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議封建禮法對胡適和魯迅婚姻的約束
文/萬湖小舟
讀了格致夫博寫的文章和曾慧燕博轉載的文章,這兩篇文章分別介紹了兩位民國時期的著名人物的婚姻,一位是胡適,另一位是魯迅。這兩篇文章都給讀者帶來很強的“情感共鳴和歷史回望,謝謝這兩位博主的分享。本來想在文章下留言,但寫的過於長了一點,就單獨成文,寫一個讀後感吧。由於在機場候機,匆忙而就,不妥之處難免,請各位見諒。
這兩位名人雖然對舊時的婚姻不滿意,在外面都交女朋友,但都沒有正式和原配離婚。不是他們不想,而是他們不能。胡適沒有離婚,不全是江冬秀彪悍,嚇退了胡適;朱安纖弱,魯迅也沒有離婚。我覺得最主要的原因他們都還受當時封建禮法的約束。中國上千年的封建禮法不是一場新文化運動就能煙消雲散的。
那時的封建禮法要求丈夫可以休妻要滿足至少七種理由中的一條,所謂的“七出”: 1) 不順父母 — 妻子不孝敬公婆,被視為大逆不道。 2) 無子 — 妻子未能生育子嗣(但丈夫有問題時不算)。 3) 淫 — 指妻子有不貞行為。 4) 妒— 妻子嫉妒丈夫納妾或干涉丈夫的“多妻權”。 5) 惡疾 — 指嚴重疾病,尤其是被認為“不祥”的疾病。如“麻瘋”病等 6) 口多言 — 多話、搬弄是非、離間家庭和睦。被視為“不守婦道”。 7) 盜竊 — 妻子有偷盜行為。
“七出”是禮法體系中“休妻”的依據,但並非絕對,因為還有“三不去”作為限制。
所謂“三不去”是指:即使符合“七出”,丈夫也不得休妻的三種情況: 1) 有所娶 無所歸 妻子無娘家可歸,休妻會使她無處生存。 2) 與更三年喪 妻子在丈夫父母喪期內不得被休,因為她要承擔守孝義務。 3) 前貧賤 後富貴 妻子在丈夫貧困時嫁入,丈夫後來富貴了,這樣不得休妻。
“三不去”體現了禮法中對弱勢女性的最低限度保護,當然保護力度還非常有限。
“七出”體現的是封建社會的男尊女卑,是“夫權”;“三不去”體現的是“禮義與宗族責任”;兩者共同構成舊式婚姻制度的核心。成為維繫封建社會婚姻穩定的基礎。這些封建禮法既要維護宗族穩定,保障男性繼嗣權,限制女性的自主權,又要以“禮”約束男性的任意休妻行為。這套制度深刻影響了中國幾千年的婚姻結構,也直接約束了民國初年那些大人物想休妻的作為,讓他們敢想而不敢為。否則他們不僅面對宗族的壓力,也會面對社會輿論的壓力,使他們的人設掃地。民國的那些著名知識分子非常在意名聲,離婚會被罵“薄德”。
胡適是新文化運動的領袖,提倡自由與個性解放;魯迅更是舊禮教最犀利的批判者。諷刺的困境在於:如果他們為了追求個人的自由而休掉原配,反而會被打上“不義”、“道德敗壞”的標籤,甚至被保守派拿來攻擊新文化運動“教壞青年、棄絕倫常”。這種“名聲的枷鎖”,讓他們在“追求個人自由”與“承擔社會公德”之間陷入了巨大的道德兩難。
就算蔣介石要想要解除與原配毛福梅的婚約,也受到宗族和社會的壓力。最後搞了個妥協,所謂“離婚不離家”的特殊安排。 據說這份離婚協議內容包括:毛福梅離婚,但繼續住在蔣家祖宅豐鎬房,她仍是蔣家“主婦”。蔣介石承擔她全部生活費用,宗族仍稱她“大師母” 可見這是一種罕見的“政治性離婚”。當時蔣介石需要與宋美齡結婚,宋家要求蔣必須“斷絕前妻關係”但蔣氏宗族堅決反對休掉毛福梅。最終形成“公開離婚、宗族不離”的折中方案。
蔣介石尚且在婚姻問題上,不能隨心所欲,更不用說,胡適和魯迅了。
在那個包辦婚姻的年代,扼殺了人們追求自由戀愛和自我幸福的權利,新文化運動的到來,要否定舊的文化和禮儀,包括包辦婚姻,提倡自由戀愛。在新潮流之下,不少男人拋棄糟糠之妻,獲得新歡,有了婚姻上的幸福。但在追求和實現自我心願的同時,如能將昔日陪伴自己,或名義上的妻子妥善安置就是君子。因為過錯不在這些弱女子身上。讓這些弱女子也有幸福的餘生,也能與自己相知的人生兒育女,就是真正鐵肩擔道義的男子漢。
魯迅對朱安的態度是長期“責任式供養”,雖然解決了朱安的溫飽,文中所述朱安並不幸福。許廣平在魯迅生後接濟朱安,我覺得也是非常值得稱道的。一個人具有道義與責任感,有對人的同情心,有對自己愛人感情的延伸,也許是這些品質讓許廣平接濟朱安,是難能可貴的。該抱怨的是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一個做大事的男人心裡裝着“天下”,讓弱女子沒有了位子。
而胡適對於原配江冬秀並沒有像魯迅那樣“無愛情盡義務”,而是“彩旗飄飄,紅旗不倒” ,根本上說他還是覺得江東秀有可取之處。
當然封建禮法是阻止二人“休妻”的最大障礙。
(賈邁邁Gemini製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