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君
前言:郭泉们分文未贪却要坐牢,许许多多实实在在地违法乱纪者却高高在上逍遥法外,请问中共公检法司法人员,全世界有这么样的司法行径吗?你们所行为众人不齿,你们所做为世人唾骂,真相出,没有一个人会瞧得起你们,你们陷害忠良,你们的灵魂深处永远烙下丑恶印记,你们的子孙后代必因你们而蒙羞。 郭泉被中共弄到牢里折腾良久,现在情况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可以肯定的是,今天郭泉若被判刑,明天中共倒台更快。 郭泉是神吗?郭泉凭什么能“颠覆国家政权”?郭泉是凡人,郭泉只不过公开真相,极力反地腐败,倡导民主宪政,做了一个中国公民应当做的事罢了。如果思想也能颠覆一国政权的话,只能说明不是郭泉有本事,而是共产党政权大邪恶而脆弱不堪了。 由许许多多类似郭泉们的案件可以看出,共产党完全是逆天道反人性的邪恶集团,共产党无法无天,共产党所维护的不是人民大众的福祉利益,共产党业已沦为专制腐败利益阶层的总代表。 实事表明,郭泉是没有罪的: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这四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决定。该四要件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必须条件,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主体上看。郭泉是“颠覆国家政权”本案的当事人,若以下三要件同时成立,则郭泉是犯罪主体这一要件才能成立。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本案主体郭泉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上,郭泉所为并不是在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下产生的,郭泉所行是主动有意而非过失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泉精神失常。 3、从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郭泉的具体表现是在互联网上公开吹出三百多篇《民主先声》,郭泉所为乃是表达了郭泉的思想言论,说出了郭泉的心里话,郭泉所为权限于言论层面,没有具体的犯罪活动。其二,国家政权终究是人民的政权,根据宪法规定,中国的国家政权是民主法治的政权,而不是专制腐败的人治强权。郭泉所示《民主先声》核心是宣扬民主、推崇宪政、极力倡导以法治国、坚定批判腐败强权。所以,郭泉的《民主先声》恰恰表达了郭泉极力维护中国民主法治国家政权的思想意识。而“颠覆国家政权”必先有阴谋且往往伴随暴力实施的具体过程,故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该犯罪要件不成立。 4、从犯罪客体上看。该要件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社会关系。如前所述,郭泉所为主要是一种思想表达,是言论自由范围,此权利受宪法第35、41条保护,也完全符合中国业已签订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9条精神。所以,郭泉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郭泉没有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退一万步说,一个人就是具备上述四要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危害结果轻微,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如一个盗窃犯若只偷了一枚针或一个纽扣(价值不足五分钱),一个故意伤害案只让受害者伤了一点点皮毛(没有任何内外伤),一个贪污犯只搞到几元钱。这些犯罪四要件成立,但罪行轻微,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郭泉等异议人士们反对腐败宣扬民主宪政之言论不但未构成犯罪四要件,更对中国民主法治的国家政权丝毫无损。 综上所述,郭泉因言不能获罪,相反,民主法治国家政权应对为国是精忠建言、倡导民主宪政者予以保护。本着以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之精神,事实证明,郭泉无罪。 二、有人说,郭泉是在境外反动敌对媒体上发表文章,故而该坐牢入狱。 1、一个公民犯罪了才能坐牢入狱,如前所述,构成犯罪须具备四个不可或缺的要件,而不是某个人某个组织能擅自决定。 2、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言明何谓敌对反动媒体,更没有规定在境外媒体上发表思想言论是犯罪行为。 3、从现实上看,一个媒体是否敌对反动绝不能以地域或个人团体取好来评判,而应该以是否讲真话实话来衡量。四十多年前,听“美国之音”要坐牢,可是“美国之音 ”再反动,也没有像《人民日报》一样,将中国亩产吹成万斤、十万斤,也没有像当时的中国媒体成天将中国的文革吹成形势不是小好中好而是一片大好等等误国害民的言辞论调;再如四年前,三鹿毒奶粉事件已浮出水面,问题百出,产品下架。可是在三鹿当局的公关下,当时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近百家媒体一面倒地对三鹿报喜道好唱赞歌从而隐埋了三鹿罪行、酿成今日苦果,害了三鹿更害了无数消费者。在此期间,境外媒体再反动敌对也没有替三鹿说谎害人,也没有为违法渎职者推波助澜、助纣为虐。大家想想看,究竟谁是真正的反动敌对媒体?事实证明,讲假话谎话的媒体才是真正反动的以人民为敌的媒体。从中国的法律、从胡温领导高层到共产党党章都没有主张也没有要求中国人民要讲假话谎话,法律更无明文规定一个公民讲真话实话是犯罪行为。所以,一个媒体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只要为人民大众利益为出发点,只要敢讲真话实话就不是反动敌对媒体。 三、若宣民主、反腐败是颠覆国家政权,那么无数贪污腐败者横行霸道,这些形形色色逍遥法外的有权有势者又能维护稳定什么样的国家政权呢? 看看这个案例:从深圳外贸集团天俊公司的腐败行径看郭泉异议人士们的冤屈 中国法治现实如何?可从本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略略谈谈一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案子实在太多了。一是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省深圳外贸集团天俊公司职工赵国莉案。赵国莉是深圳优秀员工、业务骨干、深圳义工联义工。赵于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招为一年合同工,工作业绩在全公司物业部门独占鳌头,完成合同经济指标960万元(附:客户陈宝明证明和广东电信实业深圳星盟网络公司证明)。依深天俊会纪字[2004]6号规定竞争上岗后,因业绩突出于2004年6月25日调入成国企成为正式员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劳招[2004]BS000003号招用员工通知》)。本来,天俊公司本该按合同规定给予赵相应薪酬奖励(业绩提成),但奖励被领导集体贪污私分了,数额计六十余万元。不但如此,在天俊董事长毛俊华的操纵下,2004年7月19日,赵国莉被突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从此,赵走上了控告、维权上访的慢长道路。未料在依法申诉期间,天俊高层伙同深圳相关领导一同出伪证,无端让赵国莉在京维权时被非法劳教一年。可怜哪!这是一宗黑白颠倒、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人家有权有势霸占公民权益可以,郭泉为弱势群体呼喊又何罪之有? 从深圳天俊公司的许多黑幕,我们可以了解到官商勾结,司法腐败的许多真相。原深圳外贸集团坪山肉鸡场负责人黄文才大肆贪污饲料款,被职工举后,深圳市纪委查实(当年检察院想来查的后来不知为何撤退了),当年老总唐泽江说,人家举报黄文才每吨饲料回扣三百元,他说,三百元没有,平均一百元肯定有,估计每年五六十万元被案犯侵吞了。但很奇怪,纪委被和谐掉,查而不处,案犯当年(2000年)还参与评选先进党员。广大职工曾在职代会上愤怒责问,唐泽江一句话“特殊处理”,案犯降一级落到坪山种鸡场当二把手后就平安无事了。大家看看,国企老总一句话就能让法律成为空文,就能让普普通通的贪污犯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中国还有什么法治可言?郭泉讲民主兴宪政就是颠覆国家政权、就要由此而坐牢。那么,无数类似的腐败份子凭什么能维护国家政权呢?如果郭泉入狱获刑的话,能服天下人心吗?郭泉岂不太冤枉了? 还是说说这个天俊公司的黑慕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然而,天俊公司的许多基建物业工程都没有按该法依法招投标,连形式上走过场都不要,因为天俊公司一直以来基建腐败严重,市检察院查过很多次,每次都走过场,彼此都混很熟了,大家当法律是放屁一样。从2000年开始,包工头徐五裕在天俊公司做了很多工程(当然,在该投标法出现以前的工程不在此列,按当时规定处理),这些工程都不用依法律招投标,领导们拍板算数,形式上各部门签字审批直接将工程款不断划出去。届届领导都从包工头中得到很多好处,舍不得将工程项目投标出去,因为依法投标出去油水肯定要少很多。连年来有职工举报反映,你举报到中央,到省里去有什么用?资料全部最终落入当事人手中,白忙,人家还笑你幼稚不识事务。 。。。。。。上述例子太多太多,恕不赘述了。 郭泉们一分钱也没贪啊,郭泉们却要坐牢。中共公检法司法人员,上述违法乱纪者凭什么能高高在上逍遥法外呢? 最后,奉劝中共公、检、法人员,是人民养育了你们,你们却听命于邪恶,为腐败当权者卖命。请问你们良心何在?在你们有生之年,在你们临终前想起此事,你们会为此得意自豪吗?你们所作所为事实在目,记录在案,你们不为自已考虑,不也该为自已的子孙积德造福吗?难道你们就不怕报应吗? 尘世瞬间而已,奉劝中共公、检、法人员,奉劝中共网警,奉劝中共五毛党们,不要在很有限的人生里做出永远伤害天道公理的事、做出违反宪法违反大众利益的蠢事。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愿意充当邪恶腐败的走狗工具而得罪天下并成为千古罪人吗??? 你们应当三思,你们应当反省,你们应当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