根本没有参与过国家的国民基础建设,所以,当共产党的行政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大批进驻城市后,城市住房十分紧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私有空房出租的问题的决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联合办公)。内容如下:(1)召开房主座谈会只是讲解政策进行动员,愿否出租以及租给谁,由房主自己考虑并选择,房管局不予介绍房客;(2)对每个房主召开座谈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要过长,并派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经完全无法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了。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了一份名为《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文件,提出对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过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难;三、租金混乱、欠租情况多;四、二房东(房屋中介)多,从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矛盾日益尖锐”的极左结论,因此决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这份文件说,经租房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其设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超过一定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台后,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经租房地方规范。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台了《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问题政策的规定》,规定了纳入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够15间或总面积达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列。但由于 “改造”没有对如何赎买及一定时期为多长做出具体规定,也就没有触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房主按月可领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时留有一定面积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希望全国有多余房屋的城市居民将自家超过自家使用面积的房屋拿出来替政府排忧解难,并出台了强制性规定,例如: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
各城市在确定“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镇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动员。全国各地广大的爱国居民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纷纷将超过自己使用面积的多余的房产拿出来替政府解决困难。
1958年,为了加强对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国家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租金,统一经营出租管理,定为统一国家私人经租房产。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点”(自家使用面积)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私房主与国家签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经营租赁合同,仅仅就是经租,而并没有什么其它含义,也不涉及到产权变更。所以当时有多余房产的全国城市爱国居民纷纷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为政府解决困难而出力。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全国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积或未出租空关房、代管房,甚至连自住房全部被纳入改造。当时,有的房屋业主,被强行挤占腾让或责令搬家,有的赴外学习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国家,失小家”。无人看房者,遭破门而入连同家具纳入改造。最终家小只有栖身之地或赶出家门,至今漂泊租房为生,背井离乡者,沦落到有家无处归之境地。由于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镇居民失去生活来源,无法聊生。
那是一个闭嘴屈从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将人身灾难恶梦终身的“尖锐的两条道路斗争”的火红年代。
当时我国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产占总房源的53%;上海占66%;苏州占86%;全国被经租的房屋达1亿多平方米,涉及62.41万户。北京经租房共有24万间,380万平米,占当时北京住房总数的40%左右,涉及6千户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动员把多余的房屋拿出来出租,不少人有过顾虑,许多地方政府便给房主做工作,让他们放心不会剥夺他们的财产。于是响应者越来越多,结果1958年许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纳入经租范围。【注:这只是1958年的统计。不包括1966年文革红卫兵抢夺的大量的经租房,经租房维权人士称之为“文革产”。】
1958年始,政府接管经租时,与产权人签订有“经营租赁契约”(现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档案中),而非买卖契约,且有关房地契证明仍在私人手中。这足以证明当时政府并未将经租房产收归公有。
随后,中共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对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3年《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规定:“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这个文件并没有提到经租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是,在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此复。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这个批复现在也被很多人称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这个批复是极其违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复的方式将人民的财产收归国有,而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听政会和双方谈判。所以,这个法律文书是完全的“霸王条款”,是赤裸裸地对人民财产的剥夺。
到了1966年,不仅经租房的所有权被中共政府剥夺,文革爆发后,连经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发了。甚至,不少房主被从自己的自住房里轰了出去,使不少经租房主流离失所。
50年来,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并且把所有“经租房”全部收为国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经租房”的业主都继续持有“经租房”的产权证书。
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为当今中国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当今的执政党——中共来说,如何正确面对历史问题,如何为历史罪恶“埋单”,这是检验执政党是否爱民亲民的唯一标准。
近十年来,全国“经租房”维权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写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经租房”。但是他们知道写文章没有用。一些老人在临死前,手里都攥着50年代共产党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他们临终前,最不能释怀的就是祖宗的家业他们没能保得住。于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拖着风烛残年的身躯,来回进京上访。他们都撑着一口气来争取自己的财产权。他们不屈不挠,他们被抓被关被打,但是他们坚定一条信念,那就是“一定要为祖宗的基业讨个公道”。很多长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访,耗劲了钱财,开始倔强地啃起了北京的烧饼,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萝卜条。
尽管他们知道,他们会死在这条维权的路上,但是他们坚持为了祖宗的房产而奔走呼号。好在现在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组成全国联动的“经租房”维权群体接过了这一永不放弃的历史接力棒。
二、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建立一个受到法律限制,并最终对人民负责的公共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们在第一节《什么叫“经租房”》的介绍里,根本看不到政府对人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在那个时代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时刻都在发生,一切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国共产党认为财富私有的社会制度是不好的,于是,中共开始做起了“社会医生”。但是,中国共产党忘掉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让自己变得健康起来,而不是让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问题上,显然中共采取的是剥夺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能给人民带来痛苦和压抑。中共当时应该做的是发展经济,建设更多的房屋,养活更多的人,让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园,而不是“损有余,以补不足”。 好医生是不会这样做的。
唐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里有一段话是介绍什么才是好医生的。他把好医生称为“大医精诚”。 孙思邈写道:“ 凡大医治病,必先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崄巇、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
执政也是如此!执政者,必须是苍生大医、天地公仆。任何属于“含灵巨贼”的执政者,都将被人民识破,任何来自强权的对人民财产的剥夺,都将在不远的将来受到人民的清算。
来自专制强权的剥夺,就如想要一只梨子,却砍倒整棵梨树,这是一种只知道结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况任何历史的最终胜利者总是人民。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一个建立在对人民财产剥夺基础上的专制集权政党,都逃脱不了这一历史命运。
现在,到了对“经租房”这一特大私有财产剥夺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和彻底清算的时候了。当年的第一代“经租房”业主已经去世大半,现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着中共政府归还祖业。
中国古训有“祖宗基业,寸土必争;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请两位领袖能多想想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胸膛里跳动的是中国心!
中国人,这三个字,不是一个生理学或地理学概念,而是一个文化学概念。
既然在那个时代,一切对人民私有财产的剥夺都假以“社会主义改造”的名义,那么我现在来和两位领袖共同研究一下什么叫“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底,毛泽东提出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总路线,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三个对象是: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被统称为“三大改造”,其中并没有城市“经租房”。
经租房的对象除了极少数占有大量的房地产业的公司、大资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对城镇的普通劳动人民的私有房产也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了。
一个政策若以牺牲劳动人民利益,剥夺劳动人民财产为目的,这个政策必然是害国、害党、害民的政策。民为国之本,损害到民,岂由不损害到国?对经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讲就是这样的一个剥夺政策。
在农村,打土豪分田地,在当时还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里剥夺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对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后,鉴于国家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矛盾而展开的。中共政府不积极建设住房,却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中有“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字样。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了!天下哪里会有这样的政府?自己不去创造财富,相反却剥夺黎民百姓呢?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实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就算只是“国家经租”( 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替房主
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维修、统一定价的国家经营租赁行为),人民也是能够理解的。这毕竟有房主与国家主管房屋的部门签订的“同意由国家经租的书面申请”为证,况且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
但是,谁会想到中共政府会在未来的几年里把人民自愿交给国家解决住房困难的“经租房”全部没收呢?而且还是用一个未经讨论、未经谈判的政策来剥夺的,这甚至在当时都是违法的。因为,变更财产所有权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
当时的人民为什么会对当时的中共政府这么麻痹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
二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个事情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不会被“社会主义改造”。本来这个信息是正确的,但是,后来中共政府错误地把本是“生活资料”的“私房”当成了“生产资料”,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财产“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里。
三是,1957年6月毛泽东先生在一届全国人在第四次会议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上,在几处提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面都加写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九个字。(毛泽东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讲社会主义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等字为宜,以区别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泽东)
鉴于以上三种情况,全国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给政府“经租”。
其实,在这一点上毛泽东是正确的。他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资料。也就是说,毛泽东曾试图纠正对“城市私有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提法。
但是,从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到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批转),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关部门一直混淆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两个很重要的概念。
虽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规定,“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将“私人房产的使用权”进行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征用”。即由国家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修缮维护、统一价格的国家经租行为。房契蓝图盖上了“国家经租”四个红字。1958年“国家经租行为”只是进行了“经营方式”的“社会主义改造”。物的所有权即房产权并没有转移。
但是,一切的罪恶从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开始了。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话,几十年来一直深深地刺痛着全体“经租房”维权人员的心,即“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逻辑中,开始经租时即已从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权,付给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国家给予其的补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错了一个概念,即“所有制”不等于“所有权”。所有制是对一个国家、组织的经济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国是个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的国家,但是不代表中国人民不可以拥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所谓的“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并不一定意味着经租房所有权也应于经租开始后逐步(而非即时)发生转移。
那么,对“经租房”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是什么呢?这一改造,其实就应该是由国家来经营租赁,把房子收过来,由国家把它租出去,然后统一分配使用,国家来修理和维护。私有房主就签一个合同:我自愿把位于某地某地的房产交给国家经营,也就是委托给政府统一经营。然后政府负责修缮,安排租房子,60%-80%的房租给政府,20%-40%的房租给经租房业主。这时,经租房业主就没有经营权了,只是财产的获利权(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里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
三、在“经租房”问题上“文革”还没有结束
中共政府从1949年以来,就不断地从“制定宪法”到“藐视宪法”,最后发展到“践踏宪法”,伴随着这个过程的是不绝于耳的苍生百姓的哭嚎哀恸。
只要我们研究同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政策,我们就会发现,中共的政策总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变化之快让人觉得儿戏。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宪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执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指出:“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于官僚资本的房产,在调查确实后必须加以接收;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产,经政府依法判决,则加以没收,属于人民民主国家所有。 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 四、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 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其中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共产党政策和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几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中,就分别规定了“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进行的“公私合营”,是将工商业主私人占有的除“生活资料”外的“生产资料”的产权进行定价赎买。这一“赎买”政策,使得资本家丧失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只能获得少得可怜的“定息”。就是这个“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还无视“1954年前后经政府审核后颁发的合法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这一根本事实,无视1954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于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将全国经租房业主推向苦难的深渊。以后不同历史年代对经租房政策的解释,也都违反了宪法中的私有财产保护规定。
1963年,四清运动爆发。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国城乡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大区书记参加的小型会议,制定出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前十条”)。5月20日,中央把它作为指导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在党内传达。“前十条”对农村形势作了“左”的估计,认为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正在对党猖狂进攻,要求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把反革命气焰压下去。文件传达毛泽东的话说,如果不抓阶级斗争,少则几年、十几年,多则几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全国性的反革命复辟,马列主义的党就一定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党,变成法西斯党,整个中国就要改变颜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又讨论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后十条”)。“后十条”贯彻“前十条”的指导思想,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11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和宣传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规定将两个“十条”印发全国农村每个支部,并在党内外宣读。此后,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部分县、社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四清运动的内容,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帐目,清仓库和清财物”,后期在城乡中表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四清运动对于解决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把多种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为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层干部遭到错误的处理和打击。
四清运动,实际上为“文革”的发动作了准备。
四清运动表现在“经租房”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务院1964年1月13日批转)
这个报告说:“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中共政府通过这个文件,把房产所有人合法维护私有财产的合法行为,定性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锐的两条路线的斗争”。
从此,中国人民谁想要自己的私有房产,谁就是阶级敌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即“阶级斗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时答复:“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从以上事件中,我们在看到公民私有财产被逐渐剥夺的过程中,根本看不到宪法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反,我们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践踏宪法。
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就因为64年的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文件的宣布,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66年文革爆发,又来了一个“消灭剥削”的制度,于是,所有社会主义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仅丧失了一切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最后连定息、定租都完全丧失了。
1966年文革开始。中国进入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非正常状态。社会上的私有房地产一律被收归国有。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任何人敢于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辩护。
红卫兵“革命小将”贴出勒令状,让所有私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房地产所有权证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则格杀勿论。从那时起,经租房主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被剥夺,私有财产的证据被侵吞。当时“祖国山河一片红”,没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许许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连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为了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即《中发(1966)507号文》。文中这样说:“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二)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
根据中发(1966)507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把对“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扩大到了“经租房”业主的头上。
建设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在(19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中对江苏省建设厅的答复批示如下:“我局接到东台县房管处电报一份,请示两个问题:(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暂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暂停支付,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由民政部门按月补助还是由房产部门发给生活费用。现将他们的请示告你厅,请研究处理。我们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后,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最好与民政部门联系,由社会救济解决。”
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随即被暂停支付,一直停到现在。
中国新民党认为,中国必须立即支付按现在货币价值兑现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为,从1966年的这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经租房定租是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但是,时值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讨论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问题,就更别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惨绝人寰、灭绝人性、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国人民的苦难声中和血泪控诉下终于结束了。
文革结束后,当时遗留的许多问题,经过30多年,基本得到解决,但仍然留有尾巴。
虽然,中国共产党否定文革,但是,中国共产党只对中共对公民进行的政治迫害进行了“平反”,却对千百万人因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于非命的经济赔偿闭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归公有的原私人房产中并未全部返还,包括被经租的部分,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更有甚者,文革结束到现在,中国政府还在执行文革对“经租房定租暂停支付” 的强盗政策。
文革后,中共为了其统治地位不因为文革而动摇,出台了落实私房政策,部分长期流离失所、沦为无房游民的经租房主得以回到房产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没有归还被经租的那一部份私房,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定租”。
数以亿万平方米的“经租房”被政府捞进了口袋,每年数以百亿、千亿的“经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长达几十年的福利分房时代,我国各地都规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个世纪后,当绝大多数城市居民住房条件都大大改善时,经租房主及后代的住房条件却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于经租房主与房管局之间没有发生过一分钱的买卖关系,所以它的的私产性质是勿庸质疑的。
那么,现在中国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结束之后,仍然继续文革的思维和政策来剥夺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大量私有财产的呢?
“经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没有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只是说“定租暂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国人大的最后决定。
经租房被宣布“归国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是在文革结束9年以后的1985年。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是国家建设部,当时的名称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国家建设部发文之前,没有一个与之同级或上级的党政文件宣布经租房“归国家所有”,国家建设部堪称非法侵害经租房产权的始作甬者。
国家建设部通过三个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对全国广大“经租房”业主的剥夺。
1982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下发(82)445号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可以宣布为国家所有”。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现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资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这是中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建设部(87)城房字575号文件又重复了这个说法。
最让人感到愤怒的是,建设部的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发(66)507号文,即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提出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这真是在1985年落实了1966年“红卫兵”和“革命群众”的倡议。
建设部在其(85)87号文中,还提出未领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而全国人大至今尚未确定改变经租房所有制的时期。
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经租房”问题上还在死灰复燃。
四、为什么到21世纪了还要执行“文革”的罪恶政策
经租房欠账问题,已经落到了现任政府身上,要落实十七大“以人为本”的精神,就必须真正把民生问题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上,经租房问题这个历史欠账更是不能再拖了。
除了经租房问题外,一切由于中共政府造成的中国人民的苦难,都必须得到谢罪和赔偿。
原来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就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先还给老百姓。这才是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党态度。把过去欠老百姓的账拖着不还,而在“十七大”里又要说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这怎能能向人民交待呢?
爱民亲民,再也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了。人民现在对执政党的态度是“听其言,观其行”。
如此大量的被经租的私人房产,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被宣布“归国家所有”了。这么大的一件“政府抢劫”行为,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是不能假装视而不见的。
为什么文革时的“政治迫害”问题都得以解决,甚至连解放初期没收的“敌逆”都发还了产权,惟有合法的、响应政府号召的、帮助国家解决困难的私房主的房屋产权问题被一拖再拖?
其中的秘密在哪里呢?
2005年,国家建设部一改向其辖内建设厅(委)发文的常规,首次以“经国务院同意”的名义,未经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直接向省级政府发出《建住房(2005)226号文》,提出“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为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但是这一事关千家万户、千秋万代、长治久安、国计民生的决定,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报导”。这一情况与该部建法(2005)143号《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中“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相悖,而各地政府房管部门甚至无视所谓“产权性质属于国家,不得变动”的规定,大量非法贱卖私改经租房获利,可见建设部226号文不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且对行政管理者亦无约束力。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经租房主和他们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物权,纷纷向中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维权的申诉和要求,要求停止对经租房主合法产权的侵害。
但是,中共政府各地建设、房管部门拒绝解决经租房问题,其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曰“维护私改成果”,二曰“尊重历史原则”。
中国新民党认为,“维护私改成果”和“尊重历史原则”的结果应该是退回经租房。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才叫真正的“维护私改成果”。首先要澄清什么是私改,什么是私改的成果。如果用尊重历史的态度去看待,那是很清楚的:私改就是经租,或曰政府代理房主经租,当时并没有要求原房主转移房屋产权给国家,至今也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手续。说要用类似赎买的办法改变经租房的所有制,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涉及经租房的问题,说要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并没有这样做。要“维护”,就该实事求是地还经租房以本来面目,这样也就没有什么“成果”可言了。如果哪个政府部门还是要维护“经租房归国家所有”这个“成果”,那也该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通过,也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合法。
五六十年代,国家将私房主超过改造起点的出租房由国家统一经租,统筹安排,缓解城市住房紧张,支持社会主义建设,给经租房主发放“固定租金额”(经租房主作出了巨大贡献)称之为“私改成果”亦无不可,要求加以“巩固”也顺理而成章。至文革爆发,“兴无灭资”“斗私批修”“红卫兵运动”经租房主成了异类,作为私房改造的重要原则,赖以成立的重要支柱——国家所谓的“赎买政策”被践踏得无影无踪,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续,宣布经租房产权为国家所有。至此,源于国务院64年21号文认定并要求巩固的私改成果肢离破碎,変成了“红卫兵的战果”——“文革成果”,至今没有“巩固”起来。更有甚者,官商勾结,与民争利,无视国家《城市房地产法》关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将大量经租房廉价卖于开发商,更使这些业已肢离破碎的私改成果荡然无存!断章取义的宣扬“维护私改成果”,如果维护的是属于国务院64年认定的“私改成果”那么就应该:
1、立即停止对私改经租房的非法买卖和拆迁,彻查非法成交情况,追缴非法交易所得不义之财,专项存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2、剔除因错改而撤销改造的经租房外,其它现存经租房应一律恢复到文革前态势。
3、对已非法买卖并已拆除的经租房,属于错改的应尊重原业主的选择权,或以同等房屋或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超过改造起点的,恢复原业主文革前享有的权利,费用可从依法追缴的不义之财中列支。
舍此之外,所谓“维护私改成果”云云,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就是维护“红卫兵的战果”——“文革成果”,就是维护官商勾结,违法交易,与民争利,掩盖当权者管理失控、失职渎职的遁词;就是一句愚民的假大空话!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什么叫“尊重历史原则”,即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解决经租房问题,合法的坚持,不合法的就要纠正。拨乱返正以来,这样正确处理历史问题的事例不胜枚举。应该依法求实,不可将错就错。如果片面强调“国家政策已有规定”,“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而不看过去的政策规定是否依法、合法,那就不符合当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主流了。
说白了,中共政府说是“维护私改成果”、“尊重历史原则”,但全体中国人民都知道中共政府的真正目的在于政府不愿意交出他们抢劫人民私有财产的抢劫成果(经租房)。
那么,中共政府的官方说法是什么呢?
1、“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部分”
2、目前落实私房政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查看历史档案的记载。档案中有业主的申请报告,报告上有业主的签名、印章等其它相关材料,足以说明当时是经业主同意的,并按规定处理的。说是被中共强迫,无据可查。
3、业主的住宅部分,1985年10月已给予落实,并进行折价处理,折价单上有业主的签名盖章。出租非住宅部分,不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故该业主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已属办结,目前不存在再次落实的问题。
好,现在我代表中国新民党来驳斥这些强盗逻辑:
1、1949年以来,哪部宪法提出了可以对公民的合法私房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 对合法私房进行所谓社会主义改造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呢?
2、 对合法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合法私有房屋出租是合法的经营谋生手段,为什么要进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49年以来尤其是文革中的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的,难道据此就可以不纠正冤假错案吗?难道可以简单地以“冤假错案的材料都是有当事人的签名、印章”中共就可以不平反了吗?在那种邪恶的社会状况,不签字就会死的时代,签字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4、1985年10月对自留房部分落实政策,当时给出的是《私房接退通知书》,《私房接退通知书》什么时候变成了折价处理单的?如果当初中共要折价收购自留房,为什么不直接提出一个《折价收购自留房通知书》呢?《私房接退通知书》等同于《折价收购自留房通知书》吗?
5、50年代,共产党规定公民只能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公民拥有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这是公民权利。私房出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是取得财产性收入的合法行为,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业主出租私房并没有错,更没有罪,更不能因此就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私房业主是广大人民的一分子,客观地说,当时业主出租私房起到了支援国家建设、缓解住房紧张的有效作用,私房业主非但无罪,而且有功!
6、1966年私房改造政策是“阶级斗争为纲”、“反资防修斗私”的意识形态产物。极左思潮及流毒影响下产生的私房改造政策是很难让当今的中国人理解的。
7、目前,我国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及出租100平方米以上私房(店面)的家庭已为数不少,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呢?为什么还要残害50 年前的“经租房”业主呢?
中国共产党人请回答我提出的以上7个问题。几十年来就没有人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但是中共扬州房管局却很响亮、一语道破地说出了心声:“如果把房子都退给你们的话,我们吃什么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任何一个政党都不能因为要养活自己,而苦了群众、穷了人民!
中国共产党在文革期间对中国人民作了太多的孽,现在到了谢罪和赔偿的时候了。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放下历史包袱的根本途径,以抹杀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是割裂不了历史包袱的。只要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放下历史包袱才能深化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我开的这个药方,是使中国共产党回归文明的良药。
中国共产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
人民的维权运动风起云涌,中国共产党应该彻底摆脱极左流毒的桎梏,以人类的良知,以对宪法的尊重,对所有私有房产全面落实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间,究竟谁该听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没有改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一条款。
但是,在中共执政条件下,中国的宪法里对中共有利的条款中共就拿来制裁人,例如,我在去年向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上书提倡“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立即被中共“对照宪法”裁定我违反宪法中的“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条款,而被取消教授职称,下放资料室劳动。
自古以来所有优秀的中国皇帝都没有这样对待过“文谏”的文士秀才,连鲁迅对国民党骂成那样,国民党都没有取消鲁迅教授职称,而我却被共产党取消教授职称了。中国共产党这又是对照了哪条宪法呢?
而中共任意非法剥夺了中国人民的亿万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却又不“对照宪法”了。
这就叫“双重标准”!中国有句俗话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用在中国共产党身上是再恰当不过了。
多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一再强调了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在全世界普遍奉行“宪法中心主义”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却一直笃信“政策中心主义”。
如果根据“宪法中心主义”,那么中共政府的制定的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影响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政策,都不得与其已确定的保护私产所有权的宪法及基本法律相冲突。
但是,很不幸的是,中国人民生活在执政党的“政策中心主义”的时代。经租房就是典型的“执政党政策中心主义”的产物。
宪法大还是执政党政策大,这在民主国家是个连孩子都会觉得很弱智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却成了一个大问题!
经租房实质上是国家通过执政党政策的强制力,逼使私有房产主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委托经营租赁私有房屋的关系。整个经租房关系的确立、履行,无不昭示着国家强制力的单方性及随意性。经租房权属人无不处于被动的绝对服从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无效民事契约。即使有部分经租房业主当时真是志愿的,但是作为中共政府,出台将“改造起点”以上的房屋一律“经租”而不问是否有不同意见,那么,这一政策就是胁迫人民的。经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很显然,当年出台经租房的政策,是集“胁迫”与“显失公平”为一体的非法强权政策。
在经租房问题上的法律和政策纠缠,一直持续到21世纪。
例如:1987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的法律已经完全向中共政策屈服了。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如果说1987年中共确立的是法律必须听政策的话,那么5年之后,法律就完成不得介入“经租房”政策了的调解和裁判了。
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经租房”案件:
“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概念是如何被中国共产党政策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强奸的。1949年以后,在中国,强奸民意一直是通过强奸宪法实现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序言中再次指出,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由此不难看出,所谓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公私合营、政策是对民族工商业者实行一包到底的“赎买”政策。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与范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却把普通市民的生活资料(私有房产)当做“生产资料”进行了残酷无情的“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多达数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房产。
这样的对人民的整体剥夺,全世界哪个政党作得出?全世界哪个政府作得出?这样的对私有财产的公然侵犯,惟有中国才作了,惟有1949年以后的中国才做了!这不是作孽是什么?还有什么词能比“作孽”更准确的呢?
生产资料的范畴,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再赘述了。那么“生活资料”的范畴是什么呢?
我国的几部宪法都已经明确指出,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各种生活资料都在这个范畴,并保护它们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很显然,那些“与企业无关”的私人房屋自然不是生产资料,由此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造或公私合营的对象。
1956年5月18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制订下发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简称“二办意见”)明知私人房产“与企业无关”,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拿去“由国家经租”或搞什么“公私合营”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超越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扩大了公私合营的范围,混淆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本质与界线,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经租房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相应立法,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凭“红头文件”就单方面地改变如此大量私人财产的物权,真是伤天害理!
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国家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私人财产的任意掠夺,是人神共愤,天理难容的违法行为,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最让人夜不能寐的是,这样的践踏,现在还在进行!
我们再来看看最近几年中共政府的政策是如何践踏法律的。
2005年12月14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刚刚结束,这个会议的主要议题是“2006年要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而此时,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尚未结束,国家建设部却以罕见的违法形式,出台下发了建住房(2005)226号《关于对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首先、建住房(2005)226号文违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出。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十七条规定:“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政府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上述公文处理办法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很明显,第一,建设部226号文并非“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第二,经租房问题,国务院并未将其设定为审批项目,不属于“审批事项”。因此,只好实用主义、有选择地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第4条中的“因特殊情况”打国务院禁止性规定的“擦边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这“特殊情况”,其动机可疑。因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部对处理私改经租房问题先后对“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下发过(82)445号、(85)87号、(87)575号、(89)431号等文件,此次(2005)226号文所谓“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基本上都包含在已发的文件之内,并无实质性新义,并无“特殊情况”可言。既非经国务院批转,也未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采取直接向下一级政府行文,违背了国务院《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行文规则,实乃“挟天子以令诸侯”!
226号文所称“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私改的有关政策,其实就是指现行有效的中共中央56年1月18日文件和国务院(64)21号文,前者是中央批转书记处二办的私改经租意见,后者是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问题的报告,分别下达至下一级党、政部门。从两文批转前均有一个月左右的酝酿研讨时间,从两文批转时的谨慎用语,前者为“基本上同意”,后者为“原则同意”。上述文件虽是在非法侵害私人财产,但是在行文方面可见为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的集体决策,其发文程序合法。
其次、226号文违背政务公开原则。国家建设部为了所谓的“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文),于2005年8月31日下达了建法[2005]14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该《指导意见》指出“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的重大政策”,而建设部226号文涉及4000万以上的经租房主切身利益,却被注明“此件不公开报导”,可以说与上述“指导意见”精神南辕北辙。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还指出:“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对私改、经租房问题,人民日报早在1958年8月6日即向世人公布,根本就不是秘密,已经历近半个世纪,近年来多篇有理有据有份量的评论见诸报刊,现在竟“不公开报导”。
建设部《政务公开指导意见》规定:“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不公开报导”的226号文的存在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为什么不公开报导,中共政府怕什么?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第三、226号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说:“红头文件决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建设部曾于(85)87号文中宣布“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226号文却又宣布“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这是摆明了用政策强奸法律,欺负中国人民的丑恶行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但是226号文出台的时候,“物权法定”原则一直用于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此可见房地产转让,也即产权的转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原经租房产权人并未与任何人签订产权转移书面合同,仅凭建设部一纸文件,产权就转让(移)丧失了、明显违背了《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而建设部226号文再次以莫须有的“国家政策规定”代替《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226号文称:“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那么请问226号文下达之前,哪一份国家文件的政策规定经租房产权“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建设部能代表国家吗?
私改、经租,是国务院根据中央政策部署执行的,至今中央、国务院也未宣布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此前国务院也并未授权建设部作此宣布,所谓“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只不过是忽悠下一级政府和群众的一句假大空话。
人们不会忘记建设部在(82)445号文中提出“凡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87)575号文又重申了上述房屋“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且看文化大革命中传达到“红卫兵和广大群众”的中发(1966)507号文中的有关内容:“最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在有关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提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其中第二项:“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在未通过 前,暂停支付。”
暂不论建设部将拥有生活资料的大批经租房主视为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将“定租”混同“定息”,也不论人大至今未作出取消“定息”、“定租”的决定,在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否定文革整整十一年后,建设部仍坚持用文革中的文件,用当年红卫兵的倡议作为变更经租房产权的依据,岂非咄咄怪事!更有甚者,事隔近20年之后,早已进入了21世纪,建设部在226号文中竟将文革时代的文件、红卫兵的倡议忽悠成了所谓“国家政策规定”,仿佛时光倒退,“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矣!
第四、226号文根本反对“尊重历史,实是求事”的精神。
中共中央在1956年1月18日文件中确定的私改基本方针政策为:“对城市房屋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的原则进行。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226号文将其高度概括为:“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份。”这就使得“私改”的原貌完全失真,以此概括只能起到对下一级政府误导的作用,因为非专业人士或非当事年轻人对经租房的来龙去脉,不甚了了。而被概括掉,被省略的内容恰恰是经租房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质疑、群众呼声强烈,同时也是建设部不能忽视、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汇报的问题。
如:中央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被226号文省略了“资本主义”。当年作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才进行了改造,而建设部取消了定语“资本主义”,还需要改造吗?如需要改造,当前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又该如何?该定语不论省略与否,都是一个令建设部难以回答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况且当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对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而作为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除作为有一定规模的私人房地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改造外,大部份经租房主的私房是作为生活资料而存在的,比照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合适吗?
同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居民不规定“10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限制,这作何解释呢?
中共政府对当前中国城市的大批量出租房不再进行“经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又作何解释呢?
那么为什么在50年前,中共政府要剥夺中国居民的私人住房呢?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吗?难道不是同一个中国共产党吗?如果不是同一个共产党,那为什么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继承了政权,却抛弃了罪责和债务呢?
天下哪有这样的便宜事?
把这样伤天害理的债务让人民承受,我们于心何忍啊?亲爱的主席、亲爱的总理!请你们听听人民的哭天抢地的怨声吧!
再回到226号文,文中概括省略掉了原中央文件中的重要规定:“对城市房屋占用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赎金应由国家支付,定租由承租百姓所付房租的20%~40%(即“依租定租”)取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这国家不花钱的“赎买”,国人早有质疑。
一般经租房主领取的“定租”与其当时的房价比率,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此“赎买”绝非公道。另外,中央所称“在一定时期内”,至今未明确这个“时期”是多长,难道支持红卫兵的要求、截止于1966年9月文革中能算数吗?
“文革”的历史事实值得尊重和肯定吗?
胡主席,我研究过您在文革中的经历和现在您对文革的思想。
您在文革早期也被冲击过,当时您在清华大学做辅导员。
您现在对文革的思想是:“文革不仅深深伤害了中国人民,也伤害了中国共产党。”
我有渠道获得一般国人无法获得的您的思想,我想,对文革,我和您的心是相通的。相通的思维是:文革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人的思想”的改造,但是手段不仅是错的,更是反人类的!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把一切错的事情改正!
早改早主动,迟改就被动!
经租房问题可以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的大问题,近几年来,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面对民众对这一问题的诉求,包括报刊报导、评论的, 访民(特别是北京访民)投诉质询的许多意见,或支持或反对,建设部要不要有自己的见解?
对此重大问题如不能提出合理合法的见解,又如何能提出妥善处理问题的办法?
国家建设部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任何针对性的答复,这就叫不实事求是!
226号文省略掉有关经租房的重要历史规定,这就叫不尊重历史!
国家建设部作为房地产方面最高的政府职能部门,尚且不能回答报刊和访民提出的问题,又如何要求下一级政府“高度重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
这难道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何以体现求真务实、促进安定和谐?
第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政府必须执行的原则。
对于私改、经租房问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搞阶级斗争“灭资兴无”的年代,原认定“房主收取房租就是剥削”是极其错误的!
将生活资料当作生产资料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更是极其罪恶的!
将房屋租赁经营方式的改变、代替了所有制的改变;将“定租”视为“赎金”;至今仍在执行文革红卫兵倡议、停止发放定租;强行改变经租房产权等等,这些都是对人民财产的巧取豪夺的行径。
这些反对人民的政策,必将遭到历史的唾弃,人民的审判!
我们再来看一个在网络上遭到中国人民普遍唾骂的国家建设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建住房(2006)308号《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8号文题为“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名不副实。文中既未对妥善解决经租房问题提出一条具体措施,又未对旷日持久的纠错纠偏工作提出一项具体要求,也未对多年来访民和媒体提出的经租房问题作出任何解释。在“全面正确理解经租房有关政策”的官话、套话、空话背后,是以偏概全的非法推定,是对文革中“左”祸冲击经租房原政策的默认,以及越权解释忽悠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先斩后奏到“同意”相隔20年(从该部1985年87号文到2005年226号文,才出现所谓“经国务院同意”字样),再次越权(并无授权证据)且无法律依据,第二次宣称经租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值得重视并保持高度警惕的是,这份308号文认为,“近期有的媒体”“公开报导经租房问题”,“引发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上访增多”。所以,要求媒体不得报道相关事件。
308号文完全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无视客观事实,堵截冤民上访,限制媒体报道,捂盖子、回避矛盾的作法,无法化解矛盾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只能适得其反。
经租房业主依法维权上访,是受宪法一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入宪和《物权法》等条文的鼓舞;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为了维护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是因为经租房政策在决策上受到“左”的影响,存在先天的缺陷和疏漏且有悖于宪法而形成,是因为一些地方在政策执行上,各自为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对访民依法按政策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官官相护,与民争利所导致。
而308号文对此却以“防火、防盗、防记者”、“防人之口胜于防川”的心态,采取不是“疏”而是“堵”、“捂”和“压”的做法,闭口不提抓紧和督促解决应当解决的信访问题,相反, 308号文坚持文革冲击私改经租房政策的错误,扭曲了私改经租的历史,背离了中央有关否定文革的方针政策!
308号文的下达,是为地方房管部门中坚持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箱操作,与民争利的种种劣行打气鼓劲;是为拒绝批评,不琢磨事,专琢磨人,办事无力,整人来劲者支招解围。使所谓“善始善终做好城镇房地产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长期停留在建设部(89)431号文件的纸面上,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308号文不是要按照《国家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密、公开的问题,而是其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是主动还是被动撤销、何时撤销的问题。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工程,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才能得到民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古代皇帝都能明晓的浅显道理,到了21世纪的中共政府,却不懂得了,这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政党不听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驾于法律,老百姓还信任什么呢!
现在,中国人民走上了古代封建皇帝制定的上访道路,这实在让法律感到羞愧难堪。
就是老百姓视为救命稻草的上访,也因为臭名昭著的“马家楼”(关押上访群众的场所)而使得人民和国家领导人咫尺天涯。
在如今这个“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的中国国情下,中国访民是全世界最苦难的人民。
现在中国要靠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人大、政协、新闻等一切所谓的“监督”手段,都因为一党专制而全部失效。
所以,根据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中国新民党倡导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应该是最符合中国实际的政体模式。
六、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西方社会学硕士和中国哲学博士,我很开心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终于知道了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了。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仁学”的伦理基础之一。“执政为民”却是多党竞选制度的全部政治基础。
“以人为本”,我们中国人探究的比西方人深刻,而“执政为民”的选举政治却是西方人的强项。这两样好东西结合在一起,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指日可待。
这两样的合体,其实就是“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的政治体制。
人乃是天地之心,人心乃是体物而不遗之广大之心。仁者爱人,这只是仁学的第一步,爱鸟兽是第二步,爱草木是第三步,爱瓦石是第四步。其中的顺序是,人与鸟兽皆为生灵,人有文化而鸟兽没有,故人为有生之最尊也;草木瓦石非外力皆不可移动,但草木枯荣生生不息也,而瓦石为无生之物也。以有生之最尊,爱无生之瓦石,方为世间大爱。
以上仁爱之阶渐次第,见阳明先生言:“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之与孺子而为一体也。孺子犹同类者也,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是其仁之与鸟兽而为一体也。鸟兽犹有知觉者也,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是其仁之与草木而为一体也。草木犹有生意者也,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是其仁之与瓦石而为一体也”。
是故,理气心人我,贯通无二。万物一体之说,仁学之善体也。
仁者爱人的内涵和指标,乃“以人为本”,爱民、亲民、体恤怜悯。
而爱鸟兽草木瓦石则涉及动植物保护问题、植被森林保护问题、环保问题、资源再利用问题、旧城改造问题、文物保护问题,这些问题我都派遣大量调查人员进行过深入的调查,调查报告堆积如山,容我以后再就相关议案与两位领袖探讨。
今天,在这里,我想和两位领袖谈如何用“以人为本”的“仁学”思想来解决“经租房”的问题。
仁者爱人,此人为总体之人,非分殊之人。孔子言:“泛爱众,而亲仁”,当是此意。立人我之别而以一己生意凌驾别人者,必将丧失畅达流行之自然之道,反倒天理枯死。
在“经租房”问题上,我看不到“泛爱众”,看不到“无异无分别”,我看到的是,中共政府发还了“华侨”和“国民党高官”的“经租房”,普通人民的“经租房”却被中共政府牢牢地抱在怀里。
“华侨”、“国民党高官”、普通人民,皆人也,何则不同礼相待呢?这是“以人为本”吗?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住房问题,并且提到经租房问题中“对于中央和国务院明确的对祖国统一大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我们再来看几条消息:
2001年,由于南方的华侨要求归还私人房产的声音非常强烈,当地政府在请示国务院之后,开始认真落实。目前广东、厦门、福建、海南等地均已把经租房归还给了华侨,已拆了的便赔钱。
广州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的文件规定:凡是房屋代管和经租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港澳同胞身份的,只要房主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和房契,房屋产权全部发还给业主。
广州市海珠区、越秀区国土和房屋管理局的文件还规定:无论华侨还是国内业主,只要能提供有效证件,都可以发还经租房产权。
改革开放以后,海外的知名华人,国民党的高级军官、将领,他们如果原来有房子成为经租房,由国家代为出租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落实政策的。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表示全国清退了四千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简称乔产房)。
考虑到招商引资的任务,广东、福建、海南等省开始对原私人被经租的房产进行退还
在政策上现在开口子开的包括华侨、国民党军队人员、少数民族、所谓的有特殊贡献者。
他们的财产是私人财产,普通民众的财产就是中共政府的?
他们是人,普通民众就不是人吗?
“以人为本”在“经租房”问题上,难道是“以对中共政府有用之人为本”的吗?
人民果真没用吗?看看历史上,欺负人民的,有谁有过好下场?
那么,在“经租房”问题上,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基础。而保护私有财产是政府的目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全都为这一目的服务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修订版都强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根本原因。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自由经济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财产权为宪政提供了一个最为牢固的基础。
宪政在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它必须建立在公民个体的独立之上,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平等的保护;而财产权成就了公民的个体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
财产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属于个人物品的支配权,它意味着一个可以由主体自行决定的范围。这一方面为主体提供了自由——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自由界定了的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个体独立的界限。一定的财产是生命的物质基础,因此,一个人的财产有了保障,则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
因此,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还充分体现了宪政对人性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同时,财产权还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的主要工具。
人的精神存在固然重要,但它必须以一定物质形式作为其依托。
当时的中共政府对待“经租房”问题的失误,其实就在于缺乏我和中国新民党的上述思想所造成的。当时的中共政府认为“人的思想”的改造,就是去掉人对物质财产的迷恋,这是反科学的。
以上说的是“以人为本”,下面我和两位领袖谈谈“执政为民”的问题。
执政,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己,一是为民。
为己执政的,那是专制统治。为民执政的,必然是民主制度。当然,也有专制集权打出“执政为民”的口号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发现其实是用华美的衣裳包裹着一颗肮脏的心。
那么为什么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呢?
因为,民主制度的多党竞选,其实就是人民在选一个可以在现阶段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党。这样选出来的执政党,必然“执政为民”,而且也必须“执政为民”,因为,人民的选票决定了这个执政党是否还能继续执政下去。为了监督执政党对人民的服务,人民还用手里的选票,票决出了宪法。于是,一切政策都必须在这个宪法之下,这就叫宪政。
宪政即限政,它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而财产权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
公民没有了私人财产,就沦为了政府的奴隶。所以,财产权成为了对抗政府权力恣意的最坚固的屏障。18世纪英国的皮特首相曾这样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王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财产权的这种制度装置,促进了宪政在民主国家的兴起。
但是,要使财产权从纸上的规定变成现实的保障,还必须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从“经租房”问题来看,中国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才使得中共政府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二、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普通法律法规未对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若遭侵害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英国有句谚语是,“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为使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使宪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适用。任何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指向都是法院,宪法也不例外。就宪法的司法化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是建立宪法诉愿制度,以保证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时直接依宪法条文提起宪法之诉。
中国新民党认为,必须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来杜绝政府用强奸宪法的方式来强奸民意。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的价值。这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你要剥夺我的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的动机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现在“经租房”也是这个情况,所有经租房维权人士手里都有当年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或经租协议,同时也未经过任何合法的手续变更这样的证明和协议,而中共政府却说,经租房在文革开始那年(1966年)就算是国家的了,这怎么能让人不感到愤怒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惟有取消现在实行的“经租房国有”的政策,确认“经租房”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然后积极进行“还房于民”的工作。
由于目前之“经租房”的存在状况分为三种情况,所以“还房于民”工作也有三个途径:
一、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还需要继续租用的,政府应该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房租按2008年市价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原房屋完好可住,且政府不需要继续租用的,应该立即退回,并补足从暂停发放“定租”(“经租费”)之日至今的房租。
三、原房屋无法修缮不能住人,或原房屋已经坍塌或被拆迁,应该就近退给“经租房”业主原面积的房屋,并按2008年市价测算支付拆迁补偿费。
胡锦涛主席、家宝总理,以上只是我的一些粗浅的法律认识,如果两位领袖认为我说的在理,认为我说的是民意,认为我是忧国忧民的肺腑之言的话,请两位领袖思忖定夺。如有用的上我的话,我将全力协助两位领袖和贵党一切爱国亲民之才俊,为国效力。
在我向两位领袖介绍了我对“经租房”问题的法律问题后,我想借此机会,与两位领袖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问题。
我于去年底被中国广大维权群众推选出任中国新民党代理主席,并起草了中国新民党章程,想来两位领袖都阅读过了。我想,两位领袖与我的心,与人民的心是相通的。
明眼人读过中国新民党章程的都知道,中国新民党提出的“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政体”其实就是“民主社会主义”。中国新民党,其实就是中国的“社会民主党”。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是共产主义者,而晚年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他们解散共产主义同盟后,并没有成立过共产党,相反,他们建立的是社会民主党。“共产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抛弃了的口号。
列宁与第二国际的争论,第二国际是正确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考茨基、卢森堡、普列汉诺夫对列宁的批评是中肯的。第二国际所属政党,百年来坚持马克思学说的正确方面,通过多党竞选、议会斗争、群众维权,走改良主义道路,从而促使了社会的进步,在消灭三大差别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欧洲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正统!
我用12年时间阅读大量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我认为,马克思一生只写过两本书,一本是让人贫困的书,一本是让人富裕的书。他们先写了让人穷的书,后写了让人富的书。前者叫“阶级斗争理论”,后者叫“社会民主思想”。
不幸的是,我们可爱的中国,选取了一本“让人穷的书”,而欧洲多党万幸选择了“让人富的书”。每晚睡觉我一想到这个问题就无法入眠,揪心裂肺之痛难以言表。
所以,我才在2007年11月给胡锦涛主席上书探讨“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社会主义民主”,并把这个理论重新命名为“全民福利条件下的多党竞选”理论。
中国新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初衷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一切来自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但是中国新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由这个初衷出发的手段和途径不一样。中国新民党提倡人民组党、多党竞选、走向全民福利;而中国共产党却认为可以一党带领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在监督制衡方面有先天的不足。因为,中国共产党人不都是如两位领袖这样光明磊落、无私奉献的!
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参政议政的政党制度,无法解决两个根本的制度问题,一是当中国共产党最高领袖出现类似“毛泽东思维”的人时,几千万中国共产党党员毫无制止之力。“文革”的发生和肆虐,就是如此产生的。第二、执政资源垄断,各自为政,导致“政令不出中南海,民意不过长安街”,对此两位领袖深有感触吧。
最后,我要和胡锦涛主席说几句话,请允许我称呼您为胡叔叔,因为您是我母亲在省泰中的高中同学校友。您和我母亲在同一片土地上成长,这是我们江苏人的骄傲。我曾经在国企、政府、法院工作,但最后选择了做学问的道路。学业未精,却又被人民群众推上了民间维权政治的道路,真是世事难测啊!
21世纪,中国正在全面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也被人民推到了紧迫的层面。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如何应对历史变革,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全世界现在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发生的一切事情,全世界都在高度关注着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进步。
就中国目前体制看,可以推动中国和平发生伟大的历史变革的人,只有一人,那就是胡叔叔您。
我曾在3年前,带着一书包马克思论民主社会主义的书籍和两包香烟坐在省泰中的门口,吸烟读书,想着您曾经在这个门口进进出出,以及我能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所有关于您的思想,最后,在我快吸完两包烟里的最后一枝烟的时候,我再次翻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第八十一页,阅读马克思的一句话。马克思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我想,如果马克思在天有灵,看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把恩格斯屏弃的“1848年的斗争方式”当作旗帜挥舞,从“左”面修正了马克思主义,看到列宁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要在小生产的经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看到斯大林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专制独裁滥杀无辜的时候,看到毛泽东把祸国殃民的“文化大革命”说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的发展”的时候,马克思一定会气愤地说,“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当我揿灭手里的最后一根香烟的时候,我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必须走上正统马克思主义的道路,即民主社会主义道路。而在这一历史转折点上可以让中国人民永远感谢的,只有一个人,这就是胡锦涛先生。
胡叔叔您担任过中央党校的校长,您不仅是行政长官,您也是卓越的理论家,我上面说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您一定耳熟能详。
此外,我的同志、同行中国共产党人李锐先生和谢韬先生也著述甚丰,他们是国内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专家学者,我只不过是帮助他们做了他们理论的实践工作而已。
另外我要告诫千百万中国新民党党员,最近在网络上快速流传着两幅照片。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着“立党为公款、执政为民膏”,横批是“共产党万岁”;另一幅照片的两边写的是“立党为正义,执政为民生”,横批是“新民党万岁”。前者的照片是胡主席,后者的照片是我。
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所有历史问题、以及腐败等体制问题,让胡锦涛主席承担是不公道的。胡锦涛主席的大名必将载入史册,但是绝对不是这样的界定。
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全部文字连同附件,请4000万“经租房”维权群众和中国新民党人在传播时,请一字不落地全文传播。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