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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之所以橫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義之所以不張,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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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習近平之去留問題,唯以民主與法治的準則為依歸!而並非劉源胡德平反毛共派可歪曲誤導 2025-08-28 16:58:26

    首先,歷史政治人物的是與非、對或錯,應以客觀中立性的法理為依歸。官方歷史性史載,早就已經客觀性有根有據有而佐證和鑑定了劉少奇本人,其歷史性三次被捕、三次叛變的可靠性污點。而毛澤東時代官方也早就完全以正式的法理政綱的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將其立案偵查而徹底破了案並最後做了政法性質鑑定。而當年劉少奇案的專案組組長式時任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最後得出仲裁性鑑定者也是周恩來;且物理性、白紙黑字性人證物證俱全而法理硬道理般佐證而法理不容。從而隱喻着:劉當年之前於中共內部在位期間,其所作所為,被邏輯性順理成章地視為政治叛徒內奸行徑而實乃蔣統國民黨在中共內部的代理人行徑。

    故而,當時,那最後可定奪周恩來所呈遞其對劉案之法理性鑑定的毛主席,也沒有任何法理依據膽敢忽視之或否決之,而試圖另有任何徇私枉法或網開一面的言行舉止。因為,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放之四海而皆準!跟那什麼“老革命”資歷、抑或什麼“戰功彪炳”等之類政治老本,而欲打出什麼非政法標準性質的“人情牌”,毫無必然的法理邏輯關聯!

    否則,就必將被視為:帶頭背叛政黨政綱宗旨而知法犯法、包庇罪犯,而自廢武功般自毀政治信譽。即便擱在蔣介石面前,也非但照樣如此這般,指不定還更慘:格殺勿論!而假設擱在鄧小平那裡,甚至還更惡化,而指不定株連九族。看看毛主席的後人就可見一斑了:又一妻子江青慘遭無辜重判死刑;無辜侄子被叛斷子絕孫致殘;無辜女兒被迫害至貧窮落魄......

    而當年的毛主席和周總理,卻並非如此。反倒是完全以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原則,實事求是而就事論事:問題還問題,人權換人權。所以,依舊法理職權範圍之內,令其充分保留其該享有的高幹待遇。

    故而,任何後來人之以非法非規、亂政亂綱性質而“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來政治性另起爐灶地推翻劉少奇案件的政治定性而否定者,就意味着涉嫌違法而政治背叛。那麼,他就必須要法理邏輯性,能同時有根有據有佐證地硬道理般,徹底地全盤否定周恩來,甚至毛澤東,並政治揭批之。才可能顯示得了得法理邏輯性之統一標準而公平公正!或劉或周,法理準則性而兩者必居其一!而無法調和!

    其次,那就是後來以法理時任黨中央總書記胡耀邦為首,而鄧小平、陳云為副的黨中央,卻居然可以,以後來人之“黨中央”的身份,推翻前人“黨中央”所以全黨民主政綱程序、舉手通過而達至正規性、官方性的決議,而全盤否定了前總理周恩來所主導劉少奇專案小組共同官方性深入調查破案並客觀事實性鑑定之後,在呈遞前中共黨國締造者毛澤東主席的仲裁性決定。此舉,不就典型的涉嫌違反法理政綱而亂政亂邦的犯罪行徑了嘛!那不就客觀性板上釘釘地淪為了偽共國民黨政治的性質了嘛!

    否則,他們怎麼能幹得出以後來的“黨中央決議”,來全盤否定“前人黨中央決議”的政治叛逆性的荒唐事情來呢?而還完全就是強權政治、踐踏司法那種牽強附會或生搬硬套的強詞奪理下,掩蓋客觀歷史的真相,而顛倒黑白地篡改歷史、弄虛作假的非法非規手法。如此這般地政治“地溝油”式制假販假,而對自己的老百姓政治坑蒙拐騙的手法,還居然可以“黃婆賣瓜,自賣自誇”式美其名曰“馬克思主義”或什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那不客觀性反陷那什麼“馬克思主義”或什麼“四項基本原則”等,都該淪為了納粹法西斯式邪門歪道的黑暗政治了嘛!沒有一句真話嘛!

    否則,他們怎麼可能會照樣以類似當年蔣統國民黨時期所對付毛澤東和妻子楊開慧及其家人的手段那樣:也以踐踏司法性質而殘酷無情態度,將毛主席最後一任夫人江青,以“莫須有”誣陷罪迫害致死呢?

    否則,他們為何還將毛主席侄子即中共老資歷先烈毛澤民之遺孤毛遠新,無端地、殘酷性、斷子絕孫式(這可是王震將軍原話)迫害致殘呢?然後,又將毛主席女兒李納迫害得一度淪為貧困潦倒呢?

    否則,他們又為何同時進而借力打力般,縱容官媒性質的輿論,准公開、甚至完全公開地,以當年蔣統國民黨政治文宣之對毛澤東主席造謠誣陷抹黑的手法,來“死無對證,缺席審判”式對付其中共黨國當然的締造者的毛澤東主席呢?

    故而,即便完全客觀中立性、不做任何政治立場之預設而就事論事而言,上述一切種種客觀性擺在大家眼前的事實行徑,不就客觀性反過來做實了:後來,那以胡耀邦總書記為首(包括鄧小平、陳云為副)的黨中央,完全就客觀實事求是般實質性無異於政治叛徒、內奸性質,而該歸類與劉少奇政治性之一丘之貉、而猶如當年的蔣統國民黨反動派性質了嘛!那不就客觀性淪為了那原本真正馬列毛主義中共的公開性敵對勢力了嘛。這種客觀性有一說一、就事論事的鑑定,可沒有任何無中生有或空口無憑的捏造瞎編成份吧!

    那麼,今天的劉少奇、胡耀邦、鄧小平、陳雲之後人,又有啥法理資格性仍在自賣自誇地,以其所謂“紅色基因”或什麼“紅二代”之類的身份,來亂政亂綱式“垂簾聽政”式干涉現任中共高層領導集團依法依規的正常執政呀?假設依照陳雲那些什麼“紅色基因”便等於理所當然地可非法政綱搞封建世襲性輪流坐樁式執政的邏輯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就是必然順理成章地演變成了“垂簾聽政”式非法干涉內政而犯上作亂了嘛......

陳雲陰險遺囑.jpeg

(註:上述附圖內容,源自微信網絡轉帖,未見其具體註明出處)

    首先,歷史政治人物的是與非、對或錯,應以客觀中立性的法理為依歸。官方歷史性史載,早就已經客觀性有根有據有而佐證和鑑定了劉少奇本人,其歷史性三次被捕、三次叛變的可靠性污點。而毛澤東時代官方也早就完全以正式的法理政綱的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將其立案偵查而徹底破了案並最後做了政法性質鑑定。而當年劉少奇案的專案組組長式時任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最後得出仲裁性鑑定者也是周恩來;且物理性、白紙黑字性人證物證俱全而法理硬道理般佐證而法理不容。從而隱喻着:劉當年之前於中共內部在位期間,其所作所為,被邏輯性順理成章地視為政治叛徒內奸行徑而實乃蔣統國民黨在中共內部的代理人行徑。

    故而,當時,那最後可定奪周恩來所呈遞其對劉案之法理性鑑定的毛主席,也沒有任何法理依據膽敢忽視之或否決之,而試圖另有任何徇私枉法或網開一面的言行舉止。因為,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放之四海而皆準!跟那什麼“老革命”資歷、抑或什麼“戰功彪炳”等之類政治老本,而欲打出什麼非政法標準性質的“人情牌”,毫無必然的法理邏輯關聯!

    否則,就必將被視為:帶頭背叛政黨政綱宗旨而知法犯法、包庇罪犯,而自廢武功般自毀政治信譽。即便擱在蔣介石面前,也非但照樣如此這般,指不定還更慘:格殺勿論!而假設擱在鄧小平那裡,甚至還更惡化,而指不定株連九族。看看毛主席的後人就可見一斑了:又一妻子江青慘遭無辜重判死刑;無辜侄子被叛斷子絕孫致殘;無辜女兒被迫害至貧窮落魄......

    而當年的毛主席和周總理,卻並非如此。反倒是完全以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原則,實事求是而就事論事:問題還問題,人權換人權。所以,依舊法理職權範圍之內,令其充分保留其該享有的高幹待遇。

    故而,任何後來人之以非法非規、亂政亂綱性質而“死無對證,缺席審判”的手法,來政治性另起爐灶地推翻劉少奇案件的政治定性而否定者,就意味着涉嫌違法而政治背叛。那麼,他就必須要法理邏輯性,能同時有根有據有佐證地硬道理般,徹底地全盤否定周恩來,甚至毛澤東,並政治揭批之。才可能顯示得了得法理邏輯性之統一標準而公平公正!或劉或周,法理準則性而兩者必居其一!而無法調和!

    其次,那就是後來以法理時任黨中央總書記胡耀邦為首,而鄧小平、陳云為副的黨中央,卻居然可以,以後來人之“黨中央”的身份,推翻前人“黨中央”所以全黨民主政綱程序、舉手通過而達至正規性、官方性的決議,而全盤否定了前總理周恩來所主導劉少奇專案小組共同官方性深入調查破案並客觀事實性鑑定之後,在呈遞前中共黨國締造者毛澤東主席的仲裁性決定。此舉,不就典型的涉嫌違反法理政綱而亂政亂邦的犯罪行徑了嘛!那不就客觀性板上釘釘地淪為了偽共國民黨政治的性質了嘛!

    否則,他們怎麼能幹得出以後來的“黨中央決議”,來全盤否定“前人黨中央決議”的政治叛逆性的荒唐事情來呢?而還完全就是強權政治、踐踏司法那種牽強附會或生搬硬套的強詞奪理下,掩蓋客觀歷史的真相,而顛倒黑白地篡改歷史、弄虛作假的非法非規手法。如此這般地政治“地溝油”式制假販假,而對自己的老百姓政治坑蒙拐騙的手法,還居然可以“黃婆賣瓜,自賣自誇”式美其名曰“馬克思主義”或什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那不客觀性反陷那什麼“馬克思主義”或什麼“四項基本原則”等,都該淪為了納粹法西斯式邪門歪道的黑暗政治了嘛!沒有一句真話嘛!

    否則,他們怎麼可能會照樣以類似當年蔣統國民黨時期所對付毛澤東和妻子楊開慧及其家人的手段那樣:也以踐踏司法性質而殘酷無情態度,將毛主席最後一任夫人江青,以“莫須有”誣陷罪迫害致死呢?

    否則,他們為何還將毛主席侄子即中共老資歷先烈毛澤民之遺孤毛遠新,無端地、殘酷性、斷子絕孫式(這可是王震將軍原話)迫害致殘呢?然後,又將毛主席女兒李納迫害得一度淪為貧困潦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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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而,即便完全客觀中立性、不做任何政治立場之預設而就事論事而言,上述一切種種客觀性擺在大家眼前的事實行徑,不就客觀性反過來做實了:後來,那以胡耀邦總書記為首(包括鄧小平、陳云為副)的黨中央,完全就客觀實事求是般實質性無異於政治叛徒、內奸性質,而該歸類與劉少奇政治性之一丘之貉、而猶如當年的蔣統國民黨反動派性質了嘛!那不就客觀性淪為了那原本真正馬列毛主義中共的公開性敵對勢力了嘛。這種客觀性有一說一、就事論事的鑑定,可沒有任何無中生有或空口無憑的捏造瞎編成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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