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妨纯粹法理层面,做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地剖析这一篇标题为《王洪文被捕时从家里搜出的财物!生活有多“奢靡”!》的网络转帖中,透过现象看本质地透视其文中所反映的历史性人和事;而透视那些涉嫌官方背景之践踏司法而草菅人命、滥杀无辜之历史悲剧: 该文章的链接为: https://mp.weixin.qq.com/s/1eiS98DzgqyBXOETs1kbYA 从法律之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公平公正而凸显其庄严性而言,客观地说,个人的思想意识欲否文革、欲反文革而反对那所谓“四人帮”、甚至以此反毛否毛等,也没有问题。也完全有个人之法理人权所赋予其本人思想意识之民主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无论其思想意识再如何的“民主自由”,却也不具备司法所赋予其故意对任何人,做假话谎言的欺诈性诬陷、颠倒黑白、人格羞辱或人身攻击性质的法理权利!否则,违者,就必然该被司法所能依法发挥其管辖权地理区域的范围内,视为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造谣中伤了无辜者;而必该被司法视为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公平公正地绳之以法;而该涉嫌违法犯罪者,却不该由于自己之前也曾经受害于该类型的违法犯罪而可借以逃脱自己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的罪责。 故而。邓小平、胡乱邦等伪共修正主义性质的反毛而反文革、否文革集团,却为了与政治上陷毛主席以不义,故而在司法上以践踏司法的手法,而变相影射性毛主席做死无对证的缺席审判。所以,借以“莫须有”之罪,伪司法性质的对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等,极尽无中生有之颠倒黑白、栽赃陷害、造谣诬蔑、人格羞辱之能事而草菅人命式陷害迫害那所谓的“四人帮”。人为政治地故意弄虚作假,而制造举世无双、史无前例的最大的冤假错案! 而该篇标题为《王洪文被捕时从家里搜出的财物!生活多“奢侈”!》一文中,那带有引号的所谓“奢侈”的反义词背后,却尽显当年中共高层的王洪文副主席:即便任内的工作中,再有啥或这或那的缺点与不足,或再不济,其个人平时的为人品德和生活作风,堪称典范而极为勤俭节约、廉政为民。而从未滥用职权、践踏司法性质地搞类似后来的邓产党伪共修正主义所“特色”泛滥成灾的公款消费下之豪吃海喝玩乐而铺张浪费、或携家带口、浩浩荡荡公款旅游式“南巡”。足显王洪文实乃真正的、与民共甘苦的合格的、甚至优秀的执政党党员的标志。 而那些找不出法理依据和事实佐证来指责王洪文等毛主席时代的干部的邓产党伪共贪腐集团,理屈词穷或黔驴技穷之下,也只能寻求法西斯式、或黑社会式邪门歪道的弄虚作假而无中生有地编造谎言来达至其诬蔑抹黑之能事了。结果,真相大白之后,那些邓产党伪共的喉舌们唯有自取其辱于大庭广众之下了…….反而印证了他们自己政治类属黑暗缺德而德不配位了! 这种故意公报私仇,而践踏司法之公平公正的庄严性,而人为式弄虚作假地以“莫须有”手段、制造冤假错案以冤屈无辜者的行径,其性质之本身就已经涉嫌知法犯法之明知故犯罪行了……这还跟什么“依法治国”、什么“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等,有啥任何法理逻辑之必然关联呢?难道所谓的“依法治国”、所谓的“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所谓的“特色社会主义”等,就以泛滥成灾性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假话谎言、坑蒙拐骗、冤假冤案、诬陷无辜、草菅人命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邪门歪道为切入点吗?呵呵呵,太荒唐可笑了吧!肯定放之四海而皆谬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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