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因人而異 1952年當年的紅小鬼劉青山因貪污1.84億元(舊幣),張子善因貪污1.94億元(舊幣1萬元合新幣1元)被判死刑。別看數目挺大,其實按現在的錢算,還不到2萬人民幣。 當時中央是要殺一儆百,防止中共幹部進城後貪污腐化。初心是不錯,終因制度不完善,到如今貪官遍地流。十年前有個說法:把當官的排成行,全都槍斃肯定有冤枉的,隔一個斃一個肯定有漏網的。現在查查當官的,沒有貪腐的鳳毛麟角了,全都殺了也沒喊冤的。 2002年,劉曉慶被指偷逃稅1,458.3萬元人民幣,加上滯納金573.4萬元,累計欠稅2,000萬。此事導致劉曉慶在秦城監獄度過422天。 新華社報道,稅務機構查實范冰冰及其旗下企業累計偷稅漏稅2.55億元人民幣,處罰5.96億,滯納金0.33億,共需補繳8.83946億。報道強調,由於范冰冰系初犯,只需在規定期限內繳清費用外,可免除追究刑事責任。 偷漏稅等同於貪污,都是以非法手段把不應該屬於自己的錢裝進自己的口袋。 什麼叫初犯?按官方的口吻,應該是第一次被抓住,而不是只幹了一次。 劉青山、張子善也是初犯,被槍斃了。劉曉慶也是初犯,被關了一年多。到范冰冰這兒,錢比別人拿得多,把罰款交了,落得一身輕。 中國的法律看人下菜碟,沒有公平、公正可言。長此下去,誰能保證不再爆發一次農民大起義? |