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刚发帖了一篇题为《罔顾毛远新无辜被迫害致残实乃邓小平公报私仇的客观性事实之本身,则说明自身乃一知半解了所谓“制度”》,这不,便立马惹来如下跟帖。却典型的透视着跟帖人之类似文盲法盲的特点! 且不妨原文摘抄其跟帖全文再说:“毛远新是辽宁省的负责人。张志新案发生在辽宁省。当然,毛要负起责任。你在这里疯人疯语,为血腥的暴政鼓舌,与人类文明的精神不符。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你这个人是一个没有人性的动物”。呵呵呵,这可全是他的原汁原味的话。可并非俺无中生有的捏造或篡改。 然而,问题就来了:假设全盘按照其遣词造句的口吻和逻辑来推理的话,那么,就不得不试问如下了: 试问:难道无论在美国、抑或在加拿大,抑或其它什么欧美国家里谋生的话,难道社会上所有纯属个人行为、或社团、机构、法院背景之知法犯法或文盲法盲之类的杀人放火或打砸抢武斗等违法犯罪性质的人和事,都是时任国家总统或时任地方行政长官指使所致吗?呵呵呵,都该依法追责其直接责任,而同样践踏司法性质地抓捕、关押并破坏致残或致死吗? 同样,并继续以此类推:是否你作为公司的老板的情况下,你手下的员工,在未征得你同意的前提下,私下里拉帮结派搞攻守同盟而背着你,干着涉嫌违法犯罪性质的坑蒙拐骗客户的事情,事发之后,也理所当然地全该由着你来直接面对司法问责而被抓、被关押,甚至被破坏致残呀?否则,不就双重标准了嘛!呵呵呵,真够文盲法盲般狡辩了! 再试问:那么,你是否应该找出国外具体相应的司法案例来佐证一番你的说法呀?否则,还如何令看官可以客观实事求是地才是的同时,也可推荐给中国司法界学习效仿呀?否则,你不就典型的不懂装懂性质强词夺理做无理狡辩了嘛!否则,你不就典型的类似政治独裁专制性质,而可随意以“欲加之罪”做“莫须有”罪名之诬陷,而无凭无据地践踏司法、草菅人命、滥杀无辜了吗?那还移民来北美干什么呀?何不继续留在国内充分享福邓右党伪共给你带来的“改革开放富起来”的好处呢?呵呵呵,因为,北美这边毕竟是有着严格细化的司法系统,而必须依法治国的!而非根据私法性质的个人情绪化之好恶,来偏听偏性着草菅人命、滥杀无辜地断案的。 故而,是否确实该请你不妨看点法理法规的书本呀?否则,你不就典型反映着来自大陆背景的那种文盲或法盲性质的移民了嘛了!要么,怎么会如此这般地不讲道理而强词夺理地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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