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难道无论在美国、抑或在加拿大,抑或其它什么欧美国家里谋生的话,难道社会上所有纯属个人行为、或社团、机构、法院背景之知法犯法或文盲法盲之类的杀人放火或打砸抢武斗等违法犯罪性质的人和事,都是时任国家总统或时任地方行政长官指使所致吗?呵呵呵,都该依法追责其直接责任,而同样践踏司法性质地抓捕、关押并破坏致残或致死吗? 试问:你是否应该找出国外具体相应的司法案例来佐证一番你的说法呀?否则,还如何令看官可以客观实事求是地才是的同时,也可推荐给中国司法界学习效仿呀?否则,你不就典型的不懂装懂性质强词夺理做无理狡辩了嘛! 故而,是否确实该请你不妨看点法理法规的书本呀?否则,你不就典型反映着来自大陆背景的那种文盲或法盲性质的移民了嘛了!要么,怎么会如此这般地不讲道理而强词夺理地狡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