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党代主席郭泉致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的公开信 ——善待老人及落实30万“政调企退休干部”待遇问题
尊敬的国家主席胡锦涛、政府总理温家宝 两位领袖好:
2007年10月,中共的十七大会议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2008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张德江、王岐山在与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再次提出“中国是法治国家”的伟大执政理念。 现本人就“依法治国”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信条,写此信与两位领袖探讨应立即解决30万“政调企退休干部”的国家干部待遇的问题。
一
“政调企退休干部”,是指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企业任职并于1993年以后在企业退休的国家干部。 1993年7月5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出了一份转发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即国劳办发78号通知)。 从此,这一本是地方法规的文件,竟然在全国企业非法地普遍推行,造成30多万“政调企退休干部”。 那么深圳的这份文件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文件能否成为全国企业都严格执行的法律文件呢? 我们先来看看深圳特区的立法权限: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并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从此,深圳正式定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10月,宣布深圳市的政治待遇与广州市相同。 1988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7月,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决议,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制订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也就是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权制订地方法规。之所以叫地方法规是因为这是根据本地方的特殊情况制定的有利于本地方的法规。 地方法规只能适用于地方,深圳的地方法规只能适用于深圳。 如果要想让深圳的地方法规,成为全国遵照执行的法律,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转发并通令全国照此执行。 所以,1993年7月5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的国劳办发78号通知,是完全非法的。 政调企退休干部,原为国家行政在编干部,是经各级中共组织考察、审查批准的,很多人手中还留有批准文书,后来走进企业也是中共调去的。 政调企退休干部很多是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一辈子,无论在机关,在企业,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不讲条件,艰苦拼搏。 这批老干部的确在企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为经济建设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国发(1978)104号文《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高度评价与肯定了这些干部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并具体明确规定这些干部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标准,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这显示当时“政调企退休干部”与机关事业人员同样享受着国家干部的待遇。 但是,自1993年之后,国家劳动保障部将根据法律本应由国务院转发的深圳地方法规私自下发,造成了国家对企业和机关事业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工资制度和两种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干部待遇起了极大的变化,企业与机关事业的待遇差距越来越大。 这个所谓的企业改革的最根本目的,其实就是,让企业干部的退休金与企业的效益、个人的效益挂钩;而让机关事业干部的退休金“旱涝保丰收”地吃国家财政。 一些效益不太好、负担比较重的企业,工资分配不高,导致退休金收入不高。同时企业职工退休时纳入退休金的项目不包括工作时的津贴、补贴,基数相对少了。特别是近年来在开放改革中,除极少数垄断企业效益尚可,绝大多数已濒临关闭、破产、解散的边缘。 上述这些因素,都对企业早期退休的国家干部十分不利。 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的却是结构工资制,不与效益挂钩,虽然没有奖金,但国家确定相应的标准加以保障。例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①在职时的津贴、补贴可部分带入退保统筹;②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百分之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适当比例打折扣后计发退休金;③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退休人员亦按在职人员的调整幅度相应提高退休金;④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年终奖金、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以及遗孀供养等照常享受。 两项一比较,就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早期退休的国家干部待遇极度偏低,难以度日的惨景! 由于国家干部身份被取消,“政调企退休干部”每月只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相当于机关干部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吃饭、穿衣、房租、水电、治病、人情往来均在其中,生活捉襟见肘,难以为继。 长期以来,我在对30多万“政调企退休干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实这个问题中共当局也有注意,但是却“光说不练”。例如:2007年3月1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先生答记者问时说:“养老待遇分配结构很不平衡,很不合理,这类人员具有‘七大’特点(工龄很长、年龄很高、贡献很大、吃苦很多、待遇很低、矛盾很多、诉求最多),是我国实行养老制度后首批退休人员,也是不久将自然消失的人员。” 刘副部长还当记者面表示:“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问题,要逐步解决。第一个重点,要放在企业退休老干部、政调企老干部、老科技、老模范、老军转干方面。通过快速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据国务院批准,用一年时间,使这部分老同志的养老金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机关事业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并同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彻底化解双重标准矛盾,让这一部分老同志同样享受开放改革成果,同时步入小康。” 刘永富先生信誓旦旦地说,“据国务院批准,用一年时间,使这部分老同志的养老金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机关事业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现在已经一年多了,问题依然如旧! 二
尊老养老,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和美德。虽然,各个历史时期,尊老的制度和做法有所不同,其实质,都在于充分表达政府对耆老之人的关心和爱护。 但是,现在,我们在“政调企退休干部”的长达15年的上访维权斗争中,看到了太多虐待老人的事件。 第一:层层推委,矛盾上交。例如,滨海县劳动和社保局局长裴玉霞回答“政调企退休干部”的上访时这样回答:“政调企退休人员要求享受行政事业退休待遇处理办法处理,在国家、省没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是不现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能否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有待于国家从政策层面上来解决的问题。” 第二:有的地方对上访的“政调企退休干部”粗暴拒访。这简直连汉朝都不如。由周代倡导的高年授杖一事,一直延续到两汉以后,并且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特别在汉代,非常突出。汉成帝建始年间,每年秋季,由地方的县、道政府调查户口,登记七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举行授杖礼。皇帝诏书明确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不得欺殴辱骂,如地方官吏敢违犯者,全都“应论弃市”(即公开处死)。惩处如此严厉,正是确保70岁以上老人的应当享受的权益。东汉王杖诏书,记载了一件关于地方小吏殴辱受王杖者案件的批复,最后由皇帝判为“弃市”。事情经过记述清楚:汝南地区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辱了受杖者,还拉他去修治道路。在当时,这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件。汝南太守上报廷尉。汉代廷尉,相当现今的最高法院院长,立即奏闻皇帝。皇帝的回答很简单:还议什么?就该弃市(公开处死)。 在抄录的建始元年九月成帝刘骜即位当年所颁布的王杖诏书内,称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为“人所尊敬也”;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生日久乎”?这与宣帝时所发诏令“养老令”所称“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耆老之人……朕甚怜之”的心态,在善待老人和尊养爱悯方面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现在的执政党对老人的态度,哪里赶得上汉代皇帝的“朕所怜也”、“ 朕甚怜之”的万分之一呢? 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年人是不能这样被执政党虐待的! 虐待老人的执政党是邪恶的执政党! 泱泱十四亿人口的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的社会结构。善待老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古代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就是你做再多的好事善事,首先要孝敬老人,如果不孝敬老人做再多的好事都是不善不孝之人。 在“政调企退休干部”长达15年的上访维权事件上,我不得不说:中国共产党,你们不孝! 其实,进入暮年的老人,经历了风风雨雨,对物质的东西往往是看的最淡的。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一份公平,一份尊重。同样时间参加工作,同样为人民服务,最后退休的时候,却因为一个在中共政府机关,一个在企业,就相差好几倍,这公平吗?这是尊重吗?这能让人民满意吗?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一个国家的首要价值。 缺少公平正义的政府,是反人民的政府。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可是,我们看不到中共政府的良心。 “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古代帝王能做到的这十六字真言,中国共产党做到了吗? 其实中国共产党也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那么现在为什么不把这30多万的老人放心上呢?让老人们在憋屈中死去,你们忍心吗? 温家宝先生曾在2008年3月18日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路透社记者时说:“我明确地讲,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 那么,我们在“政调企退休干部”问题上能看出中国是“法治国家”吗? 好,就算温家宝先生说中国是法治国家,那么,为什么在“政调企退休干部”问题上,就不法治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