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无产阶级通过暴力取得政权。之后的59年,中国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长期以来,我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采取多党制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提倡人民民主,而反对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一党专政。
因为任何单方面的专政,诸如某阶级、某党、某利益集团的单一统治,都是独裁。
当国家这一本该是本国全社会共同拥有并行使权利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时候,这个“国家”,就必定依然是人民民主革命的对象。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操作平台。如果人民不能亲自对国家公仆进行选择,那就一定不是民主国家。
所有国家类型中,只有两种,一是专制国家,一是民主国家。据此,执政,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为己,一是为民。为己执政的,那是专制统治。为民执政的,是民主制度。
当然,也有专制集权打出“执政为民”的口号的,但是很快就被人民发现其实是用华美的衣裳包裹着一颗肮脏的心。
只有民主制度,才可能真正实现“执政为民”。
因为,民主制度的多党竞选,其实就是人民在选一个可以在现阶段代表大多数民意的政党。这样选出来的执政党,必然“执政为民”,而且也必须“执政为民”,因为,人民的选票决定了这个执政党是否还能继续执政下去。为了监督执政党对人民的服务,人民还用手里的选票,票决出了宪法。于是,一切政策都必须在这个宪法之下,这就叫宪政。
宪政即“限政”,人民指定的宪法,必须能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那么,人民如何通过宪法来对政府进行“限政”呢?
中国新民党认为:中国达成民主宪政,必须籍由以下三方面的津梁:
第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将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确定为无效并予以排除,最终使宪法的规定能够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得到贯彻。从中国59年来的问题看,中国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起一个违宪审查制度才使得中国共产党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二、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和司法的独立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和状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这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普通法律法规未对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规违宪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若遭侵害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司法的独立化是指司法工作不受中国共产党和中共政府的控制。
而目前的情况是,中国人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遭到中国共产党的迫害,人民却无处申冤。英国有句谚语是,“无救济即无权利”。用这句话描绘中国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真是再确切不过了。
第三,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核心是要确立程序本位观念,赋予程序以独立的价值。这对人权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主要针对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随意剥夺、恣意侵犯人权的行为。你要剥夺我的自由或财产权,必须依据事先确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为就会被宣布无效;而不管你自我辩护的所谓的动机是多么“高尚”,所谓的目的是多么“合理”!中国共产党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这样一个未经审判、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罪恶制度。从50年代实施以来,这一罪恶的制度已经让千百万中国人民丧失了自由、甚至生命!
天理昭昭,罪恶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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