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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的双重性: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 2015-10-27 17:26:48

“文革”的双重性: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

 

何清涟   01.17.2014

VOA编者按:这是何清涟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文章。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

最近,以宋彬彬为主角的北师大女附中老三届开了个文革道歉会,一石激起千重浪,赞誉者不少,认为这起了示范作用,如果导致更多的人出来道歉,就能达成社会和解;非议者更多,认为宋道歉的内容是为张贴了第一张大字报及未能阻止打死老师的事件发生,将自己从参与者变成了旁观者,即只承担道德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道歉不深刻。有人甚至将此视为做秀
认为通过个人道歉就可以达成社会和解这个看法,完全忽视文革的本质特点,它是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的结合。
文革硬币的两面: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
汉娜阿伦特的平庸之恶(Evil of banality,对解析极权国家中民众行为模式极有帮助。平庸之恶意指极权体制下人们在意识形态裹挟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至今除了阿伦特之外,少有人触及这个让人非常困扰的话题。但要解析中国的文革,平庸之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视角。
我一直认为,文革首先是国家之罪,文革中发生的种种暴行与中共政府多年的意识形态教育、政治动员有直接关系。在文革(包括此前的反右运动等)时期,都是与国家动员有关的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类型的犯罪,与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有明显区别,明显地体现了领袖表达的国家意志。
中国的国家之罪类型很多,比较易于识别的是由国家机器直接实施的犯罪,例如文革中对任何违背领袖意旨和意识形态教旨的人,林昭、遇罗克、李九莲、张志新、王申酉等,都是由国家机器凌辱虐待最后处以极刑,这类国家之罪目前虽然被平反了,但由于政权故意设置的障碍,因而远远未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从本质上加以认识。但由群众参与或者完成的其他类型的文革罪错,人们容易忽视其本质特点还是国家之罪,是国家政权通过多年的意识形态教育裹挟群众而成。 概而言之,文革中有三类相当普遍的犯罪,堪称国家之罪与平庸之恶共同构成。
第一类犯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批斗,被批斗的对象无所不包,从党内走资派、封资修路线在文教卫战线的执行者、地富反坏右等21种人等,各地都出现一些被批斗致死或不堪凌辱而自杀者(有的其实是被自杀),北师大女附中校长卞仲耘女士属于这类受难者;
第二类犯罪是在一些地区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及其家庭成员的集体屠杀,比如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与邵阳县等地的大屠杀。这一类暴行看起来是红卫兵和贫下中农自发的革命行动,但从其本质来看,是当政者长期以来强调阶级斗争、对地富反坏右实行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逻辑结果;
第三类是抄家与打砸抢。文革初期这类行为被冠以破四旧立四新,行动主体是红卫兵。据丁大华在《世所罕见的红卫兵抄家战果展览会》中记述,红卫兵的抄家战果高达400亿人民币,百万两黄金。这一类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群众自发的,与政府没什么关系。但究其源流,与中共的宣传机器从1963年开始的阶级斗争兴无灭资、批判封资修有直接关系。文革中的抄家劫舍,无一不是举着党的兴无灭资破四旧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帜进行的,决非一般意义的个体或群体犯罪。抄家战果被权力系统用来展览,充分说明这类以抢劫为目的洗劫就是奉旨行事。 这也是至今官方对此类行为保持沉默的原因。
文革后中共对上述三类犯罪并未追究,曾追究过的三种人主要是在全国普遍的造反夺权活动中的参与者,如冲击政府机关、抢夺武器、临时夺取政府权力等等。但中共在追究这种罪行时,有意忽视了一点,造反有理的号召是毛泽东发出的,是他以党和国家领袖之权威动员红卫兵与造反派在他的领导下造政府的反,换言之,是毛泽东给造反赋予了合法性。目前有人盛赞人民文革,其实赞的主要是发生于196611月至196767月间出现全国性夺权行动,文革结束后,只有这类行动被中共视为犯罪行为并加以追究。
文革罪错参与者为何缺乏反省?
文革开始时我已有十来岁,群众在意识形态裹挟下那种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行为之普遍与疯狂,给我留下了永生难忘的印象。由于亲见资江河上数百具尸体漂流场景(是邵阳县贫下中农屠杀地主富农及其家属的战果),让我成年后读到阿伦特的书时,立即对平庸之恶这一阐述产生强烈的共鸣。文革中流传一条毛主席最高指示是:好人打坏人,坏人活该;坏人打好人,好人光荣;好人打好人,误会,成了当时红卫兵及工人、农民造反派成员打人时口中念念有词的口诀,当然主要念第一句。邻里之间出身好的小孩殴打出身差的小孩时,也摹仿着念这一最高指示。
今天,中国人对文革认知的混乱,其中既有官方刻意为之的因素,比如官方至今不肯承认文革期间发生的所有恶性暴力事件,是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以革命之名义指使、煽动、鼓励和纵容的,是中共政权长期以来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全面广泛的政治动员、直接鼓动的结果。官方不肯检讨,当然是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考虑,如果对毛泽东的恶魔行径进行深刻揭露,而不是用晚年错误、三七开之类与中共政治的体制之恶切割开来,中共政权将会陷入严重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但是,文革犯罪的参与者究竟有多少做过内省或者检讨了呢?至今为止,只有张红兵对弑母作出忏悔、陈小鲁、宋彬彬等人道了歉,其中,宋的道歉因为离真相甚远而未被受害者家属接受。绝大多数作恶者都机巧地将恶行推诿于时代,或者干脆直接忽视这段历史。道县大屠杀过后,当地的贫下中农们从未有过反思,据该书作者书中记述,当年屠杀中极少数幸存下来的家属至今还生活在当年作恶者的恐吓之中。邵阳县的情况亦如此,不独参与杀人者没有罪恶感,政府的态度也是谁谈就抓谁,文革后出生的邵阳地区人根本不知道邵阳县曾发生过如此惨无人道的屠杀。
文革的另一特殊性也让不少作恶者得以逃避指责。由于文革是毛泽东利用其个人权威发动群众参与的政治运动,期间毛根据自己的需要不断调整运动的重点与方向,因而运动潮流反复多变,除了毛及其亲信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等少数核心人物之外,几乎没有多少人始终正确。毛的惯用手法是今天用甲打乙,明天又用丙来打甲。前一阶段这批人是革命闯将,下一阶段就成了革命的绊脚石。因此,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几乎无例外地具有两重性,这段时间属于整人者,下一段时间就成了被整的人。文革结束后,除了最后一批文革掌权者四人帮及其追随者之外,不少人都可以列举某阶段的受害事实,让自己以受害者面目出现。
因此,清算文革、达成社会和解,必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政权对国家之罪忏悔并道歉赔偿;二是参与施害的个人忏悔。有了前者,中国人对文革的认识与反省才有支点;二者并行,才有可能达成社会和解。与阿伦特剖析的纳粹分子艾希曼很不相同的是:艾希曼的罪行是根据命令而行,他本人也将此归于职务行为。中国文革罪行的参与者大多是在社会环境诱发下自动参与,这比在组织内执行命令的职务犯罪更能显现人性之恶。
在中共当局坚决不肯清算文革国家之罪之时,个人对参与文革的罪错进行反省与忏悔,为中国人认识文革开启了一扇小窗。但如果把认识文革的问题简化为个人忏悔,忘记或者忽视那是国家之罪,则是一种对历史极不负责的态度。一个刻意逃避历史责任的民族,注定将受到历史的严厉惩罚。

浏览(719) (1)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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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芨芨草 留言时间:2015-10-29 18:04:03
问笑哈哈好!
谢笑哈哈的推荐。挺好的一篇文章。文革的毒害如果不被彻底肃清,还有二次、三次发生的可能。看看国民们砸日车的狂热就能想象出来。借花献佛,我把它贴在坛子里,好文让大家共享。再谢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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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哈哈 留言时间:2015-10-29 15:32:56
今天偶然在网上看到这篇文章.尽管已有六年之久,但我认为写得极好,仍很适时.
同你分享:

http://minzhuzhongguo.org/ArtShow.aspx?AID=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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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留言时间:2015-10-27 21:17:05
问笑哈哈好!
现在的政府还要扯起这个大旗维护稳定。必须到和此彻底没关系的时候才能讲清楚。笑哈哈认为是否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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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留言时间:2015-10-27 21:13:33
问香椿树1好!
文革不被彻底清算,文革的余毒就还要发酵。这件事大概得留给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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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哈哈 留言时间:2015-10-27 20:03:06
人性本来就是善恶相交的。制度,法令,就是规范人的行为,而法院监狱就是来裁定犯罪和惩罚恶人的。但文革在一个人或数个人的号召下,将所有规则全然打乱,鼓动将人性之恶充发挥。因而,文革之罪是那个发动者及一小撮帮凶之罪。若不将这人的罪恶彻底揭开,就不能要求“平庸者”忏悔:他们怎会有错?发动者还在被当神一样的贡着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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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椿树1 留言时间:2015-10-27 19:37:31
文革的理论基础是“共产党官僚当权以后,形成了经济利益一致的”新资产阶级“”所以地府反坏并非文革的革命对象, 附中的校长也不是。 地富反坏的家属更不是文革的对象,
但是,他们在50天白色恐怖中被迫害了, 当时定义的清楚, 就是新资产官僚拉就资产分子来转移视线。 不言而喻, 主谋正是少奇光美率领的官僚。
抄家, 打砸抢烧, 这些也不是自发的行动, 而是新资产阶级集体行动,把针对他们的革命搅浑水。 为啥文革之初? 应为文革之初是光美少奇领导地, 他们的行动当然是奉旨行事。 并且老毛要贴大字报否则说话没人听。
再回到三种人, 为啥打砸抢烧者不受惩罚, 而真反抗压迫者被关进监狱? 打砸抢是奉旨行事, 造反则是受毛泽东的蛊惑。
对了, 文革毛彻底失败了, 因为他发现“官僚异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七八年一次,国家还要靠官僚管理, 底层造反的工人当权会做过去当权官僚同样的事情--集体欺压百姓, 毛最后认输了。
“至今官方对此类行为保持沉默的原因” 正是因为当权者的子弟在老爹的指使下干的坏事, 能清算吗。
文革需要澄清的东西很多, 但是, 当今犬儒文人如何清涟等都是要搅浑水的, 他们都要掩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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