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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的雙重性:國家之罪與平庸之惡 2015-10-27 17:26:48

“文革”的雙重性:國家之罪與平庸之惡

 

何清漣   01.17.2014

VOA編者按:這是何清漣為美國之音撰寫的評論文章。這篇特約評論不代表美國之音的觀點。轉載者請註明來自美國之音或者VOA

最近,以宋彬彬為主角的北師大女附中老三屆開了個文革道歉會,一石激起千重浪,讚譽者不少,認為這起了示範作用,如果導致更多的人出來道歉,就能達成社會和解;非議者更多,認為宋道歉的內容是為張貼了第一張大字報及未能阻止打死老師的事件發生,將自己從參與者變成了旁觀者,即只承擔道德責任,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道歉不深刻。有人甚至將此視為做秀
認為通過個人道歉就可以達成社會和解這個看法,完全忽視文革的本質特點,它是國家之罪與平庸之惡的結合。
文革硬幣的兩面:國家之罪與平庸之惡
漢娜阿倫特的平庸之惡(Evil of banality,對解析極權國家中民眾行為模式極有幫助。平庸之惡意指極權體制下人們在意識形態裹挾下無思想、無責任的犯罪。至今除了阿倫特之外,少有人觸及這個讓人非常困擾的話題。但要解析中國的文革,平庸之惡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視角。
我一直認為,文革首先是國家之罪,文革中發生的種種暴行與中共政府多年的意識形態教育、政治動員有直接關係。在文革(包括此前的反右運動等)時期,都是與國家動員有關的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類型的犯罪,與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有明顯區別,明顯地體現了領袖表達的國家意志。
中國的國家之罪類型很多,比較易於識別的是由國家機器直接實施的犯罪,例如文革中對任何違背領袖意旨和意識形態教旨的人,林昭、遇羅克、李九蓮、張志新、王申酉等,都是由國家機器凌辱虐待最後處以極刑,這類國家之罪目前雖然被平反了,但由於政權故意設置的障礙,因而遠遠未能在全社會範圍內從本質上加以認識。但由群眾參與或者完成的其他類型的文革罪錯,人們容易忽視其本質特點還是國家之罪,是國家政權通過多年的意識形態教育裹挾群眾而成。 概而言之,文革中有三類相當普遍的犯罪,堪稱國家之罪與平庸之惡共同構成。
第一類犯罪是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大批鬥,被批鬥的對象無所不包,從黨內走資派、封資修路線在文教衛戰線的執行者、地富反壞右等21種人等,各地都出現一些被批鬥致死或不堪凌辱而自殺者(有的其實是被自殺),北師大女附中校長卞仲耘女士屬於這類受難者;
第二類犯罪是在一些地區對所謂地富反壞右及其家庭成員的集體屠殺,比如北京大興縣、湖南道縣與邵陽縣等地的大屠殺。這一類暴行看起來是紅衛兵和貧下中農自發的革命行動,但從其本質來看,是當政者長期以來強調階級鬥爭、對地富反壞右實行無產階級暴力專政的邏輯結果;
第三類是抄家與打砸搶。文革初期這類行為被冠以破四舊立四新,行動主體是紅衛兵。據丁大華在《世所罕見的紅衛兵抄家戰果展覽會》中記述,紅衛兵的抄家戰果高達400億人民幣,百萬兩黃金。這一類的犯罪往往被認為是群眾自發的,與政府沒什麼關係。但究其源流,與中共的宣傳機器從1963年開始的階級鬥爭興無滅資、批判封資修有直接關係。文革中的抄家劫舍,無一不是舉着黨的興無滅資破四舊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幟進行的,決非一般意義的個體或群體犯罪。抄家戰果被權力系統用來展覽,充分說明這類以搶劫為目的洗劫就是奉旨行事。 這也是至今官方對此類行為保持沉默的原因。
文革後中共對上述三類犯罪並未追究,曾追究過的三種人主要是在全國普遍的造反奪權活動中的參與者,如衝擊政府機關、搶奪武器、臨時奪取政府權力等等。但中共在追究這種罪行時,有意忽視了一點,造反有理的號召是毛澤東發出的,是他以黨和國家領袖之權威動員紅衛兵與造反派在他的領導下造政府的反,換言之,是毛澤東給造反賦予了合法性。目前有人盛讚人民文革,其實贊的主要是發生於196611月至196767月間出現全國性奪權行動,文革結束後,只有這類行動被中共視為犯罪行為並加以追究。
文革罪錯參與者為何缺乏反省?
文革開始時我已有十來歲,群眾在意識形態裹挾下那種無思想、無責任的犯罪行為之普遍與瘋狂,給我留下了永生難忘的印象。由於親見資江河上數百具屍體漂流場景(是邵陽縣貧下中農屠殺地主富農及其家屬的戰果),讓我成年後讀到阿倫特的書時,立即對平庸之惡這一闡述產生強烈的共鳴。文革中流傳一條毛主席最高指示是:好人打壞人,壞人活該;壞人打好人,好人光榮;好人打好人,誤會,成了當時紅衛兵及工人、農民造反派成員打人時口中念念有詞的口訣,當然主要念第一句。鄰里之間出身好的小孩毆打出身差的小孩時,也摹仿着念這一最高指示。
今天,中國人對文革認知的混亂,其中既有官方刻意為之的因素,比如官方至今不肯承認文革期間發生的所有惡性暴力事件,是最高領導人毛澤東以革命之名義指使、煽動、鼓勵和縱容的,是中共政權長期以來通過意識形態宣傳和全面廣泛的政治動員、直接鼓動的結果。官方不肯檢討,當然是出於政治合法性的考慮,如果對毛澤東的惡魔行徑進行深刻揭露,而不是用晚年錯誤、三七開之類與中共政治的體制之惡切割開來,中共政權將會陷入嚴重的政治合法性困境。
但是,文革犯罪的參與者究竟有多少做過內省或者檢討了呢?至今為止,只有張紅兵對弒母作出懺悔、陳小魯、宋彬彬等人道了歉,其中,宋的道歉因為離真相甚遠而未被受害者家屬接受。絕大多數作惡者都機巧地將惡行推諉於時代,或者乾脆直接忽視這段歷史。道縣大屠殺過後,當地的貧下中農們從未有過反思,據該書作者書中記述,當年屠殺中極少數倖存下來的家屬至今還生活在當年作惡者的恐嚇之中。邵陽縣的情況亦如此,不獨參與殺人者沒有罪惡感,政府的態度也是誰談就抓誰,文革後出生的邵陽地區人根本不知道邵陽縣曾發生過如此慘無人道的屠殺。
文革的另一特殊性也讓不少作惡者得以逃避指責。由於文革是毛澤東利用其個人權威發動群眾參與的政治運動,期間毛根據自己的需要不斷調整運動的重點與方向,因而運動潮流反覆多變,除了毛及其親信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等少數核心人物之外,幾乎沒有多少人始終正確。毛的慣用手法是今天用甲打乙,明天又用丙來打甲。前一階段這批人是革命闖將,下一階段就成了革命的絆腳石。因此,文革的積極參與者幾乎無例外地具有兩重性,這段時間屬於整人者,下一段時間就成了被整的人。文革結束後,除了最後一批文革掌權者四人幫及其追隨者之外,不少人都可以列舉某階段的受害事實,讓自己以受害者面目出現。
因此,清算文革、達成社會和解,必須包含兩個層面,一是國家政權對國家之罪懺悔並道歉賠償;二是參與施害的個人懺悔。有了前者,中國人對文革的認識與反省才有支點;二者並行,才有可能達成社會和解。與阿倫特剖析的納粹分子艾希曼很不相同的是:艾希曼的罪行是根據命令而行,他本人也將此歸於職務行為。中國文革罪行的參與者大多是在社會環境誘發下自動參與,這比在組織內執行命令的職務犯罪更能顯現人性之惡。
在中共當局堅決不肯清算文革國家之罪之時,個人對參與文革的罪錯進行反省與懺悔,為中國人認識文革開啟了一扇小窗。但如果把認識文革的問題簡化為個人懺悔,忘記或者忽視那是國家之罪,則是一種對歷史極不負責的態度。一個刻意逃避歷史責任的民族,註定將受到歷史的嚴厲懲罰。

瀏覽(885) (1) 評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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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5-10-29 18:04:03
問笑哈哈好!
謝笑哈哈的推薦。挺好的一篇文章。文革的毒害如果不被徹底肅清,還有二次、三次發生的可能。看看國民們砸日車的狂熱就能想象出來。借花獻佛,我把它貼在罈子裡,好文讓大家共享。再謝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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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哈哈 留言時間:2015-10-29 15:32:56
今天偶然在網上看到這篇文章.儘管已有六年之久,但我認為寫得極好,仍很適時.
同你分享:

http://minzhuzhongguo.org/ArtShow.aspx?AID=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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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5-10-27 21:17:05
問笑哈哈好!
現在的政府還要扯起這個大旗維護穩定。必須到和此徹底沒關係的時候才能講清楚。笑哈哈認為是否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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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芨芨草 留言時間:2015-10-27 21:13:33
問香椿樹1好!
文革不被徹底清算,文革的餘毒就還要發酵。這件事大概得留給後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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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哈哈 留言時間:2015-10-27 20:03:06
人性本來就是善惡相交的。制度,法令,就是規範人的行為,而法院監獄就是來裁定犯罪和懲罰惡人的。但文革在一個人或數個人的號召下,將所有規則全然打亂,鼓動將人性之惡充發揮。因而,文革之罪是那個發動者及一小撮幫凶之罪。若不將這人的罪惡徹底揭開,就不能要求“平庸者”懺悔:他們怎會有錯?發動者還在被當神一樣的貢着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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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椿樹1 留言時間:2015-10-27 19:37:31
文革的理論基礎是“共產黨官僚當權以後,形成了經濟利益一致的”新資產階級“”所以地府反壞並非文革的革命對象, 附中的校長也不是。 地富反壞的家屬更不是文革的對象,
但是,他們在50天白色恐怖中被迫害了, 當時定義的清楚, 就是新資產官僚拉就資產分子來轉移視線。 不言而喻, 主謀正是少奇光美率領的官僚。
抄家, 打砸搶燒, 這些也不是自發的行動, 而是新資產階級集體行動,把針對他們的革命攪渾水。 為啥文革之初? 應為文革之初是光美少奇領導地, 他們的行動當然是奉旨行事。 並且老毛要貼大字報否則說話沒人聽。
再回到三種人, 為啥打砸搶燒者不受懲罰, 而真反抗壓迫者被關進監獄? 打砸搶是奉旨行事, 造反則是受毛澤東的蠱惑。
對了, 文革毛徹底失敗了, 因為他發現“官僚異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七八年一次,國家還要靠官僚管理, 底層造反的工人當權會做過去當權官僚同樣的事情--集體欺壓百姓, 毛最後認輸了。
“至今官方對此類行為保持沉默的原因” 正是因為當權者的子弟在老爹的指使下干的壞事, 能清算嗎。
文革需要澄清的東西很多, 但是, 當今犬儒文人如何清漣等都是要攪渾水的, 他們都要掩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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